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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来源:尚车旅游网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21年修订)

目 录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1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 2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14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 15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24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27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33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34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40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47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4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58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60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77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 78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85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 86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90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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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9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是□否 □是□否 是 否 110上市公司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是(□境内 □境外) 否 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203境外所得信息 是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 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 是 □分国(地区)不分项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是(产业类别:□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205创业投资企业 207非营利组织 □是 是 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10科技型中小企业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 □65纳米 □28纳米 210-2入库时间1 210-4入库时间2 211-2发证时间1 211-4发证时间2 __年__月 □是 □是 □是 □是 210-1__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1 210-3__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2 211-1 证书编号1 211-3 证书编号2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一般性□特殊性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是 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是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2015版 □2021版 □自行设计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证件号码 (%) 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国籍(注册地址) 其余股东合计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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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210 220 230 311 跨地区经营企312 业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省内)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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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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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代码 110 120 130 140 150 200 300 410 420 430 440 450 460 500 600 700 800 999 类型 大类 一般企业 银行 证券 保险 担保 小类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政府会计准则 其他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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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境外所得信息”:填报纳税人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 (1)“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09〕125号、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2)“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填报纳税人符合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本项目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产业类别”填报纳税人经营的产业类别,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填报。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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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110 120 130 210 220 230 240 服务外包类 类型 大类 小类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文化技术服务 中医药医疗服务 服务贸易类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适用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且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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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110 120 130 131 140 151 160 240 250 330 340 400 500 600 类型 中类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延续到期)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延续到期)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延续到期) 10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延续到期)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企业 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企业 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 300软件企业 重点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大类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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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6)“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7)“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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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发布的清单内,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①“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②“重点软件企业” 是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清单内,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材料(含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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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投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28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以上项目的,可同时选择。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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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代码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重组交易 类型 法律形式改变 债务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合并 分立 代码 —— 210 220 310 320 330 410 420 510 520 530 610 620 重组当事方 类型 —— 债务人 债权人 收购方 转让方 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 转让方 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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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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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23.“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其优化版(如上海市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2015版”;纳税人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2021版”;纳税人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自行设计”。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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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利润总额计算 项 目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减:税金及附加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减:资产减值损失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加: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三、利润总额(10+11-12)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应纳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税所得额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计算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税率(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七、应纳税额(25-26-27)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应纳税额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计算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实际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 应纳税额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3-37) 计算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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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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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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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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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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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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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7.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额。

38.第38行“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第33-37行金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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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9.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第38行=第33-37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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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

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

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20行:

当第19行≤0时,第20行=0; 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

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10列。 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 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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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29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20.第30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24.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7行=表A109000第20行。

25.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8行=表A109000第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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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6 * * * * * * * 行次 项目 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摊销额 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1 2 3 4 5 6 7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9 加速折旧及一10 次性扣除政策10.1 的资产加速折10.2 旧额大于一般11 折旧额8 所有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2+3+4+5+6+7)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六)其他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三)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0.1+10.2)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2 - - 24

3 4 5 7(5-6) * * * * * * * 8 9(2-5) * * * * * *

12 13 13.1 13.2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的部分 (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六)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13.1+13.2)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2.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 (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9+20) (一)林木类 (二)畜类 三、无形资产(22+23+24+25+26+27+28+29)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 所有无形资产 (四)土地使用权 (五)非专利技术 (六)特许权使用费 (七)软件 (八)其他 - - 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31 31.1 31.2 32 32.1 32.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其中:享受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及一次性摊销政策的资产加速摊销额大于一般摊销额的部分 (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 (二)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31.1+31.2)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2.其他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三)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32.1+32.2) 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2.其他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长期待摊费用(34+35+36+37+38)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开办费 (五)其他 五、油气勘探投资 六、油气开发投资 合计(1+18+21+33+39+40)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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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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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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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2行至第7行、第19行至第20行、第22行至第29行、第34行至第40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 第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0.1+10.2行金额。

第10.1行“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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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8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0.2行“2.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8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其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在本行填列。

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3行“(六)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3.1+13.2行金额。

