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31日 修订日期:2018年10月1日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负责诊疗,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科室。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会诊。严禁相互推诿、扯皮。
(三)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四)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记录。
二、急诊首诊负责制
(一)一般急诊病人,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由急诊室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
(二)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首诊医师应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并通知科主任及医疗管理部门或行政值班室,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当调集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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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四)急重危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的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五)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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