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学
韦伯与福柯的权力观比较
彭芙蓉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 在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中,对权力的探讨不能只是限于一个词汇含义的争论,权力理论不仅仅是概念定义,还应该是实质的主张。本文试通过比较韦伯与福柯在权力理论研究方面的差异来发现他们各自在权力背后的实质性探索。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始终是有意图的人类行动的一个结果,是人类彼此联系方式的一个表征。米歇尔・福柯的权力思想也十分独特。他批判性地分析了各种权力理论,从后现代性的理论立场上,采取了片断性、非连续性、多样性的方式,相对主义地解释了权力问题。[关键词] 韦伯;福柯;权力
[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09)01-0099-04
在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中,有关权力的阐述方式具
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权力是理论研究方案中一个基础性的议题,不管是什么层次的理论家都无法回避;第二,关于权力的含义及其来源存在着广泛的分歧;第三,当我们从理论上论述权力时,我们其实是在论述整个社会世界的运作方式,即我们在表达一种世界观;第四,事实上,许多权力理论只是关于该术语含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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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阐释,而非深入探讨其原因和影响的实质理论。所以,我们有关权力的理论探讨不能只是限于一个词汇的含义的争论,还应该有实质性的主张。
在这里,我们试图通过比较韦伯与福柯在权力理论研究方面的差异来发现他们各自在权力背后的实质性探索。马克斯・韦伯系统阐述了一个在理论上包罗万象,影响最为深远的人文主义社会学体系。韦伯关于统治和权威类型的研究是他政治社会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并且在他的整个社会学理论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米歇尔・福柯,对现代社会权力体系的批判性分析构成了其学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对现代社会权力体系的巨大兴趣贯穿了福柯学术
生命的始终,从他的第一部学术专著《疯癫与文明》、之后的《规训与惩罚》到他临终时尚未完成的《性史》,都表现出对现代社会权力问题的一种挥之不去的情节。诚如他自己所言“:直到19世纪,我们才开始明白剥削的本质,然而直到今天,我们还未能全面的理解权力的本质。”权力问题是福柯学术思想的核心,是理解福柯全部思想的关键。
一、权威理论:建构主义的韦伯
权力概念对于韦伯而言是具有基础性的,而非一种附生现象。韦伯认为权力始终是有意图的人类行动的一个结果,是人类彼此联系方式的一个表征。“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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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上。”由此韦伯认为,在社会学上权力概念的边界是模糊的,它涵括了“人身上所有可以想见的性质及所有可以想见的条件组合”。在这里权力施用的范围非常宽泛,它既可以指家庭中家长对子女的管教,又可以指任何一个组织中上级对下级的命令。然而,韦伯的主要兴趣却在被统治者能够接受的那些统治形式,于
[收稿日期]2009-11-06
),女,中共甘肃省委党校,讲师,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作者简介]彭芙蓉(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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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将将权力划分为基于命令的权力即支配和基于直接强制的权力,相对后者,前者不管是出于偶然还是意外都会依托正式的组织。为了使自己的说明更加精确,韦伯进一步将支配区分为凭借一种利益格局的支配和凭借权威的支配,并且将后者称为合法性支配。在此过程中韦伯认识到对资源的控制能够产生权力。
在韦伯那里,所谓合法性,乃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而不论这些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发出的,还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的。任何群体服从命令的可能性主要是取决于他们对那个统治系统合法性的相信程度。随着论点的推进,韦伯的理论也在不断地铺陈。韦伯继而开列出了今天广为人知的合法支配的类型学框架,他构想出三种所谓具备合法性的基础,即“卡里斯马”型(或个人魅力型)基础、传统型基础、法理型基础。卡里斯马型基础,对个人和个人所启示或制定的规范模式或秩序的超凡神圣性、英雄气质或非凡品质的崇拜。在这种支配形式中,卡里斯玛式的领袖凭借使个人卓尔不群的独特个人才能或天赋而被赋予合法的地位从而受到信徒们的服从。传统型基础,相信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拥有权威的人依传统权威实施统治的合法性。在这种支配形式中,统治者因具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享有他人服从的权威。在这里,权威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必须遵从既定的习惯法权,且任何对这些习惯的偏离都将威胁到统治的合法性。
法理型基础,相信经由立法产生的法令规章,以及拥有法律权威的人在法律规则下有发布命令的权利。在这种支配形式中,人们服从命令是出于对法律的信守。法律建立了成功的非人格秩序,具有“理性”的成分,意味着规则对完成特定和直接的目标而言富有效力与效率。法理型的权威仅仅根据正式的法律并且仅在确定的范围内才是合法的。
