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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河北省施工图审查要点

来源:尚车旅游网
2009河北省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专业第一部分)

(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

1.一般规定

1.1施工图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地方法规、文件的规定;应依据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有效版本)。

1.2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文件和施工图技术文件(计算书、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1 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完整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不允许在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地基基础设计,也不允许仅参照相邻建筑物的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1.2.2 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1.2.3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文件等要求;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要求;是否符合业主设计任务书中的合法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1.2.4 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

1.2.5是否达到国家及本要点规定的勘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计算书是否完整、正确。 1.2.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计算书、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

1.2.7超限高层是否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文件进行了超限审查,有无审查意见及审查通过的相关批件,并应以专家审查论证结论意见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1.2.8改造、加固、增层的建筑对原有建筑物是否进行了可靠性鉴定,是否按鉴定报告结论进行设计。

1.2.9钢结构图纸分设计图和施工详图两阶段,设计图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详图通常由有资质的钢结构制作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编制,也可由设计单位分阶段编制。施工图审查仅审查钢结构设计图部分。

1.2.10是否有其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1.2.11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内容是否符合以上技术审查内容的要求。 1.2.12 程序性审查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程序性审查和性审查”。

1.3本要点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为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若遇国家标准、规范调整,相关内容应以调整后的有效版本执行。

1.4外省市的规程标准未经河北省建设厅批准认可不能作为我省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 5本要点所采用的抗震规范均指:GB50011-2001(2008年版)。 1.6施工图审查时,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各章、节要求。

2 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

2.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及计算书。 2.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章

执行,另补充内容如下:

2.2.1 基础、现浇梁、板、柱、墙、楼梯等有“平面整体表示法”国家标准图的,可按标准图确定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图,雨蓬、过梁、水池、临空墙、门框墙等构件有国家标准图的可选国标图,并注意版本的有效性及适用性。

2.2.2 复合地基若由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时,应审查复合地基是否按主体设计方提出的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值的控制要求设计,主体设计方有无会签认可,所依据的地质勘察报告及基础设计图纸是否是审查通过或认可的设计文件。

2.2.3建筑幕墙若由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时,主体结构设计设计人员应对幕墙与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了审查和书面认可;专业公司除提供幕墙相关计算书及详图外,还应补充幕墙预埋件的计算书、布置及详图,若采用后置埋件应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04第4.1.3条、4.2.4条、4.2.7条及《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第12.2.6条、13.1.4条、13.2.3条要求执行。

2.2.4 设计深度图样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钢结构设计深度图样》有关内容及深度。

2.3结构设计计算书内容见第3章,结构设计总说明内容见第4章。

3 结构计算书

3.1采用计算的结构计算书应完整、清楚,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数据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并核实其正确性,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3.2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图纸阶段说明及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所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其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符合工程实际,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总体输入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和结果输出应完整并整理成册。

3.3采用结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时,应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实际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工作,且应作为结构计算书的内容。 3.4荷载

3.4.1永久荷载

结构自重标准值:常用材料及构件的自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附录A确定的自重标准值,未列入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检测结果确定。对于自重变异性较大的材料,考虑到结构的可靠性,在设计中应根据对结构有利或不利,分别取其自重的下限值或上限值。

3.4.2 楼面和屋面荷载

1)民用及工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1节、4.2节、附录B、附录C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二章执行。当业主有书面要求高于规定限值的应按业主要求执行;规范未列举的楼面活荷载值可由业主提供书面资料确定。同时,在设计说明中必须予以明确活荷载值要求。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房屋还须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屋面活荷载值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3节执行;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审查以下情况应予以重视:①对于钢结构当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2.1条节及《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3.2.2条规定取0.3kN/ m2,但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檩条及边跨刚架受荷面积超不过60 m2,这时活荷载值仍按0.5 kN/ m2执行。②对上人的屋面,当作其他用途

时,例如屋面兼做餐厅、兼做露天舞池等,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因其活荷载将超过2.0 kN /m2,必须在设计中予以考虑。③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9.采取措施加以防止(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对于雨蓬和钢结构屋面应按溢流口、管距屋面高度来确定积水深度和荷载,对于其它钢筋砼屋面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④对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3.0 kN/ m2,规范明确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

料的自重,因此,在屋面结构设计中必须考虑屋顶花园中上述材料自重产生的永久荷载的影响。

3)动力振动荷载:建筑结构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设计,动力系数按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6.2、4.6.3、5.3.1条执行。停车库活荷载值不再另乘动力系数。对于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有震动扰力的设备荷载,应作动力计算,确定振动动力荷载,并对振动设备进行消振、减振、隔振设计。 4)人防荷载:见第五部分“防空地下室”。

5)屋面积灰荷载、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板)水平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4节、4.5节执行。

6)吊车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五章执行,该章及相关结构规范及计算手册中所指吊车在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及其行业标准中名称为叫“起重机”。在结构设计时,应由工艺设计人员提供吊车技术规格(包括工作级别),并指明该吊车在运行期内要求的荷载状态等级。

7)雪荷载: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屋面积雪分布系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6.1节、6.2节执行。设计建筑结构屋面的承重构件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①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②屋架和拱壳可分别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和半跨的均匀分布的情况采用。③框架和柱可按积雪全垮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对于多雪地区尚应考虑屋面温度、气温、风雪天气等因素对积雪分布的影响,屋面散发热量或气温升高使部分积雪融化,同时也使滑移更易发生,这类房屋在檐口处冻结为冰凌及冰块,并堵塞屋面排水,造成屋面渗漏及对结构产生不利的荷载影响;气温稍高时的雪中夹雨会使雪的密度加大、风雪天气会造成雪的堆积,从而对相关部位的相关构件产生不利的荷载影响。

8)风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7章执行,还应满足相关结构规范、规程要求。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它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由有关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①对于特重要或房屋高度大于60米的钢筋砼结构高层建筑物,其基本风压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②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基本风压W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009-2001(2006年版)图6.1.2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1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可按图中数值乘以系数1.2采用。③高耸结构基本风压值不得小于0.35KN/m2,对于特别重要的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耸结构,其基本风压可取100年—遇的风压值。④烟囱的基本风压不得小于0.35kN/m2,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基本风压按100年—遇风压采用。⑤实际工程中房屋和构筑物的体型与GB50009-2001(2006

年版)表7.3.1种体型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对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及超限高层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经风洞试验确定。

9)温度作用:影响结构温度的主要因素有外界的气候因素、砼施工及使用过程水化热、房屋或构筑物使用要求或工艺因素,后者应由有关的标准或工程项目任务书规定,前二者应由计算确定。

10)偶然荷载:车辆在路面上或在车间内行驶时,对临近结构构件(墙或柱)有可能会发生撞击情况时,鉴于目前国家规范未对此做出规定,撞击力无法确定,故要求对此类建筑物和构件要采取可靠的防撞措施。

11)悬挂荷载:对悬挂荷载按实际情况取用;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按静力计算后乘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取值按GB50009-2001(2006年版)第5.3.1条执行。

3.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执行,若业主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业主的要求确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068-2001第1.0.要求。结构重要性系数r0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及结构安全等级按GB50068-2001第1.0.及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确定。 3.6地震作用:

3.6.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及其划分原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按GB50223-2008第3.0.2条执行;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按GB50223-2008第3.0.3条执行。 3.6.2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1)应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

2)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同时,对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采用;对根据省及各市地震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也应该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采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规定执行,场地类别按岩土勘察成果报告及GB50011-2001(2008年版)中第4.1.6条确定。 3.7结构构件及节点

3.7.1 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3.7.2结构构件是否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要求,是否满足GB50009-2001(2006年版)第3.2.7条、GB50010-2002第3.3.1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设计规定。

3.7.3 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8 施工图审查人员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认为有必要计算和提供的计算内容。 3.9 各结构体系的详细计算及要求见相关各章节。

问题分析与建议

3.10 【问题】:应判断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5.1.16条规定:“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这一条虽然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很重要,它涉及到结构设计文件的安全性、合理性,是施工图审查应重点审查的内容。现在的情况是设计人员随意确定计算模型,随意输入计算数据,对计算结果不加判断就出图。因此,审图中经常发现许多问题影响结构安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0.1 【问题】:多、高层建筑结构分析模型与结构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分析说明】

