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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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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1总 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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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生活垃圾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

2.0.2 道路清扫垃圾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

2.0.3 粪便

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

2.0.4 保洁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5 绿化隔离带

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6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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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机动车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8 废物箱

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2.0.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

2.0.10 建筑垃圾

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1 工业垃圾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2 粗大垃圾

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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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露天临时转运点

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2.0.14 垃圾站

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

2.0.15 垃圾转运站

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

2.0.16 公共厕所

设置在街、巷(里弄)、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2.0.17 水冲厕所

连接由供水系统供水冲洗的厕所.

2.0.18 旱厕

末配备粪便冲洗设施的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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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移动厕所

设置在人口稠密或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移动的厕所.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含公共敞开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3.2.1.2 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3:00-l: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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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

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一、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30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1.5 道路清扫工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每天巡回保洁应不少于16小时,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2.4 全路段清扫无死角,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5米.

3.2.2.5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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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4 清扫无死角,路面基本无杂物,垃圾无漏收;雨后基本无积水,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扫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4.1 应及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4.3 路面基本无漏收垃圾.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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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 清扫垃圾及时收集干净,不得往道路两侧倾倒或直扫,也不得扫入河道或下水道.

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3:;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箱体应一日清洗两次.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

3.3.4 道路两侧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栏、画廊、垃圾桶(箱)、果皮箱、路灯杆、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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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1.1.4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使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5 居民生活垃圾应投放密闭的垃圾收集房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开展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投放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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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沿街无垃圾包;道路两侧无裸露垃圾堆.

4.1.1.7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垃圾站、垃圾转运站或处理(置)场.

4.1.1.8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9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0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4.1.1.11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

4.1.1.12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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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垃圾运输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

4.2.1.7 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8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1.9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0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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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1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2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3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 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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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2.3.4 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 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

4.2.4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4.2.4.2 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4.2.4.3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

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5.1 粪便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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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5.1.1.3 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

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2.1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

5.1.2.2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5.1.2.3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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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2:00;

(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

(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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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

(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外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

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化)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类,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

5.1.3.4 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

5.1.4 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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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5.1.5 飞机、火车上和移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5.2 粪便运输

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

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

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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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

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

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

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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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粪便处理

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规定.

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 中处理.

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78—1996)的有关规定.

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

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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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

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3.2.5 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FF30-99)执行.

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

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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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6.1 公共卫生设施

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

(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

(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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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 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6.1.3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l4—87) 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

6.1.4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 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

6.2 垃圾收集与运输

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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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

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

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4 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

.

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5.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

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

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

6.4.6.2 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

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

6.4.7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

.

6.4.7.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6.4.7.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6.4.7.3 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6.4.7.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他悬挂、张贴.

6.4.7.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

..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录B 本标准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 制订《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首要目的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同时统一我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作为检查和考

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 本标准适用如下范围:

1)不仅适用于道路的清扫、保洁,也适用于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

.

2}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

3}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1.0.3 明确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达到的要求以及城市各有关部门对本标准应各负其责.

1.0.4 明确了我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应符合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中:人行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公共敞开地,即从非机动车道边界到临街店面的所有地段,目的是为了消除道路保洁的盲点;地铁站不列入道路保洁范围,专门列入了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这一节中.

3.1.2 明确了道路保洁等级划分的标准.

1)随着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公共交通线路已延伸到城市的各个角落,故不再把有无公共交通线路作为道路保洁等级划分的一个指标.

2)考虑到江苏的经济基础,城市快速通道数量增长迅速,故在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中把它列入了二级保洁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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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1 考虑到我省属经济较发达地区,居民对环境卫生质量的要求较高,本标准将一级、二级道路路面果皮、纸屑与塑膜、烟蒂、痰迹等废弃物控制指标由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4、6、8分别提高到3、5、6.

3.2.1.3 为增加文明作业程度,路面冲洗应在23:00·1: 00之间进行.

3.2.1.4 体现了避开上班交通高峰的原则,每日的一、;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7:30前结束.

3.2.1.5 为增加道路清扫工作业时的安全性,规定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

3.2.2.1,3.2.2.4,3.2.3.4,3.2.4.3,3.2.5.3城市道路环境

卫生是城市整体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城市风貌和整体环境卫生水平,是城市的“脸面”.因此,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各等级道路保洁质量分别作出了较细化的要求.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3 明确了道路隔离设施及其底部地面的保洁质量要求.

4 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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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垃圾收集

4.1.1.4 明确了生活垃圾不能与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存放与收集以及特种垃圾的收集要求.

4.1.1.5 强调子居民生·活垃圾与单位生活垃圾的投放要求和推行的收集方式.

4.1.1.1l 明确了水域垃圾的收集要求.

4.1.1.12 本省多河湖,主要有京杭大运河(境内长690多千米)、秦淮河、滁河、太湖、洪泽湖、高邮湖等,水域面积大,因此,本条对市内水域漂浮垃圾打捞作了规定,并 且细化了水域保洁作业质量要求.

4.2 垃圾运输

4.2.4 明确了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要求,分别从机械化保洁和人工保洁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5.1 粪便收集

5.1.2.3 根据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17217—1998)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及人性化管理的要求,在本条中增加了“公厕专人管理制度、收费公厕开放时间、设置公厕标志牌、公厕粪污水处理”等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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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6.1 公共卫生设施

6.1.3 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环境的需要,结合江苏经济发展,将城市公共厕所等级标准普遍提高到;类以上,而在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场所则达到一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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