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企业2008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20万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1、解:
(1)会计利润=3000+50-2800-35
=215(万元)
(2)进行纳税调整 a、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限额=215×12%=25.8(万元)公益性捐赠的10万可以据实扣除
b、直接捐赠不得扣除,纳税调增5万元; c、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 (3)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240×25%=60(万元)
2.某中型工业企业2009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000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50 000元。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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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问题:(1)企业2008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1200000元;(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00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000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3)全年销售收入60000000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元;(4)该企业2008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工福利费168000元,计提了工会经费24000元(未取得拨缴款专用收据),计提了教育经费38000元;(5)2008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一台,价款6000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6)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0000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6000元(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按3%提取坏账准备金);(7)其他经核实均无问题,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2、解:
一、会计利润=20万元
二、分步进行纳税调整过程如下:
(2)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银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税前扣除。据实施条例38条规定应调整,调增金额=20*(10%-5%) =1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超规定标准。
6000*0.5%=30万元,25*6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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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增金额=25-15=10万元
(4)福利费限额=120*14%=16.8万元,实际发生16.8万元,不用调整。计提工会经费未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1条];计提教育经费未发生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条例42条] “三费”应调增金额=2.4+3.8=6.2万元
(5)固定资产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未通过计提折旧摊销,税前多列支费用
应调增金额=0.6-[(0.6/6/12)*6]
=0.55万元
(6)计提坏账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调增金额=150*3%-0。6=3.9万元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
=20+1+10+6.2+0.55+3.9 =41.65万元
四、应补缴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
=41.65*25%-5 = 5.41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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