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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合同的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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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合同的承诺函

放弃购买承诺书

本人和为夫妻关系,承诺自动放弃购买的购买权,请 贵部门拆消该房备案,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本 人全部承担。 此 据 放弃人: 放弃人配偶: 自愿放弃承诺书

本人是 小区—栋―单元住户,今日我自愿

放弃中国移动所有用户权益,其中包含等相关活动权益, 未来三个月都无法参与中国移动所有营销活动并对此无任 何异议.承诺人:时间:——年——月—日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经历过艰 苦的求职后,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小林碰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内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 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 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小林怕自己的正当 权益受到侵害,就问公司,如果不签行不行?公司方面回 答说,不行。小林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求职衔接,就签 下了这个承诺书。在实际工作当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 况:

1、 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甲方实行 每日8

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 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而实际的工作时间是一周六 天制,每天8小时。共计:

6*8=48小时。

2、 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甲方按期为乙方 向国家

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于 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

那么,员工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具 有法律效力吗?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合法吗?本期劳动关 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分析: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小林签下的承诺书是无 效的,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是否合法是要看承诺书的具体 内容的。具体就本案,该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 中违反加班和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属于免除了用人 单位的法定责任,剥夺、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该承 诺书是无效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类似规定:“下列劳 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 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 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 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 行为。

从小林的情况看,小林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 程中,如果小林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 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林违心签下了承诺书。易才劳 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在这一点还违反了签订 劳动合同的协商 一致原则。

在加班法律规定上分析,小林的单位违反了《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小林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 8小时的工 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社会保险的缴纳角度分析,《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和各地的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中,都非常明确地表示社 会保险的缴纳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该用 人单位的观念并没有理顺,在成本意识中剔除了社会保险 这一块,而将其视为正常开支之外的额外负担。易才劳动 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应该确立这样的观念:社 会保险,和工资一样,是企业运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

对 员工和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员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可以要求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得不偿失的。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林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属 于无效合同条款。但该承诺书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 款的有效性,由于该无效条款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 因此该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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