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镇委员会 20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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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原则上,5人以下(含临聘人员)的部门可配1名正职干部,6-10人(含临聘人员)的可配1正1副,10人以上(含临聘人员)的可视情配1正2副;已超职数配备的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消化。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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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提拔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担任中层副职一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㈡ 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㈢ 身体健康。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七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人事方案,报镇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对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需征求镇纪委、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㈠ 沟通方案。在人选酝酿基本成熟后,部门分管领导与镇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方案,报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进入下一程序。
㈡ 民主推荐。参加中层干部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主要有:一是所在部门全体干部;二是相关村(居)及镇直单位5名左右的负责人。民主推荐得票率应达到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50%及以上,才能作为考察人选。
㈢ 组织考察.对民主推荐产生的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成员至少由两名中共党员组成,结束后必须形成考察材料,由考察人签名对材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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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任前公示。镇组织部门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上报镇党委。
㈤ 审核备案。镇组织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镇党委研究通过。
㈥ 任免。镇党委对中层干部任职进行发文,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自镇党委研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轮岗交流
第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需要,镇党委可将镇中层干部跨部门交流。
㈠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中层正职干部应轮岗或交流.
㈡ 工作性质特殊或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轮岗交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㈢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一般不再交流.
第四章 培养
第九条 要加大对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 ㈠ 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锻炼选拔干部,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对中层干部的培养与任用要有中长期规划,并形成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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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对镇机关优秀年轻干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线锻炼,今后拟提拔担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具有乡镇或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条 镇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转任: ㈠ 在同一职位(岗位)任职10年以上的; ㈡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㈢ 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工作的; ㈣ 因工作需要的; ㈤ 其他情形需要转任的。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㈠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㈢ 出国(境)期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 ㈣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㈠ 被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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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㈢ 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㈠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镇党委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镇党委组织部门,镇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㈢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 责令辞职,是指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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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中层正职待遇.每月实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在每年考核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中层副职待遇参照中层正职80%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镇机关中层正(副)职年底实行集中考核(考核方案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中层干部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的各项规定、纪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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