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有关合伙养殖销售锦羊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决定由甲方投入场地、设备、技术、人员,乙方投入资金共同经营育肥羊苗购买、养殖、出售项目,现签订养殖销售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协议订立双方
甲方(合伙人)
姓 名:
住 所 地: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合伙人)
姓 名:
住 所 地: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经营项目:育肥羊及能繁母羊购买、养殖及出售。 合伙期限不限。
项目地点位于 阜阳市颍上县润河镇 ,占地约 50 亩。
第三条、出资比例、出资额、方式
合伙经营合同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整。
乙方以实物、技术、人员方式出资。
合伙期间资金财务由甲方代表进行管理。
资金每一项使用必须甲、乙双方认可签字方可动用。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本项目所得,以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羊的购买、养殖及出售
1、 羊的购买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场购买,并计入帐内。
2、 羊的养殖形式由乙方主要养殖、销售乙方配合的形式,共同养殖。 3、 羊的饲料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场,确认、购买并签字。
4、 在羊的养殖期间,若出现羊只死亡情况,甲方必须通知乙方到场,勘察疫情,做出判断
再做决策。
5、 羊的出售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场出售,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出售羊只。
第七条、违约、天灾以及赔偿
1、 若羊只出现丢失、减少的情况,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丢失、减少羊只的金额按出栏时
均价赔偿。
2、 羊只遇不可避免病灾,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合同终止:
1、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3、其它外部原因导致合作中止(如天灾人祸、市场原因等)。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未尽事宜,由甲、乙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应。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签字。
甲方(指印): 乙方(指印):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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