这是结构计算时绝对不应发生的错误。因为如果这样计算,其结果没有实际应用价值。因此,JGJ3-2002第5.1.4条规定:“高层建筑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这里所讲的模型除应针对结构体系和布置的复杂程度采用不同的平面、空间分析模型等外,更应注意结构计算简图中的节点、杆件布置是否与结构实际情况一致。例如某中学五层框架结构的教学楼原设计为五层框架,因结构布置调整形成六层框架而没有对结构计算重新加以分析,使计算简图、模型与实际结构不符。经重新布置假定模型后出现配筋有较大变化,局部形成短柱(超短柱)等。结构进行了重新设计计算,修改图纸。常见的普遍的还有地下车库(人防)与高层主体相连成整体或局部裙房与高层结构相连成整体,而设计时按分开单体模型计算,也不考虑相互影响关系。结果出现局部(地下室顶板或裙房的楼板与高层主体连接处)形成错层,并出现局部短柱,有的高层地下室顶板做为嵌固端,而嵌固端在错层部位,使结构受力复杂、形成复杂结构体系、计算模型与结构实际更加不一致。 【建议】:准确地进行结构分析,正确确定结构模型和计算假定。

3.10.2【问题】:应如何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在利用软件计算时正确地输入计算数据? 【分析说明】: 荷载决定结构受力和结构安全。

荷载输入: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现行规范确定使用荷载;对于恒载(静载)应根据各专业做法和要求统计楼面荷载、悬挂荷载,各功能区不同时,应分别统计确定使用荷载。在输入数据时,应按规范GB50009-2001规定表4.1.1活荷载折减。审查发现的问题是,没有荷载统计计算过程(手算),只确定一个数,依据不足,也无法判断是否正确。有些项目设计时,对活载应对楼面梁、墙、柱及基础应乘以折减系数,而输数据时没有折减。这样与荷载实际作用不符,因为,作用在楼面上活荷载,不可能以标准值的大小同时满布在所有的楼面上。因此,应予以折减。有的设计没有考虑悬挂荷载或确定荷载值无依据,或过大或过小,造成构件受力不准确或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对规范没明确的荷载应进行调查研究,有依据地确定荷载。对规范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3.10.3 【问题】: 应正确认定结构体系

【分析说明】:

程序软件输入数据中,应正确确认结构体系。结构体系的命名涉及到计算时这个体系相对应规范中相应的调整系数。应按工程实际准确确定,有的设计将转换层、复杂高层(如多塔连体结构)输入为“剪力墙”或“框剪”、“框筒”结构,均不能准确反应结构实际情况,造成程序内定的结构分析时的结构体系系数是不正确的,产生错误的计算结果。往往偏于不安全。 【建议】:应正确命名结构体系,使之与实际情况一致。 3.10.4 【问题】: 当遇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地震加速度0.15g时,在输入地震信息数据和抗震等级时如何确定输入数据。 【分析说明】:

根据JGJ3-2002第4.8.4条要求,建筑场地为I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输入计算数据应仍然为7度(8度)。所以往往只能按7度(8度)的数据输入,但加速度必须输入0.15g(0.30g)。这些数据与地震作用计算有关。而抗震等级与考虑抗震措施有关。在某种意义上地震时结构破坏的原因分析认为抗震构造措施比地震作用计算更重要。因此,应更注重加强抗震措施。 【建议】:在设计时应采取的构造措施按8度时的抗震等级设计。等级一般应提高一级来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10.5【问题】:计算机进行抗震分析时,其楼板“是否对全楼强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 【分析说明】:

当在输入数据文件时,对“是否对全楼强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这个信息是填“是”还是“否”对计算结果影响较大。主要反映在计算结果是否满足GB50011-2001(2008年版)(2008版)的3.4.2条表3.4.2-1的规定。例如:一个五层框架教学楼平面、竖向都比较规则,楼板也没有开大洞及削弱。在用计算机计算时上述信息输入为:“否”,则计算结果中楼层的层间位移比大于1.2,说明扭转不规则,且计入扭转影响时,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而不满足要求。 当在输入上述信息为“是”时,(为保险起见也考虑了输入扭转信息)计算结果就不存在扭转不规则,且也满足了3.4.3条1,1)要求。 【建议】:

1) 整体分析时,当确定了结构平面及竖向布置,因建筑布置功能要求,使结构已明显属于扭转不规则(按规范规定加以判断)或楼板开大洞,各层不连续已确认不能为刚性楼板时,该项信息可填“否”。计算结果一般可能确认为扭转不规则。这时一定要计算扭转耦联且双向地震作用,甚至局部偏心。

2)整体分析时,当结构的平面、竖向基本规则,楼板连续无削弱时应将该信息填“是”。这样计算结果可能出现扭转不规则的很少,一般都是扭转规则。而填“否”一般出现扭转不规则。 3) 当出现扭转不规则时,应进行结构分析,采取措施,调整方案,3.4.2条表3.4.2-1中的“1.2”和3.4.3,1.1)条是控制结构方案的,应尽量调整这两个控制数据而调整结构布置。这比较难,需经多个调整方案。调整时应重点调整剪力墙布置,应在建筑物外边角部加墙或加大原墙截面面积。调整建筑物中间部的内墙作用不大。

4)整体分析时,当局部(少部分)楼板开洞较多或局部削弱较多,而不能完全是刚性时,在做整体变形、位移分析时也建议假定是全楼板“绝对刚性假定”,否则计算结果会出现扭转不规则,并没完全反映结构实际状况,且增加了一项不规则的条件,甚至引起整个工程超限。 总之,当计算位移比时都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其它一般情况下都可假定“全楼强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但对楼板削弱较多或局部狭长时,在分析应力计算时则应按弹性楼板分析其受力状态,进行强度、应力分析。将楼板局部定义为弹性楼板。强度计算、内力、配筋计算时应再按实际情况复算。

但对复杂高层时,应进行试假定,不宜一次决定“全楼强制采用刚性楼板”。 3.10.6 【问题】: 什么是刚域?计算时如何确定刚域?

【分析】:

刚域是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可考虑的梁、柱重叠部分的范围。具体计算应按JGJ3-2002第5.3.4条公式(5.3.4),刚域的判断应是在梁和柱截面都较大时,计算梁、柱重叠部分的一部分参与计算。计算时,计算软件程序可自动形成。仅用于框架或壁式框架的梁、柱节点。但不是柱长取到梁底,也不是梁跨长取到柱边。计算时是否应考虑刚域应加以分析。 【建议】: 1) 当梁、柱的截面都很大,计算内力和配筋很大时,可取刚域。 2) 当梁的线刚度较小、柱线刚度较大时可取刚域。

3) 当梁跨度较大,线刚度较小,柱的线刚度也较小时,不宜取刚域。

4) 当梁的线刚度较大,柱线刚度较小,节点弯矩和箍筋都较小时不应取刚域。 5) 采用混合结构时,(型钢砼柱,如钢管砼柱或型钢砼梁时)取刚域应慎重。 6) 确定取或不取刚域后,在计算程序软件相关项填入。

4 结构设计总说明

4.1工程概况

4.1.1 建筑物结构型式、层数、层高、结构总高度及室外高差。 4.1.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等级、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4.1.3 正常使用和维护、正常施工、正常环境下结构使用年限、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和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4.1.4 设计的±0.000所相当的绝对标高值。 4.1.5 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的单位。 4.1.6 基础型式。 4.2设计依据

4.2.1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及与建设单位约定的设计要求中与结构有关的内容,技术论证纪要及其批准文件。

4.2.2采用的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逐项列出。

4.2.3 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文件,注明名称、编号、勘察单位和日期。 4.3自然条件及计算依据 4.3.1 基本风压。 4.3.2基本雪压。

4.3.3标准的最大冻土深度。

4.3.4 场地类别、场地土类型(含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红粘土、破碎带等不良地质)。 4.3.5地下水的性质(腐蚀性、潜水、上层滞水)、埋深及变化幅度。 4.3.6 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加速度与分组、抗震设防类别。

4.3.7设计采用的活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规范规定和业主及相关专业提供数据逐项列出。 4.3.8自然条件的腐蚀性。 4.4防空地下室

说明人防类别等级与型式及人防工程荷载。

4.5减振、隔振设计

对有振源的建筑物及对振动有要求的精密仪器设备所采取的减振、隔振措施及设计。 4.6抗爆结构设计

确定抗爆设计中药物的名称、设计药量(TNT当量)、爆心位置和爆炸作用的性质(爆炸、爆燃等),说明受爆构件设防等级、抗爆结构类别、结构选型及采取的抗爆、抗震构造措施。 4.7结构设计 4.7.1地基与基础

