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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IPO被否项目汇总(86个)

来源:尚车旅游网
2017年IPO被否项目汇总(86个)(上)

2018-01-05梧桐树下V

2017年共审核了488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其中380家获得通过,86家被否,22家暂缓表决。 现将发审委会议对86个被否项目询问的主要问题汇编如下,供朋友们参考、收藏。

2017 年IPO被否企业发审委审核意见汇编(共86家)主板创业板合并前被否企业 53家其中主板被否企业 20家一、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审核日期:2017年1月4日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行业和下游主要客户产品研发、工艺改进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经营业绩是否存在继续大幅下滑的风险,主要产品之一银钎料是否存在被其他产品替代的风险,所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5年、2016年发行量出售钎料半成品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有真实商业背景;在产品中各报告期末准备出售和回炉使用钎料半成品余额情况,相关在产品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不同客户的销售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销售定价机制和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主要向贸易商销售的原因及最终销售去向。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为满足客户降低成本的需求而研发了降银系列产品,降银系列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50.43%、45.04%、45.96%、52.36%,远高于普通银钎料各期的毛利率10.30%、10.61%、15.86%、18.99%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毛利率,同时披露2015年研发并逐步量产了高银的真空钎料产品。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降银系列产品毛利率远高于普通银钎料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真空钎料产品的实现收入、毛利率贡献情况,说明银钎料产品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月4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及原因。在销售收入、毛利率同比持平及下降的情况下,2016年1-6月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2016年1—6月份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一致,相关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完整和配比,以及各项成本费用低于以前年度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6年度盈利预测的方法和具体依据及其合理性,发行人2016年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是否客观实际,发行人盈利预测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与目前实际情况相比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发行人在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具体的核查程序、过程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家电配线组件毛利率远高于可比上市公司且变动趋势相反的原因,相关数据的来源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情况及回款情况,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的影响,报告期公司贷款偿还情况、贷款余额变化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费用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公司境外销售情况及增长的原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6、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冯就景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进行投资入股的原因,出资资产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目前的使用情况,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评估增值情况以及评估结果的公允性,是否导致发行人出资不实或股权存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月18日

1、2015年10月,发行人与2015年8月设立的江阴市力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飞网络)签署大额业务合同,确认当年1606.84万元收入;发行人2016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184.33万元,2016年12月,发行

人与2016年11月10日新成立的上海盛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汀信息)签署大额业务合同,确认当年3066.67万元收入。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力飞网络和盛汀信息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和关联关系;(2)该等客户刚成立不久就向发行额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与力飞网络和盛汀信息之间签署合同的时间、合同主要内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时间、金额、价格、定价依据和收款情况;

(3)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与客户的业务需求和资金实力等是否匹配,上述项目的毛利率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受客户“年初预算、年底决算”的季节性因素影响是否一致,该等交易的背景和商业合理性,是否真实、公允;(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5)盛汀信息的主要服务对象的控股关系和实际控制权是否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相关信息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准确和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通)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其第一大股东为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网通)。据查询,宁波嘉信上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高新区嘉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孙力生等人,在浙江华通、华数网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要权益。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在浙江华通、华数网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重要权益,发行人与浙江华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结构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对关联方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和其他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依赖,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2)结合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和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亏损严重等行业情况补充说明公司未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发行人及其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信息和经营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母公司申报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列示的利润总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四、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3月27日

1、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刘彦铎贪污、单位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刘彦铎就任华润医药公司(发行人主要客户)总经理期间,在与多个医药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中,多次收受各药品供应商药品回扣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3、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刘彦铎委托马xx代表华润医药公司与南京圣和药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签订关于‘圣诺安’(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药品销售合同,每瓶(0.5g)黑龙江省中标价格36.26元,华润医药公司以每瓶32.63元向圣和公司购买‘圣诺安’,中间差价款为华润医药公司配送费。刘彦铎要求圣和公司给华润医药公司返利,圣和公司以支付马xx报销费用等名义,从每瓶32.63元中提取21.27元给华润医药公司返利。

2013年1至12月,圣和公司根据马xx的付款申请及提供的银行账号,分14笔共向华润医药公司王xx的爱人张xx卡中汇入返利款人民币5,301,924.69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是否进行过披露,是否存在被追责的风险。发行人经营过程中是否还存在类似情形。发行人内控存在何种缺失,作出了何种整改措施。发行人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健全。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市场拓展费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模式和行业惯例;(2)在营销活动中是否存在给予过相关医生、医务人员、医药代表或客户回扣、账外返利、礼品,是否存在承担上述人员或其亲属境内外旅游费用等变相商业贿赂行为;(3)有关支出是否存在直接汇入自然人或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的情形;(4)自主学术推广会议相关组织和支出情况,包括召开频次、召开内容、平均参与人次、费用报销情况等;(5)针对市场拓展费,发行人是否建立并完善了相关的内控制度,报告期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命名是否符合有关中成药命名规范,是否存在夸大、暗示疗效、误导消费者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是否构成重大变化。是否导致经营战略和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对经营管理是否产生重大影响。相关的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五、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4月10日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西铜业)拟异地搬迁重建并暂停冶炼,以及铜矿石价格变化、公司出产铜矿石品位、主要矿山里伍铜矿的实际开采量、实际服务年限和截止目前的在手订单情况等,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发行人向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康西铜业的销售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可持续性,是否属于收入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的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2、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公司持有发行人2,573.7857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6166%,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冻结。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的第三大股东所涉诉讼的最新进展;(2)发行人针对前述诉讼所采取的措施;(3)上述诉讼和股份冻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具有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六、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4月12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3万吨和10万吨“苯生产线”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结论和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顺酐及苯酐生产线”试生产发生事故后,相关项目审批、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进展情况。转为固定资产前预计投入情况,何时具备转固条件。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客户、销售模式等的异同,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且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可比上市公司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2)在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发行人所处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国内产能总体过剩,开工率不足的背景下,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水平以及毛利水平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环保设施的运行及其环保投入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的环保措施是否有效。近年来国内外HDO厂家的产能和产量均大幅减少的原因。是否涉及环保因素。是否涉及该产品的市场和技术前景。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七、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4月17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关联方为发行人代收代付货款以及实际控制人通过发行人为关联方代付部分款项的原因及必要性,在相关交易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及未披露事项;(2)在代收代付过程中是否存在发行人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情形,发行人相关内控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于上述事项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远低于可比公司路维光电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2)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公司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于发行人关联方或潜在的关联方是否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核查情况,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内部控制风险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国有股东清华液晶技术工程中心将发行人前身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苏锡企业履行的相关国资监督管理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就股权转让履行程序的完备性、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股权是否存在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八、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4月24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大幅波动和不同地区实现销售收入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收入变化趋势一致及其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增长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显著不同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较高以及不同项目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

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动不一致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较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和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3)报告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确认依据和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收入、成本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执行情况;(4)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发行人及其行业经营情况、经营模式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经营风险是否在招股书中充分、客观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加工比重持续上升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一致;(2)发行人外协主构单价低于自产主构单位成本的原因,发行人在承接外地订单方面相比外协厂商具有优势的原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相同产品外协采购单价、自产生产成本情况以及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外协加工单位加工费的费率情况,外协加工金额的比重与外协加工产量的比重不一致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相关比重差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低估成本费用的情况;(3)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厂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特殊利益安排,外协加工的定价机制和定价公允性;(4)发行人营业收入与机器设备的比值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6年营业收入相比上年实现较大增长的情况下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同比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费用确认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劳务外包企业的情况,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外包公司的家数和合作项目的情况;发行人与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外包公司合作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情况;与劳务外包公司合作是否曾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及其后续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形,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原因;发行人关联组合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应收账款涉诉情况,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相关信息和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九、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2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补助的具体项目、金额及依据和收款情况,报告期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过程,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的盈利对税收优惠和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以及未来是否能够持续享受税收优惠,相关风险揭示和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和截至目前,发行人关于原材料采购、药品生产、包装、存储、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产品质量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发行人产品是否发生质量问题和/或安全事故,是否受到有关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及媒体报道、消费者关注等,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或诉讼;(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以及销售费用、促销费逐年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促销费及学术推广费的具体分项构成,是

否在促销和学术推广活动中给予过相关医生、医务人员、医药代表或客户回扣、账外返利、礼品,是否存在承担上述人员或其亲属境内外旅游费用等变相商业贿赂行为;(3)促销费及学术推广费支出的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汇入供应商及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的情形;向个人对手方购买推广服务的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取得的票据形式、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4)学术推广会议相关组织和支出情况,包括召开频次,召开内容,平均参与人次,费用报销情况等;会议是否实际召开,是否存在重大异常;(5)传统区域经销模式下将销售奖励费用汇入经销商授权代表账户(个人账户)的原因、合同依据和合规性,该个人账户属经销商单位控制还是私人控制并使用,申报期报销票据的提供方和具体内容,票据内容与销售奖励费用是否一致,报销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为商业贿赂提供便利的情形,是否符合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结算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支付方式的法律风险;(6)结合订单获取方式、流程,补充说明发行人相关财务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十、福建永德吉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9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客户高度集中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属于照明行业共同特点;(2)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朗德万斯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与朗德万斯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朗德万斯被境内同行业上市公司木林森等收购,是否致使与朗德万斯的交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2016年7月,欧司朗公司即已宣布将朗德万斯出售给木林森等,发行人在历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披露朗德万斯被收购事项的原因。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详细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玻璃管和发光二极管采购量、主要能源耗发电量增幅均低于产销量增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以及通过人为压低发行人高管和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2)发行人出口退税与其境外销售规模、出口收入、与其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3)第一大客户朗德万斯由欧司朗集团付款、第二大客户BITRATE的付款方和客户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上述交易是否真实。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十一、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23日

1、根据披露,四川深康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康气体)成立于2015年5月,该公司股东蒲娟、樊秀珍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员工,且蒲娟为发行人供应部经理的配偶。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深康气体的设立目的,深康气体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交叉或重叠,是否存在业务竞争;深康气体的经营情况,深康气体与发行人在业务、技术、人员、资产、客户等方面是否存在交叉或重叠;深康气体实际出资情况及蒲娟、樊秀珍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员工设立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企业的合理性;发行人与深康气体资金往来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是否履行了有关审议程序,进行事后追认的原因及其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及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增长的合理性;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及对应客户情况,逾期应收账款未单项计提坏账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形;质保金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及回收的风险;结合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说明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及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二、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31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我国电影票房2016年整体增速放缓的原因,2017年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2)发行人报告期内分账比例、上座率、影院平均利润贡献等指标趋于下降、控股影院整体亏损、参股影院亏损面扩大的原因,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3)发行人2016年电影放映收入和发行收入均同比下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上年下降幅度加大的原因,结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来源情况,2016年发行人业务结构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4)结合发行人加盟影院的情况,包括加盟影院的数量、近年来的增减变化及原因、发行人来自加盟影院的收入占比及变化情况、发行人对加盟影院的管理模式等,说明加盟模式存在的风险;(5)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地位和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2017年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广告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可持续性;(2)与广告收入相对应的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内容和金额,广告投放与电影放映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3)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通过参股影院获取投资收益在行业内是否普遍;(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发行人是否能够及时取得与投资收益相关的现金流入。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收到的补助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国家对电影行业相关的补助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和经营业

绩的影响,发行人现有补助是否可持续;(3)发行人经营业绩对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三、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2日

2016年9月,发行人仓库管理员盗窃苹果端子。2016年11月,发行人被苹果公司终止MFi制造授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的关键物料管理、员工管理,以及与生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上述事件发生后,发行人采取了哪些措施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2)发行人是否继续申请MFi制造授权,目前进展情况。(3)对在手未执行的苹果产品订单有何影响。执行该等订单是否需要获得苹果公司的认可。

(4)对发行人相关存货资产有何影响,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5)对募投项目及消化产能有何影响。(6)向具有MFi制造授权的厂商进行定制化采购等措施是否需要苹果公司的认可或批准,该措施是否切实可行。(7)取消MFi授权后,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四、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13日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和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增加收入的情形。与合同签署、应收账款等相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结合应收账款的逾期、涉诉和期后回款情况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存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均低于当年净利润的原因。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是否存在压低薪酬支出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及用途,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审批程序。未计算资金占用费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形,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同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有长期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客户流失风险,是否具有可持续的风险;(2)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下滑趋势或风险。主要客户营销方式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所处的行业地位和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工程和租赁两大业务的毛利及占比变动趋势进一步说明:(1)自有资产租赁和融资资产租赁在资产构成、收入和毛利等方面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租赁业务的资产完整性和性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未来业务发展方向。行业分类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关于业务模式的说明是否真实、准确;(2)发行人两大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波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可持续性;(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五、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23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0年1月,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羚锐制药)将其子公司郑州羚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羚锐,系发行人前身)49%的股份一次性转让给中青港联(北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港联)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河南羚锐制药出售上述股权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确定郑州羚锐转让价格为1.80元/股的依据和程序,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公允;

(3)河南羚锐制药将郑州羚锐股份转让给中青港联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份进行评估、董事未针对上述股份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发表意见、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未提交河南羚锐制药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合规性;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4)河南羚锐制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5)发行人原系上市公司河南羚锐制药子公司,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主要高管曾在河南羚锐制药任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属于分拆上市或者变相分拆上市;是否损害了河南羚锐制药及其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2、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题两次被行政处罚和15次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和曝光,其中有5次涉及发行人主导产品长春西汀注射液。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关于原材料采购、药品生产、包装、运输等方面的产品质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发行人在其历次提交的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其产品15次被有关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和曝光为劣药事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主导产品长春西汀注射液被列入安徽省、青海省、苏州市等省市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中,医疗机构在制定采购计划、医生处方审核时,对公布的重点药品从严管控、防止滥用,上述事项对发行人长春西汀注射液业务产品的销售、经营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在其历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经销商合同或协议中对专业化学术推广活动的责、权、利条款约定及其执行情况,“两票制”的推行对发行人经销模式的影响;(2)发行人实施销售激励与专业化学术推广之间的关系;(3)报告期内存在较大数量经销商进出的原因,退出经销商所经销发行人产品的处置情况;(4)发行人如何掌控经销商学术推广活动及向终端客户的产品销售价格,经销商在学术推广发行人产品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5)主要产品长春西汀注射液的原料药通过瑞士Linnea.SA指定的国内独家代理商采购,同时药品通过经销商的专业化学术推广为主进行,发行人是否具备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相关经营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十六、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27日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客户集中且主要客户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烟集团)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

(2)上烟集团采购的方式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近三年高比例中标取得上烟集团项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需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等规定;

(3)发行人与上烟集团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报告期发行人与上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上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人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4)在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毛利率的情形下,发行人与上烟集团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在烟草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下,发行人产品和服务是否存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进行信息化建设而被取代的风险,发行人的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

(5)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在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突击增加收入的情况,发行人向上烟集团销售的真实性,发行人的在手订单以及来自上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订单情况,上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未来信息技术系统的需求和投入情况,发行人是否对上烟集团存在严重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向主要客户提供服务的定价机制及服务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特殊利益安排,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是否存在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5年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调整的理由和依据,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会计处理是否审慎,履行的批准程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性,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七、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7月11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司法机关立案和部分高管、员工涉及到多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形,发行人有关销售、投标、资金费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高管和员工有关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报销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3)结合订单获取方式、流程,补充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4)发行人及其员工是否还存在其他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5)衡阳市雁峰区人民对发行人立案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披露相关情况的具体原因;(6)发行人在其历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材料中均未对发行人存在因涉嫌单位行贿被立案等事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7)发行人上述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逐年大幅上升且应收账款中一年以上的占比较高和逾期占比较高的具体原因;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刺激销售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的情况;(3)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4)结合发行人客户的信用情况、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逾期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八、新博美商业管理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8月9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平均收费单价、出租率、营业收入、净利润呈下降趋势和主要卖场之一南门店的平均收费单价、出租率、营业收入、毛利贡献明显下降的具体原因,发行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未来的发展趋势,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发行人部分卖场租赁的物业相关房屋或土地被抵押或被查封,龙泉店、双流店等卖场租赁的物业还涉及未决诉讼。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租赁的部分物业相关房屋或土地被抵押或被查封的原因,发行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2)报告期内发生多起诉讼,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3)发行人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影响卖场相关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发行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上述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营销支出金额2016年比上年有所下降、2017年上半年又回升至接近2016年全年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缩短青白江店相关物业租赁总期限、调减2015-2016年租金的原因和合理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经营模式等,说明发行人期间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2)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呈下降趋势的原因;(3)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4)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发行人高管和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十九、杭州致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9月8日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宏盟集团下属公司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39%、77.42%和.66%,向第一大供应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67%、77.43%、73.9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

