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P1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P4
3、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P30
4、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P39 5、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的劳动的权利。P40 6、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P40 7、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P40
8、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我国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P45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P50 10、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P57 11、劳动就业: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者的谋生手段;从社会价值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P60 12、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P65 13、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P68 14、就业服务:是指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P73
15、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P79 16、劳动合同:亦称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P81 17、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P
18、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P93
19、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P94 2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P101 21、劳动合同的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P102 2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P104 2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P106
24、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P114
25、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P120
26、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P135
27、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P150 28、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P156 29、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P163 30、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P166 31、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P167
32、津贴:是辅助工资形式的一种,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P168
33、年薪:是以一年为时间单位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特殊工资形式。P168
34、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P174 35、休息时间:广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狭义的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和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P174 36、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P177
37、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不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P177
38、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P182
39、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P185 40、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P194
41、劳动卫生法: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素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97
42、劳动纪律:又称为职业纪律或职业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P223 43、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P229
44、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P237
45、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P244
46、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P252
47、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P259
48、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P263 49、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P267
50、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P268 5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P270
52、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P276
53、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P314
简答:
1、劳动的特征P2答: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P4答: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P4答: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4、国际劳动立法范围P21答:广义上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5、国际劳动组织的三方性原则是指什么?P23答: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三方代表出席。
6、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P29答:1)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
7、劳动法的作用P32答: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8、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33答: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及其各部委颁发的行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全国。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法律生效时间A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B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法律失效时间A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B
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9、劳动法有哪些基本原则?P38答: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10、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利?P40答: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结社权9)集体协商权10)民主管理权。
11、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P52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1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53答: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1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P答: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
14、劳动合同的特征P81答: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5、劳动合同的作用P83答: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16、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P90答: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原则。 17、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P94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可分为违反法律、行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18、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P103答: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合作履行原则。
19、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P105答: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的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失踪、死亡的。 20、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P110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21、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P121答: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22、集体合同的作用P125答:1)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2)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3、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P127答:1)合法原则2)平等、合作原则3)实事求是原则。
24、集体合同的签订要遵循哪些步骤。P128答: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25、职业培训的特征P135答:1)教育目的的针对性和专业性2)教育对象的特定性3)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4)教育手段和方法的灵活性。
26、工资分配的原则P151答:1)按劳分配原则2)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3)宏观原则4)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27、工资总额由哪几个部分构成P152答: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8、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P160答: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9、不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P161答: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30、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P169答:《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1、工资支付保障的主要内容P171答: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P172
答: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3、工作时间的种类P176答:1)标准工作时间2)非标准工作时间A缩短工作时间B不定时工作时间C综合计算工作时间D计件工作时间。
34、休息休假的种类P179答: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2)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公休日4)法定节假日5)探亲假6)年休假7)婚丧假8)女职工的产假。
35、我国有哪些法定节日及放假办法P180答: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A新年,放假1天(1月1日);B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C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D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A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B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C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D中国人民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5)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6、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期限和待遇P181答:条件: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2)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期限:控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待遇: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7、劳动安全卫生的特征P185答: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38、劳动安全法的主要内容P195答: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3)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39、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的关系P234答:区别:1)性质不同2)直接目的不同3)实现的手段不同。联系1)主体相同2)调整对象相同3)最终目的相同。
40、社会保险的特征P237答:1)基本保障性2)国家强制性3)互助互济性4)主体特定性5)待遇的差别性6)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 4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P238答:1)属性不同2)对象不同3)费用负担不同4)实施原则不同5)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6)保障水平不同7)经营(管理)主体不同8)受益人不同。
42、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P240答:1)社会保险2)社会救济3)社会福利4)优抚安置。
43、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P243答:1)养老2)工伤3)医疗4)医疗5)疾病6)遗属7)生育。
44、工伤事故的范围P267答:下列情形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5、劳动争议的特征P314答:1)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其中包括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46、劳动争议的分类P314答:1)按照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2)根据劳动争议一方劳动者人数的多少,分为个人的争议和集体的争议;3)根据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同,分为个别争议和团体争议;4)按照争议发生的法律依据,分为合同争议和法律争议。 47、劳动争议的范围P316答: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8、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P318答: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9、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P320答: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人民。
5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P326答:1)先行调解原则2)一次裁决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论述题:
1、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P39答: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结社权9)集体协商权10)民主管理权。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要点自行展开论述)