1)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结论,表述地基分层及承载力特征值,说明报告建议的地基方案,特别是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方案。

2)说明本设计的基础选型、采用材料、保护层与垫层高度,基础着重表达地基持力层情况、基础埋深,注明特征值和地基压缩模量。

3)对于压实土地基,应注明:未经检验查明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土,均不得作为工程地基持力层(含设备基础和沟、井等构筑物)。

4)需做变形计算时,提出地基处理方法及其基础沉降及对地基沉降变形的观测要求。 5)采用桩基时,应说明桩基类型、安全等级、桩端持力层、桩身长度及断面尺寸、保护层厚度、桩身材料及强度等级,注明单桩承载极限值(或设计值),提出桩基检测要求。 6)提出基抗开挖、验槽与回填(特别是深基坑回填)的技术要求:提出基坑应根据情况采取支护措施,并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设计与施工。

7)对于需处理的地基应提出技术指标要求:承载力、沉降变形控制值及处理深度。

8)如果所设计的基础,在施工时有可能需要降低地下水位,则在施工图上必须注明:“施工单位须注意,在降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因降低地下水位而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及安全”。 9)有抗浮要求的应明确抗浮措施及要求。

10)说明设备基础应待设备到货或落实的基础资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施工。 11)有腐蚀性环境的建筑物应提出防护措施。

12)注明关于地基基础对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4.7.2上部主体结构选型及布置 4.7.3 楼盖体系。

4.7.4抗震缝、沉降缝、伸缩缝的设置。 4.7.5结构概念设计及加强部位。 4.8结构计算

1)说明上部结构及基础计算采用的软件程序名称、编制单位、版本及适用性,计算结果的分析。

2)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模型、高层建筑整体计算的嵌固部位等。 4.9建筑材料

4.9.1 应注明关于建筑材料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

4.9.2 注明钢筋(型钢)的品种、牌号、规格、强度等级,有的还应有机械性能、化学成分要求。

4.9.3 按结构部位和构件列出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耐久性分类及要求,对有抗渗、防水、耐高温等特殊功能的混凝土提出强度等级和配比试验要求。

4.9.4对混凝土添加剂,应按相应规范要求经配比试验后确定。 4.9.5 砌体结构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及容重(孔隙率)、强度等级要求,并注明不同砌体部位砂浆的配比和强度等级。

4.9.6 对钢结构所用钢材提出要求。如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9.7对钢材连接材料提出要求,如焊条、高强螺栓、螺母、垫圈、锚栓等。 4.10结构措施和构造要求

4.10.1 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梁板式梁、柱的制图规则、构造要求见国标03G101-1(2006年版)和03G101-2。若设计与标准图不符时,应明确具体的修改内容,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其修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10.2 采用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图集,逐项列出;对预制构件(如工业厂房用),应按构件名称、编号、数量及节点号列表表示。

4.10.3钢结构依据制图标准GB/ T50105-2001的规定执行,钢结构设计图应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相关单位二次完成施工详图(即加工制作图)。 4.10.4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说明钢筋锚固长度或抗震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或抗震搭接长度(如选用标准图已明确,则不再重列),钢筋保护层厚度(列表),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列表)。对接头百分率提出要求,机械连接说明接头等级。 4.10.5 对某些重要部位的构造提出要求和图示,如悬挑梁上部纵向钢筋做法,屋面梁悬挑梁 端做法,剪力墙、抗爆结构墙内钢筋搭接做法,不同状态下钢筋接头面积率等。

4.10.6 对墙、板上预留孔、洞及抗爆间室、剪力墙预埋套管提出措施、要求或进行图示。 4.10.7说明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内的钢筋分布(设计图中未标注者),大跨度现浇板及平面凹凸角处的加强做法,悬挑板做法及楼层轻质隔墙、隔断下未设梁时板内钢筋加强做法。

4.10.8说明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梁相关的特殊要求和做法或进行图示,如梁上开洞做法,梁腹高大于450时两侧面对称配纵向腰筋做法,框支梁主筋和腰筋的锚固做法等。

4.10.9说明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加强措施的做法或进行图示,如填充墙、围护墙与主体结构拉结等抗震措施,采用大型轻质材料砌块墙做法,砌体结构悬挑构件时采取的加强措施等。 4.10.10提出基础构造的要求或进行图示。包括基础底标高不在同一水平面时的放阶要求,基础顶预留插筋要求,筏型基础底板在变截面处的做法等。 4.10.11说明后浇带的做法及要求。

4.10.12拆模板及养护等其他要求。

4.11施工中应遵循的施工与验收规范及注意事项。 4.12设计选用的标准图、通用图集。

4.13对建设单位提出使用、装修及维护注意事项。 4.14钢结构设计总说明。

当建筑物中有部分钢结构或全部为钢结构时,其设计总说明内容深度除上述应有部分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4.3条相关钢结构工程要求之外,还应注意说明以下内容:

4.14.1工程概况:重点说明结构型式和功能。

4.14.2 基础数据:设计荷载标准值、抗震等级、设防分类、结构体系、安全等级。 4.14.3 采用材料:注明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文(标准)内容,含主要结构材料的名称、型号、性能、检测要求,达到和依据的标准;连接材料(焊条、焊丝、螺栓、高强螺栓及附件)的名称、型号、采用的依据性标准。必须满足GB50017-2003第1.0.5、3.3.3条、GB50018-2002第3.0.6条、GB50011-2001(2008年版)第3.9.2条第3款、CECS102:2002第8.1.4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14.4 施工要求:注明焊缝的质量等级、焊接型式、方式及执行的标准、螺栓的拧紧要求等。 4.14.5焊接接头和螺栓连接接头,用节点详图表示。

4.14.6 对钢结构的深化设计详图、制作、运输、安装、检测等提出具体要求。

4.14.7 说明钢结构构件的除锈、防腐措施、安装后的涂装要求及防火处理和耐火等级及注明防腐年限及定期维护要求。

4.14.8 注明: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在安装完成后的受力结构上再行施焊、切割、打孔等。

4.14.9注明钢结构对材料及施工强制性条文要求内容。

4.15 设计总说明应采用有效版本,应采用有针对本工程的内容,不得采用各项目、各结构类型通用的说明内容,与设计项目无关的内容应删改。

4.16 除以上内容外尚须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便只身独规定》(2008年版)第4.4节相关内容的规定。

5 地基与基础 5.1一般规定

5.1.1地基与基础设计必须遵守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法规要求,不允许在无工程岩土勘察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地基与基础的设计。所依据的勘察报告内容不全或勘察资料不足时,设计单位应要求进行补勘。

5.1.2 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结构的类型、地基土质状况、地下水位情况、地基承载力以及可能的沉降量等因素,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以保证支承的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的沉降或倾斜,能满足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要求。同时,基础设计应使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不致由于地基震害而造成破坏或过量的沉降及倾斜。

5.1.3 基础设计应了解邻近建筑物的基础状况、地下构筑物、人防、古墓、枯井及各项地下管道及设施的位置、标高等,采用的基础型式及地基处理方案在施工及建筑物使用时不致对基础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要求不得影响的其它地下构筑物、人防地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1.4 基础设计时,应考虑施工条件。

5.1.5 建筑物场地的选择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第3.3.1条执行。

5.1.6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执行。需进行地基处理的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及相关行业及省标准执行。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溶洞区、地下采空区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1.7 基础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状况进行,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应在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基坑降水而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正常使用和安全。同时还应注意降水的时间要求,以免停止降水后,水位过早上升,使建筑物发生上浮等问题。

5.1.8水、土对建筑材料和构件的腐蚀分强、中、弱三个等级,对地基、基础和桩的防护措施依据腐蚀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5.1.9 钢筋混凝土地下室基础结构防水分四级,各级防水的选用范围和防水设防要求应满足《地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章要求,地下构件防水构造细节按第4、5.章设计。 5.1.10 当多栋高楼和大片裙房地下无缝分开,建在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时,应按照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带裙房的多塔建筑应进行各塔的协调作用变形分析。 5.2基础选型

5.2.1基础选型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高度、体型与功能要求、荷载大小和分布情况、上部结构类型、相邻建筑物基础情况、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以及地区抗震烈度等综合考虑,基础选型必须做到安全、经济、合理。

