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附注中“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如何填 写? 填表说明:
该表的基本原理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再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
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年度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
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
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等于:期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请注意:1、无论利润表中显示的“利润总额”是正数还是负数,
均应按照上述原则填列,即如果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母公司的适用税率为25%,则在“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栏应填列-100×25%=-25万元。
2、对于本期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等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不在本表中反映,因为本表的最后一项“所得税费用”是包含“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项的。
3、对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和无形资产加计摊销的所得税影响的披露:
如果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费用化研发支出的发生与获准税前扣除在同一年的(例如2014年度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在当年度获准享受加计扣除),则在获准扣除年度的本表中,可增设“额外可扣除费用的影响”项目,反映因税法上允许扣除的费用大于会计上确认的费用而导致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额外抵减影响。
如果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费用化研发支出的发生与获准加计扣除不在同一年的(例如2014年度发生的费用化研发支出,在2015年度获准享受加计扣除),则在实际获准扣除年度的本表中,其影响填列在“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项目内。
涉及无形资产加计摊销的,其加计摊销部分每年的所得税抵减影响金额(本年度加计摊销金额×适用税率)应填列在“额外可扣除费用的影响”项目内。
需要强调的是: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的所得税影响之所以要采用上述披露方式,是因为费用化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和资本化研发支出所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摊销在会计上都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费用化研发支出不涉及暂时性差异;资本化研发支出所形成的无形资产虽然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但受制于“初始确认豁免”原则而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只能在实际享受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时,作为对“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所以才需要在本表中作为一项额外的调节项目予以披露。对于其他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额外可扣除费用(如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而会计上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
旧)的所得税影响,不应采用此方式。如前所述,对于会计上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暂时性差异事项,不应在本表中作为调节项
目列示。
4、“(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的填表说明补充:除了前面填表说明中提到的以前年度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在本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外,还包括以前年度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在本年度直接被使用(抵减本年度应纳税额)的情况。
另外,以前年度获得的税款抵减(如购置和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享受的税款抵免)延续到本年度,但以前年度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年度末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条件,或本年度实际享受了相应的税款抵免的,其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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