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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会计-第11讲_金融工具(2)

来源:尚车旅游网
综合阶段(2019)考试辅导

会计

第三节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复合金融工具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 1.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1)金融负债

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的承诺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债券。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出一项在6个月后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A上市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6个月后标的股票的市价超过10元,则乙公司将行使期权。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例如,企业取得一项金融资产,并承诺两个月后向卖方交付本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根据交付时的股价确定,则该项承诺是一项金融负债。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例如,甲公司于2×18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于2×19年1月31日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000股。

(1)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若2×19年1月31日看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每股市价为104元),则甲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约为19.2(2000/104)股,则属于金融负债。

(2)期权将以普通股总额结算,即2×19年1月31日甲公司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股票1000股换取乙公司支付的固定金额现金102000(1000×102)元,应将该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2)权益工具

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2.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需考虑的因素 (1)合同所反映的经济实质

应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工具的特征

企业应当全面细致地分析此类金融工具各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以确定其显示的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特征,并进行整体评估,以判定整个工具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还是既包括金融负债成分又包括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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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例题】企业发行面值1亿元的优先股,要求每年按6%的股息率支付优先股股息,则发行方承担了支付未来每年6%股息的合同义务,应当就该强制付息的合同义务确认金融负债。 【例题】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②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教材例14-6】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 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例中,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驶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导致该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则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虽然合同中存在利率跳升安排,当该安排也不构成企业无法避免的支付义务 【案例】A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A公司20×6年2月按面值向非关联投资者发行永续票据,部分合同条款摘录如下: 年限 无固定还款期限 年利率8%,按年支付利息,A公司可自主决定无限期递延支付利息。A利率和利息支付 公司可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但若A公司支付普通股股利,则须将之前累计未偿付利息一并付清。 如果A公司发生以下事项中的任一项,必须以现金向永续票据投资人按面值回购所有票据,并付清累计未偿付利息: 投资人保护机制 1.信用评级下降 2.实际控制人变更 A公司将上述发行的永续票据按收到的发行款项扣除有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确认为权益工具。 (2)A公司20×6年5月向某商业银行借入可续期借款,部分合同条款摘录如下: 年限 5年,到期后A公司可自主选择续期或还款。续期期限到期后,可继续选择续期或还款(续期次数不限)。 年利率8%,按年支付利息,A公司可自主选择无限期递延支付利息,A利率和利息支付 公司每次选择递延支付利息,未偿付利息的利率将上调50个基点,但调整后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10%。 如果A公司发生以下事项中的任一项,必须以现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投资人保护机制 未偿付利息: 1.处置主要经营性资产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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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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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上述可续期借款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

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答案】

(1)分类为权益工具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合同约定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要求A公司在发生信用评级下降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下,回购所有票据并付清累计未偿付利息,而这些事项均为A公司无法自主决定或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因此,A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形式承担未来赎回永续票据和偿付利息的义务。该永续票据不应分类为权益工具。 (2)分类为负债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按合同条款:

①A公司可自主选择无限期递延偿付本金和利息,递延偿付利息导致的上调后年利率上限为10%,不会因利率畸高而迫使A公司不得不偿付利息。

②合同约定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要求A公司在处置主要经营性资产时立即偿还本金和未偿付利息,该事项为A公司可自主决定的事项。

因此,以上合同条款意味着A公司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全融资产。

此外,尽管合同约定的投资人保护机制要求A公司在清算时立即偿还本金和未偿付利息,但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行方清算时需以现金进行结算的约定不影响上述可续期借款分类为权益工具。

综上所述,该可续期借款应分类为权益工具。 2.是否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提示】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剩余权益,若划分为权益工具,在发行金融工具时可确定每股净资产金额。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股数固定:权益工具 股数不固定:金融负债

【教材例14-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100万元是固定的,但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教材例14-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盎司黄金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随黄金价格变动而变动,同时,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教材例14-9】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该普通股市价。

本例中,转股价格是变动的,未来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实质可视作甲公司将在3年后使用自身普通股并按其市价履行支付优先股每股人民币100元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整体是一项金融负债。

(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固定换固定:权益工具 其他:金融负债

【教材例14-10】公司于2×17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即:有权买入)。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000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 2×17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 2×18年1月31日 (3)2×18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 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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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 1000股