5.2.2基础选型可依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3.3节所确定的原则执行。

5.2.3 当基础型式选用基础加防水板的做法时,防水板下宜铺设有一定厚度的易压缩材料如聚苯板,以减少柱基沉降对防水板的不利影响。易压缩材料的厚度可根据基础最终沉降值估计。防水板配筋应取下列荷载:向下竖向荷载包括地面做法、板自重和板面活荷载;向上竖向荷载包括水浮力、人防地板等效荷载(如无人防不计此项)减去地面做法和板自重(此时地面做法和板自重的分项系数取1.0;当停止降水时间不能保证地面做法已施工时,仅能考虑板自重影响)。

5.2.4 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5.2.5 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桩基的计算和构造是否正确。

5.2.6 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5.2.7 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5.2.8 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4.4.5条的要求。

5.2.9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基础选型应满足GB50011-2001(2008年版) 第7.1.第5款要求。

5.3地基和基础设计

5.3.1 地基基础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应符合GB50007-2002第3.0.2条规定要求,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GB50007-2002第3.0.4条执行。 5.3.2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平时荷载控制。

5.3.3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5.3.4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2008第5. 4.2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建筑桩基沉降变形是否满足JGJ94-2008第5.5.条及5.5.4条规定要求。 5.3.5 筏形基础的设计是否满足GB50007-2002第8.4章要求;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GB50007-2002第8.4.5条),其基础梁尚须满足GB50007-2002第8.4.13条规定;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GB50007-2002第8.4.7条),受检承载力验算应按GB50007-2002第8.4.9条执行。

5.3.6 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5.3.7 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07-2002第8.2.7条、8.3.2条、8.5.16条、8.5.17条、8.5.1、8.5.19条及第8.4节等。

5.3.8防空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3.9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5.3.10 地基处理是对地基的加固,处理后仍然是地基,设计应满足强度、稳定、变形等要求。审查地基处理时按以下要点审查:

1)设计依据是否齐全、正确,应包括: ⑴采用的规范、标准,岩土勘察报告。

⑵上部结构设计的要求和提供的数据,如上部荷载(各点的荷载或柱、墙底,特别是核心筒处反力)地基承载力、压缩模量、最大沉降量、平均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值等。

2)处理深度是否正确,是否与岩土勘察报告要求相符,处理范围(平面)尺寸是否符合要求与上部荷载相对应。

3)设计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选用材料是否满足要求,特别是混凝土桩身强度验算及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4)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承载力的取值是否与上部结构要求相符,沉降计算是否满足上部结构设计要求。 5)计算采用的规范、标准是否合法有效。 6)检测要求、沉降观测要求等。

7)对于采用灰土桩处理地基时,特别是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要求消除部分湿陷性时,审 查中除以上要求外还应重点审查:

⑴是否能消除湿陷性。消除的湿陷量应满足《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6.1.1条要求及相关各条款的规定。 ⑵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检测,指出检测要求及确定地基承载力的方法(应满足规范强制性条

文要求)。

⑶注意地下水的埋深和变化幅度标高深度,有地下水时不应采用一般灰土桩处理方法。 5.3.11地基基础的埋深应符合规范GB50007-2002第5.1条要求。对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5.3.12地基基础的设计及基础构造应符合有关地基基础的国家、行业、省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相关章节的要求。

问题分析与建议

建筑地基基础规范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与以往规范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在于以变形控制为总原则。所以,我们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控制基础的变形,包括总沉降、沉降差和倾斜值。当然也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和保证建筑物的地基基础的稳定。 5.4 【问题】:基础埋深及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 【分析】:

根据GB5007-2002第5.1.3条要求,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强制性条文)。基础埋深有两个概念。一个是计算埋深与地基承载力有关,一个是基础实际埋深。计算埋深情况比较复杂,在审查时应充分注意考虑影响埋深的各种因素:

5.4.1 当采用大面积压实土时和采用基地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时,不应考虑承载力的宽度修正,可进行深度修正(当为复合地基时深度修正系数取1)。

5.4.2 通过深层载荷试验法确定地基承载力,不应再进行深度修正。

5.4.3 当基础埋置深度在地下水位以下,计算土体自重时应考虑按浮重度。

5.4.4 根据Gb5007-2002规范第5.2.4条公式(5.2.4)计算地基承载力修正值fa=fak+ηbγ(b-3)+ηaγm(d-0.5),其中fak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报告提供的数据采用。修正值和fa计算时有以下问题应注意不能采用错误值。

1) 5.2.4公式不能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承载力修正值计算。

2) γ值为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γm值为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这个系数常有设计人员取错,审查应引起注意。 3) ηb、ηa的取值与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岩土的分类有关,应按表5.2.4取值,而且要注意按基底土的类别查5.2.4表。基底土类别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文件确定。 5.4.5 【问题】5.2.4条中公式5.2.4中基础埋置深度“d”的确定方法:

按规范规定,d(基础埋置深度)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算起。对地下室如果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深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规范的规定比较原则,此规定指一般情况,对于实际的高层建筑工程非一般的情况很多,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要分析为什么要修正,公式5.2.4中两个重要系数是γ、γm的取值问题。γ是由基础底面下地基土本身决定的,是定值。而γm是基础底面以上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是取浮重度。这主要是考虑岩土工程报告提供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只是取原状土土样试验,其承载力并没有考虑其原状土在自重作用下的三向受力状态;而位于基底标高处的原状土是处于自重应力作用的三向受力状态,因此,原状土的实际承载力要高于土工实验土样的承载力。所以,进行合理的修正。基于这个概念,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通过深坑载荷原位试验确定的则深度不修正。因为土工试验的土样也是饱和土样,因此,当地下水位以下土颗粒间空隙已由地下水填满,所以公式中的γm采用浮重度。

由以上分析可看出:地基承载力的修正值与基础以上的荷载有关,(也即超载)。根据这一概念提出建议。 【建议】:

1)对于高层主楼和裙房(包括单侧裙房、两侧裙房、三侧裙房),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而确定基础埋深时,(d值)可将裙房基础底面以上范围内荷载作为基础侧面的超载并将其折算成等效埋深。上部荷载确定后,即可确定基础底的反力q,如果设折算埋深为d1,d1=q/γm,d1应小于基础从室外地面到基础底的埋深。

以上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裙房(带地下室)的基础是与主楼厚度不同的筏板基础,裙房的筏板厚度与上部结构、地下水位、上部荷载有关,一般不宜小于300mm。当采用条形基础时,带拉梁的柱基时,基础计算埋深应从地下室的室内地面计算。因为这种做法不能将主楼侧向力的作用传到地下室挡土墙再传给地基土。对地下室带软垫层防水板,不应作为筏型基础对待。北京规定可以考虑,但计算下来也很小,且构造做法有争议。

2)对于高层建筑侧面有裙房并同时带地下同类建筑与相邻带地下室建筑(含单建的地下室)的净间距较小(指小于主楼基础埋深及地基滑动面或小于建筑物基础底板宽度的2倍可以将相邻间的土重、裙房(带地下室)重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的地基反力q折算埋深d1,d1=q/γm,d1也应小于基础从室外地面到基础底的埋深。条件是仅限于裙房地下室为筏板基础;当地下埋深较高层主楼埋深浅时,只计算到地下室底板的深度。

一般地下室(裙房)基础底板不应比主楼基础底板深。如果裙房地下室基础底低于主楼地下室底板时,则应单独设挡土墙,设沉降缝并考虑相互影响。并采取安全措施。

3)高层建筑两侧均有地下室或裙房时,应分别计算基础埋深,并以最小的计算值定为高层建筑基础埋深。

5.5 【问题】:基础实际埋深的确定 【分析】:基础的实际埋深与地基承载力的计算埋深不一定是一样的。JGJ3-2002第12.1.7条规定:“(基础)埋置深度一般可以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如有地下室时,应从具有侧限的标高算起,或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这里重要的是如何确定“侧限”或“侧向约束”、“有效埋深”。所谓侧限可认为是不使基础产生侧向变形位移和滑动;起到侧向约束作用。有效埋深可理解为除以上要求外还应保证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变形经计算满足要求。根据以上理解,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如下: 【建议】:

5.5.1基础实际埋深不应小于计算埋深。

5.5.2 当带地下室的主楼与裙房相连、地下室基础底板在同一标高时,基础型式为连通的整体筏板基础,基础埋深从室外自然地面算起;当地面填土为施工基础后填土时,也应从原自然地面标高算起;当填土后施工基础时,可从填土后的地面算起。裙房为柱基、条基时,从室内地面算起。

