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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及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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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及计分办法

1、师生比:达标计12分,每少0.002扣1)

县城初中:0.063(1:16) 县城小学:0.048(1:21) 农村初中:0.056(1:18) 农村小学:0.043(1:23)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标计8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中小学教师合格率:100%

3、生均校园面积:达标计12分,每少1平方米扣1分

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生均占地面积(≥) 单位:平方米/生

中心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合格 ≤12班 12班 小学 18班 24班 30班 12班 18班 初级中学 24班 30班 18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27班 36班 15.00 14.25 16.82 15.47 12.56 14.08 13.00 11.78 10.71 9.79 17.30 16.44 19.24 17.65 16.11 15.12 13.31 17.09 15.54 13.50 - 18.10 14.81 12.59 11.11 18.00 16.67 积 基本合格 - 10.16 8.64 7.41 6.67 15.74 14.44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 合格 22.00 18.79 17.57 15.45 14.68 19.20 17.78 基本合格 20.00 17.90 14.60 12.60 11.97 18.81 17.24 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4、生均校舍面积:达标计10分,每少1平方米扣2分

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12班 12班 小学 18班 24班 30班 12班 初级中学 18班 24班 30班 18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27班 36班 合格 7.4 6.6 5.8 5.4 5.2 7.9 7.1 6.7 6.4 6.5 5.8 5.6 基本合格 4.8 4.3 4.0 3.8 3.7 6.4 5.8 5.6 5.1 5.4 4.8 5.0 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5、生均体育场馆:达标计8分,每少1平方米扣2分 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2.3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3.3平方米。

6、实验室:达标计10分,有不达标每少一间扣3分

实验室:中 学 单位:间 室别 物理 化学 生物 4个 平行班 1 1 1 6个 平行班 1 1 1 8个 平行班 2 2 2 10个 平行班 2 2 2 12个 平行班 3 2 2 14个 平行班 4 2 3 16个 平行班 5 3 3 注、①学校规模小于12个班的参照表中4个平行班的数据指标执行; ②学校规模大于48个班的,以48个班的数据指标为基准,每增加12个班(4个平行班),理、化、生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间。 小 学 单位:间 2个 室 别 平行班 平行班 平行班 平行班 平行班 平行班 科学 1 1 1 1 2 2 平行班 3 3个 4个 5个 6个 7个 8个 注:①学校规模小于12个班的参照表中2个平行班的数据指标执行; ②学校规模大于48个班的,以48个班的数据指标为基准,每增加12个班(2个平行班),科学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间; 7、六大功能室:达标计18分,每少一类扣3分,六大功能室:音乐、美术、劳动技术、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 小学:6间 初中:6间 8、图书馆:达标计6分,无图书馆计0分 小学:1 初中:1 9、生均教学设备:达标计10分,每低于全省平均值50元扣1分 小学:405元/生 初中:815元/生 10、生均图书(达标计6分,每少5本扣1分) 小学:20本/生 初中:25本/生 总分80分以上达标,低于80分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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