(1)发行人与宏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要合作方式,发行人与宏盟集团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宏盟集团下属公司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宏盟集团是否会越过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供应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等进行交易,发行人是否存在被替代的经营风险,是否对宏盟集团下属公司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与第一大供应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合作的主要方式,招商谈判的具体程序,媒体代理售价的确定依据;发行人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存在重大依赖;

(3)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宏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及其董监高和主要业务人员、浙江广电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4)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集中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的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集中度高对其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在采购与销售过程中是否曾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能有效执行,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曾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且金额较大,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2)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为实际控制人邹斌、邹雪梅购买阿斯顿马丁、玛莎拉蒂等汽车供其专用;2016年,发行人为邹斌、邹雪梅支付长江商学院学费112.80万元,上述事项是否履行发行人董事会等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关联交易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结合具体产品构成、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经营模式等,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2)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3)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 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二十、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9月22日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连续三年为负数的原因和合理性;(2)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和实际执行情况,应收账款在信用期内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扩大销售的情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充分;(3)报告期内主导产品光伏逆变器的平均销售单价和销售毛利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4)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正常,是否具备的、充分的银行融资能力,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5)发行人所在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或已经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通过与关联方签订未实际履行的采购合同、通过关联方账户周转取得银行贷款的背景和原因,通过正常途径能否取得银行贷款,发行人是否存在现金流断裂、债务逾期无法偿还等风险;(2)发行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银行贷款,是否违反《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被银行采取停贷和提前收回贷款措施等风险,与相关银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3)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此类情形,已采取或拟采取哪些整改措施;(4)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被有效执行,能否合理保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而不是向银行贷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江苏龙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及合理性;(2)发行人是否具备的融资能力,发行人财务的性;(3)报告期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借款利息费用的情况;(4)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2017年上半年对中广核、三峡集团、协鑫集团、大同煤矿集团、中民投等客户的销售金额大幅减少的原因,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目前在手订单情况,2017年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不直接受让艾默生相关资产的原因,采用上海日风受让艾默生、艾默生软件相关资产后又转让给发行人的商业合理性;上海日风受让艾默生相关资产时是否有相关的约束性条款,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与艾默生达成的相关协议或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发行人是否取得了艾默生的书面认可文件,艾默生对相关资产的再次转让是否有异议,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明晰;(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通过上海日风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及比重,向上海日风销售光伏逆变器产品的货款回收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面向市场的能力;(3)上海日风作为原艾默生的代理商,其参与竞标的项目全部向发行人采购是否符合发标方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4)发行人与上海日风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其原因;(5)报告期在发行人未销售通过艾默生技术授权使用形成的产品、未通过上述技术授权使用产生收入和利润的情形下,发行人通过上海日风花费557.52万元(不含税价格)购买艾默生许可服务费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6)发行人与艾默生的技术许可发生终止情形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7)发行人生产技术的来源和历史发展情况,与艾默生相关技术是否存在区别,是否存在聘用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8)相关信息及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6、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的经营及利润情况进一步说明:2015年控股股东为引进董事及高管人员陈敢峰而转让股权但未做股份支付的原因、将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做股份支付时按照当时转让给陈敢峰的价格作为公允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创业板被否企业 33家一、深圳华龙迅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审核日期:2017年1月6日1、发行人2015年1-6月营业收入5,267.39万元,2016年同期营业收入4,656.04万元,收入下滑11.6%。2015年对关联方中臣数控销售收入为1,3.46万元,2016年1-6月对中臣数控销售收入为1,353.12万元。报告期发行人对中臣数控关联销售产生的毛利金额分别为283.46万元、1,0.02万元、1,145.09万元、863.08万元,占当年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6%、17.93%、18.22%、33.9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中臣数控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占中臣数控采购数据的比重;(2)2015年1-6月对关联方中臣数控的销售情况,2016年同期变化的原因;(3)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率长期高于非关联方交易的合理性;(4)与关联交易定价的相关内部控制流程及关键控制点的设计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11年9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华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丽华、龙小昂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合计金额为27,833,147.00元,按照适用税率20%计算,发行人应当为实际控制人股东胡丽华、龙小昂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5,566,629.40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经超过五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如未交纳是否符合“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税收征管法规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二、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月13日

1、(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1999年设立时,黄凯表兄马立勋代黄凯持有发行人控股权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黄凯是否存在当时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股东的情形;黄凯自发行人设立至2010年期间长期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且未参与发行人业务经营,而认定黄凯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黄凯向发行人的累积出资(包括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受让)的资金以及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资金(以下简称“上述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3)反馈意见显示,黄凯上述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华晨经贸、益安贸易、宏路贸易三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三企业2013年-2015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很低,而此前累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很高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华晨经贸、益安贸易的盈利水平较好而停止营业准备注销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宏路贸易的收入水平及盈利水平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真实性;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况,说明黄凯上述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三企业的真实合法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长期待摊费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为3,363.32万元,其中各类厂房改造支出、车间装修费等合计1,786.2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该等支出的性质;(2)摊销年限及其确定依据;(3)归集和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月20日

1、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其他应收款中反映的备用金余额分别为1,056.25万元、3,383.49万元、2,679.36万元、3,603.80万元,申报材料披露期末备用金主要系工程公司及东方公司减隔震业务拓展过程中发生的员工借支、工程施工项目借款和业务费借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截至2016年末,备用金主要借款人、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及其借款数额;(2)发行人关于备用金借支、用途、审批、报销、归还的内部控制流程。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备用金内部控制和核算情况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2、柳工集团为了获取银行短期流动贷款,借用欧维姆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人报告期2013年-2015年为柳工集团贷款的金额为82,000万元、

40,000万元、10,000万元。发行申请文件还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缆索公司的缆索体系产品均通过母公司向外销售,母公司向缆索公司开具票据作为货款支付方式。发行人存在多开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而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多开票据比例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向缆索公司多开的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请保荐代表人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对发行人资金、账户、合同管理、贷款、关联交易、法律风险等相关事项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3、根据申请文件,2002年12月柳州市工业控股公司(国有)将发行人前身股权转让景丰投资。2003年3月经景丰投资控股股东华强集团(本次转让时企业性质为国有)同意,景丰投资将所持欧维姆有限0万元出资以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欧维姆有限董事长,将所持欧维姆有限180万元出资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副董事长,将所持欧维姆有限180万元出资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总经理。上述转让未经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2014年上述总经理配偶将上述受让的欧维姆合计180万股以810万元价格转让给柳工集团。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转让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大大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其中业务费用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在27%-38%之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向相关咨询类公司支付业务费的比例,报告期每年接受业务费的咨询类公司数量;柳州市浩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柳州微风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2016年新设的互联网咨询相关企业,发行人向其采购技术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业务费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四、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月24日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海外收入占比分别为93.%、91.27%、90.84%、87.73%,客户主要集中于俄罗斯、巴基斯坦、韩国、荷兰等国家。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海外收入的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66%、32.44%、33.82%、34.88%。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技术的先进性、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下游客户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及配件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代表人说明针对发行人毛利率真实性、准确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反馈文件中回复客户DC Taipit LLC报告期内委托POWERMAN LIMITED向发行人支付货款4,527.43万元人民币;在更新文件中回复上述委托付款的金额实为3,260.90万美元。(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差错产生的原因,客户DC Taipit LLC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原因,被委托方POWERMANLIMITED的背景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发生其他交易。(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就上述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五、深圳西龙同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2月17日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2014年度至2016年度,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611.62万元、24,7.74万元和24,867.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203.44万元、1,803.10万元和2,274.23万元。发行人2016年在主营业务收入基本持平的情况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2015年增长471.13万元,招股说明书解释主要为加强对费用开支的控制等因素所导致,其中销售费用2016年下降471.18万元,销售人员从2015年末的69人下降至2016年末的59人;管理费用2016年下降571.65万元,管理人员由2015年末的71人下降至2016年末的人;此外生产人员的人数由2015年529人下降为2016年的340人。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以上情况说明2016年末比上一年员工人数下降30.12%的原因与合理性;(2)2016年期间费用大幅度减少,其中销售费用减少16.7%,管理费用减少15.5%,请发行人代表量化分析两项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中审计咨询费分别为55.08万元、58.66万元、11.88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4.14万元、3.35万元、3.86万元,律师顾问费用为9.43万元、0元、0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收购两个子公司及IPO过程中的审计费用、律师顾问费用列报的报表项目及会计处理方法。

请保荐代表人:(1)对发行人费用列报的完整性及2016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较2015年减少的原因是否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2)对发行人与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以代理NBS产品销售产生的贸易销售收入、芯片贸易收入和卡片代工收入合计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93%、46.23%和43.42%。同时招股说明书又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24%、.71%和87.18%。结合以上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营业务收入口径披露是否矛盾;(2)随着支付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等的发展,基于二维码技术的支付手段、虚拟钱包、虚拟信用卡等新型无卡支付手段的发展对基于智能IC卡等的有卡支付方式带来的巨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六、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2月24日

1、2015年初发行人通过德邦仕控股合并克胜药业。(1)招股说明书披露,克胜药业曾对其原股东吴重言控制的克胜集团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达到7,000万元,尽管目前该保证合同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克胜集团不存在该主债务合同下的债务违约,克胜药业也未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但如果未来克胜药业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将给公司带来因履行担保义务而导致的偿债风险。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主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2)克胜药业2014年营业收入3,3.9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并购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业务员直接收取货款和客户以个人名义回款、以货款冲抵销售费用等多项财务不规范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情形在报告期内仍持续存在的原因、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一级经销商向下游医疗机构客户年平均销售量为414.16支/瓶、462.59支/瓶和594.48支/瓶,向零售药店客户年平均销售量为95.39支/瓶、117.22支/瓶和111.72支/瓶,向二级经销商客户年平均销售量为1,550.24支/瓶、1,977.39支/瓶和2,363.07支/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其对二级经销商实现最终销售的核查方式及核查覆盖的比例,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以经销模式实现的营业收入占比较高,且合作的经销商部分经销金额较低、合作时间不长,每年增减变动的经销商都有三、四百家,同时发行人还有一部分销售通过委托代销的方式实现。请发行人代表:(1)进一步说明选择确定经销商的内部控制流程,每年经销商变动较大的原因;(2)进一步说明两票制的推行对发行人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税负、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的影响;(3)说明在经销商频繁变动的情况下,为保证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采取了哪些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七、苏州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3月20日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对实际控制人曹建强将其持有的出资额9.60万元转让给高管龚彦未做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之后做了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还对发行人收购苏州迪马100%股权时,未作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处理,而是按购买资产处理,并对商誉等按会计差错作了追溯调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发生以上会计差错并调整的原因,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采取股权方式而非资产购买方式收购苏州迪马的原因及合理性,不同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收购苏州迪马100%股权是否构成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发行人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85%、73.74%和68.68%,发行人2016年没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认证。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2)说明2013年12月3日发行人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而2016年没有继续取得的原因;(3)结合高新技术认证条件说明以前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是否存在补征的风险;(4)结合发行人产品技术含量说明发行人产品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原因与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对以上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八、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3月28日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度的收入为14,117.26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为272.9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43.78万元、办公设备145.82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新一代农业用水智能管理系统升级项目,投资总额19,837.3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3,700.00万元、设备购置费用1,775.00万元、实施费用5,230.00万元(包括专家咨询及合作费400万元、技术培训费250万元)、办事处费用5,000.00万元(包括办公经费及市场开拓费)。项目达产后年均增加营业收入12,600万元,年均增加净利润为4,9.90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募集资金实施前后,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与收入的配比关系;(2)进一步说明在测算募集资金项目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收入比例的测算依据;(3)补充说明专家咨询及合作费、技术培训费、办公经费及市场开拓费的会计处理原则;(4)结合目前净利润减少、应收款增加等情况,说明前述测算的依据及实现的可能性。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募集资金实施前后,项目实施模式是否发生变化;(2)对上述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核查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较少,同时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产品包括卡片式无线声频侦听流量计、抄表终端、IC卡控恒压智能终端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是否足够进行前述产品的生

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招股说明书的前述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曾承包“2016年怀柔区农业灌溉机井智能化计量建设工程”(包括其中的土建工程)并签署相关合同(合同编号:HRSW-SG16009)。请保荐代表人结合前述合同说明:(1)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关工程资质;(2)招股说明书是否已对工程承包这一业务类型进行了充分披露;(3)发行人是否曾按该合同约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相关信息是否已充分披露,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4)发行人是否曾进行工程外包,相关信息是否已充分披露,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4、报告期内,发行人一次性实施验收项目和分部实施分部验收项目收入构成情况如下:单位: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一次性实施验收项目和分部实施分部验收项目在合同签订时是否已经约定,如有约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约定和描述方式;(2)一次性实施验收项目和分部实施分部验收项目收入确认取得的内部和外部依据有什么不同;(3)一次性实施验收项目和分部实施分部验收项目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有无差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二)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1、报告期发行人销售模式分为直销和经销,经销商品的综合毛利率高于直销商品的综合毛利率。发行人披露其原因主要为直销模式中含安装费用,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直销、经销商品营业收入、成本、毛利情况;(2)直销商品剔出安装费用后毛利率与经销商品的毛利率比较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2014年末至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3,155.69万元、11,716.18万元和12,066.9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金额相对较高。应收账款账龄为一年以内的占比分别为84.73%、67.24%和65.03%,逐年降低。(1)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金额较大,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比重不断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稳健;(2)2016年度两年以上账龄应收款1955万元,期后只收回22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对上述应收账款的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内部控制制度如何有效的控制由于其客户分散、与同一客户持续性交易较少的情形所产生的赊销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实施函证核查程序时回函比例较低的原因。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分为球类器材、田径器材、其它体育器材、场馆设施和赛事服务,细分种类较多。最近一期球类器材和场馆设施收入占比81.34%。2014至2016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4,3.27万元、32,358.86万元和32,979.3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3.58万元、4,465.16万元和4,517.33万元。(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种类较多的产品是否均为发行人生产,是否存在生产外协的情形;(2)报告期内,除球类器材的销售收入增长、场馆设施保持平稳外,其它产品和服务收入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从而导致营业总收入出现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各类产品销售增长和下滑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是否经营多种业务以及成长性发表核查意见。九、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4月5日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合同能源管理,发行人承担节能优化改造的全部费用,改造后新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在分享期满前归发行人所有,项目合作结束后发行人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客户。报告期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106.63万元、3,0.87万元和2,973.14万元。(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新增设备设施的折旧及其依据,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应做纳税调整,是否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客户的行业特点等说明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经营所使用的技改技术来源及技术研发人员技术专长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员工及其它人员使用情况,前述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范围及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2)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与市场竞争对手的差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6年末,发行人有36个项目处于违约状态(包括诉讼已判决、已调整,但暂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涉及项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860.87万元,涉及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622.23万元。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将上述违约项目分为客观违约和主观违约,主观违约客户中有三家尚有应收账款净值730.43万元。发行人报告其客户涉及国有企业客户共计52家,共涉及节能技改项目251个,其中139个项目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其他112个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诉讼后和解及诉讼审理中的三家客户的具体名称,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最新进展情况;(2)说明截止报告期末,超过信用期未履约的应收账款总额,是否有新的诉讼事项;(3)说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112个项目截止2016年末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及减值准备计提金额;(4)补充说明在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足额及时支付款项的前提下,认定应收账款可收回的依据;(5)说明报告期2014-2016年度前10名客户“一次性分享”业务截止201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诉讼情况;(6)以嘉兴石化有限公司2014年度“一次性分享”确认的1,3.85万元(专业设备原值及计提折旧均为378.73万元)为例,补充说明该项目确认的收入、毛利情况;(7)说明各报告期对于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已做纳税调整。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十、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4月18日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9,978,102.91元、20,940,427.25元、21,486,910.62元,且模具业务收入增长放缓,冲压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冲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1.%、-17.49%、8.52%。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收入分别为152.75万元、269.08万元、9.28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冲压业务2016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冲压业务毛利率偏低且大幅波动的原因,该业务增长是否具备持续性;(2)结合发行人模具业务的部分客户从事冲压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该类模具客户流失的风险;(3)结合模具和冲压业务的生产工艺、竞争对手、客户结构和毛利率等,说明两种业务是否属于同一业务,说明2016年用电量下降的原因,2016年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总额下降的原因;(4)结合冲压业务在手订单情况、单位成本是否下降等说明目前冲压业务盈利能力是否得到实质性改善;(5)进一步说明综合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6)补充说明报告期其他业务的毛利率以及仅在2016年度出现大额材料销售的原因;(7)说明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其他业务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商品品名、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2014年3月被北仑海关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发行人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级进模具、铁芯冲压模具66,50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不符规定,2016年11月被上海浦江海关罚款183,000元。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令第420号)第53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2)是否核查报告期出口全部商品品名、编码申报情况,涉及申报不实的产品总额及占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被两地海关查处数额),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3)上述申报不实的退税率差异、是否涉及补税及缴纳情况、对报告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影响、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将增加的营业成本;(4)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

