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国家及公司有关招标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制度及监督约束机制; (三)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五)协调解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查处,提出监察建议和做出监察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或处置投标方的有关投诉。
第三章 监督方式与范围
第五条 采取派员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全程监督,原则上在以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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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中必须开展招标监督:
(一)集团暨股份公司融资、投资的项目,其中海外投资项目为重点;以及围绕这些项目实施的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承包、中介服务等;
(二)以BT、BOT、BOO模式运作的项目;
(三)新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室内外装修、信息化建设、机关办公、后勤服务等需招标项目且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大宗物资、设备、办公用品等年度采购量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虽达不到以上标准,但职工群众非常关注,敏感热点项目。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开标前监督
(一)检查是否制定了招标方案;是否成立了相关的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暨股份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对有无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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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规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检查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被邀单位是否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是否按程序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招标设有标底的,对标底编制过程的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干预标底确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如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信誉进行检查;
(九)检查评标委员会人数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回避原则;
(十)检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开、评标地点、工作环境、会务安排、投标文件收取与保管等是否达到封闭管理和保密工作要求。
第 开标监督
(一)对按规定拒收投标人送达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否公开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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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是否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招标设有标底时,对标底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招标人是否在开标现场,向投标人宣布标底。
第九条 评标监督
(一)参加并检查评标开始前的评委会议。检查评标委员会主任是否就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等向评委做了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
(二)监察人员在评标开始时,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确需离开的,经书面申请批准后,报监察人员备案,方可离开,其参加评标工作终止;评委会成员的通讯工具在评标现场一律集中保管;
(三)检查评标过程中,评委是否进行评审,是否有违反评标原则、方法及标准等违规评审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倾向性、暗示性语言影响正常评标的现象,会同评标委员会主任和招标领导小组检查评委评分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提出口头或书面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四)对澄清问题和答疑过程进行监督。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评委确需和投标人面对面进行澄清和答疑时,要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监察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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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及废标的确认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对评标统计结果进行检查,监督是否按得分顺序推荐中标人; (七)评标报告(含综合汇总表)是否经过参与评标的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
(八)对评委异常评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是否存在干预评标委员评审的情况。 第十条 定标监督
(一)对有无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定标程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标过程是否充分听取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意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规范的会议记录集签认手续;
(三)招标领导小组是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据国家及集团暨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从中选定中标人,如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有关招标结果是否按集团暨股份公司管理要求上报批复或备案;
(四)项目法人是否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承诺函)签订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合同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越级、越权审批;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中标人、中标价格、中标数量或技术指标、服务保障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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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是否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十一条 其他行为监督
(一)对招标活动中有无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厂家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的(包括标底、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未正式下达中标通知书前的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进行监督;
(八)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惩处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或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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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按规定程序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调查处理结果纳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一)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承办招标部门无故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和在定标过程中未集体研究确定中标人的,追究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发生索贿、受贿行为,或者向他人泄露招投标活动机密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未按招标结果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中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新版替代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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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司招标项目监察工作情况表
项目名称 使用部门 实际开标时间 招标形式 开标地点 主 持 人 是否售标及金额 发标时间 计划开标时间 参 与 人 投标保证金(保函) 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 合同是否已签署 参标单位 计划金额 中标单位 中标通知书是否已发出 合同金额 节约金额 取消招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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