2、试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P107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辞退或解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1)过错性辞退。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属于上述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各项经济补偿。(3)经济性裁员。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试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P109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通常所称的辞职。(1)一般性辞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特殊性辞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2)或3)情况发生时,劳动者不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P122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如下主要区别: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 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保护。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协同劳资各方协凋处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5、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了哪些P183答:(1)劳动者范围的。1)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6、试述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P213答:女职工劳动权的保护主要是消除性别歧视,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同工同酬。(根据要点自行展开论述)
7、试述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P217答:(1)保护未成年工,首先要确定招用未成年工的最低年龄,也就是最低就业年龄。(2)使用童工是指招用不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3)违法使用童工要承担要应法律责任。(根据要点自行展开论述)
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该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4、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范围确定为10大类,共115种。
25、工会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
26、工会的法律地位:1)惟一性和性;2)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27、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员由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28、劳动争议的处理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几种方式。 3、国家和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就业。
4、我国劳动就业的模式有两种:一是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模式,二是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模式。
5、我国对残疾人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的方针。
6、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期限为3年。 7、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8、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可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用合同。
9、按照就业方式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10、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和口头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 12、试用期多规定于初次就业、新上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3、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出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15、集体合同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16、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7、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15日内未进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8、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职业培训。
19、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我国现行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资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2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经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赔偿额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2、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
23、2003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29、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0、仲裁庭处理案件应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1、《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2、历史上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3、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部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34、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6月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劳动法学 复习资料(二) 第一章至第四章复习重点:
1、劳动法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 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点:A、劳动关系是在
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B、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者用人单位)。C、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D、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4、为什么劳动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A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主要调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B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C劳动法有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5、掌握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在于:A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
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B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C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6、劳动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7、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A、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B、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C、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D、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E、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等等。
8、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9、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10、1922年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
11、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 12、国际劳动立法范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范围上主要包括:A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B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C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劳动法第五章至第九章复习重点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包括哪些:A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B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C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D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E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F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G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H结社权。I集体协商权。J民主管理权。
3、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包括哪些:A完成劳动任务。B提高职业技能。C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D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B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C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6、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7、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8、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如:A因生产任务的需要,企业领导把职工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上。B某公司的员工因打架滋事,经理决定将其调离原来的部门。C女工因为怀孕,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被调到其他岗位。
9、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如:A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B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从而引进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C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D劳动者因触犯刑法被监禁。E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10、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是劳动者,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1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重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本人亲自实现。(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 12、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3、劳动就业的主要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者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4)劳动就业必须是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 14、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5、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16、劳动者特殊性辞职的情形。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
供劳动条件的。
17、过错性辞退的情形: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确定机构以及其标准。
4、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宏观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8、劳动合同的法定分类。
答: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按照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等。3)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用合同等4)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5)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19、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B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C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D劳动者退休、退职的。E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失踪、死亡的。 20、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21、合同的无效认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有:撤销合同;修改合同;赔偿损失。
22、简述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予以辞退;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予以辞退;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予以辞退。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经济性裁员。E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重的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十章至的二十章复习重点:
1、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掌握最低工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6、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者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7、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
8、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至2人的事故。 9、重大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1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11、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最低就业年龄。禁止使用童工。使用童工是指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2、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答: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处于生长发育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特殊劳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工保护的一些特殊规定。P220-223
