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督管理工作。
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生产建设兵团: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
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有关部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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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文件。
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⒉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㈩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
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
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
㈢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
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
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㈠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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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适用本规定。
告的重要内容。
㈠施工许可证。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㈦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㈣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㈢本规定第五条㈡、㈢、㈣、㈨、㈩项规定的文件。
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
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
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
第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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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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