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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不征收营业税【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财税﹝2001﹞35号【发文日期】2001-11-12【实施时间】2001-1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文中所列收费(基金)项目,凡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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