5.5.3 当裙房与主体不相连(隔一定距离时)地下室的基础结构不同(高层为筏基,裙楼为柱基或条基,裙房于主楼(高层)基础间净间距较小设沉降缝(沉降缝做法应是各自加挡土双墙,中间填密实中粗砂)可以传递水平作用力时,且高层、裙房基础底标高裙房高出主楼≥2.0m时,可以认为高层部分基础埋深从室外地面算起。

5.5.4 当主楼(高层)与裙房(含单建地下室)的间距≥高层基础底板宽度两倍或大于基础土体滑动面时,可单独分别确定基础埋深,根据不同的基础型式从室外自然地面或室内地面计算基础埋深。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则以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埋深,确定实际埋深。 5.5.5当高层建筑与裙房(带地下室)连成整体且基础同时采用不同厚度筏板基础时,则可认为高层建筑有侧限。 5.6 【问题】:复合地基的审查内容

【分析】:随着地基处理水平的提高,施工工艺的改进和施工设备的更新,地基处理技术发展很快,现在大量采用地基处理技术而增强地基;本来地基处理用于软弱地基,但现在已较广泛用于提高地基承载力和减小地基变形的增强体,我省特别是石家庄地区应用很普遍。 本来地基处理用于多层建筑或普通高层建筑、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建筑地基,现已有不少项目用于甲级勘察等级的工程。处理后的地基仍然是地基而不是桩基。没有改变地基的基本性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包括地基处理设计的审查。而且应由岩土工程勘察专业和结构专业共同审查。

【建议】:

1.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和图纸及设计说明。

1)计算书应包括计算依据:上部结构提供的荷载(基础地反力)分布图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要求、沉降变形要求、基础平面图,采用的规范、规程;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报告,计算机采用的有效版本软件名称和主要功能,计算采用的公式和各系数的取值,复合地基承载力计算,桩身强度验算,单桩承载力计算,置换率计算等。为计算地基变形,应有计算点(勘察孔位)分层的不同压力的变形模量的确定。最终沉降量的计算:总的最大、平均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值的计算过程和结果。

对计算结果应加以分析判断,明确是否满足上部结构设计要求和规范、规程要求。

2)图纸:应有地基处理平面范围图、处理深度和桩端持力层图和竖向剖面图、检测点布置图、上部结构基础平面图、计算地基沉降差的布置点图。

3)说明:应说明采用的设计依据的合法性、可靠性,采用的计算软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对计算结果分析明确设计的合理性和可靠性。特别是对有湿陷性的地基,应说明采用的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除满足承载力、变形要求外,还应明确是否消除了规范要求的湿陷性程度。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均应满足JGJ79-2002和GB50007-2002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 4) 检测要求: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常螺旋钻孔泵压混凝土桩地基、石灰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等各类桩基质量检测都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承载力、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应满足GB50007-2002第7.2.7、7.2.要求。

5.7 【问题】:关于“水泥土桩法”处理地基的审查 【分析】:“水泥土桩法”是河北省DB13(J)39-2003《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的部分内容,它包括了“夯实水泥土桩”和“喷粉搅拌水泥土桩”两部分。其实,这两种桩的处理效果是有区别的,适用的范围也有区别,施工方法也不同,计算方法、公式也不同,处理效果也不完全相同,应用这些方法时应注意区别。规范共同点是此处理方法都对桩间土没考虑挤密作用,仅用了桩体和原状土的共同作用,考虑置换作用;其实包括“CFG桩”、“素混凝土桩”都是类似的理念,承载力特征值计算公式基本相同;但应特别注意应用范围不同,处理后承载力、处理深度均不同,但总的是用于勘察等级为乙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以下的地基基础。并且都没有明确可用于消除湿陷性的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6章《地基处理》中也没有此处理方法。但我省特别是有I级非自重湿陷性的地基,大量采用了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对是否消除湿陷性没有明确判断。对水泥土桩的机理分析认为,这种桩对土没有挤密作用,桩间土基本仍是原状土,没有改变性质,没有消除湿陷性,但承载力和抗变形能力有了增强,提高了起始压力值。 【建议】:

1.“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技术”、“CFG桩”、“素混凝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水泥土搅拌法”(成孔工艺无挤密作用)原则上均不能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原因是都不符合GB50025-2004规范要求。

2.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岩土勘察报告成果文件定性为轻微湿陷可不进行专门处理的,可采用上述第1款的处理方法。但没有改变土的性质,在建筑构造防护方面的施工要求,上部结构应按湿陷性黄土地基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3. 对于I级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原则上也应按GB50025-2004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4. 鉴于I级非自重湿陷性土地基较普遍,部分属轻微湿陷,起始压力较高的特点,可相当认为夯实水泥土桩消除了部分湿陷性的作用,但必须对处理后地基进行验算满足不小于压缩层深度的2/3,且处理部分和未处理部分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建筑防护措施及上部结构应满足规范要求。审查时应审查是否能消除部分湿陷性。对检测提出要求,测试处理后的地基分层压力及原状土起始压力值进行比较。当各土层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和自重压力之和时,即认为满足要求。

5. 应注意审查,地基处理计算时,地基承载力计算和桩身强度计算都应满足上部结构设计要求。且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5.8 关于地基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问题】:怎样理解“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8.4.1条规定:“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拟采用复合地基方案时,须进行专门研究,并经充分论证。”所以,我们曾写报告给主管部门对甲级地基进行论证。

【分析】:

复合地基主要适用于规程规定的勘察等级为乙级的高层建筑。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地基,一般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也为甲级。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强制性要求进行地基变形设计和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GB50007-2002第7.2.7条规定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JGJ79-2002第3.0.5条规定“按地基变形设计或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这就要求地基处理设计应较准确合理地提供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计算的地基压缩模量等计算参数。对于高层、特别是超高层30层以上或高层与低层差超过规范规定的勘察为甲级的地基,地基变形计算尤为重要,特别要求专门研究论证,重点论证变形计算是否正确。实际上现在已设计的复合地基计算时不同程度存在着地基压缩模量的计算错误。上部结构设计提出的对压缩模量的要求也概念不清,只提压缩模量为多少,但不知是什么土层、哪个部位的压缩模量。提的要求应是分土层、分勘察孔位、能验算确定基础沉降差和倾斜值的多个压缩模量,使沉降变形计算更加合理,从受力的角度要求基础有满足要求的刚度和上部结构协调共同作用的刚度。还应考虑由于地基反力大,必然形成地基处理时桩土应力比和置换率比乙级地基更严格的特性。应加强基础底板的刚度和强度,调整应力传递时更加均匀。

在地震面波的作用下,引起地面的地震动,用加速度反映谱来表征地震动的频谱特征。不同的加速度时程、相同的阻尼比的反映谱曲线不同。阻尼比大,相同周期对应的谱值小;增加房屋建筑的阻尼比,可以减小结构的地震反映。超高层建筑高度高,上部刚度往往不均匀,加强地基的刚度和稳定、增大阻尼比可以减少地震反映。因此,要重点论证复合地基的刚度和稳定性。柔性复合地基不适合超高层建筑,一般都采用刚性素砼桩复合地基,但应控制桩土的应力比,增大阻尼比。减小复合地基在地震动作用下的破坏程度,要求素砼桩的强度更高,应比乙级地基时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对基础设计应采用整体性好的筏基或箱基,并加强其强度和刚度,且应力分布力求均匀,必要时采用变刚度调平设计。 【建议】:

甲级地基处理建议满足以下要求:

1. 上部结构设计应准确提供上部结构传给地基的供地基强度计算和变形计算的基础底板荷载分布图。应要求地基处理设计提供处理后地基分土层的压缩模量、不同勘探点孔位置的压

缩模量。或只提要求基础的变形值、沉降差、倾斜值。对地基处理设计提供的强度、变形计算结果加以确认和复算;提供地基处理设计需要的基础平面图、基础结构布置图;提出对地基变形的控制值要求,如沉降差、倾斜值、最大沉降量等,还应提出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稳定和倾斜限值要求。地基承载力的计算应合理准确,保证基础埋深和侧限。