十一、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10日

1、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增长较大。招股说明书披露技术服务一般由售前、售后技术支持团队完成,售前、售后技术支持团队隶属于公司销售部门,薪酬在销售费用中核算。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合同说明2016年相对于2015年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是年服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2016年开始,高级服务中新增驻场服务是否属于IT外包业务,是否再转包;(3)结合发行人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主要是售前、售后技术服务人员,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人员数目分别为11、13、17人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技术服务人员数目与发行人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水平及增长率是否匹配;(4)说明相关服务收入来自于代理机构的数额。请保荐代表人对相关服务的完成情况说明其核查过程及结论。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的市场份额为1.7%,通过发行人披露的其与主要竞争对手核心技术的比较,发行人并没有在某项技术上特别优于竞争对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其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近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报告期内的平均ROA、平均ROE远高于竞争对手的合理性,并结合截止目前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2017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充分说明能证明其未来市场份额提升具有很大空间的具体因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不同的客户对是否约定试运行或终验有不同的要求,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和部分机构一般会要求试运行或终验条款,一般的代理商无此要求。发行人代理销售和直接销售的终端客户主要为电信行业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电信行业终端客户在直接销售模式下要求发行人试运行但在代理销售模式下却无此要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与代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准则要求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代理销售分别占比为72.16%、75.34%和45.78%。招股说明书披露,代理销售的实质是发行人与最终客户达成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意向后,代理商与发行人签订相关产品(或服务)供货合同。发行人产品(或服务)能否销售给最终用户并不取决于代理商。同时关于代理销售真实性的核查,中介机构取得了部分代理商与终端客户签署的意向合同或关键页,但是未能取得代理商向终端客户出具的销售、终端客户向代理商出具的验收报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代理销售客户业务中涉及的安装、调试的具体实施方;(2)代理商的责权利,代理商与最终客户之间是否为代理法律关系;(3)主要通过代理商对中国移动进行销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发行人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代理销售的实质,说明未能实施进一步核查的原因和理由,在未能取得代理商销售或中国移动出具的验收报告的情形下,如何核查代理销售的真实性。

十二、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10日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医疗机构渠道合作的业务模式中,由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专业人员和发行人营养顾问共同对患者进行健康宣教、提供减重咨询。根据相关合同,发行人的人员与医院健康检查中心及相关科室的人员配合,在就诊人员中筛选目标客户,开展相关项目或干预服务。

(1)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医疗机构客户的营养科室、药房或附属机构等向发行人采购营养干预食品(含体重管理服务)后提供给终端消费者。发行人向医疗相关机构客户销售体重管理服务套餐情况下相关服务由发行人自行开展,发行人给予医疗相关机构销售折扣或结算服务费用。部分合同规定发行人可以使用医院的名称、字号,确保医院每月最低销售收益分成,和医院检测费分成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安排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申请文件中,发行人一方面披露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专业人员和发行人营养顾问共同对患者进行健康宣教、提供减重咨询,另一方面又说明不存在占用医疗相关机构的场所提供产品、实施服务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披露是否存在冲突,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完整披露与医院的合作模式。发行人营养顾问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在前述共同宣教过程中,患者如何对营养顾问和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识别。

2、发行人称其主营业务“体重管理服务不属于医疗行为或医疗活动”。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通过医疗机构对客户(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引导”的方式获取业务,同时给予医疗机构一定的销售折扣,甚至由“医院向个人客户收款,扣除折扣后将剩余款项付给发行人”;发行人并安排员工在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推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发行人在医疗机构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非医疗活动是否合法;(2)医疗机构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非医疗活动是否合法;(3)发行人与医疗机构的业务合作协议是否因违法而无效。3、根据发行人与部分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对个别合作医疗机构有保底的收益分成承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有保底承诺的合作机构家数、涉及的承诺金额、对保底承诺的核算方式。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收入主要采用现金、POS机刷卡、银行转账和个人卡收款模式,其中报告期个人卡收款金额分别为663.14万元、596.08万元、55.71万元,个人卡持有人吴向明、许丽萍、郭金梅均为发行人董事和高管。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POS机刷卡”中销售最终客户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的情形。请

发行人代表:(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现金收款业务不降反升的原因;(2)说明2016年度及2017年一季度各种收款的比例及“POS机刷卡”中销售最终客户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的金额。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现金、POS机刷卡和个人卡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国产和进口大豆分离蛋白生产的套餐销量与各年度国产和进口大豆分离蛋白采购量、领用量相对比例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016年度进口大豆分离蛋白生产套餐的销量占比较高,但当年国产大豆分离蛋白的领用量占比高于进口大豆分离蛋白的原因。发行人仅仅是出于工艺生产的需要添加了部分国产大豆分离蛋白粉的理由是否充分。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服务能力主要取决于合格营养顾问的人数,而报告期内发行人营养顾问的离职率居高不下。报告期离职人数占到当年加权平均营养顾问人数的一半以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合格营养顾问”的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合格营养顾问的人数及变化情况;离职率高的情况下发行人如何保证营养顾问的服务质量,报告期内营养顾问的高离职率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构成影响。

十三、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17日

1、发行人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2,698.44万元、2,312.14万元、2,8.10万元,发行人实现技术服务收入分别为661.61万元、377.92万元、1,202.21万元,毛利率分别为85.21%、100%、98.41%,售后服务费分别为561.96万元、619.03万元、670.15万元,2016年发行人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技术服务收入,2016的技术服务收入较2015年增长800多万元。

(1)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2016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安装服务和维修服务占技术服务收入的比例,并说明报告期内各年度售后服务费与服务收入的关系;(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约定发行人的部分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拆卸、除锈、安装、清理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服务投入的成本和归集情况;(3)发行人提供技术服务的毛利率比较高,主要是在已经研发形成的各种设计图纸、方案等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研发过程中的费用已经在当期费用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关于技术服务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并说明对服务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2、发行人2016年度技术服务收入的毛利为1,183.10万元,毛利率为98.41%;其他产品收入的毛利为513.21万元,毛利率为52.1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6年度技术服务和其他收入各前两名合同对应的开具、收款情况及期末应收账款金额;(2)北京华宇埃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性质、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渊源;(3)技术服务收入2017年度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对北京华宇埃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航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易的核查过程,并对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产品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2)进一步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对毛利率的分析是否考虑了技术服务收入的影响,对影响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因素是否已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十四、蚌埠市双环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17日

1、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顺达电子资金拆借持续发生,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少数股东、无关联第三方的个人需求。2013年5月后,发行人控股股东李福喜从顺达电子拆借的来源于发行人的资金约700万元(含通过穆海滨拆借30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其个人的部分银行借款约550万元、女儿留学款(后期)约100万元、个人购买车辆款及所欠亲戚款项约50万元。李福喜作为最后一名还款人于2015年12月4日将资金归还顺达电子,顺达电子于2016年2月末清理资金占用完毕,于3月末结清资金占用费。借款人刘原平至今尚有350万元未偿还给发行人管理团队持股的顺达电子。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李福喜还款的资金来源及客观证据;(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顺达电子在李福喜还款后三个月后归还资金的原因;(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拆借资金时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内部程序;(4)发行人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300万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低于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营班子批准”。请保荐代表人结合发行人的经营业绩、资金规模说明前述制度是否足以防止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并就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在2013年以前,由于受机制、、资金、发行人治理及其带来的决策效率等因素之制约,发行人未能充分发挥技术水平、产品种类、产品品质、客户资源、管理团队等方面的优势,发展较为缓慢。发行人业务规模与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请发行人代表详细说明发展较慢的原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与申请文件“发行人业务规模与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的描述是否一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第一大客户惠州长瑞相关网站长期介绍自己为发行人子公司驻广东地区办事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对此事是否及何时知晓,是否默许惠州长瑞为子公司办事处,说明惠州长瑞与发行人第二大经销商惠州固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客户等之间的关系,惠州长瑞2013年11月3日成立,快速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惠州长瑞今年一季度回款较慢、惠州固信今年一季度没有回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十五、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5月24日

1、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中对外采购技术服务占比分别为41.19%、48.76%、50.91%,占比较高;报告期有8家主要技术服务提供商(其中3家为前5大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股东或高管曾在发行人处任职,发行人的上述前员工大部分目前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持续、大量对外采购技术服务及持续、大量从前员工创办或任高管的公司采购技术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结合从前员工任职的公司采购单价低于平均价格的情况说明定价公允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自有和租赁房屋面积3,600平米、而自有员工人数为681人的情况,说明大量对外采购的技术人员集中办公是否真实可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对于发行人采购内容的披露仅限于技术服务采购;此外,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采用的人月计价技术服务采购模式中,相关技术服务提供人员由发行人直接安排工作,其工作形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事项由发行人决定”,且发行人的主要技术服务提供商中有多家系发行人前员工作为主要

股东创立的企业。请保荐代表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招股说明书关于采购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2)前述人月计价技术服务采购与劳务派遣用工的区别;(3)相对于直接雇用员工,发行人对外采购技术服务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刘亚东向其他员工转让股权及员工增资的价格是否公允,相关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2014至2016年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6,235.万元、7,0.53万元、9,760.5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4.57%、28.50%、30.95%,远高于所列举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费用支付及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控制销售费用报销的内容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六、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1日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主要经营资产来源于山东京博,山东京博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超过200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前身收购山东京博相关经营性资产和业务时,发行人和山东京博的股权结构是否有重大差异,山东京博有无不同意上述资产转让的中小股东,其利益如何保证,是否存在争议和潜在争议,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代持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2、发行人2013年1月1日以来,银行向发行人发放贷款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受托将款项支付给京博控股、甘肃诺客达等关联企业,上述企业在收到银行付款后及时将该款项转至发行人银行账户。请发行人代表从借款利率、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等进一步说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必要性、相关整改及落实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是否违规及对发行人性的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一般在全国各地县开发和扶持经销商,经销商大多为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经销商减少了1000个左右。(1)2014年度经销商客户真实性核查比例大大低于前后年度,请保荐代表人解释原因并说明该核查比例是否足够;(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广东盛世国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发行人在广东省(除湛江、茂名、及阳江行政区域)694家小规模经销商的核查情况。

十七、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7日

1、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解决方案、技术开发三项主要收入各年度差异大、分布无规律,2016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2016年度来自于第一大客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科研单位下属某单位/公司签订的合同共有63个,合同金额为2,166.95万元,截至2017年4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53个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5,312.60万元。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度技术开发、2016年度解决方案业务内容的差异,以及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2)2017年1-5月在手订单的签订以及收入利润的实现情况,2017年第一季度的盈亏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下述问题进行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科研单位下属某单位/公司签订合同未招投标的原因,发行人取得上述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额外支付其他费用;(2)发行人对该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3)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风险等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叶慧英的完整简历,并对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发表核查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营业成本-人工和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量化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各期期末存货保留的人工成本和结转进营业成本的人工成本的划分标准和依据,营业成本中的人工持续低于期末存货中保留的人工的原因;(2)报告期内,各期发生和分摊的人工成本变化不大,但营业成本分摊的人工变化较大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职工薪酬分摊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4、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4,039.84万元、4,173.95万元和4,695.92万元,其中技术开发成本分别为2,255.52万元、2,041.36万元、2,097.4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将技术开发成本通过存货核算的原因和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逐年增长,分别为9,1.50万元、9,575.09万元和14,307.3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8.97%、78.92%和66.39%。(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北京中泰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维信通广电子有限公司回款情况,说明不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要求;(3)发行人报告期确认的最大笔合同内容为三维人像采集比对解决方案,2016年度确认收入金额为17,634.2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合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说明上述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合同对应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6、申请文件显示,截至2016年末,发行人的研发设备净值为280.70万元,其中电脑的净值为9.22万元,服务器的净值为1.51万元,其他研发设备的净值为123.98万元;同时,发行人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对于发行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报告期内三年,发行人收到的返还金额分别为363.25万元、1,273.65万元、1,207.5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前述返还金额对应的由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的具体数额,并解释其利用前述有限的研发设备进行大量软件开发的现实可行性。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十八、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14日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15年增长15,7.36万元,主要系出口至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产品的收入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5,588.10万元、4,508.12万元和9,935.96万元,第三方回款客户主要来自于俄罗斯、乌克兰。发行人2016年第一大客户SHANGHAIGUANG LIAN COMPANY LIMITED及客户YONGKANG ELECTRIC TOOLS CO., LTD、TYSON

PROPERTIES LTD均系受HüTER品牌运营商(Hütter Technik GmbH)委托向发行人采购产品。报告期内在HüTER品牌产品销售中向发行人付款的有13家境外公司,业务人员均为Elena Petrova(俄罗斯国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Hütter Technik GmbH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及委托起止时间;(2)除HütterTechnik GmbH外,在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HüTER品牌产品的公司当时是否均已取得了有效的授权;(3)上述13家境外公司的董事名单,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亲属等特殊关系;(4)业务人员均为Elena Petrova的合理性;(5)接受第三方付款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下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并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充分披露:(1)上述第三方回款客户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HüTER品牌运营商基本情况、对上述公司授权或相关协议;对最终客户的销售情况;上述公司及

WENZHOU DIANDONG TECHNOLOGIES LIMITED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俄罗斯、乌克兰等客户的需求及与发行人的合作是否可持续。

