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进步是指法律的合理性,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科学技术是推 动法律进步的历史力量。从逻辑上说,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揭示了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基础;因果关系问题为我们从“合规律性”方面理解科学技术对法律进步的作用提供了思维视角;二者在终极意义上的一致性则说明了它们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具体作用可以从、法律本体、法律运行三方面进行探讨。就而言,科学技术是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有力杠丰卜,当代科技发展为保障提出了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力地推动着法律进步;就法律本体而一言,科学技术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推动了法律文化的进步,科学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法学领域中:就法律运行而舀,科技发展不断推动着立法、司法的科学化并导致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关键词:科学技术:法律进步:作用;历史;逻辑Abstract The progress of law means the rationalism of law, that is to say, it's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rity and aim.S&T is the historic strengthwhich promotes the progress of law. In the view of logic, the Marx'ssociety structure theory promulgates the basi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S&T affects the progress of law; The causality offers a visual angle forus to understand the action of S&T on the progress of law rfom theaspect of "be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rity". The continuity ofS&T and law in the ultimate goal exposes they are the important waysto realize human's freedom and full-scale development. We can inquireinto the concrete action of development of S&T on the progress of lawrfom three aspects: human rights, the noumenon of law and theoperation of law. In terms of human irghts, S&T is the importantpremise and lever for human irghts' emerging and development. Thedevelopment of modern S&T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new problemsfor the guarantee of human irghts, and th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promote the progress of law forcefully; In terms of the noumenon oflaw, S&T enrich the content of legal regulations and promote theprogress of legal culture, and scientific methods are widely used in lawdomain; In terms of the operation of law,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S&T promotes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to be more scientific andresults in the objectiviyto f legal responsibiliyt.Key words: S&T; the progress of law, action, history; logic目U舀科学技术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最高意义的力量。当今世界,以信息技 术、生命科学等为先导的科技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推动人类社会的加速发展,这其中就包含了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纵观人类社会法律进步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这是一部科学技术发展下推动的历史。因此,深入地探讨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发生作用的原因、机制、表现形式,更好地理解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理应成为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目前我国社会科学理论界关于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问题的研究有所欠缺。 198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第一次将“法律与科学技术”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这表明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大和对当代中国现实问题的关切。此后,诸多法学教材,尤其是法理学教材中虽然涉及“法律与科技”这一问题,但是这种讨论并不深入①。据笔者初略统计,目前我国对于“科技发展推动法律进步”这一问题进行过较为详细研究的仅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赵震江教授和朱苏力教授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倪正茂研究员,此外,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也涉及到这一问题。在这些学者的著作中,法律与科技的关系和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道德等的关系,尽管在一些细节或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基本结构大同小异,都侧重于宏观的阐述。如,认为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有影响和需求,科学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律实践当中;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调整、保障作用等②。而且,这种研究着重在后半部分即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对于作为整体的科学技术对于法律到底发生了哪些影响,科技发展为什么以及怎样推动法律的进步,则缺乏系统、深入、全面的研究。这不能不说是目前我们国家法学或科技哲学、科学社会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缺憾。因此,为了完整准确地揭示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本文拟作以下一些 工作:首先,阐明法律进步的内涵,然后,在此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 出发,采用历史’ J逻辑分析的方法,从社会结构理论、因果关系、终极目标三个方面探讨科技发展对法律进步发生作用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制,并从科技发展对 ①例W.高教出版社1944年版《法ty!学》有n'rIm i Y},构如下首先讨论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川,UP,对。_法和二]法的作if), 161!二11论汰律对+I学技T hh影响,包括法律对科技发展的规制、组织管理等②一,,I然米苏力教授4 !liwlJ的《)、‘护与科!< i"1题的法理学重构》义为我们从I*I果关系方面理性地探讨__者的关系提供riu 4的思维视角.、法律本体、法律运行三个方面探讨科技发展推动法律进步的具体表现。最后指出,目前我国法律中的科技因素不是太多,而是远远不够,法学界、法律界应当多一些对科学技术的了解和关心,多一些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吸收。鉴于科学技术与法律所涉及的范畴较大以及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本文不敢 奢望对所涉及的问题给予解答,只是抱着一种迎接挑战的态度进行尝试性探索,抛砖引玉,一抒己见。一、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历史与逻辑探讨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普遍联系” 的观点,即认为世界万物之间有普遍的联系,因而科技发展必然会对法律进步发生作用,而还要分析、深究科技发展为什么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推动法律进步。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对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关系进行历史与逻辑的分析,以完整把握二者的联系。1.法律进步的内涵“进步”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乃至各门学科中经常使用。“进步”作为一 个具有褒义,用于赞扬和肯定某种行为、事业和事物变化状况、趋势的词,对于其词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辞源》将其解释为“向上或向前”,①《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进步:(人或事物)向前发展,比原来好。”②在西语中,英文progress,源于拉丁文,由pro(前)和gress(走)合成。山此可知,“进步”一词最基本的含义是“向前(走)”。对于“进步”的内涵,具体来说,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知识和 智力的发展,也就是说,“进步”首先被看作知识和智力领域中的事情。人类知识的积累增长和智力的发展,是进步观念最初具有的内涵,正如L・劳月所言的,进步主要是指“认识上的进步,即科学在智力追求方面的进步”③;其次是表现为人性的完善。通过不断改善社会生活状况使人们享有更多的幸福,追求自由、平等、正义、主权在民;再次是走向自由,在这一层面上,“进步”己经进入了社会伦理政治生活领域,成为“善”的概念;最后,“进步”意味着征服自然。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采集一狩猎社会、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就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一个征服自然能力不断增强的过程。“进步”概念在本质是与“合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的。“进步”的观念, 是在近代崇尚科学、清楚明白的思考和逻辑推理,理智的行动和生活的气氛中发展起来的。“进步”首先是一个关于科学知识的概念,而科学知识正是理性产物的表现,其增长、发展由人的努力所致,所以进步始终与理性相联,或者说就是一 个理性的过程,是一个通过普及科学知识,提高民众智力,弘扬理性的过程。近代以来,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及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人们从自然科学中得到}YiF源合Ll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70 9;=: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59 413)l关1L・劳丹:《进步及7G问题》,华夏出版f I 1990年版.第2火。充分的知识和理性的力量代替了神的权威,这成为人们“进步”观念的支撑点。尤其是在19世纪的欧洲,理性主义者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外部世界的控制过程中,以工具、技术和自然科学的兴起为标志,人的驾驭自然界的能力得到了空前发展,作为人类自我控制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形式和国家机器日趋严密,更使人们对理性充满了自信。马克斯・韦伯就说过,“我们的时代,是一个理性化、理智化,总之是‘世界祛除巫魅’的时代。”①人类征服自然的成功,人类社会的进步,便是理性发挥作用的最好表现。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律进步的本质即是法律理性化,或 者说是法律的合理性。其内在构成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合乎人的需要,即合乎作为历史创造主体的人民群众的需要。因为作为法律的存在,从最一般意义上来说,它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任何客观事物,如果不与主体相联系,不与人的价值需要相联系,就无所谓好坏、优劣、善恶,也就不存在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二是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即合符生产力及其决定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和法律自身的可行性规律。因为法律是客观必然与主观自由的共同产物。一方面,法律是否存在,怎样存在、发展,自有其客观的根据和必然;另一方面,法律的直接内容又是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的合理性,即是合价值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在讨论法律合理性时,我们不能不考虑韦伯对法律的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 性的论述。韦伯认为“现代化”为人类社会普遍经历的一次“理性化”过程,对此他在《经济与社会》一文中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实体为例进行了论证。形式合理性(或者叫工具合理性),是指法律应该成为系统化的规则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推理或数理逻辑,要注重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方案。而价值合理性,是指法律应该对实现某些价值目标(如伦理、审美、宗教等方面的信念所确认的价值目标)的合理性。对于这种合理性的确认,我们不考虑法律达到这些目标的代价、条件、可能性,只考虑法律与这些目标之间是否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对于形式理性化而言,这是近现代法律最为重大的进步,它小仅意味着在法律的形式方面排除了这样一些“不能根据理智监督的手段—例如采用神谕或其替代物”②,而且在实际的运用上,废除了“具体的个案的评价”,使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成为对行为进行评价所依据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前提。川fr,l自姚车毅:《论进步观念》, 中国fl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 4:州t I’ ,克斯・韦们:《经济与引会》,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02 1h因此,法律的进步实质上是法律的合理性,即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 法律的合目的性,即符合国家的需要,更主要的是符合社会的需要,即为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法律的合规律性,则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联系。