第13.1行“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11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3.2行“2.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扣除方法的有关固定资产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11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14行“(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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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行“(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6行“(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7行“(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0行“(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1行“(二)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31.1+31.2行金额。

第31.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1.2行“其他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无形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2行“(三)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企业填报享受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32.1+32.2行金额。

第32.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填报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32.2行“其他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其他特定地区企业填报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无形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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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40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10行=第10.1行+第10.2行 3.第13行=第13.1+13.2行 4.第18行=第19+20行。 5.第21行=第22+23…+29行。 6.第31行=第31.1+31.2行 7.第32行=第32.1+32.2行 8.第33行=第34+35+36+37+38行。

9.第41行=第1+18+21+33+39+40行。(其中第41行第6列=第8+9+10+11+12+13+14+15+16+17+30+31+32行第6列;第41行第7列=第8+9+10+11+12+13+14+15+16+17+30+31+32行第7列)。

10.第7列=第5-6列。 11.第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41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第41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若第41行第9列≥0,第41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40行第9列<0,第41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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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4.1 24.2 25 26 27 28 29 30 31 一、免税收入(2+3+9+…+16)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项 目 金 额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5+6+7+8) 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其他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24.1+24.2)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其他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____%)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五)其他 合计(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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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9+10+11+12+13+14+15+16行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5.第5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6.第6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1行第17列金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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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金额填报。

8.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表A107011第13行第17列金额填报。

9.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A000000“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10.第10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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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13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4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填报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5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6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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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20+21+22行金额填报。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22.第22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4.1+24.2行。第24.1行和第24.2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24.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第24.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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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6行不可同时填报。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31行“合计”:填报第1+17+25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9+10+…+16行。 2.第3行=第4+5+6+7+8行。 3.第17行=第18+19+23+24行。 4.第19行=第20+21+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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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24行=第24.1+24.2行。 6.第25行=第26+27+28+29+30行。 7.第26行和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8.第31行=第1+17+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行=表A107011第8行(合计行)第17列。 2.第4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3.第5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4.第6行=表A107011第11行第17列。 5.第7行=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 6.第8行=表A107011第13行第17列。

7.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26行=表A107012第51行。 8.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27行=表A107012第51行。 9.第31行=表A100000第1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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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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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5.第5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第6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7.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8+9+10+11+12+13+14+15行金额。 8.第8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

9.第9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

10.第10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

11.第11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的费用。

12.第12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13.第13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第14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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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第15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16.第16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7+18行金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17.第17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第18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0+21+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20.第20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第21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第22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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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4+25+26+27行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24.第24行“1.新产品设计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25.第25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第26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第27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9+30+31+32+33行金额。

29.第29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第30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第31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第32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第33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34.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28行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孰小值。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3+7+16+19+23行×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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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第35行“二、委托研发”:填报第36+37+39行金额。

36.第36行“(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第37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8.第38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39.第39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40.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金额。 41.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 42.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43.第43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44.第44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第45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41+43+44行金额。 46.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47.第47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45-46行金额。

48.第48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

49.第49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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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部分结转金额。

50.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

51.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48-49)行×第50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52.第52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0;当第47-48-49行<0时,填报第47-48-49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行=第3+7+16+19+23+34行。

2.第3行=第4+5+6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3.第7行=第8+9+10+11+12+13+14+15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4.第16行=第17+18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5.第19行=第20+21+22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6.第23行=第24+25+26+27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7.第28行=第29+30+31+32+33行。当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填报“2021版”或“自行设计”时,不执行本规则。

8.第34行=第28行与第3+7+16+19+23行×10%/(1-10%)的孰小值。 9.第35行=第36+37+39行。

10.第40行=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 11.第45行=第41+43+4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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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47行=第45-46行。

13.第51行=(第47-48-49行)×第50行,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0。 14.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0;当第47-48-49行<0时,第52行=第46-47-48行金额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6行。 2.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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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20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17 施的合同能源管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项目名称 减免项目 1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优惠事项名称 2 * * * * * * * * * *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优惠应分摊期项目收入 项目成本 相关税费 方式 间费用 3 * * * * * * * 4 5 - - 47

