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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行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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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行为具体要求

1 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并负责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2 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按规定签订合同,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工程资料的套数、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

3 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4 按规定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5 不得明示、暗示或以“优化设计”的名义等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 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用图,重大设计变更应报送图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施工,在施工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含消防)。

7 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8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9 下达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含消防)任务书;将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防治费纳入工程造价;在组织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时,将裂缝、渗漏防治、消防等质量常见问题进行专题会审。

10 按规定组织对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1 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2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并出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依法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及抽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3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14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5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将工程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单独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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