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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惩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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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班主任可以适当的批评学生”说教育惩戒

冀州市徐庄乡中学 白凤竹

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此项规定在中小学班主任及学生家长中引起广泛讨论和争议。不少人提出,老师教育批评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根本不应该“特此规定”。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中国传统的教育是以严格著称的。这种严格不仅是教学的严格,也在于管理的严格,这是一种优良的传统。教育是和惩戒、体罚相伴而生的。我国从古就有之: 我国的“教”字最早见于甲骨文,左边两个×表示两个学生,右边的×表示手拿木棒的教育者;孔老夫子也曾用教鞭体罚弟子,民间也流传着“不打不成器”的说法。

惩戒权是教师职业地位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权利,是教师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的职业需要。使用惩戒教育手段必须始终着眼于孩子的可接受性、能发展性。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但是,在当今社会和中小学,“爱心教育”、“赏识教育”、 “情感教育”已成为教育的主流选择,惩戒似乎成了 “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等恶性事件的报道,似乎向人们传递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 由于片面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现在根本就不敢管。长此以往,我们的下一代就将成为宠坏的一代了。作为教育的艺术之一,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一个人的成长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必然经历坎坷,一个人在其成长的道路上,有时会走入歧途,最需要人去帮助,去训导,去惩戒。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教育制度是对学校教育管理体系的有机补充和完善。惩戒犯错学生,不光在于教育犯错学生本身,更重要的是能起到教育其他学生的警示作用,让其他人引以为戒。惩戒教育,能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与错,并通过适度的外在压力使学生的内在因素发生作用,自觉抑制自我行为过分膨胀,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这也充分说明制定适度的教育惩戒是合理的、有效的。

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开口便称法律有规定不许惩罚学生;家长又怕孩子受苦,不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电话斥责或大闹学校,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对合理惩戒解释不详,致使老师面对屡教不改的犯错学生无能为力。一个学生的小打小闹的违纪即使有一百次,教师也不敢过分的管学生,只能是说服教育,还要和风细雨,让学生如沐春风,稍一惩治便是侵犯学生人权,被媒体盯上你就是过街老鼠——你绝对不是为了学生好。如此只能让一些学生越来越猖狂,你只能干生气瞪眼。

教育需要惩戒,但惩戒必须规范。惩戒是防止学生犯错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重要举措,但是惩戒是需要规范的,没有规范的惩戒,惩戒就会走样,失去它应有的教育价值,变成对学生的危害。惩戒的规范一个是要从制度上研究,一个是要从思想上疏导。如:国外的教育惩戒规定很细、很规范:

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

欧美国家: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瑞士政府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投票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惩戒是必要的,但惩戒不同于体罚 ,体罚学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惩戒与体罚在理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而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本质区别,其中最关键的在于,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

联想到像“杨不管”老师这样虽极端却令人深思的例子,再看看当今部分青少年恣肆和叛逆的身影,我感慨:为什么我们的改革(或革命)不是左的出奇,就是右的可恨?为什么我们的教育改革不能在继承基础上发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规定能挽救我们的教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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