纳税调整额 8 项目所得额 减免所得额 免税项目 减半项目 9 * * 10 * * 11(9+10×50%) * * 6 7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8 理项目 19 七、线宽小于1302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21 22 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23 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24 产项目 25 九、线宽小于2826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27 28 29 十、其他 30 31 合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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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适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含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适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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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

纳税人填报“小计”行时,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一般技术转让项目;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其他行次无需填报本列。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适用新政策)”和“2.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适用原政策)”。

(8)“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项目(适用新政策);2.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项目(适用原政策);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项目(适用原政策)。

(9)“九、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10)“十、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减半征收”。

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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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免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4-5-6-7+8列≤限额时,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限额部分的金额填入第10列);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如果本行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500万元;如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2000万元。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如果本行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500万元;如果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限额为2000万元。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填报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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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2.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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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符合规定年限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符合规定年限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或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或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5.第13行至第15行“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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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6.第16行至第18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7.第19行至第21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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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8.第22行至第24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第25行至27行“九、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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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填写A107042)”: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10.第28行至第30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1.第31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十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8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5行=第13+14行。 6.第18行=第16+17行。 7.第21行=第19+20行。 8.第24行=第22+23行。 9.第27行=第25+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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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30行=第28+29行。

11.第31行=第3+6+9+12+15+18+21+24+27+30行。

12.当第3列选择“免税”时,第9列=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0时,第9列=0。

第12行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9列=第4-5-6-7+8列;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9列=5000000。

第12行第2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12行第4-5-6-7+8列≤20000000时,第12行第9列=第4-5-6-7+8列;当第12行第4-5-6-7+8列>20000000时,第12行第9列=20000000。

13.当第3列选择“减半征税”时,第10列=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0时,第10列=0。

第12行第2列选择“一般技术专项项目”: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0;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第4-5-6-7+8列-5000000。

第12行第2列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当第12行第4-5-6-7+8列≤20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0;当第12行第4-5-6-7+8列>20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第4-5-6-7+8列-20000000。

14.第11列=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 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0行。

2.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表A100000第1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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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项 目 金 额 * * * *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填写A107042) 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填写A107042) - - 58

行次 28 28.1 28.2 28.3 28.4 28.4.1 28.4.2 28.4.3 28.4.4 28.4.5 28.4.6 28.4.7 28.4.8 28.4.9 28.4.10 28.5 28.6 29 30 30.1 30.2 31 32 33 项 目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28.5+28.6)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28.4.1+…+28.4.10) 1.线宽小于28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2.线宽小于65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3.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4.集成电路设计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5.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6.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7.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8.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9.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0.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五)其他1 (六)其他2 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0.1+30.2) (一)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 合计(1+2+…+28-29+30+31+32)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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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文件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2行金额。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不得填报。

5.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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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表“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7.第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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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表“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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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1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表“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12.第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13.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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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表“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30软件企业(软件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14.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本行不得填报。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符合原有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表“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16.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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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表“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17.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1年第14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110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3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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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0行“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2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20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文化技术服务”“240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22.第22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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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3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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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6行“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A000000表“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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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或“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28.第28行“二十八、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8.1+28.2+28.3+28.4+28.5+28.6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8.2行“(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8.3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8.4行“(四)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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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等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本项为汇总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享受的具体政策情况在下列项目中选择一项填报:

第28.4.1行“1.线宽小于28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6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2行“2.线宽小于65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3行“3.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4行“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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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5行“5.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5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6行“6.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7行“7.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8行“8.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9行“9.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30软件企业(软件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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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4.10行“10.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40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且A107042表选择“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16行金额。

第28.5行“(五)其他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8.6行“(五)其他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30.第30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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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等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本行填报第30.1+30.2行的合计金额。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分别填报第30.1行、第30.2行。

31.第31行“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等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2.第32行“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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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需填报符合条件的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并按百分数填报。

