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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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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医学杂志 2008年4月 第24卷 第2期 ・131・ ・案例分析・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分析 邱昌建 ,罗宇鹏 。张波 ,霍克钧 ,张伟 (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四川成都610041;2.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成都610041; 3.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目的探讨“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诊断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形成原因、判定原则及处理措 施。方法分析比较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中12例诊 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鉴定资料。结果形成此诊断的主要原因是鉴定资料不充分.描述的被鉴 定人精神异常表现不具体、不典型(83.3%),或鉴定资料描述的精神异常与鉴定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不一致。 但是即使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仍可以从作案动机、有无逃逸等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12例诊 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被鉴定人9例(75%)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例(25%)判定为无 刑事责任能力。结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暂时性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 中使用.但应慎用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学;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中图分类号:DF79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5619(2008)02—0131-03 Diagnosis of‘‘Unspeciifed Psychotic Disorder”in Identifying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QIU Chang-jian1,LUO Yu-penf,ZHANG o HUO Ke-jun ̄,ZHANG Wei (1,Menta1日e th Center,West China Hospitla,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41,China:2.Sichuan Forensic Expertise Center in Southwest Chino,Chengdu 610041,China;3.West China School of Preclini- cal and Forensic Medicine,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41,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diagnosis and management of“unspeciifed psychotic disorder”in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Methods Analysis of 12 cases of“unspeciifed psychotic disorder”during determina- 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Sichuan Forensic Expertise Center in Southwest China from January 2006 to July 2007.Results The main reason to diagnose unspeciifed psychotic disorder was there were insufifcient infor- mation and findings.Descriptions of mental abnormalities were not complete and were atypical(83-3%).Even if “unspeciifed psychotic disorder”was diagnosed,it was still possible to determin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y its motivation and intention to escape.75%suspects were determined to bear limi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25%were 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Conclusion The unspeciifed psychotic disorder is a provisional diagnosis. It should be used cautiously in the course of jurisdictional identiifcation of mental diseases. Key words:forensic psychiatry;criminal responsibility;expertise;unspeciifed psychotic disorder 在司法精神病鉴定过程中,明确精神障碍诊断重 病例中,同一个病案,不同的精神医学专家也可能存 要,还是明确存在精神症状重要,是一个争论已久的 在不同的诊断。但是否因为诊断的困难、诊断意见不 问题。一般说来只有明确精神症状后才能形成具体精 一致就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呢?是否就不能进 神障碍诊断,但精神障碍诊断需要同时符合症状标 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呢?对此,结合刑事责任能力 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和排除标准。在一些疑难 鉴定实践中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案例 进行分析讨论。 作者简介:邱昌建(1975-),男,四川眉山人。硕士研究生,主 1材料与方法 要从事精神医学临床、教学、科研及司法精神病鉴定。 通讯作者:张伟(1963-),男,四川三台人。主任医师,硕士生 四川I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1月至2007年 导师.主要从事精神医学临床、教学、科研及司法精神痛鉴定。 7月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132・ 神病性障碍”的案例资料。 2结 果 2.1一般情况 12例被鉴定人平均年龄35岁(19~64岁);男性 9例(75%),女性3例(25%);汉族10例(83_3%).藏 族2例(16.7%)。案件类型: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4 例(33.3%),涉嫌故意伤害3例(25%),涉嫌盗窃2例 (16.7%),涉嫌强奸1例(8.3%),涉嫌危害 1例(8.3%)。 2.2案发前就诊情况 12例被鉴定人有1例(8.3%)没有家属提供的鉴 定材料;余l1例(91.7%)家属均提供了鉴定材料,均 认为被鉴定人不正常。但其中10例(90.9%)描述的症 状不典型、不详细。多为打人、骂人、自语、自笑等行为 异常;1例(9.1%)描述有明显的幻觉、妄想等。12例巾 有4例(33.3%)被鉴定人曾有过就诊史,2例(16.7%) 有过治疗史,2例(16.7%)能提供精神专科门诊病历, 其中1例(8.3%)能提供精神专科住院病历:2例有家 族史(16.7%),1例无家族史(8.3%),9例(75%)家族史 不详。案发前社会功能:5例(41.7%)良好,6例(50%) 一般,1例(8.3%)差(为流浪人员)。 2.3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通过对鉴定材料的阅读及精神检查,l2例被鉴 定人的违法特征见表1。 表1 12例被鉴定人的违法特征 【 ( )] 12例被鉴定人中被判定为刑事责任能力 者9例(75%),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3例 (25%)。3例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案发时均无 现实动机,1例为别人问其谁有钱好去抢钱.