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流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令第346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
办理条件
(一)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
(三)不影响生态环境。
(四)能够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相关材料。
1、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关于项目核准的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新设立的公司,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登记,呈报委分管主任批示后,转国外资金利用处承办。
(二)承办人在确认申报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三)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四)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前提下,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处长组织召开处
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转相关处室会签,办公室核稿,报送委分管主任签批。
(五)委分管主任签批后,出具批复文件或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信息公开。
办理时限国外资金利用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经委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