2、申请文件称,“间接出口是指公司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国外市场,外贸公司主营销售到国外市场,但有少量销售到国内市场,因无法准确区分……”。鉴于发行人的产品很少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其“自营出口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外品牌商、国外大型超市”,国内销售“以经销商模式为主”,请保荐代表人就其是否已充分关注申报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发行人销售模式包括自营出口、间接出口和内销。(1)发行人自营出口ODM模式相较于经销商模式在市场营销、渠道建设和售后服务费用、备货方面更具备优势,但发行人2014年、2015年内销经销的毛利率高于自营出口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2)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毛利率高于自营出口的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3)请发行人代表以贵州省为例,说明2016年度内销经销商由法人经销商转为个人经销商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2010年发行人收购了关联方三锋工具的经营资产。2014、2015年发行人拆借资金给三锋工具,累计发生额分别为35,002.00、4,743.00万元;2015年拆借资金给三锋集团,累计发生额为13,366.0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决策程序。2015年发行人分配大额现金股利,申请文件称该分红主要系控股股东需要以分配取得的现金股利清偿其对发行人的资金拆借余额。三锋集团与部分发行人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申请文件解释原因为:为符合银行贷款通过受托支付发放的要求;向部分供应商拆借资金以临时周转。请保荐代表人结合上述事项就发行人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2014、2015年实际控制人黄会飞代发行人支付职工薪酬分别为358.07万元、178.14万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下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1)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水平是否与当地工资水平匹配;(2)除黄会飞外,是否有其他人士或机构代付发行人职工薪酬;(3)发行人上市后,其高管薪酬结构是否会发生大幅变化。

十九、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21日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3月22日至3月24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宛西控股与上市公司西泵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孙耀忠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西泵股份880万股,占西泵股份总股本的7.91%;但宛西控股和孙耀忠先生在减持西泵股份比例达到5%时,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其他处罚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香菇食品和香辛食品配料,需要采购的物料包括香菇原料、香辛料原料和工业产品,发行人已获得的生产许可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称,香辛食品配料为香辛料调味品,具有“风味物质数据化、产品浓度高,风味与天然风味基本一致,无有害残留、安全卫生”的特点。报告期内各年,香辛食品配料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7,610.63万元、20,248.84万元、24,445.13万元。《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

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就发行人在没有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前述香辛食品配料一事,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向个人采购、现金支付以及销售回款经过个人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的基本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西峡县支行账户与发行人员工孙晨的个人账户之间的收款频繁且金额较大,除此之外报告期还有部分其他业务人员代收销售款的情况发生。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农产品的金额较大,如何保证采购付款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运行;孙晨及其他业务人员账户收款认定为发行人销售收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调节企业收入的情况,发行人与销售收款循环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以个人账户收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7,345,8.70元、438,510,759.51元、476,845,590.50元,第三方付款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2.09%、16.57%、14.43%,净利润分别为70,833,167.82元、57,181,016.75元、75,923,230.45元,存货分别为122,213,850.86元、161,623,039.26元、

229,081,982.26元。(1)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报告期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变动不同步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发行人存货2016年较2015年增长42%,同期营业成本增长为12%。

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报告期存货余额金额较大且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报告期内香菇食品的毛利率分别为43.65%、50.83%、53.19%。请发行人代表解释说明香菇食品毛利率逐年提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请发行人代表从企业商业模式的角度,解释说明接受第三方支付的必要性,说明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如有,请说明关键控制点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说明这些关键控制点防范了哪些风险。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申报期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2015年度增加、2016年度下降的原因,2017年度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预计变动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21日

1、2014年12月,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分别与池家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941,135股、510,200股、299,452股转让给池家武并退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持续与前股东及前员工所在的公司产生采购或销售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申请文件提供的孙瑜、池家武招商银行账户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2)说明在申报前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转让股份的原因以及转让后持续与其所在公司发生交易的原因;(3)以产品MT4620TE为例,进一步说明相关反馈文件《主要产品主要型号的价格差异表》中的分销单价、直销单价与告之函回复文件中提及的“公司向该分销商平均销售单价”、“该分销商对外平均销售单价”有何异同;(4)补充说明对终端市场价格的管控措施。

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对“该分销商对外平均销售单价”的获取方式及履行的核查程序;(2)比较发行人与其前员工所在公司发生的交易价格及该公司最终销售价格,对前员工所在公司是否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发表核查意见;(3)说明对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股权转让的核查过程,并对池家武是否替三人代持

股份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4)对与前股东及前员工所在的公司购销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人机界面、伺服系统、步进系统、低压变频器等,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2,4,996.86元、205,770,769.24元、236,5,726.91元(其中外销收入部分通过第三方回款),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0,824,588.31元、16,7,402.77元、21,426,232.08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经营规模持续较小的原因,并解释说明,如果市场需求或供给出现重大变化,公司的持续发展将会受到哪些影响;(2)结合产品功能、技术要求、公司的核心优势等,说明将人机界面、伺服系统、步进系统、低压变频器等业务归为“一种业务”的合理性;(3)从企业商业模式的角度,解释说明外销收入部分通过第三方回款的理由。

请保荐代表人:(1)结合“保荐机构认为,…支付货款的第三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第三方付款情况对发行人的收入真实性不构成影响”的陈述,说明作出上述结论的依据及取得相关证据的途径;(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人机界面的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说明发行人2017年1-5月的经营情况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分销收入占比较高,分销收入确认的时点与直销存在差异,部分分销商的股东系发行人离职员工,同时报告期内出口业务占比不断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分销和直销收入确认的时点差异及其原因;(2)部分产品直销价格低于分销价格的原因;(3)出口销售数据与海关数据的核对情况及其差异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分销收入的最终销售情况及其作价公允性实施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二十一、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6月28日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1)发行人的部分会计凭证的制单、审核以及过账均为财务总监赵某一人操作;(2)发行人昌都分公司财务人员唐某于2015年2月17日从昌都市财政局领取现金支票后,除支付188,250元给环卫工人外,其余款项633,856元均私自挪用,而发行人直到2015年8月份才发现唐某挪用行为;(3)建筑施工项目未建立项目预算制度和体系,对于建筑施工项目财务核算不规范;(4)昂仁县县城垃圾填埋场工程跨期确认收入;(5)未计提安全生产费;(6)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权属不清楚,存在部分拥有实际产权的车辆登记在发行人名下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行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7条、第1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2、发行人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281.万元、1,368.37万元、1,786.63万元。发行人报告期高管薪酬总额逐年下降、董事长薪酬大幅下降。2016年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大幅下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1,153名员工中,仅为70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占比为93.9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高管薪酬和研发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结合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说明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是否符合我国劳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二、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7月12日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部分试剂和试纸条作为随机配件,主要目的是用于仪器装机调试、给予经销商和升级换机订单让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用于仪器装机调试和给予经销商和升级换机订单让利分别对应的数量、金额;装机调试耗用量与仪器台数是否匹配;给予经销商和升级换机订单让利对应的金额占对上述经销商和升级换机订单金额的比例,是否涉嫌构成《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规定的商业贿赂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周兰女士目前担任五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周兰女士承诺,若发行人在2017年9月9日之前通过中国发行上市审核,将提前辞去相应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以符合《上市公司董事履职指引》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对周兰女士担任发行人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2014-2016年度营业利润分别为1,016.36万元、1,492.77万元、2,202.95万元。发行人报告期仪器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6.67%、62.%及61.52%,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迪瑞医疗;试剂毛利率分别为94.32%、94.44%和94.45%,高于同行业公司;试纸条毛利率分别为5.46%、19.73%和29.%,低于同行业公司。发行人部分产品的平均单价、价格区间(万元/台)以及终端客户平均采购单价差异超过10倍。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申请文件显示仪器的平均单价、价格区间(万元/台)以及终端客户平均采购单价差异大的情况,补充说明仪器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并重点说明经销商对医院销售价格和对医院的直销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说明上述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差异较大的原因;(3)进一步说明签约经销商的毛利率大于普通经销商毛利率的原因;(4)结合销售规模、行业地位等指标,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业务的描述是否真实准确。

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各报告期末是否对存货实施了全面监盘程序;(2)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上述信息的充分性发表核查意见。

4、申报材料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之一试剂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529.77万元、2,7.06万元、3,253.90万元,其中的软件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1.96%、91.90%、91.77%;同时,招股说明书称,试剂为“AVE-76系列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专用,主要用于仪器的日常清洗和维护。”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试剂中包含的软件品类及其功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以前述数据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否涉嫌税务违法。

二十三、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7月12日

1、报告期内,嘉吉曾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是发行人的经销商、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嘉吉的销售额分别为2,178.00万元、3,014.71万元和3,122.23万元,占发行人当期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92%、

66.10%和59.36%。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嘉吉销售的主要产品包含ARA油剂、粉剂和少量DHA粉剂。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对嘉吉的销售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其中2016年AOG产品高出第三方23%-72%,APG10产品高出第三方%-125%的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以2016年度向嘉吉公司销售AOG、APG10产品为例,说明存在较大价格区间的原因;(3)说明不同客户间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从2012年底开始,发行人就ARA专利的使用及海外市场的拓展与帝斯曼展开一系列的谈判,并与发行人当时的股东方嘉吉协商,由嘉吉在德国、荷兰,由发行人在中国启动对帝斯曼相关专利无效的诉讼。最终发行人与帝斯曼签署了《加工及供货协议》。在《加工及供货协议》执行期内,即2015-2023年,经测算,若帝斯曼按照合同约定数量全部采购,则2017-2023年间将为发行人贡献净利润分别为3,287.08万元、3,838.53万元、4,606.24万元、4,836.55万元、5,082.22万元、5,327.万元、2,410.60万元;若帝斯曼全部不采购,全部为现金支付,则2017-2023年间将为发行人贡献净利润分别为2,887.03万元、3,608.78万元、4,330.万元、4,7.06万元、4,778.03万元、5,008.99万元、2,266.3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嘉吉现已不为发行人股东,上述《加工及供货协议》履行的可持续性;(2)发行人未来业绩对该《加工及供货协议》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武汉烯王除持有发行人59%的股权外,报告期内未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未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武汉烯王先后两次以非专利技术对发行人出资,分别作价1,8万元、607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武汉烯王两次非专利技术取得的原始价值及作价出资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烯酸(DHA),但是,发行人自2016年9月21日后即未能获得授予公司整体的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有的两张以发行人江夏分公司和葛店分公司名义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

SC20142011500025和SC20142070500020,有效期分别自2016年11月4日和8月26日开始)既被作为发行人拥有的企业生产资质列示,又被作为发行人拥有的产品认证资质列示。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招股说明书将前述两张尾号分别为025和020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视为发行人取得的企业生产资质的做法是否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规定相违;(2)发行人是否因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请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四、江苏联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7月12日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锡兴、沈佳豪(系父子关系)直接和间接通过沈氏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100%股份。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多次关联交易,例如发行人从2010年1月起开始租赁实际控制人沈佳豪所有的湖滨路地块,租赁期间为5年至2015年,约定租金14.1万元/年;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沈锡兴、控股股东沈氏

投资多次占用发行人资金,其中2014年股东累计拆出资金4,31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实际控制人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长2016年度的税前薪酬为23.83万元,低于2015年度的25.27万元。总经理2016年度薪酬为税前19.87万元,低于2015年度的21.07万元。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薪酬分别为税前9.87万元和9.35万元。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也偏低。除实际控制人之外,发行人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在发行人持股;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普通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除实际控制人之外,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扣除社保、公积金的税后薪酬水平。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有利于发行人管理和技术团队的稳定;(2)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说明发行人平均税前人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和同区域或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现金股利分配金额大幅提高且远高于当年净利润,是否存在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代垫薪酬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五、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7月19日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要从事集成电路的设计与研发,产品按功能主要分为AP芯片和AC芯片两大类。报告期内,英特尔是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也是发行人技术服务的主要客户。发行人2014年度的净利润为5,516.24万元,英特尔2014年度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用共计6,598.05万元,该项收入的毛利率超过99%。(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从英特尔采购的商品与向英特尔提供技术服务之间的关系;(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向英特尔提供技术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耗费的人、财、物,说明技术服务费的定价依据;(3)请保荐代表人从业务链的角度描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的描述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并说明发行人技术服务收入高毛利率的合理性;(4)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所得税费用分别为-953.03万元、-59.82万元、-195.5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以及所得税费用均为负数的原因;(2)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以及报告期各年度发生的薪酬总额;(3)同行业上市公司IP与应用软件摊销列支研发费用并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案例。

请保荐代表人对报告期所得税费用为负数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经销收入占比为84.33%、91.31%、97.0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784.30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对基本无销售的淘汰产品补充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发行人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5,604.58万元、6,271.28万元、6,090.82万元。请发行人代

表说明:(1)库龄6个月以上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期后销售情况;(2)SoFIA 3GR产品库龄6个月以上的存货截止目前的订单及销售情况;(3)2015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784.30万元的原因。

请保荐代表人:(1)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核查意见;(2)结合产品生产的内控流程及以经销为主的营销模式,对大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发表核查意见。

2017年IPO被否项目汇总(86个)(下)

2018-01-05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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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7月31日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6,953.10万元、20,4.40万元和17,534.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1,761.29万元、2,685.62万元和2,6.17万元。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6年在主营业务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并未同步下降的原因,管理费用绝对额及管理费用率逐年下降的原因;

(2)发行人董监高中年薪最高的为总经理的7.62万元,请发行人代表将高管薪酬和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分析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刻意压低薪酬增加业绩的情形,发行人的薪酬水平能否保持高管和员工的稳定;(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最后一年银行存款余额仅为597.72万元,但报告期各年均进行大额分红,累计分红5,872.5万元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现金分红支付员工薪酬的情形;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变动说明薪酬考核体系及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相关支出的完整性和截止期间认定是否恰当。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要产品偏苯三酸酐销售价格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的产量、市场销量、占有率远低于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1)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2)各类产品的投入产出率的变化情况;(3)燃料动力、水电单耗大幅下降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持有金茂典当46.00%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占比16%,其他股东占比均比较分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柯伯成为其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占发行人总股本11.56%的董事方天舒也是金茂典当的董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未认定金茂典当为控股子公司并合并报表的原因,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五星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9.6%的股份。张五星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共计369.515万股。其中所持质押的200.00万股股份,为黄山市鑫成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质押所持的169.515万股股份,系为刘杰华的借款提供担保。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高管人员质押该等股份的原因,所持股权的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的稳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七、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8月9日

1、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数量较多、金额及占比较高、延续时间较长的众多关联方采购、关联方销售及同时是关联方釆购和销售的情形。

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对新新科技2014年毛利率为47.81%、远高于其他客户毛利率的情形,说明对各个关联方销售和采购定价的公允性,并逐项与第三方采购及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对关联方销售毛利率与第三方毛利率逐项进行分析对比;(2)说明与艾赋醍、新新科技、深圳勤本电子、新加坡元盛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发行人通过以上关联方而非直接将产品销售至最终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与中山立顺、艾赋醍、珠海亿浩模具、华烁科技、金湾区全升、金湾区同升、珠海比昂、珠海众汇通、珠海市柏康之间关联采购的公允性和必要性;(4)说明艾赋醍解除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过程,认定关联关系得以解除的依据及合理性,以及解除关联关系前后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说明并披露关联方租赁的公允性和必要性;(6)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借款的公允性和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富元电子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宣东曾控制的企业,股权结构为张宣东持60%、艾赋醍持25%、杨梅持15%,主营业务属于PCB贴装以及组装等代加工业务。2017年7月,张宣东将所持富元电子60%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并辞去富元电子职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富元电子与发行人的采购客户和销售客户是否存在重叠,报告期内在人、财、物方面是否存在共同使用的情形;(2)报告期富元电子与发行人发生资金往来的原因和相应的内控制度;(3)富元电子与发行人董事控制的企业能动科技资金往来的情形及其合理性;(4)富元电子与发行人存在哪些现实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构建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如有,请说明关键控制点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说明这些关键控制点防范了哪些风险。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张宣东将所持富元电子60%股权于近期转让予第三方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并说明该股权转让对张宣东本人和发行人的影响。