1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女职工的产假规定。 1)经期保护:指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各种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产期保护:对女职工剩余期间的保护,包括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哺乳期保护:对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
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 14、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15、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起诉。没有先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16、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者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7、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18、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特点主要有: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保险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19、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答:1)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区别于其它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一般认为工会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2)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会的唯一性和性。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组织体系。工会是我国一个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一套的组织体系,在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二,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0、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在于: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其中包括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21、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几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A申请与受理;B调解前准备;C实施调解;D调解终结调;E解协议的执行。
22、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向人民起诉,人民也不予受理,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受理的前置程序。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起诉,仲裁裁决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的宗旨在于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应发挥的作用。其弊端有以下方面:
1. 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 2. 与程序正义和效益的原则相悖。 3. 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 与人民民事审判整体工作不相符合,同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5. 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没有体现出仲裁自愿的要求。
6.缺乏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对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种种弊端的分析,有必要重新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改革现行劳动争议的适用程序,变仲裁前置为“裁审分轨、两裁终局”,由劳动关系双方自由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仲裁或诉讼两者只取其一。“裁审分轨、两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即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以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起诉。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两裁终局”是指某一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两级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后,即告终止的制度。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裁定,可以在有效期间内上诉到二裁仲裁机构,二裁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裁定即为终局裁决、裁定。 2、保留现有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做法,但把劳动仲裁改为当事人的一种自由选择,而不作为诉讼前的必经
程序,即当事人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
起诉。3、赋予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应职权,如对工伤的直接认定权、对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权等等,同时健全仲裁委的机构设置,设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的。
劳动法复习资料(三)
一、单选题
1.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C劳动者与所在单
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作为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标志的法律,是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D《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D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C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 C.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0、职业技术培训C.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11、《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 A.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6个月
5、根据劳动规定,企业工资分配的主体是 B.企业 6、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D.30% )以内,由本人自理
7、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为A.标准工作日
8、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A.1小时
9、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经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要B.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10、《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 A.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11、《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C.20% 1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A.12个月
13、根据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A.10%左右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A.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15、执行劳动法的最重要的监督检查机构是D.劳动行政部门
1、我国劳动法不适用( A )A.国家公务员 B.国有企业的职工C.私营和个体企业D.企业管理者
2、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产生标志的法律,是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D.《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产生于年满A.16周岁时
4、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续延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此类合同。但前提是该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A.10年以上
5、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D.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医疗所年休假,但要求劳动者必须连续工作A.一年以上
7、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A.不低于150%
8、探望配偶,依法每年双方中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B.30天 12、现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城市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13、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依法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C.4倍左右
14、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C.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 15、依法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解决的集体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一方在(C.30人以上) 二、多选题
1、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 AE ) A.鲜明的阶级性B.浓厚的行政性C.重要的社会性D.一定的营利性E、广泛的群众性
2、劳动者在下列(ABCDE )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A.退休B.患病或负伤C.失业D.生育E.工伤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 ABCD )A.城镇企业及其职工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事业单位及其职工D.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4、依法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从事夜班劳动的劳动者包括(ABE)A.经其女职工B.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C.哺乳期女职工D.未成年工E.更年期女职工
5、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连续放假三天的节日有(BDE )A.新年B.春节C.青年节D.劳动节E.国庆节
6、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中的( ABCDE )A.社会平均工资B.劳动生产率C.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D.就业状况E.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7、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ACD)A.实际履行原则B.权利义务统一原则C.全面履行原则D.合作履行原则
8、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依法不得裁减的人员有(ABCDE )A.孕期女职工B.产期女工C.哺乳期女工D.患病在医疗期限内的职工E.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9、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是(ACD )A.国际劳工公约B.国际劳动法典C.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D.国际条约E.国际惯例
10、下列人员依法不适用劳动法的有( ABCD )A.国家公务员B.农村中的农业劳动者C.现役军人D.家庭保姆E.乡镇企业职工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ACD )A.职工代表B.劳动行政部门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D.工会代表
2、下列依法不认定为工伤的是( ABCD )A.犯罪或违法B.斗殴C.自杀或自残D.酗酒
3、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在( BDE )时要进行健康检查A.安排工作之后B.工作满1年C.工作满2年D.年满18岁距前一次的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E.安排工作之前
4、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全国年节级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连续放假三天节日有(BDE )A.新年B.春节C.青年节D.劳动节E.国庆节
5、确实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与下列因素中的( ABCDE )A.社会平均工资B.劳动生产率C.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D.就业状况E.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6、按照合同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 BC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被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1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13.西方国家集体合同的内容,最初主要规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劳动保护方面的事项„„P130
14.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主要基地,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
15.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A.长期劳动合同B.短期劳动合同C.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D.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E.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是(ACD )
A.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B.国际劳动法典C.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D.国际条约E.国际惯例
8、下列人员依法不适用劳动法的有(ABCD )A.国家公务员B.农村中的农业劳动者C.现役军人D.家庭保姆E.乡镇企业职工
9、我国现行工作日的种类主要有( ABDE )A.标准工作日B.缩短工作日C.延长工作日D.不定时工作日E.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日 10、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可以是(ABC )A.我国公民B.外国人、无国籍人C.企业D.事业单位E.国家机关 二、选择题
1.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
2.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3.英国开始进行了工会立法,英国、法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开始了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立法,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1883年至18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
4.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
5.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
6.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费城宣言》。《费城宣言》的第三部分„„P24