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力地推动着人们对立法、司法、法律进化、法律传播等方面规律的认识,将法律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有机统一了起来。2. 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历史关系在上面我们讨论了法律进步的内涵。现在我们回顾历史,简略地分析历史上 各个时期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以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我们会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法律文明的发达史,就是一部科学技术不断推动下的进步史。西方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当时,“在法学认识的客观方面,各种形式的法律(成 文法或习惯法)发展为复杂而广泛的整体,成为社会的基本制度和文明现象:在法学认识的主观方面,即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能力和作为这种认识成果的文化达到相当高的程度。”①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术语,这与我们现代自然科学最基本背景中的一种观念即“自然的法则”是一致的,或者说有着共同的渊源。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有规律和秩序,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有它们先前确定的整合秩序,这个整合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有待于我们用智慧去发现。“正如人世中的立法者颁布成文法而要求人们遵守一样,最高的造物主天神也设置了一系列法规而要求矿物、晶体、植物、动物及运行在它们的轨道上的星辰遵守。”②这种自然法的观点对西方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法学家享利・梅因就曾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③在古代中国,法律与科技的联姻也己经出现。度量衡的统一,夏历的推厂, 都是法令施行的结果。至于冶炼营造,兴修水利、田亩税赋计算〔如《田律》、《九章算术) )等,都有严格的技术法式,这对古代中国的发明创造和经济发展无疑是有益的。公元五世纪到十五世纪,是欧洲中世纪的黑暗岁月。宗教是国家的宗教,国 ①张文显:ago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年版,第12页.②〔英1李约瑟:(中华科学文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③!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页家是宗教的国家,僵死的宗教信条成了最高的法律,科学不得不成为神学的碑女。宗教法条野蛮地摧残着一切与教义不相符的科学,从而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沉重栓桔,以至于后来布鲁诺、伽里略、维萨里等一代科学家,他们提示了自然科学的真理,却在封建法律中身陷图圈,悲惨地结束了人生。然而,科学并没有泯灭,技术也没有止步不前,科学技术最终要冲破神学的 壁垒,走在时代的前列。自从哥白尼发表《天体运行》这一科学摆脱神学束缚的宣言书后,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在西方开始诞生。人类科技意识的觉醒,文艺复兴所造成的文化氛围,以及对古罗马法的研究,促进了西方科技进步与法律发展的结合。科学技术的成果需要法律保护。1474年,在商品经济和世俗法律发达的威尼斯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此后,英、美、法、德、俄、日也相继确立了专利制度,①由此开创了法律保护科技发明,促进科技进步的先河。此后,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创造着崭新的人类活动领域,引起新的社会关 系产生,要求法律加以调整。如蒸汽机的发明、使用而使铁路运输迅猛发展,由此产生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要求、铁路用地、铁路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人员和货物运输安全和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有些国家叫做铁路法。其他如电力、无线电通讯乃至核能、航空交通等方面也都有类似的情形。这些法律,都是在科学研究探索者的足迹后面建立起来。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给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立法、执法、司法)提供新的观念和新的手段口由于科学研究的发现,人类不仅揭示了自然、社会现象,发现了这些现象的机理、运动规律,而且找到了它们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意义。比如放射性光束的发现,导致一系列基于这一发现的实际应用(如示踪、定位、测年、控制、医疗、测试、透视等等);同时,当人类认识到了放射性的有害方面成为社会问题时,又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制订出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和核废物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是这样一步步推动着法律的进步,使法律既符合人们自身的需要,又符合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3. 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内在逻辑探寻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内在逻辑,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科 技发展为什么会推动法律进步,二是科技发展是如何推动法律进步的。前一方面是理论基础,后一方面是作用机制。O1 1474年威尼斯颁布专利法,1623年英国颁布垄断法,1790年美国颁布专利法,1870年德国和颁布专利法,1885年日本颁布专利法6(] )科技发展推动法律进步的理论基础科学技术发展为什么会推动法律进步,使法律既合目的性又合规律性,更好 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满足法律自身的规律呢?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探寻答案,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二是因果关系的理论:三是人性的完善和人的全面发展。①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科学技术是推动法律进步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并没有明确提出科技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关系,但是马克思关 于社会结构的基本理论却从哲学高度解决了科学技术发展与法律进步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框架包括这些要素:生产力、生产关系、 生产方式、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所谓生产力,是指人们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一定的劳动手段改造自然的能力,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力是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组成的统一体。而生产资料和劳动者都是和一定的科学技术密切结合的。马克思在研究了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然科学与生产力相互关系的新特点后,最先指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社会的劳动生产力,首先是科学的力量”。②马克思在一系列关于生产力的论述中指出:社会生产力不仅以物质形态存在,而且也以知识形态存在,生产工具的发明、创造、改进,劳动对象的革新、利用,都离不开科学技术,劳动者也只有掌握运用科学技术,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范畴,而且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更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科学技术是首要的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和人类历史的最终决定力量,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发展了,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的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f的便是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而法律则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在形式上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实质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者说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法律的产生、发展、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的,1tfj这其中科学技术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当前新技术的背景下,科学技术大大地提高了人们认识和改造 ①《马兑思Vd,格断全饭》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1页.②同匕,第217页世界的能力,在推动生产力自身发展的同时,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新的法律需求。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联系历史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紧密。②因果关系的理论: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对事物之间因果关系有了正确 的认识因果关系是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在法学上,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加害行为是否引起了危害结果,引起了哪些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否由加害行为引起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用也体现在因果关系上,它使人们对事物之间,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有了正确的认识。因此,人们认为“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引起的对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通过对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的影响。”①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问题。中国古代文献《尚书・梓材》有这样一条记载, “奸究杀人,历人宕”;意思是说歹徒杀人与过往的行人无关。这一记录看起来 很简单,但是仔细琢磨起来,却可能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变化,而这一实践变化的原因就是由于人们对歹徒杀人问题上的因果关系有了一个重要的具有转折性的判断。很可能,此前,歹徒杀人时,路过的人会受到处罚。这种做法今天看起来当然很荒谬,但是古人无法如同今人那样科学地确认事件的囚果关系,他们很可能认为这种杀人行为的发生与过往行人有着某种神秘的联系,从而对因果关系判断错误。此后,由于在经验基础上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追究和发现,这种虚构的因果关系被逐渐从人类生活中排除出去,一种以经验观察和验证为基础,在我们今天看来是真实的因果关系逐步确立起来。与此类似,在占代世界其他国家,也存在这样荒谬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制度,例如:如果树木、动物、对人造成伤害,就会对它们进行惩罚;又如西方中世纪,当瘟疫流行或出现天灾人祸时,往往会一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指控他们搞巫术,将这些人流放。②古代这种以神判、决斗等方式来分配刑事责任的做法,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当然,引发这些法律制度进步并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同时也 包括社会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一个重要例子是在损害相互性问题上的因果关系,比如在因相邻权而发生的侵权纠纷。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现,如果一家工厂 ①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②参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2页的机器噪声影响了隔壁医生的诊断工作,许多人习惯于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是厂家伤害了医生,因此应由厂家承担法律责任,厂家应当搬迁。但是,在大量的司法案件中,法官发现并确认了,这类伤害实际上带有相互性—如果一味要求厂-家搬迁,实际上就剥夺了厂家自由使用地产的权利以及由这一权利带来的收益,从而给厂家造成了损害口因为按照边际原则,这里的伤害无论是对哪一方来说一一都是双方造成的。因此,法官并没有用人们习惯的简单的因果关系来处理这一问题,而是采用经济上的财富最大化的进路对这种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配置,这就涉及到法律制度的设计问题。此时,立法者必须仔细界定和分配权利,以使交易费用最少,效益最大。正如科学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要通过技术这个中介一样,科学的因果 关系对法律的影响可能会受到某种,这往往是因为受到与科学相联系的系列技术的,或者说是技术上无法保证这种科学因果关系的确证和测定。特别是在某些复杂的因果关系中,由于专门技术的缺乏或可靠性不够、效率不高,因此科学因果关系就会受到很大的。以证据技术为例(或许是最典型的),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传统司法制度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弊端,造成如此多悲剧发生。例如,在古代,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往往被视为最重要的证据(甚至一度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此刑讯逼供被大量使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可靠、可信的刑事侦察技术,没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笔迹鉴定、没有其他获取或记录物证的技术。因此,当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发生后,法官为了尽快发现违法犯罪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惩罚,震慑其他可能的违法者,往往会在一定程度内允许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被当时社会作为通过司法发现事实、证明司法判断正确的一个手段”,①其结果必然会是冤假错案不断。