二十八、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8月15日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发行人主要产品橡胶耐磨制品毛利率分别为61.11%、57.59%、59.73%、57.21%,发行人橡胶耐磨制品业务,主要系向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山销售选矿用橡胶耐磨备件。(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近两年矿业生产企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橡胶耐磨制品能保持高毛利率的原因;橡胶耐磨制品的主要竞争对手及其毛利率(如有);橡胶耐磨制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是否有橡胶耐磨制品代替原有金属材料备件的权威依据。(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

(3)报告期发行人销售给额尔登特矿业公司选矿设备及备件的毛利率分别为36.70%、51.51%、.34%和.53%,显著高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业务的获取方式、合同的主要条款、销售回款的进度等说明高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对该客户销售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发行人销售给江铜集团橡胶耐磨制品的毛利率分别为72.57%、66.83%、67.43%和80.14%,高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141.23万元、15,970.37万元、21,550.24万元和12,085.2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2,450.58万元、2,530.96万元、4,746.29万元和2,363.25万元,净利润波动较大,公司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公司的客户结构和行业特性相关,存在出现业绩下滑超过50%的风险。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在目前的客户结构和行业特性的情况下公司有无采取措施以保证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出现业绩下滑超过50%的风险的依据及计算过程。(2)发行人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销售费用出现下降的原因;2016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占比分别较上年下降35.76%和26.84%的原因与合理性;2014年、2016年管理费用占比分别较可比公司低15.82%、40.04%的原因及合理性。(3)高管薪酬和员工平均薪酬水平和同行业公司比较是否偏低。(4)报告期2016年较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基本持平,净利润上升%;可比公司平均销售净利率由11%下降为-2%而发行人销售净利率由13%上升至23%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前三年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2,918.15万元、11,110.68万元和12,362.2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分别为61.10%、69.57%和57.36%。请发行人代表:(1)分析说明其营业收入未受经济周期及下游矿山行业不景气等因素影响而逆势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其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合理性,并结合中信重工2016年报亏损、丰宁鑫源因资金紧张延期支付发行人货款、国外客户主要为欠发达国家的蒙古额尔登特矿业公司、老挝KSO金矿公司等情形,说明上述情形不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要求;(3)结合南通昌龙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昌龙)是发行人2014年国内第五大客户的情况,说明南通昌龙是否为最终用户,说明对南通昌龙销售的收入确认原则,并结合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采用上述收入确认原则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九、如意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8月30

1、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报告期2014-2016年度产品销售毛利率为5.52%、24.34%、23.91%。单位成本分别为5.51元/公斤、4.67元/公斤、4.33元/公斤,其中单位成本明细项目中折旧费分别为1.36元/公斤、1.13元/公斤、1.07元/公斤。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回款的金额为22,723.80万元 、28,137.52万元 、20,687.17万元。未签订合同直接销售的金额分别为1,184.万元、815.38万元、443.14万元,报告期还存在部分现金回款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上述折旧费逐年降低的原因;(2)说明2014年度向十大经销商中的四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原因;(3)说明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形,并从企业商业模式的角度解释说明接受经销商通过第三方支付的理由;(4)针对经销商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情形,说明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如有,请说明关键控制点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说明这些关键控制点防范了哪些风险;(5)针对未签订合同直接销售的情形,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主要凭证。

请保荐代表人:(1)针对未签订合同直接销售的情形,说明如何核查上述销售方式的真实性;(2)针对现金回款的情形,说明如何核查现金回款的真实性,并说明发行人关于现金回款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2、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请保荐代表人就下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1)报告期主要客户的终端客户情况,实现终端销售的方式、物流方式及货物存储情况;(2)发行人在2013年度至2015年度期间经销商数目持续增加,而2015年关闭外设仓库后,经销商数目开始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上述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闭了外设仓库的真实原因,上述措施是否符合行业特点;(3)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每年度适用的返利,计算返利的比例和相关是否相符。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措施及执行情况,报告期每吨产销量设备投资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对外采购金针菇后转售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纠纷。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三十、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9月13日

1、2015年至2017年1-6月,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沃特玛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63%、45.93%和47.46%,发行人向沃特玛销售产生的毛利额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9%、45.18%和34.03%。2017年1-6月发行人向沃特玛的采购金额达到6,379.48万元,沃特玛成为发行人的第一大供应商,占比达到47.98%。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沃特玛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8,598.90万元,其中应收账款1,8.90万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6,700.00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沃特玛既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又是第一大供应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沃特玛对发行人后续经营的重要性;(2)发行人向沃特玛采购六氟磷酸锂,采购款项直接从发行人应收沃特玛销售款项中抵扣,说明抵销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影响,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是否能准确反映发行人的经济业务;(3)说明发行人向沃特玛采购六氟磷酸锂的价格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向沃特玛销售产品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并据此说明与沃特玛的合作模式属于商品买卖还是属于委托加工;(4)公司对沃特玛的产品销售价格,是在对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基础上加成计算而来,请说明从沃特玛采购原材料后,在公司提供产品之前,原材料的价格的波动是否会影响到向对方的销售价格,请说明该交易模式对双方而言,是否符合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的条件,交易的实质是委托加工还是产品销售;(5)请同时从销售和采购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生产经营对沃特玛是否存在依赖。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按合同(订单)约定发货,待买方签收并验收合格后或于验收期满未提出异议后确认收入。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与沃特玛的《采购订单》以及销售补充协议,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是否与披露的相一致;(2)说明2015年度确认与沃特玛销售的最初时间;(3)说明报告期末对已背书或贴现但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如何列报;(4)进一步说明与沃特玛销售和采购业务合作的可持续性及交易的实质。请保荐代表人:(1)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发表核查意见;(2)对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核查意见。

三十一、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9月13日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在2017年上半年对2013年末至2016年末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追溯调整,在2013年末计提天津天职、云南汇众、内蒙古普诺杰商誉减值合计5,062.40万元,2015年末计提天津天职商誉减值383.26万元。此外,在2017年6月末计提福建海医汇商誉减值109.45万元。根据发行人最新版招股说明书,发行人2013年末至2017年上半年末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2,696.27万元、2,696.27万元、2,582.51万元、3,6.28万元、3,6.2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各个公司商誉减值的测算过程、测算方法和测算结论,上述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原申报报表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及未计提减值的原因,2017年上半年对2013年至2016年末商誉减值做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决策程序;(3)发行人目前账面仍有3,6.28万元商誉,是否存在进一步计提商誉减值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上述财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2、2015年5月19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680万元,增资方肖联农等33名员工、厦门仁业、厦门诚业、厦门智软按7.5元/股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中,厦门仁业、厦门诚业、厦门智软均为员工持股平台。2015年6月6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注册资本增加300万元,增资方中卫成长、天亿资产按21元/股以现金方式认购。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未按照中卫成长、天亿资产的入股价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2014年、2015年、2016年扣除税收返还和补助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5.1、-201.78、1839.34万元,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发行人陆续收购了天津天职、内蒙古普诺杰、云南汇众的100%股权、展望60%股权,并增资控股了云顶伟业与福建海医汇。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上述收购行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后续经营的主要瓶颈;(2)“2014年度至2016年度,经认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0.57万元、2,361.万元、2,572.04万元,同年分别加计扣除1,027.28万元、1,159.10万元、1,286.02万元”,说明认定数与加计扣除数之间差异的具体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三十二、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9月13日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扣非后净利润为2196.22万元、1670.91万元、3416.02万元和2016.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职员工数分别为2,753人、1,860人、1,553人与1,228人,人数逐年减少。发行人解释业务推广重心由自有呼叫逐步向外协外包方式转移。但从发行人提供的外呼公司的成本与发行人自行外呼成本的比较看,自行呼叫的单次成本明显低于外呼的成本。报告期,发行人流动到外包公司的员工总数为1,153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在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报告期员工人数大幅减少的原因;(2)在外包呼叫的单次推广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发行人选择大幅增加第三方推广的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3)主要外包公司的情况,外包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其推广业务是否符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4)发行人报告期需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测算值)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8.14%、33.01%、7.85%、2.27%,未交纳五险一金占比较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电子优惠券业务收入大幅下滑,车友助理产品收入大幅上升。报告期内,电子优惠券的测算均价为1.元/户、1.82元/户、1.85元/户和1.78元/户,电子优惠券的推广成本分别为4.55元/户、4.84元/户、5.23元/户和6.22元/户,电子优惠券的月平均结算用户数呈下降趋势、单位推广成本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车友助理的结算均价为7.09元/户、5.10元/户、3.元/户、3.58元/户,测算均价呈下跌趋势;单位推广成本为5.00元/户、4.98元/户、5.80元/户和5.57元/户,呈上升趋势。报告期上述两项业务的毛利贡献率分别为60.45%、60.98%、72.10%和66.16%,且为此次募集资金的主要投向。(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电子优惠券产品收入大幅下滑的情况下,毛利保持稳定的合理性。(2)报告期内车友助理产品毛利率大幅下滑,根据发行人说明,随着产品积累的用户数增加,该产品的毛利率会随之增长,然而其用户数在2016年度产生爆发式增长后并未出现毛利率的增长,并且全网的车友助理的分成比例下降,比例由40%下降至3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其他合作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全网的车友助理分成比例下降的原因,后续是否存在分成比例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车友助理产品的毛利

率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电子优惠券和车友助理业务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3、积分兑换业务为公司2015年引入的新业务,该业务的毛利率较低。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积分兑换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7.79%、1.21%与1.04%,产生营业收入分别为2,215.79万元、18,2.43万元及9,824.1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积分兑换业务毛利率极低的情况下大力发展该业务的目的。(2)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以及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三十三、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审核日期:2017年9月13日1、发行人从事绝缘纸板和绝缘成型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分别为1,683.22万元、2,179.万元、2,267.81万元,实际控制人魏冬云控制的新邵广信从事纱管纸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新邵广信替发行人代收购木浆废边料,新邵广信与发行人共用锅炉。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实际控制人纱管纸、绝缘纸板业务演变过程,说明发行人业务增长缓慢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新邵广信采购木浆的数量、单价、自用数量、销售给发行人的数量、单价,说明上述木浆由新邵广信销售至发行人的运输、签收、开票程序和结算程序,说明新邵广信替发行人代收购木浆废边料的必要性及合理性;(3)说明新邵广信与发行人共用锅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4)说明新邵广信亏损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新邵德信员工人数下降的合理性;(5)说明新邵广信和发行人之间共同费用的承担划分方法和依据,的开具流程。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2)对新邵广信纱管纸业务与发行人绝缘纸板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核查意见。主板、创业板合并后被否企业(十七届发审委) 33家一、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审核日期:2017年10月17日1、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呈下滑趋势。(1)2015年,发行人经营业绩下滑幅度大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7年上半年经营业绩有所上升,但不及同行业公司。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分析业绩下滑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有足够措施应对市场变化特别是区域市场的变化;(2)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2017年三季度业绩快速增长的原因和主要构成;(3)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公司与中煤平朔宇辰发生销售的主要品种、价格和毛利率,该等价格是否公允;(4)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范围内合计经主管部门核定的炸药产能,公司向中煤平朔提供2万吨产能指标的合理性,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说明2万吨炸药产能指标作价1000万元的合理性;(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参股公司中煤平朔发生关联销售,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山西中煤平朔宇辰向发行人进行资金补偿。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山西中煤平朔宇辰向发行人进行资金补偿的原因、性质和金额准确性等,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和具有持续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是否为本次发行向发行人输送利益;(6)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是矿产类企业,根据发行人披露,2014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下行的影响,下业需求减少,我国民爆行业整体业绩出现负增长。受此影响,公司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25.38%。若经济形势无明显好转,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行业大幅削减产能对其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影响程度较大,本次募集项目用于扩大产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经于1994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存在内部职工持股情形,截至目前,发行人存在的内部职工股已全部予以清理和规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职工持股是否已完全清退,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3、太行民爆在各期均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2017年上半年为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为8.57%,发行人销售商品金额占太行民爆采购总额的比例在报告各期均超过80%,2016年度超过90%,发行人为太行民爆第一大股东,但将其列为参股子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分析说明:(1)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太行民爆;(2)将其认定为参股子公司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产品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均实行许可证制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公司相关经营资质到期后能否及时延续,结合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数据发生的不利变化,说明许可证制度对公司未来行业地位、发展空间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5、忻州同德为发行人竞争对手同德化工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向忻州同德销售产品的种类、价格等,说明双方发生交易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陕西恺欣化工和天脊煤化工集团同为发行人重要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铵原材料,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跨地域向陕西恺欣化工进行采购的原因,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差异,陕西恺欣化工的股东背景、货物来源等。

二、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18日

1、发行人申报文件存在遗漏关联方和多项关联交易披露、会计核算的不规范等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会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2)发行人重要供应商超盛五金、康强贸易与发行人的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超盛五金提供借款的商业实质及合理性,两家供应商与发行人的采购业务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在《招股说明书》中参照关联交易进行补充披露的原因,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以上两家供应商是否属于关联方发表明确意见;(3)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占比较高,相对比较集中,按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4)除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问题,发行人报告期还存在与前五大供应商之一嘉善精业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无实质业务的采购合同,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以及收入确认跨期、成本费用分摊跨期、其他费用跨期等各项不规范情形。请发行人代表就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以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及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说明。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关联方核查的程序、方法,如何能够准确识别关联方和披露关联交易,对两家主要供应商是否属于关联方,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方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水平远远高于同行业公司,2017年上半年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结合报告期不同产品的价格、成本变动以及产品销售结构,说明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和业绩的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销售采用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经销商模式70%左右的收入销往国外。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经销模式的具体销售流程,经销商的毛利率及最终销售情况,公司对经销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经销商的销售核查方法,替代方法的有效性,是否有第三方核验证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2016年末库存商品较上年增加50.29%,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4%,发行人披露库存商品期末余额增长比例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例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业绩较好,订单增加,产品的产量增加,因此产品库存量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6年底在手订单情况,包括订单数量、金额,以及2017年1-6月订单完成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24日

1、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1)无实际销售活动的开具行为;(2)实际销售收入确认与招股说明书中描述不符;(3)发货指令单上无发货人、储运部主管、出纳签字;产成品出库单上仅有制单人名字,无复核人、发货人、主管签字审核;原材料采购入库环节原始单据无编号,车间到仓库的产成品入库环节原始单据无编号;(4)报告期内现金交易金额较大,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对现金的提现标准与现金使用无明确规定等。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在开票、产品发货和出库、原材料采购、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2)申报材料有关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主要采取经销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二级经销商的业务员因商业贿赂被判处刑罚,且2014年、2016年存在现金支付长沙原道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熬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用于产品市场推广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的主要销售模式,招商代理的经销模式具体销售流程,代理商同时均为经销商的合理性;(2)发行人与经销商、代理商有关费用的分摊、销售人员的归属,经销商和代理商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差异;(3)发行人市场推广活动的主要类型和开展情况;(4)发行人对经

销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已建立相关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抗耐药复方抗生素制剂,其核心产品青霉素哌舒(2:1)属于青霉素复方抗生素中第二大用药,头孢噻舒属于头孢复方抗生素中第四大用药,是发行人独家品种。抗生素制剂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替代性,但不同抗生素对于不同的适应症疗效有所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其功能和疗效是否具有独家性和排他性,是否存在功能或疗效相近或替代产品。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核心产品的价格、成本、应用范围、客户、技术等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且逐年持续下降,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且变动趋势不一致以及报告期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主要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四、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31日

1、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渠道销售收入占比逐年下降,工程客户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逐年上升。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下游需求变化,特别是工程类业务集中地——东北、华北地区房地产市场及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2017年工程渠道销售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工程渠道业务未来的发展趋势;(2)结合工程渠道下签订的合同类型、各期主要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期末完工进度、预计完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及单个项目的时间周期,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工程渠道实现的收入按建造合同准则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3)结合发行人信用、客户结构的调整策略、完工百分比法的确认原则,说明2016年、2017年1-6月末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渠道收入占比逐年上升,经销商客户数量逐年增加,经销方式下的单位售价、毛利率都高于工程渠道和直接销售。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经销网络和渠道建设的规划,说明经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经销商管理、定价机制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2)结合对经销商的销售策略,报告期爆款产品和非爆款产品的比例等,说明经销售价高于直销和工程渠道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3)结合销售、经销模式、直销模式、工程渠道销售下不同产品的成本、原材料价格变动、产品价格变动等情况,说明经销毛利率高于直销和工程渠道,且不同报告期变动幅度不相一致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