就随便 提供了一个同事去银行存钱的信息,涉嫌提供情报协 助抢劫;1例在众目睽睽之下把别人的电动车骑走. 说是去兜风:1例是因吵架被机关讯问时喊口号. 说是“好玩”。7例致人伤害者(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4 例、故意伤害3例)均被判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其 中6例均是在与受害人发生争吵后伤人.1例是被别 人邀约去打架(此例案发前3年有吸食出现精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April 2008,Vo1.24,No.2 神异常史。有门诊、住院病历证实.鉴定时仍有听 幻觉,但自述3年来已未再吸食。家属无从 证实)。 3讨论 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 被鉴定人有无精神异常:若有精神异常。其与对违法 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关系。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 定需要医学要件及法学要件。医学要件需要判定被鉴 定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何种精神障碍。迄今,精神 医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对于精神障碍的病因仍 不完全清楚。虽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 诊断体系。但仍缺乏客观、特异性的实验室检查。临床 实践中对精神障碍的诊断仍主要依靠知情者(主要为 家属)提供的病史和精神专科医师的精神检查。病史 的获得性、可靠性、可信性、详尽性以及精神检查技术 水平会直接影响诊断。而且区别精神异常与正常的标 准受到时代、个人经历、群体、文化背景等的影响。常 用标准为:(1)统计学标准,如智商的划分;(2)自身前 后对照的标准;(3)社会标准,以多数人作为参照物, 若个体与群体明显不同视为异常;(4)社会功能情况, 如学习、工作、生活、家庭职能等是否受到明显损害。 基于上述原因,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 准(第三版)》(简称CCMD一3)中存在“待分类的精神 病性障碍”诊断编码,其描述为有精神病性症状,但不 符合0—8编码的各类特定精神病的诊断标准。具体 为:(1)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表现;(2)因病史不详,或无 法直接进行精神状况检查,或其临床表现不符合任何 特定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在ICD一10诊断系统中 编码为F29。 精神障碍的临床治疗主要是对症治疗,“待分类 的精神病性障碍”诊断在临床实践中对指导治疗有一 定意义,但对病因学的研究意义不大。此诊断编码是 否能成为一个编码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此诊 断编码是残余类别或“垃圾箱”,一般不提倡使用;并 且有学者对“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和“精神 症”临床特征、演变、预后等进行了研究.认为“待分类 的精神病性障碍”和“精神症”无太大差异。是一 个谱系障碍l】1 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对精神症状的认识、明确 诊断以及其与违法行为的关系,对被鉴定人辨认、控 制能力的影响,应该说比临床诊断更具有难度。如: (1)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都是案件发生后的鉴定. 是回顾性的鉴定。鉴定时间离案发时间的长短会影响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医学杂志 2008年4月 第24卷 第2期 ・133・ 鉴定结果。 应尽可能减少此类诊断。怎样才能减少“待分类的精 神病性障碍”的诊断呢?笔者认为:(1)应要求委托单 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如家属、无利害关系人(邻居、 同事)等提供其平时表现情况、精神情况、社会功能情 (2)鉴定材料多为、、提供,鉴 定材料充分、客观与否直接会影响鉴定意见。 (3)因为被鉴定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减 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被鉴定人或其家属会编造、夸大 况等。若反映有精神异常,需尽量具体提供异常情况, 并要得到多方证实。若反映有就诊、治疗史,应在相应 医疗机构提取病历复印件。家族有无精神病史;对被 鉴定人的讯问笔录,对违法行为的解释(作案动机); 精神异常。当然也存在被鉴定人确实是精神障碍患 者,但因家属难以管理等原因而否认被鉴定人曾患有 精神异常,以便达到由执法机关管理、惩罚等目的,造 成病史不详,或与鉴定时精神检查结果不一致。 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精神状态等。(2)流浪的被鉴定 (4)有些案例无法找到家属,如在鉴定实践中曾遇 人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帮助寻找知情人提 到被鉴定人杀害多人后,家人因种种原因外出躲避,无 供情况。(3)提高鉴定时精神检查的技巧、能力。(4)有 法找到家属。有时被鉴定人提供的姓名、地址考证不实 些疑难、重大案例,若条件允许,可在委托单位同意、 或为流浪人员,无法获得所需的具体鉴定材料。 陪同下实地调查。(5)门诊鉴定一时无法确诊者可考 (5)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很多为门诊鉴定,有些 虑住院鉴定形式或不同时间多次反复精神检查。笔者 精神症状不典型者一时难以确定诊断。 曾鉴定1例监狱服刑人员,第一次鉴定时是有一些精 这些因素会造成鉴定结论不一,重复鉴定增多, 神异常表现,但达不到精神症的症状标准,建议 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科学、公正、公 带回监狱继续观察。两周后再次鉴定时幻觉、妄想明 平受到质疑。有时“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诊断编码 显,诊断得以明确。 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就体现了其存在的理由,如王俊 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患者的临床如 杰等对62例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女性中,待分类 何转归值得随访研究,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诊断为“待 的精神障碍占4.8%[21。 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被鉴定人更值得随访研究,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一时难以准确诊断 这对于提高鉴定能力是有帮助的。 被鉴定人患有何种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仍可以从(1) 参考文献: 案发时的作案动机;(2)案发后是否自首、是否逃逸: 【1】 徐斌,卞正发,包和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和非精神病 (3)讯问、鉴定时是否否认作案;(4)讯问、鉴定时是否 性精神障碍与精神症的对比分析『JI、四川精神卫 认错、后悔,是否愿意接受处罚;(5)精神检查时是否 生,2004,17(1):35—36. 【2】 王俊杰,陈瑞珍,王旭荣.女性精神障碍者62例被性侵 有幻觉、妄想等方面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害案例特点分析『J1.上海精神医学,2005,17(4):206—208. “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作为过渡性或暂时性 (收稿Et期:2007—11-02) 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使用,但 (本文编辑:管唯1 (上接第130页)参考文献: 79. 【1】 Alonso A,Martin P,Alba ̄an C,et ol、Real—time 【4】 Ginzinger DG,Godfrey TE,Nigro et o1.Measure— PCR designs to estimate nuclear and mitochondrial ment of DNA copy number at microsatellite loci using DNA copy number in forensic and ancient DNA quantitative PCR analysis[J].Cancer Res,2000,60(19): studies【JJ.Forensic Sci Int,2004,139(23):141—149、 5405—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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