近代以来,随着实证科学和相应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己经大大影响和改变 了法律制度,更使人们对事物因果关系有了正确认识。所以,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就曾说过: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②③终极目标的角度:科技发展和法律进步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人的或者说是人的自由①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②"The Parth of the Law", 10 Harward Law Review 457 (1897). P. 469法律的价值目标包括这些:自山、正义、效率、秩序、、民主、法治等 等。根据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关于人的和自由的观点以及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可以把这些价值目标分为三个层次:自由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价值,是终极性、目的性和最高的法律价值;第二层次主要是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法治、秩序等,这些价值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从属性的和解释性的;至于第三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基本、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等,他们又从属于第二层次法律价值。自由,是指“人在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达到统一的状态下进行思考和行为选 择的范围和能力’,①。自由意味着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也就是,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由于规律的发现,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另一方面,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主体要走向主观自由,还应与规律融为一体,顺应客观规律,克服各种偏见和短视。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排除人的全面发展道路上的障碍,步入自由王国,而科学技术的发展,正是实现这一过程的必要条件。与人类产生的历史(大约有300万年)相比,科学产生的历史(仅有400500 年)是短暂的。在近代科学产生以前,人类的活动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无论是在自然还是在社会面前都处于一种被动地位。但是近代科学产生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在物理、化学、生物、数学等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人类展示了从未有过的美好前景;社会科学的发展,使人们对社会发展的规律,对自己的经济生活,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有了科学的认识,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主体的地位得到充分的肯定。与此同时,科学探索活动中所孕育出的大胆假设和自由创造精神,进一步鼓舞和召唤着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当科学技术的光芒照亮整个大地的时候,人的内心世界也随之扩大了自由的领域,宗教禁锢、封建、野蛮残酷的阴影在整个社会包括在法律领域也随之消散。综_ 匕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从经济基础层面揭示了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进步的作川,因果关系问题为我们从“合规律性”方面阐述了科技发展推动法律进步提供了思维视角,科学技术与法律进步在终极意义上的一致性说明了它们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卜酬洲尸:《块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flF 2000 ;1 }4. >A 29 b_(2)科技发展推动法律进步的途径 科技发展如何推动法律进步,我们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探讨,一是科技发展通 过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促进法律的进步;二是作为反思科学技术的哲学观念,科学主义的产生,对于促使法学作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出现在人文社会科学当中产生了重要意义:三是科学技术通过对法律的概念、规范、方法等的作用推动法律进步。①从人类文明的角度说,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杠杆,法律作为人类文 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是随着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进步的。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①科学的出现在人类的提升过 程中,也许是继物种上的提升之后最重要的事情。阿基米德的以一个支点就可以“翻转整个世界”的“杠杆”,无疑是科学技术的同义语。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杠杆,科学技术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的总和,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 的成果。人类社会从最初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农业耕作到文艺复兴的近3万年时间内,文明的发展在质上是极其缓慢的。人类文明的真正显著变化是从十六、十七世纪的科学开始的,它使得人类获得了新的发展的可能性—直接提高社会生产力。科学吹响了人类文明大踏步前进的号角,此后由于科学引发的工业一下子震撼了整个世界,并摧毁了古老的封建社会,创造了一个崭新的文明社会,使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不断迈入新的水平。人类文明所经历的“石器—青铜器—铁器—蒸汽机—电动机—原子能和电子计算机”的发展,既是人类物质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标志。现代科学技术所创造的生产力,使社会物质生产的各个领域的面貌为之新。科学技术在推动着社会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在推动着精神文明的进步。 科学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求真、求实的精神。它要求用客观事实,用观察和实验的结果,去判断一切是非真伪。因而从这种求实精神出发,1V自然地散发出一种反传统、反权威的批判精神。这种批判精神、实证精神同理性精神、逻辑精神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人类科学精神的主体。于是,从启蒙运动1F始,科学逐渐战胜了宗教,也取代了宗教所给予的人们的信仰和精神力量。IF如马克思、供格斯所说的,科学是一种最高意义上的力量,不仅通过蒸汽机和电力的机4公囚断川义尖》讹3卷,商务印书馆1979版,第56奥。轮,撕毁了一个又一个封建王朝,还在精神上征服着造物主的领地,攻克一个又一个顽固城堡,驰过一个又一个精神王国的废墟。在科学技术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法律作为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随 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纵观世界法律发达史,无论是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律,还是古希腊、古罗马法律,以及近现代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都是在当时经济繁荣、科学技术较为发达地区产生的。作为人类的一项杰出的精神成果,法律往往集中而突出的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文明的进步,固然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但是,法律也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的研究和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推动着法律文化的进步。科学技术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法学领域,立法、司法不断趋于科学化,这些都是法律文明发达的表现。②从法哲学观念说,将“自然科学看作人类知识的典范的”科学主义,对于 法学成为一门社会科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作为一门严格意义r的科学,准确地说是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是科学主 义的产物,是近代自然科学繁荣的结果。社会科学是关于人类关系的学科,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人类学、心理学、人口学等,它不同于对人类思想、文化、价值和精神表现进行研究的人文科学,更不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包括法学)成为一门学科并使之成为一门科学,是相当晚近 的事情,一个重要原因是科学t义作用的产物,是在社会科学的实证化进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在人类知识的科学化进程中,对自然、对社会、对思维和对人自身的认识一开始处于大体平衡的状态,但近代以来,对自然的认识获得了长足的优先的发展达到了科学化水平。自然科学率先作为相对的科学,从哲学体系中脱胎而出,形成了自己具有独特对象、范畴和方法的科学体系。自然认识的科学化以及自然科学的形成’。发展,改进了人类知识的基本内容和总体结构,其突出标志则是形成了以客观附、实证性、精确性为主导原则的科学观念和科学方法,科学主义逐渐成为种钧学思潮,“科学成为人类知识发展的神圣目标和绝对标准”。①科学主义信仰“科学是合乎理性的,科学知识是客观的、程式化的事业,相信科学和科学方法可以推广至一切领域。”②其他各类知识和各种学科包括法学要成为一门科学,或者要被人们认定为科学,就要看其是否符合这种自然科学标准,只有通过这种严格的“科学资格”审查和检验,才能取得进入科学殿堂的“入场券”0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形成了人文社会科学发展中的科学化或叫“实证化”倾 向,对此德国哲学家孔德和法国社会学者斯宾塞作出了贡献。孔德认为,科学的任务是拒斥那些既不能证实也不能推翻的形而上学问题。社会科学要成为实证科学就必须从形而上学和科学中划分出来,成为的学科。斯宾塞则力图在生物有机体和社会超有机体之间建立某种组织原理方面的可比性,深信可以借助研究生命有机体的功能方法去研究社会超有机体。尽管此后科学主义思潮多有发展演变,但其客观性和实证性却一直是社会科 学研究中以分析的、经验的、定量的、客观的方法为特征的科学主义思潮的基本硬核,并逐步扩展到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法学为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像自然科学一样成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其标志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是西方一个显要的法学流派。尽管这一学派因为只重 视权力不考虑道德,一度成为法西斯法律辩护的理论工具,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视为“西方科学法理学的经典”。。在英国,这个学派的理论一直是法律院系法理学的主要派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立者奥斯丁于1832年发表《法理学范围之确立》一文,其目的就是将法理学置于一个系统的科学的基础上,把法理学构建成类似当时政治经济学那样的科学。也就是说,首先,他要将法理学建立一种经验的和实证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可以借助于心理观察和社会考察得到确证;其次是要将法理学建立成种逻辑性很强的科学,要把握研究对象的普遍特征,以一种符合逻辑的方式加以表达。因此,无论是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奥斯丁,还是以后的哈特、凯尔森、拉兹、麦考密尔等人,一般都主张:法律是一种命令或规则,判决可以从事先确"I.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实际上设定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保持分离,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是一个相对独武汉人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火IK的本质’,《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四期.d1厂冲.武汉人学出版社2000年版.讹1 41①欧M康《人文于}会科带钧半②参见曹志平、邓月③李柞林、徐爱祠《价VIi h!立的体系,法律的存在和范围可以通过一定检验标准加以客观的确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成为一门科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并不是 偶然的,它是以人类现有的文明作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这其中就有科学主义的深深的烙印,有着19世纪科学技术繁荣的背景。正是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的巨大发展,既为人文社会认识的发展提供了对象性前提和强劲的动力,也提供了极为有效的科学背景和方借鉴,促使人们对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也向着客观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③从法律的具体表现来说,科学技术通过推动、法律本体、法律运行等 的发展促进法律进步。科学技术在这一层次上对法律的作用,是科学技术在人类文明层次、法哲学 观念层次对法律作用的具体实现。因此,在这一层次我们展开的讨论,原则上体现了在上述两个层次科学技术发展对于法律进步的作用机制。下面我们就具体阐述科学技术对、科学技术对法律本体、科学技术对法律运行的作用机制,以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上把握科学技术对于法律进步的意义和作用。二、科学技术发展对的作用我们首先看科学技术发展对的作用。这是因为权利是法律最基本的概念,而是基本权利的核心,是最典型的基本权利。I .在法律中的地位是法哲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 在许多法学、政治学和哲学著作中,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社会保障等。尽管关于人的权利的思想,早在古希腊就已萌芽了,但是近代法律学说是在17, 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naturalrights)的武器,举起了“天赋”(rights-in-born)的旗帜。例如,格老秀斯作为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是人的理性,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把人的生命、躯体、自由、财产看成是人的不可侵犯的天生自然权利。此后,经洛克、卢梭的阐述以及一系列资产阶级的法律文件的颁布,如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宣言》,1789年法国《与公民权利宣言》,法律开始逐步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对于的定义,人们的解说不尽一致,我们在这里可以参考由联合国委托 编写的一本宣传资料中所说的:“的概念有两个基本意义。