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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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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中层干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和中国中铁、中铁二局关于干部管理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指由公司管理的三总师副职(含纪委副、工会副、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本部部室正副职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选拔、推荐、任用、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司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公司干部部作为公司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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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用人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公司纪委对公司选人用人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 选拔任用应当注重基层导向,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二章 选拔、推荐、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推荐、任用的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方针,模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二)综合素质较好,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

(三)工作业绩突出,责任心强,作风过硬,敢于担当; (四)原则性强,讲规矩,为人正直,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忠诚企业,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选拔、推荐、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因表现特别优秀的,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中层正职应具有中层副职岗位2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技能等级。

(四)党群职务应具有1年及以上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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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突破第七条任职条件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破格提拔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重难点项目或者困难项目工作实绩突出;

(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四)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五)海外工程项目、困难项目急需的。

破格提拔中层干部必须从严掌握,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注重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的优化。

第十条 选拔干部时,注重使用中青年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高学历、高职称的干部,以提升公司干伍的职称、学历结构。

第三章 动议、推荐、考察

第十一条 公司干部部根据公司各单位或部门中层干部缺员及班子建设实际,就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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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等,向公司主要领导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初步建议。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动议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实行纪委参与重要人事选拔任用的动议酝酿。

第十二条 公司纪委副人选由公司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集团公司纪委研究审议确定为考察人选,公司纪委会同干部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报集团公司纪委和干部部,由集团公司纪委正式批复后,公司履行任命程序。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考察工作,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由干部部牵头组建考察工作组,负责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包含以下步骤:

(一)发布考察预告。公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并对考察工作进行说明。

(二)召开干部考察工作动员会,进行民主推荐。

(三)个别谈话。谈话小组至少应由2人组成,听取参加谈话人员的推荐意见,了解被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所具备的特点、特长、优势,存在的不足;重点了解被推荐人选在安全质量管理、廉洁自律方面是否有不良反映,是否受到相关处分等情况。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四)对重点考察人选进行背书。重点考察人选需对本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作风情况、党风廉政情况等内容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单位经理、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重点考察人选出具个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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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鉴定意见。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结果,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公司汇报。书面考察材料必须以写实为主,应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人选的情况,主要包括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对纳入公开招聘人才库的后备干部集中考察结果可直接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干部年度考察民主推荐的后备干部,半年内在所在单位提拔的,视情况不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确定建议人选,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考察推荐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提拔建议人选: (一)业绩不突出,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上两年年度内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四)工作中不守规矩我行我素的。 (五)缺乏担当,逃避责任的。

(六)对项目责任成本亏损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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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酝酿、讨论决定、任用

第十七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关,对建议人选提交公司主要领导碰头会前,公司干部部应征求公司纪委对有关人选在廉洁自律、群众来信来访等方面的审核意见。

第十 建议人选应注意听取分管领导意见;召开有党政主要领导、纪委、干部部负责人参加的碰头会议,听取干部部负责人关于考察情况、廉洁自律审查情况的汇报,酝酿提出拟提拔人选上会方案。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上会研究: (一)未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 (二)未按规定核查清楚有关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 第二十条 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干部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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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公示范围为拟任用人选所在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任用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拟任职务和公示部门电话、联系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反映和举报,公示部门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坚持提拔中层干部任职前谈话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前,中层正职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任职前谈话,中层副职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任职前谈话,由纪委领导进行任职前党风廉洁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任职后,应将考察材料等相关资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培训、回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中层干部培训制度。制定中层干部培训规划,努力提高中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的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分类分层培训,不断优化中层干部的知识结构。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试成绩作为考察评价中层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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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一)中层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任职回避: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中层干部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财务工作的单位担任中层干部。

(三)公务回避:中层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企业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等工作,涉及中层干部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及干部部门讨论中层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履职巡察、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等方式。

(一)年度考核。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中层干部为主,中层干部就年度工作情况向职工代表述职,职工代表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二)履职巡察。按照公司中层干部履职情况考察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查找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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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职工群众根据公司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报告,对公司选人用人工作和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评价。

通过巡察、党建工作考核评价、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离任审计、督导检查调查研究等渠道,深入了解中层干部的品行和表现。

第三十条 对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四好”领导班子评比和中层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和第八章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改任非中层干部职务年龄界限的,但确因工作需要的,经研究可适当延迟。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调出的。

(四)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方式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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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公司根据中层干部的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应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降职处理:

(一)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达到40%的。

(二)领导素质和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经年度考核、履职巡察、专项考核等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攻坚克难中推诿逃避的。 (四)业务素质达不到新要求的。

(五)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六)项目经理因管理原因导致责任成本亏损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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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任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考察程序。

第八章 提醒、诫勉

第三十六条 提醒和诫勉在公司领导下进行,公司干部部具体实施对中层干部的提醒和诫勉工作,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提醒。公司干部部在对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层干部考核等工作中,对发现中层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经公司同意后,及时进行提醒。

对中层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公司干部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十 诫勉。中层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选人用人规定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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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达到30%的; (六)不认真落实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九)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在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一)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对中层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或委托干部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干部部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由签发。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受到诫勉的中层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6个月后,干部部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经公司研究决定后,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建立诫勉管理工作档案,对中层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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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中层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中层干部接受提醒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中层干部进行提醒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在选拔、推荐、任用中层干部中,和干部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

(三)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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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制度。加强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办法和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干部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司、干部、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纪委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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