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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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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抓住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进一步促进企业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快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推进我县企业上市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06] 86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商政办[2007]1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上市是企业短期内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迅速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的需要;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个地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持财税收入持续增长,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综合实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县尚没有一家上市企业,不能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这已成制约我县企业快速做大做强的重要因素。因此,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以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为契机,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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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机制体制创新,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建立起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使上市后备资源不断丰富。选择10家重点企业进行资本市场基本知识培训,确定4家企业为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增上市企业2家以上。

三、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一)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要大力支持具有优势的产业化龙头骨干企业、民营企业,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县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

(二)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行业;

3、企业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近两年稳定增长;

4、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长性;

5、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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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有近二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三)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县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发改委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政府予以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做的工作。

1、制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互相监督制约的制衡机制。

3、选择好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认真参加上市辅导。

4、选择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备案。

(五)规范股份公司的设立。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公司设立。合理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注重引进战略投资人,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

提倡企业整体改制。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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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拓宽企业上市渠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需要,妥善选择上市形式。对规模较大、主业突出、近三年效益增幅较大、特别是在全国、全省同行业名列前茅的企业,引导其在境内主板上市;对规模不大,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帮助其在境外或国内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县外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采用控股、参股等形式,帮助我县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实现共同发展。

四、扶持政策

(一)对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县发展改革、财政、工业经济、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申报;在县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士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二)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县财政作为扶持资金支持给企业。

(三)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变更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房产登记费、交易费,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等过户工本费等费用,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

(四)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类别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县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在评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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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时予以优先考虑。企业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在我县作再投资的,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

五、统一思想,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专门人员,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要从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支持企业加快上市进度。

(二)提高服务质量。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土地、房产过户、职工保险、项目审批、环境评价、纳税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协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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