的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来自每个人的人性中所具有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据社会—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法律产生过程而制定的”,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把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均包括在内,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探讨在法律中的地位这一问题是,我们必须从权利这一概念入手。我们 知道,法律是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最基本的问题,那么权利和义务何者又是更根本的概念呢?我们认为“权利’,是法律结构的核心和基点,是权利创造义务、限定义务、牵动义务,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这是因为:第权利更准确地反映了法的主体性。法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一定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社会调整机制,人与法的关系是F体与客体的关系,人既是法的实践主体,又是法的价值主体,人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川!英{利吐・策文:《:问题lin案》lJ务日川或tf馆1990年版,第57臾性,具有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这‘四自二主性’在法律、法律关系、法律实践中突出地体现为权利主体性”。。衡量一个人,一个组织是不是法律的主体,首先是看他们是不是权利主体,只有权利主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主体。第二,权利更真实地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法的价值属性主要是通过权利范畴才能实现,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更是权利为本位的社会(right-oriented-socieyt) ,法律赋予人们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而不再是像前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由此可见,权利是法律最基本的概念,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 度,可以将其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他们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人生而有之,不可剥夺、转让、规避,而,就是最典型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基本权利的核心。这是因为,首先从的名称来看,顾名思义,就是人作为人而享有与 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所有人都有的、可享受的权利。其他权利实现的条件可能要高一些,总是要根据自然的或社会的条件,把一些人排除出去,的实现条件却十分简单,只要是人,就应该享有。任何自然的、社会的或宗教的因素均不得成为享受或剥夺这些权利的理由。不是针对某一部分人的权利,而是全体人类成员的权利,最大普遍性乃是的内在要求。其次,从的内容来看,的内容,具体说来包括:①生命权,这是最重要的权利,包括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品的权利:②自由权,既指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也指特定的自由权,例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③财产权,拥有基本财产的利权及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④关于公民个人地位的各种权利,如国籍权、各项民主权;⑥涉及行为的权利,尤其是法治、司法方面;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例如受教育、工作、社会保险、体育、娱乐、健康等力面的权利。上述这此都是人作为人所必须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所以iA是7_)、律概念中作为基本概念“权利”的核心。2.科学技术在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 像仟何权利一 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发展的。的、丈讨《宁少、代学厄畴仙斌》,‘扣国人丫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 41产生,本质上是近代的事情,的大发展,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发展的,这其中科学技术发展的因素不可忽视。因为,“科技发展并非发生于真空,而是与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并对产生影日向。”①科学技术唤醒了人们的意识。思想的提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科学 技术发展的结果。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广大人民是没有做人的真正权利,除了当时少数进步思想家萌发思想外,社会大多数是不懂得自己的应有权利,也没有实现和维护自身权利的物质条件和保障机制。这与当时科学技术落后,人们受神权的束缚分不开的。公元十五世纪以后,天文学、地理学、物理学、化学、医学、数学等自然科学都以新的姿态出现,澎湃于西欧各国。科学发展的过程,就是同神学斗争的过程,历史上许多重大科学成果都是在神权的斗争中诞生的。从启蒙运动开始,科学日益战胜了宗教,也取代了宗教所给予人们的信仰和精神力量。因此,“在资本主义上长升时期,资产阶级重视理性,重视科学。也重视人道,重视,因为两者都是反封建、反神学的有力思想武器”,②资产阶级指望能通过科学的发展实现人类的“自由、平等、博爱”,也即实现人类普遍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在探索自然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世界不是神创造的而是人创造的,科学知识提高了人的素质,提升了人的主体观念,唤醒了人的意识。科学技术发展是资产阶级观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的本质是要求自 由、平等。而科学技术发展正是促进自由平等的有力武器。一方面,17. 18世纪的科学技术的成果使人们坚信,只要掌握了物理、化学的、生物的等等科学规律,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同时,在科技探索活动中所孕育出的大胆假设、自由创造、勇于批判的精神,也在扩展人们内心世界的自由。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地理卜有了大发现,社会产品急剧增加和积累,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而“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部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③但是封建的政治制度却以封建割据、等级制、行为的束缚和特权阻止其进fr自由交换,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决定他们要求封闭、要求垄断,反对开放,反对自山贸易和自由竟争。因此,便成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封建特权的有力武器此时,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观念是人Ins斯'1'.-=-kJcc}4c1Y1}-'1f 4': a1,,. ,计4';=技术发)Kb,知识出版社1997 st-W. 4; 128 }d搏曹J平、哪川、:‘・论科Y I 1 (I": 1" Li‘:《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四期忿义马克思思洛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敬143 F人都有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就是的第一阶段和第一层次。科学技术为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生存权是首要的。自有人类以 来,人们就为获得丰富的物质产品以维持和改善生存条件而奋斗。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从新石器时代到公元初的一万年中,社会产品只增加了2倍左右,公元初到1600年增长了2.3倍,而从1600年到1900年的300年间,由于科学已获得知识形态,社会产品也增长了2.2倍,1900到1965年,社会产品增长速度更快,65年就翻了一番。一位法国科学家曾作过这样的估计,由于科学的高度发展,今天社会三年的财富,相当于上世纪册年的变化,牛顿时代以前三百年的变化,石器时代的三千年的变化。①科学技术发展从量和质的两个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条件,食物、居住、交通、服饰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生活信息化、高效化、自动化,闲暇时间增加,使人们有更多时间和财富来丰富和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还为教育、健康卫生权以及政治权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以政治权利为例,英国是第一个建立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但在后的1715年,有选举权的选民人数仅占人口总数的4.7%,到一百多年后的1831年,选民的比例不但未提高,反而下降到2.5%0" Qg)言论自由仍受到新闻检查的,英国人民的生活条件仍然很差,大众教育没有得到普及,直到19世纪后半叶,英国的保障‘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资产阶级后不能立即实现广泛,而要直到19世纪后半叶各国的保障才有了快速发展昵?探寻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不得不看1 9世纪发生了什么事情。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从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到19世纪己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工业促使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使教育普及和全民医疗保健成为可能,使民主制度获得广泛的基础,使各种自由成为生活的必须。与工业化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的民主化。工业社会的生产者是摆脱全部封建束缚的自由劳动者,这样的劳动者只有在享有尊严和权利,在自己利益得到适当保护之下才能发挥最大潜力。利益的多元化和分散化要求给予新兴政治势力以政治权利,而1830年开始的宪章运动揭开了人民要求政治权利的序幕。“从①参见孔幼真:(论科学技术进步对发展的影响》《政治与法律A 1995年第6期.②李云龙‘问2 Fw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4贡1832年到1928年,英国中产阶级、工人阶级、农业工人和矿工,妇女逐步获得了选举权’,,①其它标志着政治权利的各种自由,如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利,也均是在工业化完成以后‘彻底实现的。表明与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联的事项当然还很多。的实现固然是很 多人斗争的结果,但更重要的是,它是社会发展包括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如果没有科学技术创造的坚实的物质基础,那么,一部分人的所得必然是另一部分人的所失。并不是从其他人手里夺来的权利,而是社会权利资源扩大的结果,社会己经发展到这一步,没有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没有他们的主动性、创造性的发展,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那么社会的稳定和活力都会受到损害。当然,一个社会的状况并不仅仅决定于科技发展水平,还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但是,科学技术发达与否是与的实现程度相适应的。3.当代科学技术发展为保障提出了新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重性,科学技术发展对的作用也不例外。科学技术成 果既造福于人类,维护和促进发展,同时,也危及到了的实现和保障,产生了许多负作用。例如,航空事业的发展,为人类插上了飞翔的翅膀,但是其产生的噪音,却危害人的健康:据统计,噪音高地区的居民死亡率要比正常地区的居民高20%,患肝硬化者要高1.4倍。核能发展,固然能提供大量的能源,但稍不注意,就会演变成像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这样的大悲剧。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减轻了人们的体力消耗,提高了生活质量,但是计算机犯罪、黑客攻击、网络色情也随之而来。比如2000年5月,由菲律宾的黑客制造的“爱情”计算机病毒经网络传播,给全球带来几十亿美元的损失。正如《与科学技术发展》一书中所指出的:“当近来的科学发现和技术 进展为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打开广阔的前景时,这些发展却也可能危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需要持续不断地对其予以关注。”在当前受科技发展影响较大的领域包括:—生命权。能决定或影响出生及死亡的科学( 生物学,医学等)及技术(堕胎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安乐死技术等),乃至当卜争议最大的克隆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即是例证。①李‘龙:《仪权问题概论》.四川人民出版引1998年版..k; 56 J:②嘶明林旧.嘟馒特里:《.川学技术发展》,Au:ILI版剥1997年版,第129臾19—身心健全权。任何人不得受酷刑或残酷的、非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 罚。—隐私权。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对其荣 誉及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但是,各种记录装置、监视装置、摄影装置以及其它基于电子学、光学、声学的通讯技术与新的复制技术的发展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保护隐私的难度。—自由主张及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消息权。而微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 已经改变了实现该权利的方式。针对上述受科学技术发展消极影响比较明显的领域,目前已经引起了国际上 的重视,作为国际社会的反应有:①颁布防止滥用科技的国际文件。既有一般性,如1 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重申的权利,都涵盖了保护生命权、身心健全权、隐私权、消息权。同时也有专门内容的文件,如1943年12月9日联大通过的《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中就有保障生命权免受权利滥用之虞,在《保障人人不受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中对身心健全权的保护,还有许多西方国家对隐私权、消息权的专门立法保护,都充分体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保护。②保证积极利用科技进步以促进的文件。在一般性的《经济、社会与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笼统地提到了国家把科学技术进步用于福利的义务。国家应当通过充分利用技术和科学知识,传播营养知识,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确保环境与丁业}」’仁各方面改善,以实现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身心健康标准。