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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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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是指油气生产和处理、油气集输和储运等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油田炼油、化工类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及辅助储存设施类建设项目,以及石油天然气净化处理过程中通过化学反应生产硫磺等副产品(液化气、轻烃等通过物理过程生产的产品除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内勘探开发对外合作项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由对外合作处(含合作项目部)、质量安全环保处协助外方作业者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评价等,对外合作部门负责组织上报集团公司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条 承担油田建设项目评价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甲级资质,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具备采油工程、机械、安全、仪表自动化、储运专业的一级安全评价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有5年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行业评价从业经历,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应具备二级安全评价师及以上资质并有5年及以上石油天然气行业评价从业经历。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第五条 在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前期组织单位应按照油田《工艺安全分析管理规范》开展筛选性工艺安全分析。

(二) 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发方案、方案设计),项目前期组织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前期组织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和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

开展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可不再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但安全预评价报告必须包括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标准要求的内容。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石油天然气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

第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均应开展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开展安全预评价:

1. 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第九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或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油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上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报请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审、备案。

(2)其它建设项目由油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报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机构审查、备案。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对于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油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上报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报请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审、备案。

(2)其它建设项目由油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报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通过部门审查后,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

位应按照法规要求整理填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审批(核准、备案)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将设立安全审查材料上报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由专业分公司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修订后,上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许可。

(三) 设计阶段

第十一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应严格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XX公司地面工程设计原则》等标准规定,充分结合油田建设运行经验,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前期组织单位应按照《工艺安全分析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详细的工艺安全分析,严格落实工艺安全分析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接受的意见要注明理由并应经甲方设计组织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前期组织单位应组织内部审查。评审组对审查质量负责,评审组组长应由用户单位分管领导或安全总监担任,评审专家由组织单位、用户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人员担任,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表性。审查通过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重大建设项目提前到初步设计阶段),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工作,并将审核、备案批复文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存档。

(四) 施工阶段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应严格执行油田工艺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工程施工过程的工艺安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的规定,对安全仪表系统、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防火涂料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五) 试生产(运行)阶段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消防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准投运、不准竣工验收。

在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前,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填写自查验收报告,并对自查验收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十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据《工艺安全分析管理规范》编制最终工艺安全报告,报告应在项目投运前安全审查前完成,并移交用户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工艺安全信息移交相关制度标准整理项目工艺安全信息资料,在投运前移交用户单位。

第二十条 用户单位应组织开展投运前安全(HSE)审查,组织编制安全设施试生产(运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 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验收评价,验收评价工作应在试运行期限内完成。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机构与安全预评价机构不得为同一家。安全验收评价应严格按照《石油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规则》等标准要求编制。

第二十三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组织内部审查。对于验收评价发现的问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立即组织实施整改,并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验收评价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前期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对于未开展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项目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实施。

(七) 运行阶段

第二十六条 生产装置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现状评价,质量安全环保处总体部署现役装置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用户单位负责配合评价机构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做好资料提供等工作。

安全评价报告应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写规则》等标准要求编制。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后,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初步审查。

第二十 安全专项评价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根据生产装备、运行设施、建筑工程等的安全状况适时开展。凡不能确认其安全技术条件的,均应及时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 用户单位应做好安全现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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