韦伯接着继续探讨:不同基础的支配类型各自会产生哪些形式的权力结构。其中最著名的权力结构形式就是促成科层制行政机构之产生的纯粹类型的法理型权威。科层制行政机构注重权力运用赖以合法化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非人格性,以及权力运用的明确限定。韦伯指出,纯粹科层制的、文牍式的管理,在精确性、稳固性、纪律性、严谨性和可信性上,以及在对一切对象的可计算性上,都可以达到技术上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说,科层制的管理按照客观标准来看,在功能方面是严格合理的,它排除了一切人格化的因素,100
不带有任何个性化的色彩,而仅仅奉行法律程序和公务原则。
当然,韦伯也告诫道,合法支配的类型学框架仅仅是一个理念型建构,倘若真有纯粹的实例,也不可能有半点稳定的存在。他很清楚在经验现实中存在着统治形式的混杂现象。“尽管希特勒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个人超凡的才能上的,但法理型统治的因素仍存在于德国法律的结构中,而德国民众的传统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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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可说明国家社会主义对他们的吸引力。”二、微观权力论:解构主义的福柯
福柯有关权力的论述,目的不在于提出权力的“理论”,而是要探讨权力关系得以发挥作用的场所、方式和技术,从而使权力分析成为社会批评以及社会转变的工具。事实上“,自马克思以来,还没有哪个理论家像福柯那样如此透彻地推进了对权力的讨论,他是如此执著于从臣服者的角度看问题,他并不认为服从的起因是某种外在于身体的系统,或者是作为一种可让渡资源的权力的交换。因此,他对那些服从的起因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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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嫉恶如仇的态度。”在福柯看来,传统的政治理论并没有很好地理解、把握权力的问题,要把握现代社会权力运作的特点,就必须从全新的角度来理解权力。
首先,权力是多形态的,而不是同质的。自霍布斯以来,权力分析似乎就只考虑一种形态的权力,那就是把权力看作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它往往以暴力手段为基础,进而涉及到意愿的控制(意识形态理论),从而经过不同程度的合法化,使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支配为被支配者所接受。福柯则反对这样一种强调同质性、集中性、总体性的权力观念。他指出,权力不同于法律和国家机器,它比后者更复杂、更稠密、更具有渗透性。权力具有各种不同的形态,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不同的局部领域,如监狱、军队、工厂、学校以及话语、知识、肉体、性等等,使用灵活多样的策略来运行。
其次,权力是作为关系出现的策略,而不是所有物。在福柯看来,传统的权力观都是将权力看作物,关注的是权力在谁手里,由谁来支配的统治权问题。“施加于肉体的权力不应被看作是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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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通常把权力关系视为单向性的,掌握权力的人对被其统治的人实施自上而下的控制、支配,从而构成了直线式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福柯认为这种权力关系不是一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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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而下的单向性控制的单纯关系,而是一个相互交错的复杂网络。“权力以网络的形式运作,在这个网上,个人不仅在流动,而且他们总是既处于服从的地位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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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运用权力。”再次,权力是没有中心的,是多元的。传统的权力研究往往关注某种机构化的法律化的权力中心,如国家机构被视为政治权力的中心。福柯认为这种中心化了的权力只是对权力的过于简单化的理解,从而导致权力问题的贫困化。事实上国家机构只是权力的一个有限领域。福柯主张建立微观权力学,将权力视为非中心化的、多元的、分散的关系存在。他的权力理论的研究对象不是国家、法律这些中心化的存在,而是疯人院、监狱、修道院……这些社会边缘、底层中的权力关系。
第四,权力是生产性的实践,而不是压制性的外在控制。德勒兹将这一点视为福柯权力分析的首要特点。传统的权力分析总是强调权力消极否定和压制性的一面,权力分析中充斥着“禁止”“、阻止”“、防止”“、压制”“、统治”等词汇,有的甚至提出了权力的压抑假说。如福柯所称的“赖希命题”就是如此。最先由黑格尔提出并经弗洛伊德到赖希,在每一种情况下,谈到权力的时候都把它说成是压抑的机构,都是从压抑机制来分析权力的,将权力视为一种压抑性的力量,认为权力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压抑。但福柯通过对监狱和性等问题的研究发现,权力应该首先被看作是一种生产性的实践。生产性的权力通过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等技术,驯顺了肉体,生产了符合规范和纪律的对象、知识;它激发了活动,而不是禁锢了活动;诱导了思想,而不是禁锢了思想;引发了话语,而不是打断了话语。
