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托有限公司
与
XX有限公司
xx银行
之 账户监管协议
编号:
XX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X月
账户监管协议
本《账户监管协议》(编号: )由以下各方于2011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丙方:xx银行 负责人: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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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设立“XX信托·XX收益权单一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
2、为本信托计划之目的,甲方和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XX信托·保XX收益权单一财产权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本协议各方对信托合同的内容均已阅悉。
3、甲方根据乙方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签署了编号为 XX的《XX信托·XX收益权单一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4、基于交易安排,乙方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信托受益权投资人,并在上述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对信托收入承担差额补足款支付义务。
5、乙方向甲方承诺:经营和处臵信托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入全部存入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作为乙方履行信用增级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支付义务的资金来源。
甲方兹委托丙方对乙方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收付进行账户监管,乙方愿接受丙方对该等账户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账户监管 1.1 监管账户
乙方开立的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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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XX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xx银行 账 号:
1.2 乙方所开立之监管账户为乙方接收投资协议项下之投资款(下称“投资款”或
“信托资金”)及经营和处臵信托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入的专用账户。
1.3 账户的管理
1.3.1 丙方的监管对象仅限于进入监管账户内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协议项下之投资款、信托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及信用增级协议项下差额补足款。 1.3.2 乙方向甲方承诺:
(1)在本协议规定的监管期限内,监管账户作为经营和处臵信托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及财产(权利)的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入的唯一结算账户和回款账户,由丙方对其进行封闭监管,并有权对该账户的支取进行控制,该账户资金首先用于信托合同项下信托收入的支付,并按约定划入甲方以下信托专用账户: 户 名:XX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2)若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入支付日前7个工作日,监管账户
余额低于当期应支付信托收入,甲方在信托收入支付日前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以保证信托收入的按时支付。乙方应该在信托收入支付日将相应信托收入按时、足额归集到监管账户中。在未支付差额补足款及足额支付当期信托收入之前, 丙方有权拒绝乙方从该账户提取或划转任何款项。
1.4 上述监管账户不得对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1.5 账户监管期限内,如果发生监管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扣划,或由于其他
原因不能使用时,乙方、丙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乙方和甲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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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乙方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丙方提供关于本协议项下监管账户
上一季度收支明细及相关的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二条 各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丙方均有权随时对信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配合并应
甲方或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2 乙方承诺划入本协议第一条列示的乙方监管账户的款项不低于信托合同项下
第3.5.2条约定的各类信托收入总额。
2.3 甲方在其认为必要时,有权向丙方查询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情况,丙方应积极
予以配合。
2.4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管理监管账户并办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业务,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账户监管期限 3.1 账户监管期限
3.1.1本协议项下,账户监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全、适当履
行完毕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入支付、信用增级协议项下差额补足款支付(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义务之日止。
3.1.2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3.1.1条约定的各款项支付义务后,甲方应书面通
知丙方终止本协议项下监管义务。
3.1.3乙方在履行完毕本协议第3.1.1条约定的各款项支付义务前,甲方有权书
面通知丙方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但该等行为不得推定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及信托合同、信用增级协议项下的权利或甲方对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认可或豁免。
3.1.4无论乙方在本协议第3.1.1条约定的各款项支付义务是否履行完毕,自本
协议生效之日起满【4】年后,丙方仍未收到甲方解除账户监管通知的,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监管责任自动解除,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与丙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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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各方在此保证:各方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完全的权利和权限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同时,各方均已经采取所有适当且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各条款,对各方均构成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通知
5.1 本协议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
递及传真等方式传送。
5.2 本协议文首任一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当事
人;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前已经按照本条规定的通讯方法发送的任何书面文件不受影响。
5.3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送达日;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
为送达日;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
日为送达日;
(4)由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的第1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
第六条 保密
6.1 各方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
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或信托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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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商业秘密以及
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协议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并且,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其他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6.3 当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其他方使用或向
其他方披露提供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6.4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但相关商业秘密或
非公开信息非因接收方的原因已经公开的除外。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规及规章(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法律)。
7.2
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
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等因素。
8.2 一方或各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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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抵销扣划
无论何种原因,只要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入、信用增级协议项下差额补足款(如有)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甲方均有权随时要求丙方立即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或乙方开立在丙方的其他账户直接扣收乙方应付而未付的全部款项并立即转付甲方,或丙方协助从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分支机构的账户中扣收乙方应付而未付的全部款项并转付甲方。乙方、丙方对此表示完全同意和接受。由此引起的纠纷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乙方和丙方公章后生效。由授权代表签署的一方应向本协议相对方提交授权委托书。
10.2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签署后,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但由于信托
计划未成立,造成本协议解除、终止的情况除外。
10.4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协议项下词语的含义同信托合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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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的《账户监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XX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XX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丙方:xx银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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