7.并于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8.劳工组织以后,新中国自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开始,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9.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10.(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6.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17.(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8.(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9.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门和工会组成。 20.“文节、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5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1.《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2.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3.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行政处罚办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限期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5.每方代表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的代表。 单选
1、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2、十月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
3、1919年6月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
4、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费城宣言》。
5、中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新中国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恢复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地位。
6、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发给经济补偿之外,还需按照该经济补偿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9、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10、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害之日起60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7、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适用特别的处理程序。
28、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责令限期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29、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30、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工资分配的主题是企业。 31、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
3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33、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11、集体协商的代表由搞活或企业指派,每方代表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13、欠付1个月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14、《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17、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的工作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200%的工作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300%的工作报酬。
18、劳动法规定一般延长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伤亡事故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0、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准予
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最低就业年龄标准一般为15周岁,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一般为16周岁。 21、《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
22、未成年人需持《未成年人工登记证》上岗。
2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4、调节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其总数的1/3。
25、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的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 26、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34、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35、职业技术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36、现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城市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事业保险费。 一) 多选
1、劳动法的渊源:、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法律解释。
2、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1883年至18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养老和残疾保险法》。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4、“三结合”就业方针是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现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5、过错性辞退:在适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非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无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7、经济性裁员的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8、特殊性辞职的情形(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西方国家集体合同的内容,最初主要规定工作时间、工作标准、劳动保护方面的事项。
10、就业培训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主要基地,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事业职工。
11、法定节假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12、“三同时”制度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项目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13、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门和工会组成。
14、我国现行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9.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代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0.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11.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之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5、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
16、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以超过半年要进行健康检查。
17、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
18、连续放假3天的节日有: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19、我国工会的性质:有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 20、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21、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栽员时,依法不得栽减的人员有:孕期女职工,产期女工,哺乳期女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2、劳动退休,患病或负伤,失业,生育,工伤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3、工资总额的范围:A计时工资B计件工资C奖金D津贴和补贴E加班加点工资F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名词解释
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4.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范围调整的结果。
5.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6.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7.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8.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12.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13.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4.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15.个人的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为3人以下的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16.集体的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17.退职,是指劳动者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提前退出劳动岗位的休养。它是一种准退休,是退休的一种补充形式。
18.用人单位用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19、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20社会保险:我们过去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资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劳动风险的客观存在。所谓劳动风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范围所遭遇的风险事故,包括自然的身体或生理变化、职业上的灾害事故及工作机会的丧失等。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指通过其风险分散功能,为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死亡等劳动风险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中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22、有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23、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4、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
力。
25.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26、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又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7、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28、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29、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一个昼夜或一周内从事本职工作和时间。 30、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作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进行工作。 31、职业介绍机构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机构。 四、简答题
1.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则、制度。P5 2.那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如何格局区别时的方法来界定那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
第一,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第二,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第三,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P7
3.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包括那些?P21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4.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主要是适用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也可以一方是法人一方是公民,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公民即劳动者,另一方当事人是单位。(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一定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但调整工资遵循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遵循的是物质帮助的原则。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含义是指包括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宗,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知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内容:(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P39 6.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 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P49
7、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范围调整的结果。具有以下特征:(1) 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8.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P52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联系方面而言,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实际生活中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也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在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为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和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9.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
10.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特征有: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P82
11.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P96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处理:(1)撤销合同,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2)修改合同,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3)赔偿损失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 12.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P97
(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1.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的;(5)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失踪、死亡的; 此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1)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的;(2)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4)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5)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法定需要顺延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顺延到该情形消失,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13.我国工资分配的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2)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3)宏观原则;(4)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P151
