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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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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为落实《XX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完善公司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充分激发经理层成员内生动力,根据中共XX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市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XX党发〔2021〕24号)文件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通过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监管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聘用机制。

第二条 取消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上级任命等方式,全面实行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管理和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选聘标准为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原则; (三)坚持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薪酬差异化、退出市场化的管理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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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党支部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保证党支部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决策作用,保证董事会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人、用人、管理、考核权,严格执行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七条 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以往的工作中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信誉;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由公司党支部和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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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章程》及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四章 任期和考核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X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职业经理人届满。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短期考核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聘任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需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原则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X%。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同意,持股比例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X%。具体事宜按照公司报批后的员工持股方案开展实施。

第五章 产生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由市场化选聘的方式产生,主要包括公开招聘、内部竞聘、市场寻聘、股东推荐等,不同的方式可单独采用,也可综合运用。

(一)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公司内部没有或较少合适人选,需面向社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

(二)内部竞聘。主要适用于公司内部后备队伍建设较好,有一定数量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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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秀人选,活动业务特征来看不适合在企业外部选聘。

(三)市场寻聘。主要适用于公司内部没有或较少合适人选,又不适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需由人才机构采取猎头方式定向推荐高端专业人才。

(四)股东推荐。主要适用于股东企业党委从班子运行、人才结构、业务特点、股权结构、公司管控等方面考虑,有必要由股东推荐的。

第十五条 选聘一般应当包括制定方案、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建议、研究决定聘用、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第十六条 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筛选推荐方式进行招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筛选、推荐人选,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建议、研究决定聘用、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与其他方式相同。

第十七条 严格推行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由公司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年度(任期)经营目标任务书》和《劳动合同》,分别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奖惩等各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 考核、薪酬、激励、约束

第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待遇和考核奖惩,按照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年度(任期)经营目标任务书》等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职业经理人离职后,继续对任职期间公司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公司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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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如有上述情形,公司将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加大公司职业经理人培养力度,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司职业经理人参加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为职业经理人参加相关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章 退 出

第二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一)考核不达标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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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七)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使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 (八)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二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公司与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

第二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的解聘应根据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由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是否解聘。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解聘后,所持公司股份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一并退出。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由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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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干部人事部门妥善管理,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任期内进行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制,相关证件由集团公司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时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支部、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职业经理人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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