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
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2.11 【实施日期】2015.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应当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二)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 1 / 2
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
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三)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供地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
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五)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出让宗地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六)出让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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