在专门性的《德黑兰宣言》文件中,提出人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的文化生活以及分享科学进步的利益,有享有适合生活标准的权利。( 3)技术监督。技术具有一种控制力,它能够控制它应用于其中的那个领域,尤其是I一种复杂的技术被采用,它就容易支配它自身的需要,并使所有其它需要都从属于它自身。因此,必须由专门的委员会或团体对技术进行持续考察、评侧i监督,探究技术是否服务于它的目的,是否产生出新问题,是否实际上阻碍人们‘I !t}的改善。印度在这方面就吸取了教训。博帕尔((Bhopl)灾难(因毒气外泻致使2。力人中毒的事件)发生后,印度制订了化学意外事件控制计划,对所有潜在的危险化学药品和危险过程进行鉴定、分析与控制,形成一个对约5000个较大的化学生产单位的强有力的监督。④技术评估,早期鉴定与警戒。当一种新技术被引进时,就应该有关于新技 术冲击的早期鉴定和警戒系统,对技术时行定量化的预测、评估、警戒,这些领域主要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如微电子、遗传工程、生物技术和新材料领域。对这些技术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引导生产者,研发者制作更适合于社会需要的产品是很有必要的。⑤增加科学家与工程技术人员社会责任。迄今为止,人们并没有作出充分的 和持续不断的努力去使科研人员认清他们工作的内蕴。尽管作为个人的科学家同社会任何其他成员一样心怀善意,但他们的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蕴含着破坏的巨大可能性。这种破坏性不是一般人能立刻觉察到的,而且就科研人员来说,当他们全神贯注于自己的研究时,却常常看不到他们工作的社会后果,因此,要在科研人员中培养一种关于这些社会责任的意识。如可以将社会责任课纳入高等教育的课程(这正是目前所缺少的),或通过对不同学科运用不同的伦理规章而予以实现,诸如以“希波克拉底誓言”为中心的医学伦理准则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此外,还有以下一些措施以消除科学技术发展对的消极影响,包括科学 的优先权,诸如全世界有50%以上的科学家致力于武器制造,而只有1%的科学家献身于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还包括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和传播。总之,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在很大程度是通过对发生作用的。科学技 术的发展一方面唤醒了人的意识,扩展了内容,促进了实现,另一方面,当代科技的发展为的保障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从而也推动了的进步,使得法律必须增强其控制能力,适应现实社会由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三、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本体的影响 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本体和法律运行的影响,是其对的影响的具体实 现。正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推动着法律文化的进步,以及科技方法在法学领域中广泛运用,’使得能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下面我们就探讨科技发展对法律本体的作用。所谓法律本体是“对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法是什么,不是 什么,何以是此而非彼,法内部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法的存在形式,法的调整机制,法的基本功能。”①主要的法律本体范畴有:法、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权利与义务、法律部门,法律文化等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推动着法律文化的进步,同时也把原本属于科学技术的方法应用于法学领域中来。1、科学技术发展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 ①导致主体范围的扩大 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没有主体,权利义务无从谈起。法律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在法律发展的历史上,主体的范围是一步步扩大的,这其中科学技术的作用不可忽视。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现。国际法的产生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是国家作为近代意义上国际法主体不过二、四百年,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国际法的产‘ 1.,必须要是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关系十分密切,并且逐渐形成一些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的原则,规则—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等,而在加强国家之间联系方面,从17, 18世纪科学技术的大发展起了不忽视的作用。了仁产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工业使大量剩余产品出现,需要在不同地区进行交换,从而导致原材料市场、销售市场国际化,并带动劳工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乃至财务结算的国际化:航海技术的发展,使得地理上的大发现,国家之IBl的交往扩展到了不同洲:“电报、海底电缆和后来无线电的发明,很快便证明需要拟定国际条约草案和作出行政方面的安排,来保证对实现国际及时通讯作出}分重要的技术协作。’,i)此后随着远程动力的实现,①张文'W《法哲学范畴i7fio,中iH人学出版社2001年版, 弟13负②[关p・V・格竺杰:“枝术’9国ILJ,系‘’.《科学学译从》1998年第3期轮船、火车、汽车,飞机等各种交通工具的发达,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国家成为了当然的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更为权利主体带来新的问题,当科学技术能制造出“合 成人”后,就可能发生权利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如现代医学技术,不仅可对皮肤、肾脏进行移植,还能进行肝脏、心脏、肢体等移植,至于人体能够接受多少器官移植,从医学和法律上都是不明确的。如果某个人接受了他的一半以上的器官移植,成为“合成人”,这时,他是否还享有原来的权利,是否仍是原来权利的主体,还是可以享有他人原有的权利,成为他利的主体,或两者兼而有之。这些都是尚未解决而有待研究的法律问题。②科学技术本身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r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促使法律主体范围扩大的同时,自身也成为受法律所保 护的客体,推动了法律保护客体范围的扩大。知识产权法的诞生便是最有力的明证口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演变,与科学技术进步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 进步的速度和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需要和法律支持力度。几千年的农业文明社会之所以基本上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本在于农业社会长时间科技水平低下,发展缓慢。而工业社会,科技不断进步,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从而催生了对知识产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促使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在1474年3月19日,在工业技术比较发达、近代科学技术的发祥地威尼斯共和国诞生了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本城市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一埃改进趋于完善,以便能够使用和应用,即应向市机关登记。本城其他任何人在十年内没得到发明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与该发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①依据此法律,威尼斯授予了不少专利,据记载,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就于1594年被授予专利权。此后,英国于1623年率先颁布了《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而1787年美国则在第一条第8款中规定:“国家有下列各权…...(8)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限时期内的专有权,以奖励科学家及实用技艺的进步。”②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859年太平天国后期,当时杰出的政治家洪仁轩,在其奉呈天王洪秀全的①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②倪正茂:“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的辩证关系”,‘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资政新篇》中,就提出了专利权问题,主张立法以保障知识产权,促进工艺发 明。如果不是太平天国运动不久宣告失败,完全有可能立法以实现洪仁轩的建议。2o世纪下半叶以来,尤其是20世纪so年代以来的现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工 程技术的迅速崛起,引发了以高科技产业蓬勃发展为特征为现代工业。“这是历史上以蒸汽机发明为标志的前工业和以电力技术和内燃机技术为龙头的后工业所无法比拟的”,①知识经济时代对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保护标准国际化,保护水准高程化,不仅扩大了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范围,而且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动植物新品种等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阵营中,连科学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也成为了知识产权大家庭中的新成员,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知识产品。③科学技术的发展把大量原本纯粹属于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纳入法律之中,形成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技术规范这类技术规范广泛出现在环保、卫生、建筑、石化、机械制造、运输、医药 等行业中,既具有技术性,又具有法律性,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同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调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 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针对城市和工业企业分别制定的不同的噪声标准,为防止噪声污染、科学执法提供了准确依据。这里所说的噪声标准,显然是属于技术规范的范畴,是调整城市、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技术操作规程,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技术标准作为法律规范,虽然仍然保持着它们作为纯粹 技术规范的属性,但是它们所调整的已不再仅仅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更主要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人们不遵守这些标准而受到法律制裁,并不是因为他们应对环境、食品、药品承担什么“义务”,而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对他人和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从而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z、推动着法律文化的进步作为文化的一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其他文化的影响。所谓法律文 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①刘剑文:《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①科学技术是人类文化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它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发生、发展具有深刻影响。①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文化进步的影响探讨科学技术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我们可以数学及自然的数学化为例。在历 史上,数学及自然的数学化观念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古希腊时期,数学观念就对民主制度影响颇深。毕达哥拉斯曾提出自然是以数学公式设计的,人们借助于数学,就可以充分地认识自然。“‘数’乃万物之原。在自然诸原理中第一是‘数’理,我们见到许多事物的生成与存在,与其归之于火,或大或小,毋宁归之于数。”②由于“万物皆有数”,所以数学的普遍性、确定性就成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特性。由此推出自然运动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结论。把这种“自然法”引入人类社会,就产生了自然法。由于民主制度是符合自然法的,所以,崇尚理性的古希腊人自然就选择了民主制度。此外,毕拉哥拉斯学派认为,从I到9各个数字包含了不同的哲学含义。奇数3包括1与2以宇宙和谐为形式的协调一致,因此三元成为一切稳定而完美的结构模式,三角形就具有稳定性,孟德斯坞创立的三权分立理论与毕拉哥拉斯学派此观点不无关系。另外,数字5代表着公平。因为1至9中,数字5居中,从而成为公平的象征。此学说对美国政治生活也产生了影响,美国国旗之所以用五角星代表各州,国防部办公大楼之所以建成“五角大楼”,皆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学说有关。。从文艺复兴至19世纪,是数学及数学化观念对法律文化产生深刻影响最为 明显的时期。科学家们认为,自然界是上帝依照数字设计的,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牛顿都是持此观点。公理化演绎方法是自然的数学化方法的基础,自然法学派深受其影响。他们借鉴公理化的方法,力图确立人类社会不证自明的公理。格老秀斯认为的公理有:不侵犯他人的财产,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所得的利益,遵守合同,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惩罚。普芬道夫所认为的公理有:一是告诉人们要尽力保护生命和财产;二是要求人们不可扰乱公共社会。霍布斯的公理是寻求和平,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害。洛克的公理是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害。杰弗逊则用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页。25③参见f法]若一弗・马奉伊:《毕达哥拉斯和毕达哥拉斯学派),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3-127页。“追求幸福的权利”代替财产权,并把这些内容写进了由他起草的《宣言》中,断言人人生而平等,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证自明的。