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专用线接轨协议
专用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录
第一章 专用线接轨内容第二章 专用线建设、运营管理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知识产权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协议变更与解除第九章 争议解决第十章 附则
铁路专用线接轨协议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甲 方: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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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铁路专用线接轨事项签订本协议, 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章 专用线接轨内容
第一条 甲方同意________铁路专用线与________铁路接轨,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专用线:________
2.接轨铁路及车站:________ 3.接轨点:________
4.设计近期到发货物品类:________ 5.设计近期到发货物运量:________ 6.设计近期到发货物流向:________
7.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正线数目、最小曲线半径、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建筑限界、联锁方式、闭塞方式、运输能力等
8.专用线设计接轨方案:________ 9.专用线设计主要装卸方式: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贯彻执行《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等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及时通报有关重要信息。
第三条 专用线接轨协议有效期
专用线接轨协议有效期3年,本协议签订之日为建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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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生效日期。乙方在建设有效期内未能建成验收时,应在建设有效期终止前至少60日与甲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延期补充协议,延期不超过2年。
第二章 专用线建设、运营管理
第四条 乙方在专用线项目各阶段设计应严格执行甲方对接轨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 为加快专用线建设进度,乙方委托甲方实施本专用线建设,具体方式和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甲方在专用线接轨前统筹建设的该专用线预留接轨设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专用线接轨引起的既有铁路改扩工程,由甲方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专用线自验由乙方自行组织。专用线开通验收按西安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有权参与相关验收工作。
第 专用线开通运营前,双方应就货物运输、设备维
护、机车、车辆等服务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双方应签订《运输协议》、《安全协议》。
第九条 为便于运输组织,保证行车安全,由甲方对专用线运输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条 接轨铁路与专用线之间不设交接场,实行直通运输。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将本专用线委托甲方运输管理,委管协议双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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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用线建设需要占用、租用甲方资产(土地、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乙方与甲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专用线运输品名变更,乙方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甲方向西安铁路局报批,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专用线大修及设备更新改造工程,乙方应将具体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专用线改扩建及设备技术升级的,乙方应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更新改造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应经甲方确认方可开通相关设备。
接轨铁路改扩建涉及专用线改造或影响专用线运输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法律文件,并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开展专用线接轨、建设、
开通验收等工作。
第十 甲方定期组织对专用线接轨协议约定内容和甲方评审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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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督促乙方落实接轨协议约定的技术方案,发现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制止。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专用线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条 专用线开通运营后,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专用线运营或封闭。
1.未经甲方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的;
2.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经营条件与本协议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的;
3.专用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4.因乙方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专用线。
1.停止运营或封闭的专用线; 2.解除接轨协议的专用线;
乙方拆除专用线时,因专用线接轨建设的接轨站站线予以保留,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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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提供专用线接轨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约定提供铁路运输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宜的顺利实施向甲方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目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出售。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专用线接轨方案、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和铁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利、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事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国家重大调整、决定等事项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其履约遭延误,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所能利用合理的努力减轻损失。
第三十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未能或延迟履约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该未能或延迟履约不应视为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声称不能履约的一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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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合适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并有尽快尝试恢复履行曾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信守承诺。造成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及其责任。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违约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就此事项提出意见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在三个月内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依本协议第八章有关约定处理。
第八章 协议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接轨协议。
1.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2.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3.因国家需要造成铁路新建、改扩建引起专用线接轨内容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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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依法关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在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接轨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接轨协议:
1.乙方提供的接轨材料不真实的;
2.乙方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技术标准、装卸线设计方案的;
3.专用线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延期补充协议的;
4.乙方在建设有效期内中止修建专用线的;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的;
6.乙方拆除专用线的,乙方破产的,乙方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的;
7.专用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8.因乙方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9.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条件与接轨合同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的;
10.专用线停止运营或封闭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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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 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约定事由出现时,可解除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因任何方式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的附件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也相应解除或终止。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发出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留有正式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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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________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方案(附件1) 2、________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附件2)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及其附带的所有附录和附件是双方之间有关________铁路专用线接轨事宜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了双方此前就此标的做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书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以中文版本为准,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为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文件及信函均以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后一方签署日为生效日。
第四十 本协议(含附件)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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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11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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