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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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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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了确保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对企业各作业过程的具体的安全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规定。就是说,安全操作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各作业过程的安全,其性质是一种程序和规定,其范围包括了各个作业过程。
2、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车间各工序人员的通用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和规范
3、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3.1 编制准备
编制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全面分析本岗位工艺过程,熟悉本岗位的化学品危害信息、工艺技术信息、安全信息、设备信息,了解正确的操作步骤及控制参数;
2)做好本岗位的工艺危害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a) 操作人员各种误操作可能导致的危害;
b) 装置、设备故障可能导致的危害;
c) 控制参数发生变化的原因分析;
d) 停水、停电、停气、停汽或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导致的危害;
e) 如何及时发现上述危害,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f) 发生危害时可能对人员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的范围。
G)本岗位以往发生的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控制危害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以及失效的后果。
3)熟悉正常开车、停车及发生异常情况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
4)熟悉本岗位涉及的特种设备和特种安全作业;
5)充分借鉴同行业经验。
3.2编制程序
3.2.1成立编制小组
结合本岗位实际成立由车间主任为领导,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班组长参加的编制小组。
3.2.2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根据本岗位的工艺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和编制要求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编制过程应注重全体人员参与和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方法与步骤。
3.2.3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核、批准与使用
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企业安全负责人、工艺技术、设备负责人、车间主任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审核完成后由企业生产负责人审批后实施,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2.4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
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工艺变更、设备变更、工艺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时应及时修订。
3.3培训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变更后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操作人员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是强制性的。
企业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内容。
4、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
4.1、工艺技术信息,至少应包括:
a) 工艺流程简图;
b) 工艺化学原理资料;
c) 设计的物料最大存储量;
d) 安全操作范围(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或组分等);
e) 偏离正常工况后果的评估,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
4.2装置概况
4.2.1装置周边相邻的主要设施或装置
4.2.2装置的生产能力(年或小时)、主要原辅材料及使用量(年或小时)、工艺流程简介
4.2.3装置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简介
(1)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2)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3)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2.4装置内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消防道路要畅通,消防设施要完好,应急照明,装置联锁要完好、投用,严禁火种等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4.3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分析及控制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操作人员各种误操作可能导致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b) 装置、设备故障可能导致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c) 控制参数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
d) 停水、停电、停气、停汽或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导致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4.4岗位操作规程
4.4.1正常开、停车的操作步骤
4.4.2初始开车、长期开停车的操作步骤
4.4.3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安全操作步骤
4.4.4紧急停车的安全操作程序
4.4.5各种异常情况下的安全操作程序
4.4.6岗位大机组的安全操作(如果设置)
4.4.7岗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如果设置)
4.5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1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XX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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