3. 论证会论证的重点问题:上部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基础的选型和布置、地基承载力的计算、基础埋深和稳定、基础的刚度、强度计算和构造,要求比乙级地基有更高的刚度和强度、稳定要求;对复合地基应论证方案的合理性;承载力计算采用的公式、输入数据、软件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计算结果加以分析和判断。对变形计算论证计算布点、压缩模量的计算和控制变形值、倾斜值。对采用的材料的强度等级及桩身强度验算及桩端持力层、分土层的侧阻力、桩端阻力的取值和计算加以论证。对多层或高低层数相差较多的一体建筑物,应论证其沉降的协调变形分析。

4. 有条件时,甲级勘察等级的地基应尽量采用桩基,但不宜采用预制空心管桩。

5. 以上论证会论证的问题也是施工图审查时对各级的勘察等级的复合地基应审查的主要内容,同时应审查检测的内容和要求。 5.9 【问题】:《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1条中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是否包括30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是否仅±0.000以上相差层数? 【分析】: 规范中的“30层以上”及“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物”界线不明确,应由编制单位解释。以对规范概念的理解,《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等级划分中都强调了建筑规模和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为前提将勘察和基础设计划分为甲、乙(丙)级,高层建筑的基础除应满足承载力、强度、稳定外,往往由变形控制,而变形主要取决于基础设计。所以,规范要求,甲级建筑物按地基变形设计。地基变形与基础以上荷载、地基性能有关,与上部结构布置有关。当上部结构高低层连成整体、错层较多时,会引起地基变形差别较大,并引起上部结构构件受力和变形复杂,产生附加应力。但地下部分由于埋深起到嵌固作用和整体刚度较大,侧向变形较小。当基础设计刚度较大、有变形协调能力、变形满足要求时,应不至于造成上部破坏。 【建议】:

1. 建筑物层数的划分应从嵌固端层算起,不含30层;应是30层以上为甲级地基基础设计。 2. 对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从严掌握,特别是连体建筑、抗震设防超限建筑或规范规定的甲级地基应按甲级地基基础设计。

6 构筑物及非结构构件

6.1 构筑物

6.1.1构筑物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特殊的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由建设方具体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6.1.2构筑物设计、计算要根据其功能要求按相关国家、行业规范设计(《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高耸结构技术规范》GB50135-2006,《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等)。 6.2非结构构件

6.2.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第3.7节、第13章规定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计算及采取抗震措施。

6.2.2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其细部构造应使非结构构件能够适应地震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的大变形而不破坏,应审查这些细部构造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得当。在人员出入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的非结构构件,是否采取加强措施。

6.2.3 围护墙和隔墙也应采取在地震作用下的保证稳定和抗大变形的构造措施,并加强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措施。不宜采用半高的填充墙,当必须采用时,墙体与主体结构间应采用柔性连接,否则应考虑其对框架柱的约束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抗震不利因素。

7 钢结构

7.1普通钢结构

7.1.1 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7.1.2 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7.1.3 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4.2条。

7.1.4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50017-2003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7.1.5 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7.1.6 柱脚设计时,应作护脚,见GB50017-2003第8.9.3条。

7.1.7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采取防护措施,见GB50017-2003第8.9.5条。

7.1.8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GB50017-2003第9.3.4条的要求。

7.1.9 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

7.1.10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50017-2003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

7.1.11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是否符合规范GB50017-2003第10.1.2条、10.1.3条的要求。

7.1.12钢管节点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50017-2003第10章第2节的规定。 7.1.13钢管杆件和节点承载力见GB50017-2003第10章第3节的规定

7.1.14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15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16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7.1.17注意审查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7.2薄壁型钢结构

7.2.1 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7.2.2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

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积雪荷载、积灰荷载的作用。

7.2.3 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7.2.4 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

7.2.5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圆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7.2.6 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圆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7.2.7 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

7.2.8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撑。 7.2.9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7.3高层建筑钢结构

7.3.1 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7.3.2 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1.4~8.1.9条的规定。

7.3.3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1.3条。 7.3.4 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5.2.5条的规定。

7.3.5 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表5.5.1或表5.5.5的要求。 7.3.6 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

7.3.7 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3.2条的规定。 7.3.8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4.2条的规定。

7.3.9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3.1条的规定。

7.3.10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7.3.11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

7.3.12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

7.3.13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

7.3.14.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

7.3.15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

7.3.16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8 单层工业厂房结构

8.1结构体系

8.1.1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纵、横向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厂房的纵、横向抗侧力体系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强度、稳定性)、刚度、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应避免在地震作用下产生结构失稳、构件或节点产生脆性破坏;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宜根据场地的特性,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

6)同一结构单元中不应采用不同型式的承重结构体系;

7)8度和9度时,厂区的大中型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建筑不宜采用砌体承重结构;

8)单层工业厂房的屋盖结构,宜采用重量轻、平面刚度大、整体性和稳定性好、重心位置低、变形能力好的结构型式。

8.1.2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合理地设置圈梁或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和抗倒塌能力的措施;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3)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构件局部或总体失稳,应选用合理的柱脚型式,加强锚栓的抗震能力。 8.2 结构布置

8.2.1厂房的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8.2.2 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宜简单、规整、对称,在总体上使厂房的质量和刚度均匀分布,应避免质量和刚度的突变;厂房中的纵、横向抗侧力构件宜均匀对称布置,应避免产生显著的扭转效应。

8.2.3体型复杂的厂房宜设置防震缝将其划分为较规则的结构单元,当生产工艺或建筑功能要求不能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8.2.4 毗邻或贴建于主厂房的辅助生活建筑或构筑物,宜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分隔,不应阻碍主厂房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

8.2.5 厂房和辅助生活建筑的平面长度不宜过大,6度和7度时长宽比不宜大于6,8度和9度时,不宜大于5。

8.2.6 多跨厂房宜等长,对于不等长厂房抗震分析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简图计入产生的扭转效应,并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8.2.7抗震支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结构体系在地震时的整体稳定性。

2)应保证水平地震作用的直接、短捷、可靠传递。

3)支撑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规定的间距要求,平面水平支撑宜与竖向支撑配套设置。 4)设有下部竖向支撑的开间,宜配套设置上部竖向支撑。

5)同一支撑系统中,不宜同时采用不同刚度、不同型式的支撑结构。

6)柱间支撑的设置应使在集中的水平地震作用处,具有合理有效的传递途径,并使各柱列的纵向侧移刚度相协调。 8.3 结构整体性与连接

8.3.1装配式厂房应设置必要的平面和竖向支撑,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8.3.2 装配式厂房中围护结构与承重构件的连接应有足够的支撑长度和承载力。

8.3.3 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宜设置闭合圈梁,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锚拉,纵墙圈梁被变形缝切断时,应加强与柱或屋架的锚拉。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设置闭合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8.3.4厂房的屋盖或楼盖宜少开洞口,当屋盖或楼盖开洞口时应在抗震分析中计入其平面变形的影响或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8.3.5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有足够的抗震承载力和较好的变形能力。 2)结构构件连接节点的抗震承载力不应低于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 3)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4)结构构件连接点的重心宜与杆件的重心相重合。

5)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⑴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或高强螺栓摩擦型连接。

⑵钢结构构件在产生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宜避免采用焊接接头。 ⑶钢结构构件连接处的焊缝不宜过长,一列螺栓的数量不宜过多,焊缝和螺栓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重心。 8.4 结构计算

8.4.1 单层工业厂房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内力分析时可假设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8.4.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单层工业厂房,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弹型性变形分析可采用静力弹塑性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8.4.3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内容与依据。 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采用计算机计算的结果,应经分析判断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9 混合结构 9.1一般规定

9.1.1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高规》第11.1.2条规定,高宽比限值按《高规》第11.1.3条规定,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按《高规》第11.1.4条执行。

9.1.2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较小者;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砼筒体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高规》第8章8.1.4节的规定。

9.1.3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应由钢筋混凝土筒体或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承受

主要的水平力,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延性。保证筒体的延性可采取下列措施:

1)通过增加墙厚控制剪力墙的剪应力水平; 2)剪力墙配置多层钢筋;

3)剪力墙的端部设置型钢柱,四周配以纵向钢筋及箍筋形成暗柱; 4)连梁采用斜向配筋方式; 5)在连梁中设置水平缝; 6)保证核心筒角部的完整性; 7)核心筒的开洞尽量对称均匀。

9.1.4对型钢混凝土构件,实际设计一般先确定型钢尺寸,然后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整体计算分析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可采用刚度叠加的方法,同时也可采用将型钢折算成混凝土后进行计算,再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