①由于自然法学家明确的公理内容差不多都是的基本内容,这就有力地提升了人的地位,敲响了神权和政权长久奴役人的丧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公理的简单、明晰,不仅对自然法的“公理”有影响,而且其精确性、严密 性对制定法典也有影响。主持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拿破仑就认为:“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结在一起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②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又对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典化产生了巨大影响,近代的法典编纂便与这种以追求普遍、必然、精确的数学理性主义有关。“首先,在一种形式的层面上,这些法典表现出系统性,有一种内在的秩序,在我们看来,这种特点使法典具有一种合理的风貌,从而与先前的法典的任意性形成对照。其次,在条文方面,这些法典表现出一种法条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不受时代的偶然性左右,因此,使这些法典倾向于永恒不变的性质。”③法国民法典素以条理分明、逻辑严密、概念准确而著称于世。正是因为数学对推动近代法律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怀特海指出:“由于17世纪时数学家盛极一时,18世纪思想便也是数学性的,尤其是法国的影响优势的地方更是如此。”④②科技发展不断影响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 知识和心理的总称。”⑥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在人类历史上,科技发展对人们法律意识的改变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日益科学化。神权法意识曾在 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起主导作用,这与当时科学技术落后有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古代世界各地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传统都似①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43一闷4页。②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9页.③【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④[英]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2页.⑤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乎更强调和看重杰出法官个人的慧眼独具和非凡魅力。①所罗门国王在确认孩子亲生母亲问题上体现出的非凡智慧被引入圣经,中国古代的包拯、况钟等司法者的才华和勇气以戏曲方式在民间广为流传。从某种程度上分析,这都反映了在一个缺乏科学技术的时代,人们只能将获得司法公正结果的希望更多寄托于法官个人的能力、才华、智慧上。因此,司法断案在古代世界各地都更多是一种裁判者个人魅力和智慧的展现。而在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法官官僚化,司法意见形式化,程序严格化。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有可能保证正确揭示案例事实,找寻其正确的因果关系,从而缩小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使许多科学上的概念、解释被引入法律当中。例 如,无论是在刑法、民法当中,人的死亡都是法律所关注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事件,因为这一事件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但是,究竟什么是死亡呢,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肺呼吸停止概念。早在原始人日常的观察和狩猎活动中,就已经形成了死亡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模糊概念,石器时代用弓箭刺中公牛心脏的洞穴壁画,也说明了这一点。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在人类社会延袭了数千年。但是,这一传统观念在当代科学技术发达的情况下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挑战,先进的高效复活技术如人工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可以使心脏、呼吸停止数小时,乃至十余小时的病人重新苏醒,从而起死回生。现代医学科学表明:死亡是分层次进行的复杂过程,心跳和呼吸的停止只是死亡过程的一个层次,并不表明大脑、肾脏和其他人体主要器官功能的停止,而且,心肺功能丧失具有医学可逆性,只有大脑功能的丧失才具有不可逆性。这样死亡判定的医学规则—脑死亡标准也应运而生,在英国、北欧等国已开始采用,我们国家也正在讨论通过之中。②③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的是法律知识的流通和共享,它大大提高了人们对法律制度 的了解、掌握和运用,加快了法律的进步。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中,科学技术的作用不可忽视。在造纸术、印刷术发明以前,在科技水平不高的古代社会,法律规范是以习 ①韦伯就曾认为人类法律史上的第一阶段总是“通过法律先知获得具有魅力的法律启示气其后逐渐再有经验性的法律。见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yt, Ed. by Max Rheinstien, rtans. by Edward slitis and Max Rheinstien, Harvard UniversiyPt ress . 1954.303. 2②郭自力:“死亡标准的法律与伦理问题”,《论坛》2001第3期.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习惯法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同一行为的不断重复而形成的,与习惯法相适应的信息传递形式则是口头式的,或是直接的行为。文字的出现,“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十分重要。它将契约、法律、命令等记录下来。它使的权力比以往的城市国家更大,它使延绵不断的历史成为知识。”①文字产生后,世界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如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公元前536年中国古代郑国的《刑书》,公元前449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是把法律以文字的形式刻在石柱、竹筒或铜柱上。但是,通过这种方式知晓法律的人毕竟是有限的(所以中国古代常有帝王亲临讲坛而成为美谈)。对传播产生影响的是印刷术和造纸术的发展,在这方面,中国古代对全 人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马克思说过,火药、造纸术、印刷术—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而印刷术则变成了新教的工具,总的说来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印刷术、造纸术的发明、改进,促进了法律宣传,为之传播提供了先进的条 件,而19世纪人类社会迈入电的时代以后,电报、电视、广播、电话的使用,使人们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更短的时间内了解法律信息,促进了法律的进步,增加了人们的法律知识。而现代信息技术、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计算机进入千家万户,从而使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信息传播出现了更为诱人的前景。法律文化的传播,使得、权利、公平、正义、利益、自由等价值日标深入人心。如果说法律制度是显性进步,IQ么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才是隐性的进步,但正是这种隐性的进步,才是推动法律进步最强大的力量、最坚实的基础。3、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多次对于未来科学的发展趋向作出过论述。马克思曾 断言,已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诸部门将融成统一的大科学。自然科学的方法,对于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法律进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①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我们在前面讨论科学技术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时,就己经系统地探讨了数学科 学对法律进步的作用。传统的逻辑演绎,往往注重质的分析,还只能把研究局限在定性分析的范围内,其概括性往往与模糊性并存,其抽象性往往脱离具体性。因此,马克思早就指出,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了数学之后,才能算达到完①【美1"G-H威尔士:《文明的溪流》,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善的地步。①这对法学研究同样适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定量分析的方法被广泛应用,其最新发展,便体现在司法统计学、司法会计学、计量法律学、犯罪统计学等学科的出现。以计量法律学为例,就是运用电子计算机等手段,将数量计算方法引入法律领域,对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法律教育、法学研究进行数量计算、分析。"1949年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评论》上的一篇论文最先提到这个概念。”②现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在运用计量法律学开展对法律情报的统计,法官心理活动的分析、犯罪率的预测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尤其是日本,计量法律学几成日常的法律术语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最切近、最巨大、最深刻地影响法学研究方的,要数 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系统科学。控制论是以控制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控制系统中的控制问题。它研究系统的运动、状态、行为和功能。控制论创始人之一维纳认为,“法律可以定义为对通讯和作为一种通讯形式的语言在道德上的控制……法律是对联系着每个个人行为的纽带进行调整的过程,它使我们所说的公正能够实现,争执可以避免的,至少得以裁决。”③因此,法律问题就是社会控制问题,它维持着个人行为之间的协调。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就是匕世纪初率先把控制论作为法学分析工具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法律是控制人固有的对他人侵略性或扩张性的最高级的最有力的机制,其目的在于,“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的最大效果。”①控制论被引进法学研究,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信息论则是研究各种信息的传输与变换系统的共同规律的科学,是研究复杂 系统不可或缺的方式。法律信息学把法律看成是一种特殊的信息,是一种由国家在获取一定信息的基础上,对已有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深层次信息。各类法律信息有机结合所构成的集合,为法律信息系统,它是整个社会信息系统的个子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和非充当着法律信息的发送者和接受者的角色,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律则起着信道的作用。法律信息学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信息系统运动的探讨,为法律预测提供依据。, J控制论和信息论不同,系统论打破了传统的哲学思维方法,它遵循以整体到局部,从系统到元素、从总到分、从卜到下的思维途径,形成系统、结构、功[参呀_拉7 }.格:《回忆马克思恩格斯》,人民出版引1959年版,第72-73贞口2仇一}.k‘利Iu进步与zI制建设的辩证关系”,(U{k代法学》1998年第3期。sin.:1d L } I II沦.i11邦:诺泛.行沂沦》,中国人民人,‘出版社1999年版,第794贝l 'I日呢德:5illigil:律的社会扮制一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版,第70 4!能、关系、模型等一系列范畴,强调整体观点、联系和制约观点、有序观点、动态观点、最佳观点,这对法学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我们国家有的学者专家研究“综合治理工程”,“法治系统工程”,就是将系统论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中,开创了系统法学。推动法律进化的另一个重要的自然科学方法那就是来自生物科学的移植方 法。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移植”意味着将有机体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补在或移入同一机体或另一机体的缺陷部位,使它逐渐长好。因此,法律移植最初是来自生物科学的方法,将“移植”引入法学领域,使之与“法律”构成一个合成概念—“法律移植”,是个了不起的学术发明和思想,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移植是法律进化的重要途径,是比较落后国家赶上先进国家的必由道路早在古罗马时期,土利乌斯在改革中就采纳过雅典城邦人立法经验。在中世纪,日本曾全面引进盛唐时期法律,建立贯穿于日本封建社会始终的“法令制度”,从而使日本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文化向前迈进了儿个世纪,史称“大化革新”。至近代,各国的法律移植更成为普通现象,土耳其凯末尔当政时期就大量采用欧洲法律,特别是瑞士民法、意大利刑法、德国诉讼法,使它在阿拉伯国家率先实现法制现代化,最早进入现代社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以知识产权法保为例,我们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有力地推动了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交流与贸易,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较短的时间内跨入了世界先进国家行列。除了上述自然科学方法外,还有博奕论,模糊论等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法学 研究领域中,从而形成了一个法学研究的科学方法群。这一具有现代意义的方法系统不仅架起了人与自然之间对话的桥梁,也架起了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之间相互沟通,双向互动的桥梁。“为人们跨领域、大空间、长时段地研究各种复杂客体提供了有效武器,促进了人类理论思维的又一次巨大跃迁。;}②科学方法能应用于法学研究领域的原因①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0页。②欧阳康:《人文社会科学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自然科学方一 法之所以能应用于法学领域,是因为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具有相似性和共同性。首先,从研究对象来说,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具有客观性。过去人们常以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社会科学研究由有意识的人组成的社会(社会存在、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等)来区分二者。