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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来源:尚车旅游网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甲方(受偿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乙方(赔偿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发生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后,损害赔偿处理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事故车辆信息

(一)甲方事故车辆 1.车牌号码: 2.甲方驾驶证号: (二)乙方事故车辆 1.车牌号码: 2.乙方驾驶证号:

二、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日期: 2.事故时间: 3.事故地点: 4.事故原因: 5.事故形态:

三、损失与赔偿

1.车辆及财物受损情况(可见受损详情图片,如有):

2.赔偿金额:人民币(请填入赔偿金额)元,该赔偿金额包含因本次事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车辆损失、其他财物损失等所有经济损失。 3.支付方式:

4.支付时间:乙方应在(请填入截止时间)前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赔偿金额。

四、特别声明

1.双方确认均无以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1)拼装车辆或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未依法取得车辆驾驶证,或驾驶证因过期、注销、吊销等而无效,或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2.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双方确认本次事故不存在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的情形:

(1)造成任一方或第三方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末达成协议的;

(3)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车辆为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 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车辆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驾驶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3.双方确认已经及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款项。乙方全额支付赔偿款后,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因本次事故有关的其他赔偿责任。

5.一方需要办理保险赔付手续的,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材料。一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的结果与另一方无关,不得因此拒绝赔付。

五、不可抗力

1.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即部门或地方规章)及政策发生变更,或其他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本协议的执行,则本协议可中止或延迟执行,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应证明。因前述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协议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并继续本协议的履行。 3.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停协议的履行,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但因当事人迟延履行而遭受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

六、违约责任

1.双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另有约定为准。

七、通知与送达

1.双方保证在本协议中记载的手机号码等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有关协议的各项通知可以以短信方式送达对方。 2.双方进一步确认,同意管辖法院对于诉讼材料、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管辖法院可以通过本协议所记载的有关手机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移动微法院等电子方式送达所有诉讼材料、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通知书等)。本约定不影响任何一方和管辖法院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有关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3.任何一方变更手机号码等与通知、送达相关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提供的信息有误、不确切导致送达不能的,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按照约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履行及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不含冲突法)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进行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双方确认:均己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协议末尽事宜或本协议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4.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有法定理由,或属于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附件(如有)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约定(如上述条款与本条约定存在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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