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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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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予产晶处理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Et 附件: 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 征收管理的规定。 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 规定执行。 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性 基金。 第三条第二章第四条务。 基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性基金 征收管理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 第十一条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 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另行制定。 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 产企业。 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 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 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 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 数量定额征收。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 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 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 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第十四条关目级科目。 基金收入在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 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 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 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0l款7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新增)下的有 第十五条标准。 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地方、部门 第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 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 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 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 ,,r2012年/第5卷/第6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暖曩 l 明-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人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章使用管理 . 第十七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 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 (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 (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 的其他支出。 第十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l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 《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 理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时, 应当优先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设立处理企业。 第二十条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O元/台、洗 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 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 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 标准。 第二十一条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 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 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各省 (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 理情况表》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人库记录报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 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 2012 Vo1.5.No.6 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 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 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瑁 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插 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并汇总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 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 金额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 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基金支出预算并批 复下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基金支出在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1 类61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新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 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海关报送电 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El的基本数据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 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 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出入库 和处理等信息,全面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 运转流程,并如实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及情况。 第二十九条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 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 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 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实时监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 理和生产销售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 立监控系统。处理企业建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 理系统应当与监控系统对接。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 建立监控系统的要求,登记企业信息并报送电器电子产品生 产销售情况。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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