(5)2×17年2月1日每股市价 100元 (6)2×17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 104元 (7)2×18年1月31日每股市价 104元 (8)2×17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5000元 (9)2×17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3000元 (10)2×18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2000元 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分析:在现金净额结算约定下,甲公司不能完全避免向另一方支付现金的义务,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金融负债。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17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000 ②2×17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 ③2×18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1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04000元(即:104×1000),并从乙公司收取102000元(即:102×1000),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000元。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情形2: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分析:普通股净额结算是指甲公司以普通股代替现金进行净额结算,支付的普通股公允价值等于应当支付的现金金额。在普通股净额结算的约定下,由于甲公司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行权日每股价格-102)×1000÷行权日每股价格]不确定,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金融负债。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约为19.23(2000/104)股,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19股,余下的金额24元(0.23×104)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18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股本 19 银行存款 24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957 情形3:期权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分析:在普通股总额的结算约定下,甲公司需交付的普通股数量固定,将收到的金额也是固定的,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权益。

除甲公司以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乙公司有权于2×18年1月31日以102000元(102×1000)购买甲公司1000股普通股。

①2×17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 5000

由于甲公司以约定的固定数量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应将该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②2×17年12月31日:

由于该期权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甲公司无需就该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作出会计处理,因此无需在2×17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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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18年1月31日,乙公司行权:

借:银行存款(现金) 102000 其他权益工具 50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6000 (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符合固定换固定,应分类为权益工具,但属于范围很窄的例外情况。

【教材例14-11】一家在多地上市的企业,向其所有的现有普通股股东提供每持有2股股份可购买其1股普通股的权利(配股比例为2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配股当日股价的70%。由于该企业在多地上市,受到各地区当地的法规,配股权行权价的币种须于当地货币一致。

本例中,由于企业是按比例向其所有同类普通股股东提供配股权,该配股权应当分类为权益性工具。 (四)或有结算条款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有例外,如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等。

【教材例14-12】甲公司发行优先股。按合同条款约定,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派发股利,如果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假设该事项不受甲公司控制),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本例中,该或有事项(控股股东变更)不受甲公司控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同时,该事项的发生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由于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股份的义务,因此,该工具应当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 (五)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如果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六)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

【教材例14-1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其向乙公司的少数股东签出一份在未来6个月后以乙公司普通股为基础的看跌期权,如果6个月后乙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乙公司少数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无条件的以固定价格购入乙公司少数股东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

在本例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该看跌期权的价值随着乙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并将于未来约定日期进行结算,因此该看跌期权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而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负债。在乙公司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则是其自身权益工具,而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由于看跌期权使集团整体承担了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现金支付的合同义务,因此该少数股东权益不在符合权益工具定义,而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七)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1.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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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教材例14-14】甲公司设立时发行了100单位A类股份,而后发行了10000单位B类股份给其他投资人,B类股份为可回售股份。假定甲公司只发行了A、B两种金融工具,A类股份为甲公司最次级权益工具。

本例中,在甲公司的整个资本结构中,A类股份并不重大,且甲公司的主要资本来自B类股份,但由于B类股份并非甲公司发行的最次级的工具,因此不应当将B类股份归类为权益工具。

【教材例14-15】甲企业为合伙企业。相关合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加入时按确定的金额和财产份额入股,合伙人退休或退出时以其财产份额的公允价值予以退还;合伙企业营运资金均来自合伙人,合伙人入伙期间可按财产份额获得合伙企业的利润(但利润分配由合伙企业自主决定);当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可按财产份额获得合伙企业的净资产。

本例中,由于合伙企业在合伙人退休或退出时有向合伙人交付金融资产的义务,因而该可回售工具(合伙协议)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同时,其作为可回售工具具备了以下特征:(1)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可按持股比例获得合伙企业的净资产;(2)该协议属于合伙企业中最次级类别的工具;(3)所有合伙益具有相同的特征;(4)合伙企业仅有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该工具的合同义务;(5)合伙人入伙期间可获得的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因而,该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2.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淸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3.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其他条件 4.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子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教材例14-16】甲公司控制乙公司,因此甲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乙公司。乙公司资本结构的一部分由可回售工具(其中一部分由甲公司持有,其余部分由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组成,这些可回售工具在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符合权益分类的要求。甲公司在可回售工具中的权益在合并时抵销。对于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可回售工具,其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而应作为金融负债列示。 (八)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1.权益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账面价值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2.金融负债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按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 (九)收益和库存股

1.发行方对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 2.库存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 3.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八章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每股收益。 二、复合金融工具

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对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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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三、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一)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本节的规定并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1.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①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②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3.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二)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第七章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适用范围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应当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例题·2014年考题】

20×3年12月1日,A公司发行了若干优先股。根据合同,优先股持有人享有赎回选择权,即优先股持有人可以在20×4年6月1日之后的任何时间要求A公司以每股5.5元的价格赎回该优先股。A公司认为优先股持有人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可能性无法合理确定,将该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说明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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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该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核算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在特定日期或根据持有方的选择权可以赎回的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方有义务在未来将金融资产转移给持有方。

处理意见:应将该优先股作为金融负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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