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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书

来源:尚车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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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听证陈述申辩书

主持人、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

很惭愧以这种方法与大家见面。我认为这件事根本没有必要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交通执法局坚持认为我公司的豫R54668客车涉嫌“严峻违法〞,拟作出行政处分,我们不得不被动应对。接下来,我将围绕事实并结合法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言语过激或不妥之处,请诸位海涵。

我的观点是:淅川县交通执法局2021年7月7日出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豫R54668客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更不属于“严峻违法行为〞,执法局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进行处分实属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们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动机和行为,没有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执法局认定事实错误

《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内容是:“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治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事实上:我公司豫R54668运行线路为淅川至新乡卫辉,该线路审批时间为2021年7月,企业申报,由县、市、省运管局逐级批准,营运手续合法有效。隔日从淅川汽车站和卫辉汽车站交替发车,每班都有结算,起止站点和运行线路明确。完全符合《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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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8条规定。

以下几个方面能够证明上述事实:一是我们有行车证,说明车辆符合技术条件;二是有驾驶员资格证,符合相关要求;三是平安治理制度健全;四是有营运证、有许可证载明的运行线路和站点,执法局从淅川汽车站提取的证明就是很好的证据;五是有南阳市运管局2021年12月3日向新乡市运管局发出的《市际客运班线连续经营函》和新乡市运管局2021年6月13日的复函,证明我们是在原经营根底上申请连续经营。

因此,我们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动机和行为,没有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执法局认定事实错误。

二、淅川县交通执法局认定豫R54668客车“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缺少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

首先,我们是道路旅客运输,而且是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移民班线,起止站点和运行线路是经过政府核定批准的;其次,经营期限届满之前我们已向行政部门提出连续经营申请,市级行政部门也向对方发出了征询函;其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连续期间必须停止运行。对于我们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根本常识。李克强总理2021年2月24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意思就是对私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或经营主体,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你不能这么做)。对政府而言,不但要慎重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律没有授权就不能做),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就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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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说明:一是新乡市运管局在复函中明确记载:“经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征询卫辉市运管局意见后,认为豫R54668客车能够依法经营,同意连续经营〞。这里的“同意连续经营〞证明我们不属于“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而是在原班线根底上连续经营;二是南阳市运管局审批的《道路客运连续经营车辆申请表》明确写着“〞,上面还有市局领的签字,省运管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所许可的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也是2021年12月27日,执法局认定的“违法期间〞包含在其中,证明我们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执法局的认定是错误的;三是淅川县交通执法局认定我们违法,而新乡市运管局通过调查了解则认为我们“能够依法经营〞,认定结果截然不同、相互矛盾!

更重要的是,作为企业,我们已经在经营期限到期前一个多月向行政机关〔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南阳市运管局通过审查也及时向新乡市发出征询函。也就是说,我们企业的任务已经完成,接下来的许可事项是由行政部门来完成的。《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遗憾的是,尽管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再三督促,行政部门不仅没有给予协调或说明理由〔是不予许可还是需要继续调查了解〕,反而借机进行刁难和处分,甚至违法扣押车营运车辆长达10天。可以说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三、淅川县交通执法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作出处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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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原文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少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局运用该条拟对我们进行处分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我们没有违反《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适用该条款进行处分缺少事实依据;其次南阳宛运集团是国家大型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法定条件;其三,本条是指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比方黑车、黑的等。我们取得有许可,而且是在原许可根底上依法申请连续经营的,与《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所述情况不同。其四,我们的经营收入是通过公对公结算回来的,绝不是“非法收入〞,执法局这是混淆概念。

由此可见,淅川县交通执法局适用本条款是在定性不准的根底上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

四、淅川县交通执法局扣车行为直接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我们都了解,行政执法应当现场查获、现场执法。而6月29日,淅川县交通执法局在我们的连续经营许可已经在手的情况下,到发车现场强行将班车扣押,直到7月8日才将车辆还给我们,致使该移民班线停发10天之久,损失沉重。为了确保移民返乡探亲和正常出行,我们不得不抽调车辆进行顶班,否则将出现不可预估的政治影响。我们认为,执法局明显违背“裁量客观、适度,符合常理,公平正义,不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原则,是不适当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直接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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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经营习惯,我公司个别人员和车辆承包人多少存在一些语言或行为上的不当,今后我们会进一步加强治理和教育,要求大家注意方法方法,主动配合,依法依规经营。同时也请执法部门理解我们的苦衷:我们毕竟是企业,我们不具有执法权,我们的经营环境需要手握公权力的机构给予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执法部门来爱护,千万不要一遇到治理经营环境,首先把企业看死而忽略了治理外部,更不能忘了应该维护谁、为谁撑腰,不要错误地认为我们是从站到站,人家比我们“更方便〞、“更廉价〞等,有意无意充当了非法经营者的爱护伞。这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否则就简单引起民怨,影响淅川交通形象。

其它就今天的听证会发表一点看法:今天的听证会应当说根本成功,感激淅川县交通执法局给了我们陈述申辩的时机,让我们借此一诉苦衷。但是,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存在严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明确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遗憾的是,今天的主持人不是“非本案调查人员〞,而恰恰是直接参与并亲自忙里忙外到处调查取证的静心太副局长。不管结果怎样,程序已经违法。这说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少出纰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公司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不存在“违法行为〞,更谈不上“情节严峻〞,拟作出的行政处分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缺少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贵局查明实情,依法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分〞的公正处理决定。

谢谢各位!

陈述申辩人:南阳宛运集团客运淅川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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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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