14.简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依据(1)劳动者本人及平等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生活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确定。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P160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含义及禁止劳动范围:P212
女职工保护的含义以及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含义: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适用于女职工的一种特殊的劳动保护。范围:A矿山井下工作B森林业
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的强度的工作D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E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有:P220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有:A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B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C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冷水作业。D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和低温作业。E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F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G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H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I锅炉司炉。
17.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P257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条件A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C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标准:A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8.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P316
19..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a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B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C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20..工伤和工伤的认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1,范围:A在工作是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G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视同工伤情形的: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A因犯罪或者违反了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的或者自杀的。
21. 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合同:A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D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b各级劳动行政部
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c用人单位有以下侵犯劳动者合法行为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A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23 劳动争议的特征和处理方法:特征A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的。B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C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处理方法A和解B调解C仲裁D诉讼。
24.简答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答:我们过去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资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劳动风险的客观存在。所谓劳动风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范围所遭遇的风险事故,包括自然的身体或生理变化、职业上的灾害事故及工作机会的丧失等。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指通过其风险分散功能,为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死亡等劳动风险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具有以下特征:(1)基本保障性(2)国家强制性(3)互助救济性(4)主题特定性(5)待遇的差别性(6)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
26.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论述题
(一)试论我国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保障是保障劳动者依法足额,按时得到工资。A工资支付保障:a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c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劳动者本人,d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e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是、小时支付,f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时一次性付清工资。B工资是足额的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b以下情形除外:1用人单位克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克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3判决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等,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c因劳动者本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C工资保障的监察:a用人单位应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主要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营利性,B对像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像是一切愿投保的公民。C费用负担不同,社保费用一般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社保的缴费率由法规定,整个社会适用统一标准,人身保险由投保人承担,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建立在劳动的法律之上,国家对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人身保险是建立在商业契约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原则上。E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的确立依据是法律规定,而人身保险是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的经营主体由指定,人身保险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H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般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A、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保险能够使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生育等风险时得到社会或国家的帮助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B、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表现在1,社会保险的实施为劳者解除了后顾之忧,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2、社会保险的实施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压力和负担使其能够集中精神从事生产经营提高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3、社会保险保障了劳动者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对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C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财政给予补助,实现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D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四)工伤保险的特点: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险,是只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箕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特点A对象的范围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B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及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夫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
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C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D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人单位承担E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五).论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劳动法是效力范围,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什么人。理解和掌握它对于正确运用劳动法有着重要意义。(1)劳动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是指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其生效时间是1995年1月1日。法律失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了终止的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当其出现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便自动失效;二是国家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旧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新的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了旧的文件的效。 (2)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即空间范围。由于制定劳动法律规范的机关不同,其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地域范围不同。凡由全国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发布的劳动行规、决议、命令,除其本身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性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适用于其所辖的行政区域。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对那些人有效。《劳动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适用范围包括三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误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 六、案例分析
1、工人和工厂签合同,但合同没有到期工厂转厂,工人没有通过考核,厂方决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人表示愿意变更工作岗位,有些人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厂方则坚持原决定。于是,这些人分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以下三个问题:(1)某红旗工厂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案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为什么?(3)上述劳动争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
(1)厂方的决定不正确。因为不符合《劳动法》第26条(三)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2)依照我国《劳动法》第26条(三)的规定,有6人愿意变更工作岗位,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余30人坚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可依法解除原劳动合同,并给 付经济补偿金。(3)有6人要求变更原劳动合同,其争议处理应按普通仲裁程序进行;其余30人的争议处理,应按特别仲裁程序进行。 2、某与某制药厂有十年的劳动合同。制药厂为某学习花去大量钱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期间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人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约技术,使产品质量吓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好百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该制药厂的要求合理(1)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高薪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处理及依据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劳动法》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研制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向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矿山招收女工20人案例 答:(1)某煤矿的招工办法违反了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5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均明文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采劳动,本案中的煤矿却无视上述劳动法律的规定,招用20名女工从事井下采煤工作,严重侵害了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2)合同中关于试用期规定违反劳动法。《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年,这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3)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部分规定违法。《劳动法》第2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的男女工人均从事井下采煤作业(暂不考虑女工从事井下作业是违法的),可谓从事同工种同岗位的劳动,但却在合同中规定男工人每月的工资比女工多100元。这显然是违法的。再从工资的支付方式来看,规定每月只发每人200元生活费,其余部分等年级一次付清,这实际是克
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4)合同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违法。《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减员。本案中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国际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1880年瑞士首
倡,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欧文、法国的勒格朗、布朗吉、李格兰。
8.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该组织创始会员国。