9.1.5 在进行结构弹性分析时,在保证钢梁与楼板有可靠的连接前提下,宜考虑主钢梁与砼楼板的共同作用按《高规》第11.2.13条执行,但次梁不予考虑。

9.1.6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外伸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桁架上下弦杆的轴向变形。

9.1.7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柱、墙在施工过程中轴向变形差异的影响,并宜考虑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由于核心筒混凝土的徐变收缩对钢梁及柱产生的内力不利影响。

9.1.8当混凝土核心筒限于钢框架施工时,应考虑施工阶段混凝土核心筒在风力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状态,型钢混凝土构件应验算在浇注混凝土之前钢框架在施工荷载及可能的风载作用下的承载力、稳定及位移,并据此确定钢框架安装与浇注混凝土楼层的间隔层数。 9.1.9 柱间钢支撑两端与柱或筒体的连接可作为铰接计算。 9.1.10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为0.04。

9.1.11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高规》第11.2.19条执行。

9.1.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JGJ99-98进行设计;混凝土构件应按《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型钢混凝土构件可按《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范》JGJ138进行设计。 9.1.13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按《高规》第11.2.21条执行。 9.2结构布置

9.2.1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高规》第11章第二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高规》第4章4.3—4.4节的有关规定。

9.2.2 建筑平面的外形宜简单规则,宜采用方形、矩形等规则对称的平面,并尽量使结构的抗侧力中心与水平合力中心重合。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减少构件的规格,有利于制作和施工。

9.2.3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

1)沿竖向结构的刚度和抗侧移承载力宜均匀变化,构件截面由下至上逐渐减小,不突变。 2)当框架柱的上部和下部的类型和材料不同时,应设置过渡层。

3)对于刚度突变的楼层,如转换层、加强层、空旷的顶层、顶部突出部分、型钢混凝土与钢框架的交接层及邻近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加强措施。

4)钢框架部分采用支撑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和耗能支撑,支撑宜连续布置,且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均宜布置,并互相交接;支撑框架在地下部分,应延伸至基础。

9.2.4 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不大于130米时,宜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大

于130米及8、9度抗震设防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

9.2.5型钢柱的设置可放在楼面钢梁与核心筒的连接处,核心筒的四角及核心筒墙的大开口两侧,一般剪力墙中以设置型钢柱为好,同时也能方便钢结构的安装,核心筒的四角因受力较大,设置型钢柱能使剪力墙开裂后的承载力下降不多,防止结构的迅速破坏。剪力墙在高度的1/8范围内,四角的型钢柱宜设置栓钉。

9.2.6钢框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中,混凝土墙体可采用现浇剪力墙、内藏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或者带竖缝剪力墙。且宜优先采用内藏钢板混凝土剪力墙。

9.2.7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钢框架平面内的梁柱宜采用刚性连接,楼面钢梁与混凝土核心筒的连接如核心筒中设置型钢时,宜采用楼面钢梁与核心筒刚接,当核心筒中无型钢柱时,可采用铰接。加强层楼面钢梁与混凝土核心筒的连接宜采用刚接。外框架采用梁柱刚接,能提高外框架的刚度及抵抗水平作用的能力。

9.2.8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中,当采用H形截面柱时,宜将强轴方向布置在框架平面内,角柱宜采用方形、十字形或圆形截面,并宜采用高强度钢材。 9.2.9 混合结构中,可采用外伸桁架加强层以较少结构的侧移,必要时可同时布置周边桁架。外伸桁架平面宜与抗侧力墙体的中心线重合。外伸桁架应与抗侧力墙体刚接且宜伸入并贯通抗侧力墙体,外伸桁架与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当布置有外伸桁架加强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外柱与核心筒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桁架杆件内力的变化 9.2.10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楼面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应力薄板加现浇层或一般现浇混凝土楼板,楼板与钢梁应有可靠连接。

9.2.11对于建筑物楼面有较大开口或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楼板。对楼板开口较大部位宜设置刚性水平支撑,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的程序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或采取加强措施。 9.2.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砼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高规》第11.2.19条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9.3 型钢砼的构件的构造要求按《高规》第11章第3节规定执行。

9.4 对于钢管混凝土,钢管混凝土组合截面,按照《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8/29计算及设计。

10 市政工程的构筑物结构

10.1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应执行《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的相关规定;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应执行《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GB50332-2002的相关规定;对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及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有行业标准的尚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同时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相关规定执行。

10.2 按上述规范设计时,有关构件截面设计和地基基础设计等,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构筑物及管道结构设计,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钢筋砼水池采用材料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第3章有关材料的要求;水池结构构件应满足CECS138:2002第5.3.1条有关

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要求及CECS138:2002第5.3.1条有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要求;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按CECS138:2002第7.1.2条规定执行,受力钢筋构造按CECS138:2002第7.1.9条规定执行;有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用时(作用标准值按GB50069-2002第4.3.3条采用)尚须进行水池的抗浮计算。以上内容上需满足GB50069-2002、GB50030-2003及国家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10.4 其它市政工程的构筑物结构应按相应现行城市建设行业标准执行。重点审查规范、标准的适用性。

城市建设行业标准明细(部分行业标准) 城市建设行业标准 序号 编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CJJ11-93 CJJ12—99 CJJ13-87 CJJ14-87 CJJ15-87 CJJ16-88 CJJ17-2004 CJJ18-88 CJJ19- CJJ20- CJJ21- CJJ22- CJJ23- CJJ24- CJJ25- CJJ26- CJJ27- CJJ28-2004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古建筑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城市供水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城市煤气、热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房屋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1-90 CJJ2-90 CJJ3-90 CJJ4-97 CJJ5-83 CJJ6-85 CJJ7-85 CJJ8-99 CJJ9-85 CJJ10-86 名 称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粉煤灰石灰粪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煤渣石灰粪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城市勘察物探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5 66 CJJ/T29-98 CJJ/T30-99 CJJ31- CJJ32- CJJ33-2005 CJJ34-2002 CJJ35-90 CJJ36-2006 CJJ37-90 CJJ38-90 CJJ39-91 CJJ40-91 CJJ41-92 CJJ42-91 CJJ43-91 CJJ44-91 CJJ45-2006 CJJ46-91 CJJ47-2006 CJJ48-92 CJJ49-92 CJJ50-92 CJJ51-2006 CJJ/T52-93 CJJ/T53-93 CJJ/-93 CJJ55-93 CJJ56-94 CJJ57-94 CJJ58-94 CJJ59-94 CJJ60-94 CJJ61-2003 CJJ62-95 CJJ63-95 CJJ-95 CJJ65-95 CJJ66-95 建筑排水硬聚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范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供热术语标准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CJJ67-95 CJJ/68-96 CJJ69-95 CJJ70-96 CJJ71-2000 CJJ72-97 CJJ73-97 CJJ74-99 CJJ75-97 CJJ77-98 CJJ/T78-97 CJJ79-98 CJJ/T80-98 CJJ/T81-98 CJJ/T82-99 CJJ83-99 CJJ84-2000 CJJ/T85-2002 GJJ/T86-2000 CJJ/T87-2000 CJJ/T88-2000 CJJ-2001 CJJ90-2002 CJJ/T91-2002 CJJ92-2002 CJJ93-2003 CJJ94-2003 CJJ95-2003 CJJ96-2003 CJJ/T97-2003 CJJ100-2004 CJJ101-2004 CJJ102-2004 CJJ103-2004 CJJ104-2005 CJJ/T107-2005 CJJ109-2006 CJJ110-2006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古建筑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无轨电车供电线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 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地铁界限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105 106 CJJ112-2007 CJJ113-200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11、结构的防腐蚀、防火、防振动

11.1房屋建筑在有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下应采取防腐蚀措施。见《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11.2对于钢结构应进行钢结构涂装设计审查,根据不同的腐蚀环境,制订防护涂层设计,应注意审查腐蚀类别的确定;确定防腐蚀标准、予期耐久性标准;设计采用的涂料、涂层厚度等。

11.3 钢结构防火:钢结构防火设计应审查耐火时限的确定,防火涂料或防火板材的类别、厚度、构造与计算的确定。慎重合理的确定防火类别与建筑物防火等级,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审查防火涂料的适用范围。防火层的构造做法,及对材料的选用。

