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190号
【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5.18 【实施日期】2006.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做好《程序》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审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一)2006年6月1日以后拟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特殊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不再进行初审,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进行 1 / 2
审核,即对所申报产品生产环节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具体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卫生条件审核规范》进行。原由卫生部审评机构组织的大型水质处理器现场审查纳入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工作范畴,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仍按照《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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