9.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采取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形式。 这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权。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劳动法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该份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依法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4.某厂生产线转产劳动纠纷案例。答:(1)该厂的决定不正确。(2)依《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5人愿意调换工作岗位的,可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他35人坚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其中5人要求变更合同的争议,应按普通程序处理;另外35人的争议应按特别仲裁程序处理。 5.煤矿招收未解除劳动合同工人案例。答:(1)《劳动法》规定不能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2)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自愿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事先鲟好合同违反程序规定。(3)①《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婚丧假期间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该合同条款不符合规定。②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该合同不符合规定。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该合同规定60天,违反规定。④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强制保险,不能采取自愿方式。⑤患职业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⑥一年以上享受年休假符合规定。 6.某厂工资纠纷案。答:(1)本案涉及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已推兴代表申报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①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②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接案,本案已超期。③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劳动法复习资料(四)
一、选择题
1.劳动法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2.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 3.劳动法成为法律部门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 4.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工作日长度的法律,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也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5.在统治时期颁布的劳动法令《工会法》《团体协议法》《工厂检查法》。
6.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10.在1930年起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有《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制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11.1984年5月30日中国承认的三个公约有(1987)《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1990)《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13.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14.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15.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16.1953年8月提出“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 17.1980年8月北京就业会,提出城镇劳动就业实行“三结合”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18.当前的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19.解决劳动问题的关键是发展生产力。
20.劳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21.津贴按工作特点和劳动条件设置的有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施工津贴。 22.从劳动者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3.自1995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24.工作日的种类:标准工作日、宿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
25.法定节假日(从政治性节日、宗教性节日、民族习惯性节日确定)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26.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 27.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一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8.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禁忌女职工在矿山井下作业。 29.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0.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后75天。多一加15。
31.我国就业前培训主要采取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学校培训等方式。 32.职业培训可分为:就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 33.事业救济金的发放以职工在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满5年及以上发24个月;1-5年发12个月。新法1-5年发12个月,5-10年发18个月,10年以上发24个月。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17.工作时间是指定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18.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 19.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标准是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34.停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的情形:重新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参军或出国定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形。
35.对职工的奖励的种类可以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36.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7、经济处罚有罚款,停发工资、降低工资级别赔偿经济损失。
38.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
39.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企业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人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40.我国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等。
41.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42.裁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生效;调解书一经送达即生效。生效后等同于判决。 43.仲裁文书的执行权由人民行使。 二、名词解释
3.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4.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5.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6.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报酬或经营收入的。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有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13.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15.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16.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20.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简答
1.简述社会救助的对象?答: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是指一个国家内生活水平等于或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包括(1)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2)突然发生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公民;(3)有一定生活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公民。
2.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工伤保险、医院保险、生育保险、养老(含残废及遗属)保险、失业保险五项。
3、简述社会保险基金与商业保险基金的区别?答:社会保险基金与商业保险基金的区别有:第一,它们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基金依据国家法律强制征集而成;商业保险基金则是在被保险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商业契约建立的。第二,基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来自劳动者个人投保、用人单位投保和国家资助;商业保险基金的形成则仅仅来自个人或单位的单独投保。第三,理算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对诸如未来退休人员、工伤发生次数等进行测算时,从考虑社会效果和公民利益出发,必要时要依靠国家财政资助;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是企业性单位,其理算严格遵循大数法则,收支相抵后必须保证一定的利润。第四,支付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是为了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商业保险基金对投保者支付仅仅是为了履行经济合同。
7.简述劳动就业的特点?答: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其特点是:(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8.简述劳动就业企业的特点?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有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特征是:(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为主的经济组织。(2)她是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10.简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答: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原则有:(1)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则)(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1.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17.简述伤亡事故按所受伤程度和伤亡人数的分类?答:按所受伤程度和伤亡人数可以分为:(1)轻伤事故按所受伤程度和伤亡人数可以分为:(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数为1天的伤害事故);(2)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5)特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2.简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情形?
答: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的情形有(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劳动镇个人,用人单位;(2)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 、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内容上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4)则不同,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5)签定集体合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定劳动合同则由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定。(6)集体合同实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验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劳动合同则实用于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7)集体合同规定了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则一律无效。 15.简述最低工资的构成要件?答:最低工资是指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取得最低工资的前提;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三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16.简述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答:(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恤金、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18.简述工会的权利有哪些?答:工会的权利有:(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19.简述劳动争议的特点?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其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冲突。其主体是用工方和职工。争议的标的必须属于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 20.简述仲裁机关的受案范围?答:仲裁机关受理本地区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论述题
1.论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范围调整的结果。两者的不同表现在(1)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二者发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范围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二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二者的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2.论述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答: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最低就业年龄:规定我国规定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特殊行业需要招收16周以下的人员(如文艺、体育部门等等)时,需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成长发育过程之
中,在劳动中,要根据他们的身体特点,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了如下规定:(1)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2)规定了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种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3)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经医务人员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要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4)招收未成年工实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朱成年工登记表》《未成年工登记证》制度。未成年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工作。(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3、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发展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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