(4)说明经销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报告期向经销商计提返利情况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为经销商提供担保、资金融通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5)结合发行人1-9月份经销渠道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幅度仅为67.83%,说明2017年经销业务增长100%推进计划的可行性,以及保持经销模式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6)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方法、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工程类、直销类客户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工程经销商,应收账款各期余额逐年增加。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的信用,报告期内有无变化;(2)结合报告期内工程类、直销类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完工、销售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较高的主要原因及其合

理性;(3)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说明发行人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说明质保金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与客户是否存在质保方面的法律纠纷;(5)据报道,发行人自2016年5月、2017年5月开始,分别对工程项目、零售用户所有销售的产品实行终身免费售后服务,请说明发行人此承诺的具体内容、发行人在此承诺项下的具体权利、义务,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管理、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较期初增加48.82%,预付款余额较期初增加了124.82%。此外,2016年底到报告期末,发行人预付土地款和设备款合计2,825.13万元。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业务季节性特点、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期末存货、预付款大幅增加的合理性,说明2016年新增的预付土地和设备款长期挂账的原因,目前相关交易的进展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经发行人自查及中介机构持续核查发现,2013年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发行人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事项在2015年首次申报中遗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未披露的原因、发行人有无其他类似未披露事项及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五、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31日

1、宏达控股集团持有发行人4,200.00万股,占35.00%,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未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历史沿革、核心业务资产来源、业务、人员延续等情况,进一步说明未认定宏达控股为控股股东的理由、依据及其合理性;(2)说明宏达控股是否已完全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进行披露与核查;(3)说明宏达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宏达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稽查等情形;(4)说明宏达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或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特殊约定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5)说明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过程及执行情况,双方在相关决策前如发生不一致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具体方式。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处置固定资产分别在2016年、2017年1-6月确认非经常性收益7,578.62万元、116.万元。同时,还计划出售国贸中心商务楼部分房屋和科技产业园项目中的部分厂房。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投资建设科技产业园项目和国贸中心等主要市场项目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投资建设科技产业园项目和国贸中心项目,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是否符合房地产相关监管,是否具备房地产经营开发资质、房产出售资质,项目是否具备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相关的必备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未来出售科技产业园部分标准厂房和国贸中心商务楼部分房屋的计划及预售合同情况;

(4)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建设、经营和出售,是否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经营模式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5)结合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说明如何保持主业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收入来源于商铺租金,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少从事纺织品贸易等相关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述从事纺织品相关业务的单位是否与发行人承租商户存在交易往来,发行人在招租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股东单位优势,提高租金或利润水平,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2)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售国贸中心部分房屋及厂房的客户是否与发行人承租商户及其关联方重合,出售房屋交易是否公允及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

(3)报告期内单位租金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周边区域市场租金相比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允,承租商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4)“承租权费+固定租金+浮动租金”模式租赁合同分项收入的确定标准、依据、金额,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报告期内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与相对稳定的出租率变动是否匹配、与行业内其他公司业绩变动是否相符、与区域竞争对手的竞争态势、在出租率基本饱和的情况下募投项目效益是否能够体现。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2017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报告期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进一步分析现金流波动原因,是否存在资金紧张压力,及进一步的改善措施;(2)报告期固定资产处置收益以及财政补贴占利润比例较高,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指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行业经营环境、行业地位是否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家纺装饰城二、三楼内部改造工程、国贸中心消防暖通工程、内装修工程未作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是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统一核算,折旧年限原本设定为30年,后调整为10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前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31日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建全控制的Winner Medical Group Inc.在美国OTCBB挂牌、并逐步转板至NYSE Amex LLC和NASDAQ Globle Market交易,实现Winner Medical Group Inc.在美国上市、发行人间接上市融资目的。2012年7月,发行人开始私有化并退市。2016年3月申报A股IPO。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Winner Medical Group Inc.在美国终止上市及私有化交易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用于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使用境内资金支付私有化费用的情形,是否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我国有关税收、外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2)发行人在美国间接上市、后通过私有化退市并申报A股IPO的具体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当前的最新监管和监管要求;(3)招股说明书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2009年创建了PurCotton全棉时代品牌,并于同年10月转板NYSE Amex,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业务转型的具体时间和转型的过程。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的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在规范运作与内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发行人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存在较多会计差错,报告期内发行人接连受到十六起行政处罚,针对上述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受到环保、税务、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海关等部门的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是否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3)合规运营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在1999年、2000年、2001年与多地国有企业合资经营,并在随后购买了相关国有资产。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国有资产收购中交易的程序和价格是否合规,该等收购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日用消费品业务由于定位契合消费者需求而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日用消费品的销售渠道以电子商务为主。报告各期,发行人日用消费品的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发行人应收账款1-180天未计提坏账比例,同行业均按照5%计提坏账比例。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行业情况、产品市场占有率、电商销售的特点进一步说明:(1)日用消费品收入逐年增长与同行业收入的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收入逐年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对于电商客户的收入确认是否正确,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原因;(4)公司计提坏账比例的充分性以及1-180天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28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增资和受让发行人控股股东稳健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实施员工激励,增资和转让对应每注册资本价格分别为4.69元和4.68元,2014年11月红杉信远增资价格为16.79元,前后两次转让价格差异悬殊。发行人按照每股评估单价4.91元为基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前后两次转让价格差异巨大的主要原因和商业合理性,并说明与该等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七、无锡普天铁心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1日

1、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大额资金通过往来单位获取银行贷款、为客户获取银行贷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通过往来单位取得银行贷款总额18,370.00万元,向供应商转让票据融资总额2,241.94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影响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情形;(2)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说明:(1)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容量、市场环境、产品定价能力等因素对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前5大客户中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波动较大,2016年销售1.32亿元(占比达20.31%),2017年1-6月销售0.25亿元,各类产品销售单价逐年下降,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的影响;(3)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逐年减少,其中研发人员减少21人;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15年到期后也未再申请复审,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请结合上述情形说明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优势是否逐步减弱,该状况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

(4)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大幅高于业务可比公司巨龙硅钢的合理性和充分性;(5)发行人“铁心”业务在营业收入占比逐年下降,“定尺硅钢”业务占比逐年上升,结合市场发展前景、发行人铁心产品优势及市场占

有率,说明本次募集资金2.28亿元用于“年产6万吨变压器铁心项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该项目对现有业务和经营情况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分别为4,960.37万元,6,834.76万元,8,537.17万元,9,952.29万元,大幅增加;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0.07次、9.47次、7.05次、5.01次,逐年下降。同时,2017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大幅上升,占营业收入比重为69.2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结合生产模式、采购与生产周期、原材料预付货款等情形,说明发行人保持较高存货规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结合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存货的分布情况,说明异地存货的管理模式,公司存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3)结合市场价格变化,说明存货盘点和存货计价测试的执行情况,发行人存货是否真实,特别是由于取向硅钢易损坏,请结合期末取向硅钢状态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是否充分,是否足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发行人应收账款持续上升的原因,是否涉及销调整;结合应收账款中“超出合同约定付款时点的金额”占比约60%的情形,说明现有坏账计提是否恰当。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16年7月,无锡天时晟投资以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经核查,天时晟37位合伙人全部为外部投资者,均不在发行人处任职;其部分合伙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普天物流作为发行人重要的运输服务供应商,发行人是普天物流的唯一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请结合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伙人的职务、身份、背景等情况,说明上述合伙人有无代持股份的情况;(2)普天物流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其他利益安排等利益输送情形;(3)普天物流与常发物流有无关联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程序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八、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3日

1、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以经销商代理销售为主,各期经销收入占比均在96%以上,发行人与经销商的关系属于买断式销售关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前五名经销商销售占营业收入持续95%左右,主要最终客户仅为23个,上述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销售变化情况,详细阐明原因,分析销售的可持续性;结合可比公司销售进一步分析说明,采取经销商买断模式的合理性;(2)经销商买断模式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性、准确性的影响,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报告期发行人对其参股子公司前景无忧最终销售占比不断增加,2017年上半年已成为第一大最终客户,不认定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依据,未直接向北京前景无忧销售的原因,说明业务合理性、真实性;

(4)客户昊辉电子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稳定在50%左右,结合与昊辉电子的历史合作情况、经销代理方式、销售结算模式等,说明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单一客户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利润逐年下滑,综合毛利率也呈下降趋势。其中,计量芯片业务收入2017年1-6月下降较快,销售单价及毛利率持续下降,而载波芯片业务收入持续上升,销售单价持续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计量芯片业务收入下降而载波芯片业务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结合客户、市场、售价、单

位成本等方面,说明载波芯片毛利率高于计量芯片的原因以及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3)结合相关、行业发展趋势、销售区域、产品构成、售价变化等情况,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品种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会对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众多且分散,无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存在潜在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在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保证公司治理的完善和内控制度的健全且得到效执行的具体措施;(2)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及关联方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第四大股东炬力集成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结合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情况等说明二者的关系,确认炬力集成及其相关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4)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在销售、采购渠道商存在部分重叠,说明交易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陈金霞持有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5%股权,纳米投资系上海鸿华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鸿华持有发行人2.31%股份。请保荐代表人明确说明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影响保荐执业的性,是否符合保荐业务管理方法等规定,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规定,仅参照适用其中“保荐+直投”等规定是否属于从严要求,是否充分。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以委托加工物资和库存商品为主,存货余额增长较快,存货周转率持续低于可比上市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存货账面净值持续增长的原因,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依据是否充分;(2)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过程均采取外协加工方式,成本占全部成本95%以上,分析说明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对发行人生产质量控制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九、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7日

1、发行人所处网业受多个主管部门监管,报告期存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而从事游戏出版发行、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的行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境内主管部门的及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从事的网络游戏研发、运营、发行等各项业务是否均已取得必要资质,是否存在证照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2)说明报告期运行的各款游戏是否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各款游戏的上线时间及完成审批或备案的时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3)说明以上事项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潜在风险,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能保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4)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5)说明以上事项在历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如实披露,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通过苹果App Store和Google Play等第三方平台向游戏玩家收取。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苹果App Store和Google Play不接受对发行人收入进行函证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收入的可靠性;(2)公司记录的游戏充值金额与玩家确认的游戏金额是否一致,如何确认现金流水及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否存在通过自充值、刷榜等方式增加收入情形;(3)电话访谈玩家选取依据,占比,访谈玩家是否足够,其他替代程序是否有效;

(4)报告期后期收入与利润贡献较多的“战地风暴”游戏2016年下半年起月付费账户数、活跃账户数、月新增付费账户数出现下滑的原因,与该游戏相关流水、收入及推广费支出情况是否匹配,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5)报告期内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与收入确认的变化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海外,由子公司代理发行人部分海外业务并分成,发行人有大量资金跨境流动。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与子公司海外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分成比例的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单个玩家资金金额较大且通过发行人渠道流入境内的情况,是否涉及洗钱、套汇或逃汇等问题;(3)说明不同业务模式下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4、截止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上线游戏中进入衰退期5款,成熟期1款,成长期1款。目前2款游戏“战地风暴”和“银河传说”占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84.6%,且“银河传说”的收入、“战地风暴”付费玩家数量已开始下降。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研发投入波动较大、研发人员数量下降、储备在研游戏等情况,说明发行人研发人员的稳定性,持续研发能力、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了大量的对外投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大量对外投资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履行的程序,内部控制与风险防控措施;(2)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对外投资各期公允价值变动的确定标准和程序,是否合理、公允;(3)2016年底及2017上半年转让部分对外投资企业的原因、定价公允性,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前后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4)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控制的成都抱团、成都否玖伍等6家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资金往来,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等。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十、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7日

1、现金交易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2016年占当年销售金额25.43%,2017年1-6月占比28.16%,发行人交易过程中免税环节较多。同时,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接近99%,客户较为分散且变动较大,大多为个体工商户,ERP系统不健全,保荐机构未取得经销商的进销存数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逐年上升的原因,现金交易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未来拟降低现金交易的相关措施;(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董监高及其

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以及第三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3)经销模式终端销售的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原材料采购问题。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采购用于加工饲料的原材料明显低于饲料产量。而同时,生猪养殖头数从2014年的5.49万头增加到2015年的8.78万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各期采购饲料原材料数量远低于饲料产量、2015年生猪养殖头数与采购原材料变动情况不匹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猪肉制品销售价格、毛利率和业务数据差异等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生猪养殖及猪肉制品销售价格和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养殖行业毛利率和相关业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差异也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2015年度屠宰业务猪副产品营业收入远高于猪肉制品营业收入,各期生猪屠宰总数远大于自宰数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4、2015年度屠宰业务猪副产品营业收入远高于猪肉制品营业收入、各期屠宰总数与自宰数量差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说明猪肉制品销售价格毛利率和业务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内部财务会计系统是否健全,各业务板块成本核算、归集和结转方式;(4)通过与美国Pipestone公司合作,带来的生产管理与产品质量变化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事项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疫情和生猪死亡率问题。越州猪场、普洱猪场、宣威猪场于2016年3月份先后发生仔猪流行性腹泻,导致死亡仔猪19,298头,占发行人2016年生猪出栏量的14.%,占发行人2016年生猪产能的10.8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疫情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2)报告期内生猪死亡率分别为11.43%、6.75%、12.19%、11.27%,请说明各期生猪死亡的主要原因,死亡生猪的具体处理方式,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3)发行人对养殖场生猪疾病防控、产品质量控制等管理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问题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十一、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7日

1、发行人报告期末固定资产中铂铑合金余额为9.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30%,采用将损耗计入制造费用的方式摊销。各报告期末可变现净值均小于期末账面余额,且差异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现有摊销是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减值情形,若计提减值准备,是否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

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较大金额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关联方应收票据融资,向控股股东大规模拆入资金以及取得委托贷款。报告期内,发行人有临时用工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分析说明:(1)发行人是否财务、机构,具备面对市场的能力;(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3)发行人子公司沂水热电与公司控股股东临矿集团、山能集团控制电厂,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4)发行人将临时工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补缴社保及公积金是否会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股东鼎顺创投是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2013年、2015年次对发行人增资。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分析说明不做股份支付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先形成股权代持的原因和清理情况,是否仍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资鼎顺创投的资金来源是否由发行人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是否匹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曾发生过固废堆放不合规和废气排放超标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对固废和废气的具体环保措施。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中碱纱、ECR、ECER毛利率持续下降,投入产出比持续上升;主要辅助材料耗用投入产出比也逐年持续增长。2016年8月公司已经完成5.4万吨中碱纱二号线技术改造,计划投资3.48亿元。申报材料显示固定资产增加了1.98亿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对中碱二号线技术改造导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固定资产增加1.98亿元和募投所需资金3.48亿元出现差异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投入产出比的准确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代表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十二、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7日

1、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代实际控制人廖斐鸣持有十余家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或拟从事工艺品、艺术品相关业务,且多数在2016年下半年才注销。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有关企业的注册原因、在注册后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费用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2)实际控制人要求发行人员工代持股份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对前述注销企业所履行的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方法;(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是否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性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股东冯彦2008年11月至2015年8月曾任国金有限执行董事、经理,廖斐鸣在此期间任国金有限监事,冯彦与廖斐鸣共同参与多次股权转让、成立员工持股平台等,目前仍持有较大比例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股东冯彦累计借入32,52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形:(1)说明未将冯彦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冯彦的出资、大额借款来源及合法性,是否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产和外协生产占比逐渐下降,发行人披露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逐步实现对现有外部产能的替代。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自产、外协生产和直接采购三种模式的金额、比例、趋势,说明募投