33.第33行“合计”:填报第1+2+…+28-29+30+31+32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8行=第28.1+28.2+28.3+28.4+28.5+28.6行。 2.第28.4行=第28.4.1+28.4.2+…+28.4.10行。 3.第30行=第30.1+30.2行。

4.第33行=第1+2+…+28-29+30+31+32。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31行。 2.第3行=表A107041第32行。

3.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本表第6行=表A107042第16行。

4.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本表第9行=表A107042第16行。

5.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10行=表A107042第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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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11行=表A107042第16行。

7.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30软件企业(软件企业)” 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13行=表A107042第16行。

8.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15行=表A107042第16行。

9.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16行=表A107042第16行。

10.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26行=表A107042第16行。

11.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或“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 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时,第27行=表A107042第16行。

12.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6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1行=表A107042第16行。

13.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2行=表A107042第16行。

14.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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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3行=表A107042第16行。

15.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4行=表A107042第16行。

16.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5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5行=表A107042第16行。

17.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6行=表A107042第16行。

18.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7行=表A107042第16行。

19.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8行=表A107042第16行。

20.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30软件企业(软件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9行=表A107042第16行。

21.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40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且A107042“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勾选“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时,第28.4.10行=表A107042第16行。

22.第33行=表A100000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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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减免方式1 减免方式2 □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2 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行次 1 2 3 4 研发费用指标 5 6 7 8 9 10 知识产权指标 11 12 13 14 15 16 减免税额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是否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 业务类型及领域 是否按照开发、销售嵌入式软件企业条件享受政策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是 □否 □是 □否 请选择所属领域 收入指标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三、企业收入总额 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其中:自主设计、自主开发销售及服务收入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总数 其中:发明专利 人员指标 项 目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二、研发费用总额 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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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总体填报说明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中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九、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除本表第16行“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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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前年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已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可选择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符合最新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中勾选“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或“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只享受集成电路项目所得优惠政策,无需勾选。

当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集成电路项目所得优惠政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减免方式1” “减免方式2”…,并同时填报对应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1”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2”。

1.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的企业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代码”列中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除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存在按项目享受优惠的情况外,纳税人仅可从中选择一项填列;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人存在多个项目的,应将所有享受优惠的项目减免方式等情况填入本表,项目数量可以增加。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

代码 减免方式类型 原政策 新政策 110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 √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 √ √ √ √ 210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 √ √ √ √ √ √ √ √ √ √ √ √ √ 140 240 330 400 500 600 110 140 240 330 400 500 600 120 13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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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 √ 220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 √ √ 300 510 520 610 620 700 800 900 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 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 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项目所得十免(免税) 企业五免(免税) 企业十免(免税) √ √ √ √ √ √ √ √ √ √ √ √ √ √ √ √ √ 131 151 120 130 131 151 250 340 140 140 131 151 131 151 160 250 340 16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重点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重点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 2.“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适用选择“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五免”“十免”等定期减免类型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按照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1.第1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第2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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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大学专\\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3.第3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4.第4行“二、研发费用总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5.第5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6.第6行“三、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7.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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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8行“其中:自主设计、自主开发销售及服务收入”: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企业: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9.第9行“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总数”:填报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数量。

10.第10行“其中:发明专利”:填报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数量。

11.第11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数量。

12.第12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填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量。

13.第13行“是否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勾选。

14.第14行“是否按照开发、销售嵌入式软件企业条件享受政策”:由软件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勾选。

15.第15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领域表》中选择所属领域填入本项。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领域表