第五,权力与知识之间存在着微妙复杂的关系。权力和知识的问题被福柯称为“我的问题”。在《规训与惩罚》的第一章里,福柯坚决抛弃关于知识与权力的传统想象“:或许我们应该抛弃那种信念,即知识使人疯狂,因此弃绝权力乃是获得知识的条件之一。相反,我们应该承认,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的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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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具体而言,福柯认为:首先,知识是在权力的制约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没有脱离权力关系的抽象知识;其次,权力离不开知识,不仅权力在特定的知识背景、知识结构中形成,而且知识本身就是权力;最后,权力同知识不可分,只有在权力与知识的联系中才能把握
知识的实质与作用。于是,在福柯那里,权利与知识的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持续的相互作用过程。
第六,权力和反抗是密不可分的。福柯认为“,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反抗”。“权力无所不在”这一论述意味着每个人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工作环境中,家庭中,都面临着面对权力如何做出反应的问题。反抗由人们自己在日常社会实践中进行,而不再仅仅依赖某种完全集中化的、系统化的方式。而对微观权力运作的揭示就是要为人们的反抗提供希望。在福柯看来,权力关系的前提是其中所涉及的各方都是自由的人。权力关系预设了主体之间的自由关系,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意味着在任何权力关系中都存在着反抗的可能性。
第七,更加关注权力的微观运作和权力的技术问题。福柯反对对权力的经济主义的宏观分析,认为“谁在行使权力”并不重要,而关键是“权力是如何运作的”,也就是要研究权力的策略、网络、机制和所有这些决策赖以实施并使其得到实施的手段。这就要求分析多样的“微观权力”及其运作方式。福柯运用谱系学的方法,通过对疯癫、话语、性、知识等与权力的关系进行分析,揭示了微观权力及其运作机制。
在分析微观权力的运行机制的过程中,福柯特别关注权力的技术问题。权力的运行通过“规训”得以实现。规训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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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一种技术学。”规训通过诸如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等技术手段来“造就”个人,从而制造出“驯服的肉体”。在具体的权力技术中,还有诸如身体技术、空间技术、时间技术、等。如时间技术可以通过对时间的分解用于控制每个人的时间,调节时间、肉体和精力的关系,保证时段的积累,致力于利润的持续增长或最大限度的使用稍纵即逝的时间。监狱、工厂、军队、学校等场所都有时间技术的运用。空间技术是把身体分配在适当的空间,使其发挥最高效能,一个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把身体禁闭于某个地方。监狱、工厂、医院、精神病院、军队等机构的权力,就是透过限制身体的离开才能运作。
三、两种权力观的比较
从上面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韦伯与福柯对权力的认识和看法有着显著的不同。韦伯关于权力观的建构主义思想被视为社会学理论中的奠基性主张之一,认为权力是意向性的,源于个体的行动。权力包含了与人的意向性或目的论的特定关系。同时,权力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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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类似于货币的促动性资源。
在韦伯对法理型统治类型的深入分析中我们看到:科层制的组织形式就像一个权力的“金字塔”,权力是自上而下的贯彻实施,这种社会要求的权力的统治必须有国家、法律作为保证,权力是完全支配型的。所以,他把权力看作是与社会的一个特定领域即政治领域相关的事务。这种权力观认为权力分析总是与精英和领导权的认定有关。这涉及谁能通过控制政治日程和形塑他人的信念,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身的利益。权力往往被视为一种在社会中被分配的份额,被视为实体性的物。韦伯的权力分析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学语境下权力的宏观效应。它重视国家机构这样的权力中心,从权力中心构成对局部的支配、控制,形成单一的统治大厦。
福柯反对权力中心化的模式。在后结构主义的取向中,他的任务是去解构表象,所以,福柯主张建立微观权力学。
首先,针对韦伯的宏观权力论,福柯创造性地引入了规训的概念,来阐释权力在宏观背景下的微观运行机制。福柯认为,规训指涉了权力在空间上的延伸性和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而规训作为一种权力,客观上又是依赖于诸如纪律、层级管理、规范化裁决、检查等相关技术的支撑才得以存在的。通过这些技术,规训的权力才能在宏观范围内得以展现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里。其次,福柯对现代权力的分析采取的是一种中立的立场,他悬置了权力的合法性问题。福柯认为现代的权力分析方案,并不表现为权力的合
法与非法之间的对立,而是斗争与驯服之间的对立。对于权力的性质,现代西方学界的普遍观点是:权力是就是对自然、本能、阶级和个人的压制,因此,对权力的反抗就是要释放被权力压抑的东西。然而福柯却提出监狱这种组织不仅仅具有消极的压制功能,它还有积极的生产功能。这说明权力是生产性的。最后,福柯更为关注地方性或局部性的权力。福柯认为,中央或国家权力并非不重要,但许多权力关系并不都不是和国家的权力有关,国家的权力运作也是透过已有的权力关系和分散而具体的机制进行的。所以,研究国家的权力也必须从底层和细微之处着眼,即福柯对于权力主张用自下而上的分析取代自上而下的分析。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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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晓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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