项目必要性及对生产模式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属于《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逐期上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请发行人代表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进入银行渠道的方式、优势、是否有重大依赖以及该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6年度给北京瑞琨福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大额促销活动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费用的核算依据、标准,该公司是否为关联方,提供服务主要内容及资金流向。请保荐代表人说明该促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及相关防控措施是否有效,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十三、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7日

1、关于财务问题。(1)报告期末长期待摊费用余额10.25亿元,占总资产的68%,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长期待摊费用中所有重大项目的资本化及其摊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园区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总体租金收入高于租金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38.12%,137.63%,105.76%和81.8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租金收入远高于租金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在所有期末的流动资产均远低于流动负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有流动性问题,以及如何保持公司未来的可持续经营;(4)发行人财务费用率在2%左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综合资金成本偏低的合理性;(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租赁经营权价值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部分园区项目持续亏损,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情况。

2、发行人为参股公司南京广电锦和与物业出租方签订租赁期20年、租金总额79,244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大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51,304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向关联方提供长期大额经营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3、广电信息曾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2007年8月-2011年10月广电信息持有发行人39.375%的股权,2011年12月,广电信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9.37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8,024.79万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锦和投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广电信息在发行人取得主要园区的承租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每次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持情况。

4、发行人最大园区项目“越界创意园”系从关联方广电浦东租入,报告期内,“越界创意园”是公司收入贡献最大的单个项目,实现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40%左右,毛利占比5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的依赖,是否存在租金减免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已承租运营的21个园区项目中,10个园区的土地为物业产权方以划拨方式取得、14个园区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次否决意见的落实情况;(2)发行人承

租运营园区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和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合法性;(3)有关土地“过渡期”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四、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8日

1、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请发行人代表:(1)比较同期主要客户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价格及变化的合理性,两类主要产品单价在报告期内呈反方向变动的原因;(2)比较同期主要供应商向其他客户供应同类产品的价格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及变化的合理性;(3)2017年上半年,在原材料大幅上涨的同时,发行人部分主要产品平均售价上涨,说明平均售价上涨的原因,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维持高毛利率的可行性;(4)结合自制PTFE膜的研发过程,说明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及合理性;(5)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20人,核心技术人员仅包括实际控制人余卫忠等3人,研发投入每年约400万元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核心产品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的配备、销售收入构成变化情况,同时说明发行人产品的创新性、核心竞争力、技术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借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等情况,金额较大且较为频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资金、账户、合同管理、贷款、关联交易、法律风险等相关事项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2)向实际控制人筹借资金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3)票据融资的主要用途,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雷纳机械是否已偿还500万元因票据融资所欠资金,是否仍有尚未披露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4)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事项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不同客户收入确认时点分为三类,即耗用后对账确认、签收后对账确认、签收后确认。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耗用后对账确认比例分别为32.99%、40.30%、27.51%和10.61%,而签收后确认比例分别为9.37%、10.37%、25.98%和38.3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与客户合约约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条件,说明不同确认方法下确认收入占比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占营业收入的43.42%、43.58%、47.59%。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不同产品销售、结构、信用以及发行人不同产品季节性销售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2017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和同期收入占比不相匹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成新率偏低,请发行人代表:(1)比较同行业公司主要设备成新率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同时说明发行人无大修和技术改造计划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构成重大影响;(2)结合产能利用率和市场需求情况,说明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未达100%的原因以及相关募投项目建设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十五、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10日

1、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占比超过八成的汽车雨刮器系统零部件的收入较为稳定,但增速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的毛利率逐年增长,与同行业公司的毛利率变动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2)发行人在2016年和2017年1-6月该类产品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的原因;(3)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外协采购的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单价逐年增加,而外协加工件采购单价逐年下滑。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外协厂商的定价模式、价格、产品构成、外协厂商同种类型部件对外销售的价格说明:(1)产品销售单价与外协加工件采购单价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在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上半年金属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情况下,外协部件采购单价却未上升原因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加工厂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特殊利益安排,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是否存在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垫付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主要原材料镀锌板/镀锌卷采购平均单价涨幅较大,同期发行人的单位产品成本下降,单位产品成本与镀锌板/镀锌卷采购价变动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单位产品成本与原材料采购价变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秋根、董珍珮夫妇。孙米娜系孙秋根、董珍珮之女,孙坤系孙秋根、董珍珮之子,分别持有发行人10.20%的股份,且均系在报告期内从孙秋根处无偿转让所得。请发行人代表提供充分证据说明不将孙米娜、孙坤一起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资产规模约增长200%,生产设备增长10余倍,雨刮器系统零部件扩产8000万件,门窗系统零部件扩产9000万件。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的市场容量、国内外目前已投产及在建项目产能、管理、技术、市场、人力、场地等方面的储备及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说明本次投资扩产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产能消化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十六、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14日

1、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上海宇辉、上海锦归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其设立、生产经营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注销的原因及为何不将其收归发行人体系;嘉兴市高正高分子材料公司在业务、设备、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同、相似或其他关联,租用发行人厂房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生产混同的情形。(2)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企业大部分亏损的原因,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3)慈溪市宏宇电器、浙江虹兴电子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其净资产较低,自产硅片主要提供给发行人,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合理且符合商业逻辑、定价是否公允。(4)报告期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关联方或主要供应商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其他利益转移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结论。

2、(1)发行人多晶太阳能电池片2014年度、2015年度与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接近,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据发行人解释,2016年毛利下降系全国市场下行,公司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产品价格下降是否与产品质量、工艺水平有关。(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的补助较多,公司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扶持和补贴的支持。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进一步说明未来的盈利能力能否持续,面对行业的变化采取的应对措施。(3)报告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客户开发方式、销售部门设立与运行情况、运费承担方式等说明销售费用金额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及结论。

3、(1)公司产品主要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主要客户较为集中,存在部分客户同时是供应商的情况,销售给同是供应商的客户金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公司业务是否,是否存在建立在销售业务基础上的绑定采购,说明采购与销售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商业逻辑。(2)结合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KA T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宁波帝米电气有限公司销售情况,以及前五大客户采购数量、金额变动较大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前五大客户采购数量、金额大幅变动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及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公司股权历次转让中多次出现1元/股转让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等情形;(2)2016年2月,发行人股东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共进行5次股权转让,合计430.00万股。请说明转让方式,受让人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利益输送等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及结论。

5、根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指导完成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16年版),单晶硅电池市场份额将会逐步扩大,而多晶硅电池的市场份额将逐步下降。且根据其数据,单晶硅电池的平均转化效率高于多晶硅电池。发行人募资项目之一为多晶硅电池片生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所用募投项目技术路线是否与行业发展趋势一致,是否会出现募资项目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十七、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21日

1、2014年至2016年9月,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额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资金占用发生的原因及用途;(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能确保资金不被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和净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且总体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占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高毛利率、高净利率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原持有子公司捷斯特、麦迪威、雪龙风扇、长春欣菱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控股股东维尔赛控股和股东绿源,后又将上述股权原价购回。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和相关决策程序。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林玮宣(中国居民)曾为发行人前身雪龙有限的股东,占注册资本25%,后将股权转让给绿源。(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林玮宣与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的关系,林玮宣对雪龙有限的出资资金是否来源于贺财霖、贺频艳、贺群艳,是否为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如是,雪龙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雪龙有限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补缴税款并被处罚的风险;(2)本次股权转让前雪龙有限已经实现盈利,而绿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来源于林玮宣的借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及转让价格的合理性,绿源是否实际向林玮宣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目前绿源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十八、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21日

1、万科地产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发行人股东之一万丰资产唯一股东为万科企业股资产管理中心,万科地产员工代表大会对该中心的宗旨及理事会人选有最终决定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万科地产是否为关联方,发行人是否构成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2)万丰资产未来的减持计划,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发行人员工数量和成本低于同行业,设计研究人员、销售人员人数较少,研发支出低且逐年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2)研发投入、研发人员配备情况与发行人技术领先优势的匹配性;(3)毛利率高于同行业的原因;(4)综合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否会对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约50%,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相关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谨慎;(2)应收账款反向保理业务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4年第一大合作劳务外包公司佳飞劳务因转型与发行人暂停合作,佳飞劳务转型的具体原因,发行人现有主要合作劳务公司是否存在类似情况,佳飞劳务原有人员是否转移至发行人现有主要合作方;(2)劳务外包公司税收等法规的遵循情况,是否存在因劳务外包公司运行不规范导致发行人产生相关合作风险;(3)发行人与分包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对分包公司存在较大依赖;(4)是否存在利用劳务外包方式降低成本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客户以房产抵工程款,合计入账金额逾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抵款房中,已取得房产证未销售的房产情况;(2)结合上述房产所处同类地区实际成交价格、目前房地产和限购等情况,说明未做减值的合理性;(3)与上述客户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十九、联德精密材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28日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人员(含员工和高管)工资和费用报销由控股股东Global Solution及其母公司Lemtech Holdings承担,上述关联方代付款项合计占发行人调整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04%、10.10%、9.84%和9.84%,在2016年12月首次申报及补充2016年年报材料均未说明和披露上述事项。发行人在2017年8月反馈意见及9月补充2017年半年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对申报报表进行了调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在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申报报表调整事项说明中认为上述调整事项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前述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十大客户销售占比在80%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日本古河集团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与第一大供应商,且是其风扇与散热管的唯一供应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日本古河集团上述合作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对其存在重大依赖;与古河集团的交易金额占其同类业务的比例及变化趋势,与其业务是否可持续;古河集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向发行人输送利益。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Lemtech Holding曾持股100%的New Fortune于2017年3月30日注销、Golbal Solution曾持股50%股权的Lemtech Services于2017年7月28日注销、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持股100%的昆山旺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注销等情况,说明上述公司设立目的、运行状况及注销后主要资产、人员及业务的去向,上述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垫付费用、款项等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外销占比分别为66.24%、61.31%、60.71%、59.%。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出口退税、海关数据与出口数据的匹配关系,出口退税对发行人业绩影响;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形;对境外客户销售是否存在返利或补贴,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发行人的关联方与境外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请发行人代表:((1)发行人董事长徐启峰和董事CHAN KIM SENG MAURICE目前分别担任Lemtech Holdings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副董事长兼业务总监;截止2016年10月底,Lemtech Holdings与Global Solution停止了除徐启峰、CHAN KIM SENG MAURICE外发行人所有员工薪酬的发放,徐启峰、CHAN KIM SENG MAURICE在发行人处领薪,说明徐启峰、CHAN KIM SENG MAURICE是否在Lemtech Holdings与Global Solution领薪,如是,招股说明书相关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发行人在叶航、谈勇、蔡文龙、李配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事项前曾多次向境外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说明前述情形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十二条等当时有效的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十、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29日

1、发行人不直接拥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经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独家授权,发行人拥有重庆IPTV分平台牌照和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牌照中有关经营性业务的运营权。报告期,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基础业务,按照行业法规要求,基础业务主要由IPTV总平台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和公司采购或合作的视听节目内容等资源组成,IPTV节目内容经重庆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查后传输给电信运营商。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为电信运营商而非IPTV终端用户,重庆电信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5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资产是否完整、业务是否,是否拥有的市场运营能力;(2)是否对实际控制人构成重大依赖;(3)发行人如果无法获得重庆广播电视集团的授权或独家授权,是否能够保证业务延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根据重庆有线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重庆有线的业务类别包括电影、电视剧、娱乐等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从终端用户看,发行人IPTV业务与其实际控制人下属的重庆有线的有线电视业务的终端用户都是重庆区域的电视机终端用户;从提供的服务内容来看,均属于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并基于终端用户的需求开发增值服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重庆有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2)重庆有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与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已取得宽带业务资格;如果取得该资格,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广告运营业务包括传统广告和新媒体广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如何定义和区分传统广告和新媒体广告,报告期两类广告业务的运营模式、收入及毛利率情况;(2)报告

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除发行人)其他广告业务的运营方、运营模式及收入等情况;(3)发行人广告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其他广告业务的异同,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2014年至2016年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02%、57.39%、61.97%。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收购IPTV集成播控平台生产存储部分资产入账后具体折旧年限及残值率,对照向实际控制人以未收购的IPTV播控平台资产7年折旧、3%残值率计算折旧支付播控费的合理性。

二十一、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29日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9月18日,勤晟鸿鹏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向重庆龙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190万股与联合基金1号新三板基金向尤启明转让50万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2)尤启明、重庆龙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世玉、王麟丽、钟小宁、孙杰及其他历次增资的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形;(3)尤启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背景,其出资1525万元资金来源均为借款且还款方式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期限均为2019年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对赌等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业务模式和技术。(1)发行人首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主营业务为数字商业平台服务,后修改为数字营销及运营和技术开发服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两项业务的关系,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客户黏性较强,但从实际情况看,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近几年来自主要客户的收入也存在较大波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客户黏性较强的切实理由。(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互联网技术是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发行人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主要是通过自主研发的互联网技术产品来实现。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拥有的互联网技术是否难以被复制或研发,发行人是否能够持续保持相关的技术优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显著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净资产收益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2)本次公开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是否存在净资产收益率进一步大幅下滑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汽车行业收入占比持续下降,快速消费品行业收入占比持续上升,2016年新增加互联网游戏行业收入。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大幅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快速消费品行业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导致其占比大幅上涨的原因;(2)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增加收入的情形;(3)游戏行业业务的获取方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人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当地互联网IT企业的平均薪酬进行对比分析的情况,是否明显低于当地互联网IT企业的平均薪酬,是否存在通过压低人工成本调节利润的问题。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十二、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1月29日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360合作的缘由、优势及将来合作的稳定性,在业务、技术、业绩等方面对360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与供应商合同一年一签的风险,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较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复制、被替代的较大风险;(3)供应商合同规定性条款的目的,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性条款的行为,按照约定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供应商是否向发行人提出索赔的请求;

(4)主要供应商放弃对发行人违反性条款主张权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消除了发行人违反相关合同的民事责任;与腾讯的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性条款;(5)主要供应商占比较高、合同一年一签、存在违反性条款行为等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1-6月发行人渠道代理商销售收入为2.15亿元,占比32.75%,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渠道代理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量化分析渠道冲量造成的亏损与其带来的供应商返点的关系,说明大部分的渠道带来毛利为负的合理性,说明该种销售推广模式的可持续性,补充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4)结合终端客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部分客户尤其个人渠道客户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自然人客户李云鹏的销售真实性,渠道模式销售的真实性;(5)第三方回款比例较大的原因,分析说明相关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发行人就第三方回款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6)发行人披露因合作模式调整,腾讯和上海微问自2016年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使得腾讯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其实质是腾讯是对发行人采购业务的返点,请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说明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7)2017年1-6月展示类业务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发行人毛利率持续大幅高于同行业平均毛利率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2)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不同期间价格波动的情况,结合具体产品或服务类别的销售单价、销售折扣情况、返点,供应商采购产品的采购单价、采购折扣、返点等的变动情况,分析毛利率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资质、许可;(2)是否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业务经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3)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或具有其他违法情形,仍然为之设计、制作、代理广告的情形,下游客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4)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的约定,说明发行人业务经营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5)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北京地区,获取北京以外地区的代理资质是否存在障碍;如无法有效拓展其他地区的业务,说明对发行人未来的影响;(6)与上述问题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十三、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5日

1、发行人2014、2015年第一大供应商重庆志德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志德),由发行人前员工和第三方自然人于2014年共同出资设立,2017年停止了与发行人的购销交易。2016年、2017年第一大供应商变更为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环嘉),该公司为2015年6月成立,且个人股东占比45%。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重庆志德、葛洲坝环嘉不属于关联方的理由,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重庆志德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发行人或其关联方是否实际控制重庆志德;(2)发行人前员工在重庆志德出资比例仅为10%,另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90%,说明由该前员工担任重庆志德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原因及合理性;(3)根据申请资料发行人的上业属于卖方市场,但重庆志德与发行人主要通过应付款方式结算,与其他供应商主要通过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存在差异,并且重庆志德的业务毛利率不足1%,请补充说明前述情况的原因和合理性;