这种区别具有」 定的意义,但人们在这样区分时常常忽视了社会是在人与自然物质交换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清楚社会化的人以自己的本质力量使自在自然变为人的自然、历史的自然的同时,自然也通过人的实践进入社会并成为一种恒常的因素存在并制约社会发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社会是“自然的社会’,,这也正是社会科学科学化的本体论基础。①因此,人们得以能够揭示各种人文社会现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发展趋势,从而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对未来发展作出有效的预台。其次,从研究方法来说,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一样具有研究方法的相通性。 社会科学与自然利学之所以具有科学性而与迷信、宗教、巫术等其他文化样式有原则的区别的,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自然科学的观点、理论、方法与社会科学的观点、理论、方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甚至一体化的趋势。这恰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人是自然科学的直接对象”:“自然界的社会的现实,和人的自然科学或关于人的自然科学,是同一个说法。”②再次,从产生基础来看,社会实践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产生的统一的基础。 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切科学的基础,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都应当从它与人的本质联系理解。而人的本质无非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感性活动,即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展现和生成。因此,正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使一切科学成为可能。一切科学活动,作为认识活动都具有主体一一客体关系的结构,无论是主体还是客体,亦或主客体关系本身,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和结果。因为,就认识主体而舀,他不是抽象孤立的个人,而是所属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在他身上积淀着社会实践活动所创建的历史文化传统,从而构成了认识主体进行认识活动所必须的“前理解结构”;就认识客体而言,现实的认识客体也历史实践的产物。“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⑤所以社会实践是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①参见曹志‘’‘州学r]③同②,第125 I沟通科学文化‘ ,人文文化的栋梁”,《自然辩证法研究》(拟发)Z《马克思思格w,令臼_沈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 129 11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①因此,正是人文社会与自然科学的这种相似性与共通性。才使得自然科学的 方法能够应用于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研究领域之中。③科学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的局限性 我们在探究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领域是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 相似性和相通性来展开的。但是自然科学之所以是自然科学,毕竟与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差异和区别,正是这种差异和区别造成了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领域的局限性。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研究对象不同。自然科学及技术科学注重的是对具有自在性的自然客 体的研究,即使涉及人,它们也只是把人作为客体来研究,因此,它是排除自我反思的纯实证性科学。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文社会现象,包括了对主体的本质和活动、主客体的观察以及对人的价值等角度进行研究,即使涉及自然,他们也是从人化自然与人的关系、对人的价值等角度进行研究的,因而研究对象具有人为性、异质性、价值与事实的统一性、与研究主体的内在相关性,这正是人文社会科学于自然科学的对象性前提。其二,研究目的不同。自然科学及技术科学注重的是获取对人类生存、发展、 享受具有工具或手段意义的知识,它们一般只具有工具合理性,而人文社会科学不但要研究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或各个方面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且还关注价值合理性,这正是自然科学的研究视野之外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无法证明目的正当性,无法证明什么是应当,什么是不应当的。至少到目前为止,在许多问题中,人文社会科学所注重的价值追求、道德选择是我们无法逃避的。(因此,尽管今天安乐死在技术上已经为社会所承认,但是作为制度的法律,到目前还没有被接受,原因之一是道德伦理对于我们自身的选择做出了。)其三,研究功能不同。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具有更强的应用功能,而社会科 学则有更强的批判功能和规范功能。社会科学无法给出自然物质世界的物理结构、化学性能、生物遗传等方面的真实图景,它难以发挥自然科学那样的技术与实用功能,自然科学于人类社会的结构、运行机制、意义、价值、理想生活方式等问题,也不能给出比人文社会科学更满意或更“科学”的解答。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各有自己的区别,也各有自己的限度超出 可见,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白}}版社】979年版,第121它们各自的限度,就可能会越沮代应。这正是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法学领域的局限性。但是要指出的是,目前我们法律中的科学技术因素不是太多,而是远远不够。我们期待着法学界,法律界多一些对科技知识的了解和关心,使法律规范能够建立在科学的土壤上,更好地发挥其规范作用。四、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运行的作用 法律运行包括法律的生成和操作(从法律的制定到实现)的各环节。只有通 过法律的运行,体现在法律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得以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现实。科学技术对法律运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律责任这三方面。1 .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立法的科学化立法即法的制定,它是由“国家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 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①所谓立法的科学化,即立法的客观化问题。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曾说过“法律要有自然科学的精确性”;“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②这正是立法客观化、科学化的体现。从19世纪以来的科学主义、实证主义主张:自然科用经验证实方法所进行的“中性的”观察和研究必须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客观的知识。具体对于法律而言,就是“应然的法律”应当与“实然的法律”区别开来;法律应当成为一个相当的体系,其存在和范围可以通过一定的检验标准加以客观确定;法律应当致力于对社会客观规律的探索,并不断提高反映客观规律的自觉意识和能力。这种观念固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它所追求的客观性是值得肯定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立法观念、立法、立法技术、立法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立法观念的科学化。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提出的“法律应当具有自然 科学的精确性”的命题,在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比较低下的情况下,无疑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在当前科技发达的情况下,马克思的这种思想显然有了实现的可能。要实现立法的科学化,首先就要在立法观念上实现科学化,把立法当作科学看待,积极产生足够数量的、具体的、科学的立法观念、立法理论,从正面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过时观念。在构造立法蓝图,作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等方面,都应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并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应由过去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转变为自觉的实践,只有这样能脱离立法的盲目性,走自觉立法的道路第二、立法的科学化。这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 ①张文猛《法理学》,:岛等教育出版社、北京人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 o,②‘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36`1 83页。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科学的立法乃至整个立法制度,应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民情,是合适、合理、完善的。比如说现阶段我们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实现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符合我国国隋的,与其他国家单一立法和复合立法都有区别。一方面,我们是统一领导的国家,因此,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只能属于,国家立法权在整个立法中处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我国家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种国清决定了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解决各地的复杂问题,还要有一定的程度的分权,以正确处理好和地方的关系。第三,从立法技术讲,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十分明显。比如说立法预 测,就是依托科学技术的发展,全面的搜集、贮存,整理有关立法以及与立法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资料,对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进行考察和测算,从而实现客观与主观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此外,从立法规划来讲,立法规划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在于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使其成为一个科学性强,逻辑结构周密严谨、轻重缓急主次先后有序的网络。但在当今法律日益庞大复杂的情况下,仅凭个人的主观冥想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只有将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客观化,依托计算机技术,建立科学模型,进行模拟实验,运用多种现代科学方法进行筛选,立法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协调发展才是可能的。第四,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使得委托立法成为必然要求。这是因为,随着科 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愈来愈多的社会关系需要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立法加以调整,而完成这方面的立法任务,往往是专门的立法机关所不能胜任的,有必要委托有关的机关行使一定的立法权。我国的科技法立法工作,基本上是由全国或委托科技部完成的。科技部组织大批法律专家与科学家一道,共同进行调查研究,拟制法律草案,并反复提交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讨论。以环保立法为例,就需要一系列的环境科学知识,而环境科学又涉及许多学科的综合科学。首先,要明确环境污染对人体和生物体的危害程度,具备一定的医学和化学、生物学知识;其次,研究治理污染的方法和措施,也需要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知识;再次,对环境质量的分析和评价,需要有流体力学、物理学的知识和方法:最后,对环境的分析测试,要采用简便、快捷、准确、灵敏的仪器和计算、激光、红外、遥感等最新技术。①这些,单凭法学研究工作者是远远不能适应立法的需要,从而使得委托立法成为必不可少。2.科技发展促进司法科学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更加科学,更加严谨,更加有效地司法、执法提供了可 靠的手段,促进了司法工作的科学化。①司法证明与科技发展 所谓司法证明就是运用己知的事实或真理去推论未知的事实或真理。司 法证明手段越发达,人们查明客观的可能性的程度就越高。从人类有了诉讼需要的那一天起,诉讼中评断人所利用的司法证明标准经历了两次质的飞跃。第一次是从“神证”到“人证”的飞跃,第二次是从“人证”到“物证”的飞跃。这两次飞跃的产生都是人类科技发展和认识自身能力提高的必然结果,反映了人类司法史上一个由非理性到理性,由愚昧到文明的过程。神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出现了。比如曾经出现在某些欧洲国家的神明裁判 法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当断案者在争讼双方难辨真假时,为了审查证据和裁断案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来解决。比如古印度的《那罗佗》法典第102条明确规定了神明裁判的几种形式: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热烙铁并用舌头舔之,无伤则无罪;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称审,用称量嫌疑犯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毒审,让嫌疑犯服用某种毒药,无异状者无罪;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审之米,无异状者无罪;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热油中钱币,无伤则无罪。②这种神明裁判在今天看来是十分荒唐可笑的,但在当时科技术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却有其必然性。因为在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低,人们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诉讼争端,就只能用神明裁判法来求助证据的真假,誓言的真伪了。神明裁判的废除从公元4世纪开始,至1 2世纪、13世纪左右,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时,审讯问案成了查明案件的主要方法,其目的是为获取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核实有关的证据,而且最主要的为了获取被告的口供。