(一)高性能处理器和 FPGA 芯片; 一、重点(二)存储芯片; 集成电路(三)智能传感器; 设计领域 (四)工业、通信、汽车和安全芯片; (五)EDA、IP 和设计服务。 二、重点(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软件领域 开发支撑软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处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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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 (三)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 (四)新兴技术软件:分布式计算、数据分析挖掘、可视化、数据采集清洗等大数据软件,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人工智能软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软件,超级计算软件,区块链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云管理软件,虚拟化软件。 (五)信息安全软件: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密码算法、数据安全、安全测试等方面的软件。 (六)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面向党政机关、国防、能源、交通、物流、通信、广电、医疗、建筑、制造业、应急、社保、农业、水利、教育、金融财税、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节能环保、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地理信息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 (七)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 (八)公有云服务软件:大型公有云 IaaS、PaaS 服务软件。 (九)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 50%):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电子医疗器械、计算机应用产品、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及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相关软件。 16.第16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十免(免税)”时,本行无需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本表第16行与A107040表行次对应关系表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 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的企业) 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13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选择适用优惠方优惠政策 式代码 原政策 原政策 原政策 原政策 原政策 原政策 原政策 120 210 220 210 220 210 220 减免方式类型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A107040对应行次 6 9 9 10 10 27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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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原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原政策 原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120 110 120 210 220 210 220 900 120 110 120 300 800 120 110 120 300 800 120 110 120 120 110 120 120 110 120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 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十免(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五免(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五免(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企业二免三减半(免税) 企业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 26 28.4.3 28.4.3 27 27 28.4.2 28.4.2 28.4.1 11 28.4.4 28.4.4 28.4.5 28.4.5 13 28.4.9 28.4.9 28.4.10 28.4.10 15 28.4.8 28.4.8 16 28.4.7 28.4.7 16 28.4.6 28.4.6 1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的企业) 16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28纳米的企业) 24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5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新政策 原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原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330软件企业(软件企业) 340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 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 500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 600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 新政策 新政策 原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原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原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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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10

境外税后所得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 境外境外享新增境外直接投受免税资相对应的股息政策的所得 所得小计 行次 股息、国家分支红利(地机构等权利息租金区) 营业益性所得 所得 利润投资所得 所得 直接特许财产缴纳权使其他转让小计 的所用费所得 所得 得税所得 额 境外分支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 机构调整对应境外调整间接享受收入分摊税前 的相负担税收扣除与支关成的所饶让小计 所得 的有出纳本费得税抵免关成税调用支额 税额 本费整额 出 用 境外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所得 所得 纳税调整后所调整分对应的得 摊扣除纳税纳税调对应的营业境外所股息境的有关调整整后所股息所利润 得税额 外所得成本费额 得 得 税额 用 2221 (19-20+21) 1 2 3 4 5 6 7 9(2+…8 +8) 10 11 14(9+13(10+12 10+1111+12) ) 15 16 18(14+1517 19 -16-17) 20 23 24 25 26(22+24)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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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包含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税后所得。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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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10.第19列至第26列“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填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11.第19列“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已计入本年利润总额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

12.第20列“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本年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

13.第21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收入、扣除等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14.第2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9-20+21列的金额,若为负数则填0。

15.第23列“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本年营业利润按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包括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新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税额,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6.第24列“对应的股息所得”: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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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7.第25列“对应的股息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从其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新增直接投资所对应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缴境外所得税,包含如下:

一是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是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

三是享受了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给予的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18.第26列“境外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小计”: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20〕31号规定享受免税的境外所得金额,金额等于第22+24列。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5.第22列=第19-20+21列。当第19-20+21列<0时,第22列=0。 6.第26列=第22+24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3列各行-第23列各行-第25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3列合计-第23列合计-第25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4列各行-第19列各行-第2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4列合计-第19列合计-第24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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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8列各行-第26列各行=表A108000第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本表第18列合计-第26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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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2+3)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6+7+8+9)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四)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项目 金额 11 四、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4-5) 12 13 14 15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构分摊比例)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三)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16 五、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17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 18 七、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7+10+12+15+16)×40%×减征幅度] 19 20 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 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18-19) 21 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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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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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9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余额。

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

14.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5.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6.第16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余额。 17.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合计金额。

18.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应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本行填报第7+10+12+15+16行×40%×减征幅度。

19.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总机构所在地本年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2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填报总机构所在地年度因优惠需调整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金额。本行填报第18-19行金额。

21.第21行“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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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第17-20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5.第13行=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6.第14行=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7.第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10.第18行=第7+10+12+15+16行×40%×减征幅度 11.第20行=第18-19行。 12.第21行=第17-20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0第36行。 8.第20行=表A100000第37行。 9.第21行=表A100000第3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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