(4)说明重庆志德2014年设立后即与发行人开展大规模交易的原因;葛洲坝环嘉成立后立即成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重庆志德的供应商与葛洲坝环嘉的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葛洲坝环嘉异地供货的实物流转情况及合理性;(5)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重庆志德和葛洲坝环嘉增加抵扣情况,上游废铝回收行业主要供应商纳税的规范性,如存在不规范情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大幅增加税收成本或引发相关税收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要经销商顺博贸易与发行人使用相似商号,其终端客户为长安汽车。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通过顺博贸易与长安汽车合作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2)经销定价的依据;(3)发行人是否具备与长安汽车开展业务的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增幅高于收入增幅,且废铝原材料各环节的结转单价与行业变动趋势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净利润增幅高于收入增幅的原因和合理性;(2)2016年铝价回升但发行人采购均价仍有所下降,且2016年生产成本的降幅高于采购成本降幅的原因和合理性;(3)报告期内,除2015年外,废铝期末结存均价高于营业成本中废铝均价的原因及合理性;(4)三种盘点法之一测量法的采用原因

和合理性,以及对于测量法盘点存货可容忍盘点误差为2%的确定依据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上游供应商是卖方市场,下游客户通过应收款大量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盈利能力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毛利率为5%-7%,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均低于同行业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2)在铝价大幅变动时,发行人抵御重大经营风险的应对机制及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3)结合GB317-2015《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新的产业、环保和安全保规、排放标准等要求,量化分析相关法规对发行人报告期和未来经营业绩、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首发申报文件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文件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前五名客户及收入金额、前五名供应商及采购金额、研发投入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方面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四、厦门新立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6日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员工个人银行卡进行货款结算的情形,合计金额约2.8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2)发行人报告期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能够保证货款结算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有效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各期金额占比分别为16.84%、20.93%、25.16%和31.01%,占比逐年提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2)客户委托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3)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非投标项目收入占比均超过50%,其中,应招标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获取的业务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非投标项目是否均不适用《招投标法》;(2)非投标项目的区域分布,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3)在当前经济法律环境下,结合客户构成、业务类型、销售区域、产品定价,应招标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获取的业务收入逐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4)相关合同是否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下滑且幅度较大,净利润波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营业收入下滑及净利润大幅波动情况,说明营业收入发生不利变化的原因及盈利能力的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以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为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期末在手订单情况、预收账款变化情况、存货周转率,说明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余额较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情形;(2)2015年度和2016年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转销冲减当期营业成本较大的情形,结合报告期内采购价格变化、存货毁损及变质情况、库龄、期后销售实现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未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转销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五、上海悉地工程设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12日

1、发行人申报材料后,存在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情况,2017年对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后,2016年末商誉和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由调整前的22.24%调整为19.46%。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自申报以来,历次提交的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异,差异形成的原因,该等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2)财务报表的上述调整是否是为了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4年发行人收购聚星科技和PTW,聚星科技2015年实际净利润大于预测数,PTW收购后至2016年末实际收入合计与实际净利润合计均大于预测数,发行人在申报时未对收购聚星科技和PTW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但后来对该等商誉全额计提减值。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收购后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情况说明:(1)发行人商誉的减值测试过程及测试结果;(2)对收购才两年的公司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的合理性,发行人收购资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发行人收入和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子公司悉地深圳、悉地苏州和青岛腾远,其中悉地苏州和青岛腾远系在2013年以来收购,发行人母公司定位于集团集中管理中心,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其中,发行人对悉地苏州的持股比例为51%,对青岛腾远的持股比例为5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结合子公司的章程条款和董事会席位分配情况,被收购标的在收购前后股东及管理人员等的变化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情况,对上述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不受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影响,拥有绝对的控制权;(2)是否可以不受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影响处置、整合子公司的业务和资产;(3)发行人在收购悉地苏州和青岛腾远的股权时,是否与出让方签订了与业绩承诺相关的合同(协议);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对该两子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呈下降趋势,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信用期外应收账款金额持续增长,且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业绩持续

下滑的原因;(2)外部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信用期外应收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信用前后是否一致;(4)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5)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实际控制人赵晓军就境外子公司PTW诉讼事宜出具承诺函的具体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二十六、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19日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农户个人或经纪人现金采购原材料玉米的情况,且在2015年5月之前主要通过公司出纳人员个人账户网银转账或取现支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采用出纳人员账户或现金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2)采购玉米涉及主要农户或经纪人协议签订、定价原则、结算(开票)方式、变动情况、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现金交易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与现金核算相关的材料采购和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糖化渣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但毛利率明显高于主要产品乳酸和乳酸盐,且糖化渣属于初级农产品免税,对发行人毛利贡献很大。糖化渣的客户多为规模较小的饲料经销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副产品糖化渣毛利率较高且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2)糖化渣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结算方式、定价原则、信用等,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资金、业务往来;(3)2016年开始,发行人尝试使用葡萄糖代替玉米发酵,2017年又开始尝试用玉米淀粉等代替玉米发酵的发展趋势,相关技术是否成熟,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质量、成本、利润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海外经销客户业务拓展渠道、与发行人是否签订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内容、结算方式、定价原则、信用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部分境外客户通过关联方回款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还存在其他第三方付款情形;(3)各期出口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原因;(4)境外主要经销商客户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玉米、煤炭、液碱、玉米淀粉,以及能源等采购价格均与市场公开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主要供应商也出现较大变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市场公开价格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之间交易是否公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017年发行人动用3000多万元购置土地约20多万平米。而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2012年办理产证的土地,并未使用新购置的土地。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补贴占净利润比重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构成、历史由来及入账成本,目前的业务规模与土地储备的匹配关系,大量储备工业用地的原因及合理性;(2)目前土地及厂房使用的计划,计划未来生产经营需要的项目储备用地的合理性;(3)补助的主要内容、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主要来源于补贴等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十七、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19日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两类产品的毛利率及其变化存在差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大。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费用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两类产品同期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说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性较强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同等品位铁精矿和钛精矿的市场价格,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采购运输服务、销售钛精矿、租赁机械设备等关联交易,且对于实际承担运输业务的个体挂靠车辆,运输单位仅承担管理服务和结算工作。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全面、完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价格的公允性;(2)运输费用的构成情况,实际个人运输成本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挂靠单位或关联方分担成本、费用情形;(3)报告期各期的销售量、销售金额、运输量、运输费用等数据的匹配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4年、2015年发行人计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是发行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4月以后停止计提维简费、暂缓计提安全生产费的理由、依据,是否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补提风险,以及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潘家田矿采矿权、弃置义务费用、开拓延伸费用的归集、摊销、减值等核算过程,相关费用资本化的依据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14年-2016年,发行人存在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银行借款及票据贴现资金,由第三方作为受托方接收贷款资金后在当日或一两日内再转回给发行人的情形,且部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情形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前述贷款受托支付对象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税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或代收代付费用的情况,交易是否公允,是否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存在交易、资金往来等行为;(3)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流程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财务基础是否规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第一大客户攀钢集团目前对公司产品总需求量、公司产品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例等,说明对攀钢集团交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替代风险及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十八、上海广联环境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19日

1、报告期内,发行人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14年和2015年下滑,2016年管理费用中咨询服务费显著低于以前年度,职工薪酬发生额较2015年度下降。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2017年6月末余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达66%。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显著低于净利润水平且2017年1-6月下降明显,直接与业主签订的业务合同数量持续下降,占整体合同的占比也逐年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于2015年12月将原子公司上海申帆股权转让给6名前员工,转让后发行人仍持续向上海申帆采购劳务,2016年以来上海申帆为公司前五大劳务供应商之一,且2017年1-6月为公司第一大劳务供应商。2016年9月发行人将子公司天津申佳的股权转让给前五大供应商天津建勘的股东,转让后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2014-2016年度,天津建勘一直是占发行人采购劳务比例达20%以上的主要供应商,发行人业务占天津建勘2014-2016年度业务收入90%以上。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多家主要供应商均于设立初期即承接发行人于当期或近期承接的相关业务。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转让上海申帆及天津申佳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除股权转让协议以外的补充协议或安排,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2017年1-6月,发行人向天津建勘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急剧下降,天津建勘向发行人销售占整体收入的比例也急剧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3)多家供应商于设立初期即承接发行人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建造合同的应收账款确认时点、金额和收入确认时点、金额一致,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存在差异;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影响金额较大。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个项目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2)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存在7项专利与其他机构共同共有,个别专利发明人系外单位员工的情形。发行人在上述共有专利研发、申请过程中未与专利共有人、共同发明人签署任何关于专利效益的权利分配协议,未约定收益权的划

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未与上述专利共有人、共同发明人签署任何关于专利效益的权利分配协议,未约定收益权的划分的原因和合理性;(2)上述情形是否会影响发行人对上述专利的正常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多次转让,实际出资额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及股权代持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股权转让和清理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2)发行人是否针对可能存在的涉及股权问题的潜在法律纠纷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实际控制人有无做出相关责任承担的承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十九、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26日

1、发行人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基本水量孰高的原则确认污水处理收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按照基本水量确认收入,客户是否履行了其内部审议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2)按照实际处理量和基本水量孰低原则的情况下模拟计算的收入、成本、净利润情况,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通过BOT、TOT和委托运营方式在全国多个地区已投资和运营了28座市政污水处理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项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2)报告期内由当地县级以上授权地方住建局与发行人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且未履行招标程序的合法性;(3)发行人及其下属15家子公司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风险;(4)2017年6月30日BOT、TOT项目特许经营权10亿元的形成过程、依据、会计处理方式、占净资产的比例,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在新达科技退市过程中,Clean Water Investment Limited分别向新加坡三达膜和新加坡三达投资借入无息借款用于回购CDH Water Limited持有Clean Water Investment Limited的全部股份。2013年,发行人对Suntar Investment Holding Pte. Ltd.进行增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无息借款的最终资金来源以及借款的期限;(2)上述无息借款是否已经按期足额偿还;(3)对

Suntar Investment Holding Pte. Ltd.实际投资的金额是否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关核准手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呈逐期上升的趋势,长期未收回款项金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应收账款期后还款情况、是否存在有效收款措施、预算对发行人应收款项的覆盖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并就相关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营业收入与纳税申报表相应收入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差异原因及收入确认是否企业会计准则。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十、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26日

1、发行人认定董事长项春潮为实际控制人。项春潮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13.8597%,通过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公司.0774%的股权(其中,项春潮、项建武、项建文和项春光合计持有公司31.37%股权,一致行动人中其余13人合计持有公司32.7127%股权);第一大股东总经理江德生作为技术支持与经营管理者,持股比例为27.6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认定实际控制人为项春潮的理由是否充分;(2)未将江德生与项春潮等人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方法,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江德生控制的智达复合、金智达、天津金智达和广州金智达等企业均从事汽车内饰生产相关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与江德生控制的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等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方法,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间营业收入持续增加,但毛利率下降,营业利润逐年下滑,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幅度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毛利率下降的原因,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方法,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间外销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结构、客户分布、定价策略、结算模式等,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方法,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014年、2015年发行人向关联方上海锟领采购金额较大,关联方上海锟领为发行人2014、2015年前5大供应商之一,发行人与上海锟领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未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关联交易未披露的原因及价格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方法,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十一、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27日

1、发行人同行业公司技术不断趋同,行业竞争加剧,且部分组件厂商自建或投资焊带厂,逐步向上游延伸。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净利润逐期大幅下降,毛利率也呈大幅下降趋势。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变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等说明经营业绩是否会延续下降趋势,可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废料处置收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1-9月处置废料收入显著高于报告期其他各期的原因;(2)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及是否存在利润调节行为;(3)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该因素对投资者判断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商业承兑汇票余额逐期大幅上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对各类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各期末主要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进度,是否符合信用;(2)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刺激销售的情形;(3)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而应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肖锋之配偶王歌曾控股的鑫腾电子交易额持续增加,占发行人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同比上升,占鑫腾电子营业收入接近100%,鑫腾电子主营业务收入金额较大但持续微利。同时,常熟铭奇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且其在报告期对发行人销售金额占比在90%左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王歌转出鑫腾电子控股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2)鑫腾电子在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营业收入逐年大幅增加的原因,该公司持续微利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3)常熟铭奇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合理性;

(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况,历任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其他利益安排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目前市场占有率近18%,产能约8,000吨,募投项目拟扩产11,000吨。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市场竞争格局、低毛利率现状等说明消化募投项目产能的措施、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十二、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27日

1、发行人以境内销售、经销为主,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长幅度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所有经销商是否均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公司销售业务稳定性的影响;(3)产品经销是否实现了最终销售;(4)结合收入的季节性波动、退出经销商的款项回收情况、信用变化情况、发出商品变化情况等按直销和经销模式具体说明及披露报告期内收入和应收账款波动不一致的原因;

(5)合作较长、信用较好的经销商的确定标准,并披露相关首付款比例、账期的具体约定情况,发行人部分客户报告期末与2016年度相比存在首付款比例降低及/或信用期延长,前述调整是否属于信用放宽的情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主要客户的信用期限发生变化以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6)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中非来自于签订经济合同客户金额占同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比例分别为13.45%、11.42%、2.56%、1.34%,说明经销模式下发生第三方回款的合理性及内控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总体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产品中软件部分的具体应用情况,相关软件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理由及依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形成、发展过程,与安科公司、重庆华伦、安健医疗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技术侵权风险;(2)葛遗林与杜碧相互退出对方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事项是否真实、有效,杜碧为何于2015年9月才转让安健医疗的全部股权,2016年1月才卸任安健医疗的董事职务,安健医疗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利益转移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生产人员较少。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可比上市公司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生产模式、主要产品(包括关键部件和成品)、主要生产工序,说明报告期发行人生产人员、生产设备较少且变动较小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如何体现在生产过程中;(2)对比募投项目拟购置设备与发行人现有DR产品生产相关设备情况,说明是否配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产品功能、核心技术、终端客户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十三、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审核日期:2017年12月27日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永林通过复元商贸间接控制发行人46.06%的股份,New Horizon通过重望耀晖控制发行人44.85%的股份,谢秋林间接持有重望耀晖39.05%的股权。谢秋林、New Horizon均出具了自身不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且认可冯永林控制地位的确认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除在发行人共同持有权益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永林和谢秋林其他的业务合作与个人关系情况,并说明冯永林和谢秋林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直营为辅,经销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在70%-80%左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种类、定价方式、销售模式等;(2)发行人对商场超市销售产品对账单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性核验的内控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与有效性情况;(3)经销商的库存与最终销售情况,对于经销模式下关于实际销售中发生的营销费用的分担是否有明确约定。请保荐代表人针对经销模式下销售真实性问题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较高,占销售回款比例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对第三方回款的管理情况及相关内控措施,经销商等第三方是否严格执行了发行人的管理要求;(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安排而产生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针对第三方回款问题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14至2016年,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净值增长了282.07%,而同期主要产品卫生巾的产能下降了18.44%。2016年,发行人婴儿纸尿裤产品销售收入占比26%,而报告期产能利用率一直在50%-55%左右。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固定资产规模增幅与主要产品产能增幅不匹配的具体原因和商业合理性;(2)结合产能利用率和市场竞争格局,说明婴儿纸尿裤产品的发展前景,以及影响发行人产品销售的风险因素;(3)说明相关生产线是否存在减值情形,发行人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4)发行人现有的学步裤和成人纸尿裤均为代工产品,且产量较小,本次募投项目将大幅增加这两种产品的产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消化新增产能的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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