这样,在问案方法上就由神证过渡到了人证。从客观上讲,这固然是一很大的进步,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体现。因为“人证”具有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并且被①刘富起:“新技术‘,法学研究方”("I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介科学版)1985年第1期・36②参见张#P:“.法证明I ,科学发展”d 6F据学论is)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41 2001年版,第464 ii告和原告是案件的参加人,他们最了解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他们的口供的真实性要比所谓的“神”的判断准确的多,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个践踏人类文明的毒瘤—野蛮的刑讯逼供,通过对被告人的刑讯拷问,以取得有关犯罪事实的口供,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不断。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必然意味着人证将被物证所代替, 因为“物证”判案具有科学性、文明性、公证性和客观性的特点。但“物证”和科学技术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说,物证需要人的解读,而解读物证需要科学技术,离开了科学技术,物证便无法发挥其证明作用。因此,科学技术是物证发展的基础。进入18世纪以后,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突破性进展,使得物证在司法证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上半叶,欧洲各国资产阶级的胜利都推动了本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为在法律上废除刑讯逼供清除了道路。而到了19世纪,是科学证明方法得到长足发展时期,法医学和各种人身识别技术的问世和兴起,为查明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科学的手段。进入20世纪以后,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指纹识别法之后,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波鉴定,唇味鉴定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充实司法证明的“武器库”,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更是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新的飞跃。总之,现代证据收集与审查技术己包括形貌显示与放大技术、组成与结构分析技术(色谱分析、光谱分析、电化分析、X射线分析、热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等等)、法医生物技术、激光技术、计算机技术所组成的技术群,以致于“曾经在某个时候,人们清晰的看到在大量案件中,科学家甚至成为实际的审判者,审判人员直接利用结论意见的数据就可以了。”①总之,司法证明方式从神证到人证到物证的转变,其实质是经历了从“告知 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或者从非理性证明到理性证明的转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开始把从前拱手送给神的司法裁判权收回到自己手中,主动去发现真理,正是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不断推动着人类司法证明由野蛮、愚昧走向文明、进步。②法律适用与科学技术发展司法工作在现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法的数量 在不断增加,这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更为突出。“在美国,由于诉讼的大量增加,①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在上世纪80年代,收入官方和半官方判例汇编中的判例己达40万个,每年还要新增加4万个。”①而法官要查找所需的先例,往往如大海捞针一般,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电子计算机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使法律适用机关能够较快地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文件、判例,从而大大减轻了负担。比如在美国,目前有两个主要的电子计算机判例汇编系统。一是“莱克斯”(Lexis)系统;另一个是“西方法律”(Westlaw)系统,它们按照特定的程序将联邦和州的主要判例编入其中,查询者只要输入特定的判例名称、符号或词语,就可以立即从信息库中找到有关判例,从而为法官、律师、法律学者查找、适用和研究判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现在许多国家都己经或正在尝试建立法律信息库,把所有有效的法律文件储存起来,并按一定的顺序如时间、字母、法律部门、祛律名词等分门别类加以编排,这样可以得到更加全面的法律信息。电子计算机在法的适用方面的作用不限于选择应适用的规范,还可以进行法 律“辨别”工作,即检验法律文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在审理同一类问题的各种法律文件中较早时期与较晚时期,上、下级所颁布的文件有无矛盾,并按事先输入机器的程序,决定应怎样解决这些矛盾,判定哪一文件处于优先地位,这都大大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权威性,降低了诉讼成本。另外,在类推适用方面,计算机也大有可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比较容易的找出处理某一问题的相似的解决办法,供司法机关在断案时提供参考。3、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责任的影响—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和损失承担的社会化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必须公平化,因为只有公平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回顾历史上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先后有加害责任、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 任,其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过程。所谓归责原则的客观化,是指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内,有过错推定的广泛运用;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外,则有无过错责任的大力推行。二者的共同特征是以造成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逻辑前提,而将主观过错作为附加条件或干脆置之度外,因此称为归责方式的①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9页。②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客观化。在这一过程中,科学技术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比如,在古代西亚两河流域以及古希腊的法律中,都是实行加害责任原则, “有加害事实就有责任”,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到了古罗马民法中,平民为了防止贵族野蛮的敲榨、剥削,维护自身权利,通过改革债权法的斗争,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人们把有无过错作为判断有无责任的标准,使惩恶扬善、扶正去邪的正义原则得以体现。但是,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理论前提是,人们能够按照社会的行为规范自觉 地选择合理的行为并能够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达到控制行为结果的目的。然而,随着资产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关系代表登上历史舞台,当科学技术迅速在生产领域中应用,资本家无地榨取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时,工业损害事故即频繁而来。例如,在英国,一家打麻工厂,“从1852年至1856年就一共发生6起造成死亡和60起造成严重残废的事故。”①1860年前后,英国煤矿平均每周有15人死亡。到19世纪末加世纪初,工业事故已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单美国,自1900年前后每年在工业事故中大约有3万余人死亡和200万人受伤。据1946年美国官方统计,美国工业中每4分钟发生不幸事故一次,每16分钟发生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一次。这一年,共有1.65万人死亡,200万人严重残废。”②此外,交通事故不断,污染严重,各种排污设施每天都在向自然界排放着不 计其数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垃圾、噪声,使人类生存环境遭到空前严重的破坏,不仅给工人阶级,而且给社会各阶层都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受害者的补偿问题引起了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而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越来越令人不满,工厂主和商人往往以无过错为由而拒绝赔偿。所以在这种形势下,为了资产阶级的长远利益,必须以受害人为考虑的基础,以公平的方式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社会救济,从而导致归责方式的客观化和损失承担的社会化。过错推定原则的确立,首先是在法国和德国的相关法律中,比如1838年普 鲁士铁路法第一次就现代工业事故作出过错推定的规定:“铁路公司就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乘客及其财物的一切损害负赔偿责任,但证明损害是被害人的过失或因不可预防的外部事变所致,不在此限。”③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式确立,乃是德国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和法国1898年的《劳工事故赔偿法》,规定①参见《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66-468页。②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81页。③同②,第85页。了对于死亡和人身伤害由雇主支付赔偿,而不论事故的原因如何,受害的一方因此而免除了对于雇主或同事的过错的举证负担,甚至在他是自己过错的受害人的情况下,他也有权获得赔偿,除非此损害是他有意给自己造成的。但是归责方式的客观化,并不是万全的救世方案,首先,无过错责任加重了 企业主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开支。另一方面,无过错责任给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安全感,尤其是当加害的是一般贫民、小业主时,严格责任可能将他们投入灾难境地,被害人又可能因加害人资力缺乏而无法获得充分的补偿,有时甚至得不到补偿。因此,要克服上述种种缺陷,就必须越过“要么损失由加害人承担,要么由受害人承担”的狭窄眼界,不是把损害赔偿看作一个单纯的私人纠纷问题,而是同时把它也看成是一个社会问题。于是,在私法领域,有责任保险及其他损失保险的发展,以及相应法律规范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劳工强制保险的出现,前一种称为民事保险,而后一种则是社会保险,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将风险与损失分散于社会,使之消化于无形,从而给经营者带来安全,使受害者得到补偿。结 语对于科技发展推动法律进步这一问题,本文在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 科学技术发展是推动法律进步最有力的武器之一;法律的进步是指法律的合理性,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科学技术发展是推动法律进步的基础,因果关系问题为我们从“合规律性”方面阐述了科技发展推动法律进步提供了思维视角,而二者在终极意义上的一致性iA明了它们是实现人的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科学技术发展是如何推动法律进步的,作者认为:法律文明是随着科学技术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发展的,而科学主义则使法学在近代第一次成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就是其标志。至于科技发展推动法律进步的具体表现,我认为主要表现在只个方面,即人 权、法律本体、法律运行。作为法律基本概念“权利”的核心,科学技术是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有力杠杆,当代科技发展为保障提出了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有力地推动着法律进步;就法律本体而台,科学技术丰富了法律规范的内容,推动了法律文化的进步,科学方法也被广泛应用于法学领域中;就法律运行而言,科技发展不断地推动着立法、司法的科学化并导致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客观化。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理想国》一文中,柏拉图曾探求并在原则上赞美 那种无所不知的“哲学工长的统治,许多人误解为他主张“人治”,事实上,他是在赞美一种完美状态下的科学知识的统治。因此,就目前我们这样一个科技水平落后、民众科技素养不高的国家而A,法律应更多一些对科技的关注。必须看到,目前许多法律问题之所以局限于没有结果的思辨性论证,这常常是是缺乏可靠的经验性科学研究成果相关。;午多现存法律上的缺陷,恰恰是因为科学技术不足而引起的(历史上刑讯逼供就是明证)。就像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就美国关于人工流产的道德与法律的激烈争论所指出的:“如果我们有足够的知识,我们的许多道德两难就会消失。如果我们知道上帝存在并强烈谴责人工流产,关于人工流产的辩论就会结束,也许如果我们知道人工流产的数量与人工流产的合法与非法没有共变关系,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共变关系的话,也会结束这辩论,至少辩论的激烈程度会降低……道德辩论在一种对事实无知的情祝卜进行的最为激烈,因为这种辩论对事实了解很少并且抵制科学精神。”‘1美}波斯纳《法j4!学卜」题》,中囚If 1 L.)''r=11 { M f11 994年版,第441--442 41因此,我们在不能忘记法律的价值理性的同时,更应当指出,目前法律中的 科学技术因素不是太多,而是远远不够。历史上科学技术发展推动法律进步已经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如果不改变日前的现状,我们可能还是会停留在原则性的争论中,并且无法推进对法律的了解和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法律的进步固然依靠的是历史性的积累、演化,但是它在其进步过程中不可能无视人类历史长河中存在过的,饱含人类智慧和经验,并且正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生活的科学技术。我们期待着法学界、法律界多一些对科技知识的了解和关心,多一些对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的吸收,使我们的法律规范能够建立在科学的土壤上,使许多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更可靠的基础上,使科学技术在推动法律进步的历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主要参考文献一、署作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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