11.4 对于有振源的工业厂房项目和有隔振要求的工程设计中应进行抗微振和隔振设计审查。

12、钢筋混凝土结构 12.1 结构布置

12.1.1 现浇钢筋砼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GB50011-2001第6.1.1条、JGJ3-2002第4.2.2、7.1.2、11.1.2条的规定。房屋的适用高度超过规定,或适用高度虽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GB50011-2001及JGJ3-2002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照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的具体划分标准,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中的附录一。按照建质(2009)42号《防震减灾法》对超限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初步设计阶段报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抗震设防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专项论证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 12.1.2 多高层钢筋砼结构,宜使结构的平面形状简单、规则,刚度和承载力均匀分布。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对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结构,应按GB50011-2001第3.4.3条的要求,进行地震作用的计算和调整,并对薄弱层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多层和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小于其上一层的65%,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小于上一层的75%。

根据GB50011-2001第3.4.1条,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12.1.3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超过JGJ3-2002第4.2.3条的限值,当有少量超出时,除结构稳定,倾覆应符合规范要求外,可对侧向位移的加严。

计算高宽比时,结构平面宽度的计算方法:

1 一般情况下,按平面各水平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尺寸很小的局部突出的楼梯间、电梯间等宽度不予计入。

2 L形平面的最小投影宽度,取相应直角三角形斜边的高度。

3 对较为对称的平面凸出或凹进的平面,当凸出部分宽度或凹进部分宽度不大于总宽度的一半时,取B=3.46 √I/A ,其中I、A分别为对截面主轴的惯性矩和截面面积。

结构的高度,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至主体建筑檐口的高度,不计入局部突出屋面的部分;大

底盘结构的高宽比,可对整体结构和底盘以上的塔楼结构分别进行核算。

12.1.4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高层建筑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的位移比以及周期比应符合JGJ3-2002第4.3.5条的要求,对异形柱结构,应符合JGJ149-2006第3.2.5-1条的要求。当扭转不明显,对A级高度建筑位移比≤1.4,对B级高度或复杂高层建筑位移比≤1.3时,按双向地震作用计算了位移比后,仍应按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验算位移比。扭转明显,位移比大于上述数值,则在计算位移比时应考虑双向地震作用,按双向地震计算后,可不再计算偶然偏心的影响。

当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很小,即当层间位移角不大于其限值的1/3时,其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位移比可略有放宽。

计算位移比时,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对多塔结构,计算位移比时,按整体模型。 12.1.5 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当在两个建筑之间设置钢网架或钢桁架作为架空连廊时,还应符合连体结构的要求。 12.1.6 在现有钢筋砼结构房屋上采用钢结构(包括轻钢结构)进行加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

1 当加层的结构体系为钢结构时,由于现行抗震规范不包括此种结构形式,属超规范设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 当仅屋盖部分采用钢结构,抗侧力体系的竖向构件仍为钢筋砼,则按GB50011-2001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设计。

12.1.7 框架结构

1 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刚接的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尽量避免框架梁一端与框架柱连接另一端支承在梁上的情况。

2 按照JGJ3-2002第6.1.6条的规定,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3 对多层钢筋砼框架房屋,如顶层因设置大房间的要求,局部采用网架、屋架等大空间的屋盖形式,部分柱顶与屋面结构铰接成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排架部分应采用设置支撑等有效抗侧力措施。

对于下部到顶层全部为框—排架结构的多层工业厂房,应考虑其他规范,如《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等进行设计。 4 框架结构中的围护墙和隔墙设置应符合JGJ3-2002第6.1.4条及GB50011-2001第3.7.4条及第13.3.2条、第13.3.2条中的有关要求;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5 高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6 异形柱框架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的要求。 12.1.8 高层剪力墙结构

1 短肢剪力墙:当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占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40%~50%时,为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简称短肢剪力墙结构。

根据JGJ3-2002第7.1.2条注,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虽为5~8,但墙肢两侧均与较强连梁(跨高比≤2.5,hb≥400)相连或有翼墙相连时(翼墙长度不小于8倍翼墙厚度),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

当整个结构体系界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其结构体系应符合JGJ3-2002第7.1.2-1.2条的要求,其中的短肢剪力墙应符合第7.1.2-3~的要求。但结构体系未界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其中的短肢剪力墙可不必满足上述要求。

2 按照JGJ3-2002第7.1.5条的要求,剪力墙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大于8m。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将其分为长度较为均匀的若干墙段,墙段之间宜用跨高比>6的弱连梁连接,每个墙段的总高度与其截面高度之比不应小于2(矮墙)。每个墙段宜设计成有连梁连接的双肢墙或多肢墙,以保证连梁的耗能作用。一、二级剪力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

3 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梁的连接,计算按刚接考虑时,应考虑梁传给剪力墙的弯矩,验算剪力墙平面外承载力,并应符合JGJ3-2002第7.1.7条的要求。梁高≤400的较小的楼面梁与剪力墙平面外连接时,可按铰接考虑。

4 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连梁上,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止较大地震时连梁不发生脆性破坏的措施,如在连梁内设置型钢等。跨高比≥5且承托较大楼面梁的连梁,应按框架梁设计;一端与剪力墙顺接的梁不应按连梁输入计算。

5 B级高度的剪力墙结构不应开角窗。抗震设计时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时,高层剪力墙结构不宜开角窗,必须设置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如:

1) 剪力墙厚度不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小于180mm,角窗两侧墙肢沿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角窗部位两侧长度接近时,角窗下的梁按双悬挑梁考虑;长度不同时,按长度大的支承在长度小的悬挑梁考虑。

2) 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宜适当加厚,不小于板跨的1/30及120mm,配筋适当加大,并配置双层双向拉通受力筋。当建筑不允许设连接角窗两侧墙体的梁时,可设宽度不小于1m的暗梁,此处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

3) 宜提高角窗两侧墙肢的抗震等级,并按提高后的抗震等级满足轴压比限值的要求。 4) 尽量加大角窗梁的刚度。计算时,取梁扭转刚度折减系数为1。

设防烈度为7度时,可参照以上的抗震措施进行加强。 12.1.9 多层剪力墙结构

对高度不超过28m和层数不超过9层的多层剪力墙结构,其结构设计的要求允许低于高层剪力墙结构,可参照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2007年)第5.4节中的规定。

12.1.10 框架—剪力墙结构

1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按GB50011-2001第6.1.5及JGJ3-2002第8.1.5条的要求,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2 纵向剪力墙不宜布置在较长建筑物的两端,以减小温度应力。

3 框—剪结构中应有足够数量的剪力墙,使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否则,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02第8.1.9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框架梁。

5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的要求。

12.1.11 根据JGJ3-2002第10.1.2条的规定,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2.1.12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及异形柱结构。

1 根据JGJ3-2002第10.2.2条的规定,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构件上托剪力墙)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超过上述规定时,属超限高层建筑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转换构件上托柱),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02第10.2.3条、10.2.10条的要求。转换层上下

主体结构的布置,应使水平转换结构传力直接,尽量避免多级转换。上下柱网确实无法对齐时,宜采用箱形转换。

3 当结构中只有个别结构为框支转换结构,且其负荷面积占楼屋面积范围很小时,可不必把整体结构作为框支转换结构,但其中的框支转换结构的抗震等级、计算、构造,仍应符合框支转换结构的要求。

4 底层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A.0.5、A.0.6条的要求。

12.1.13 框架—核心筒结构

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02第9.2.1、9. 2.2-1、2条的要求。按照第9.2.4条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核心筒外围有两周框架柱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如果内圈框架柱设计上以承受楼面竖向荷载力为主,允许不设置框架梁,否则也应符合9.2.4条的要求。

12.1.14 连体结构

1 连体结构的布置宜符合JGJ3-2002第10.5.1条的要求。

2 连体结构的各部分体型、平面、刚度相近时,连接体宜采用刚性连接;连体结构的各部分体型、平面、刚度不同时,连接体与主体结构可采用刚性连接或非刚性连接,但采用非刚性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

3 连接体结构较弱时(如连廊结构),可采用非刚性连接,如一端为铰支座另一端为滑动支座或两端都采用滑动支座,支座滑动量应符合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 4 连接体结构应优先采用钢结构。 12.1.15 多塔楼结构

1 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02第10.6.1、10.6.2条的要求。当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时,属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2 JGJ3-2002第10.6.1、10.6.2条中的3种不利的结构布置不应在同一个工程中出现。 3 地下室连为整体、地上分为若干结构(塔楼)时,可不按多塔楼结构对待,可不必遵守JGJ3-2002第10.6节的有关规定,但地下室顶板设计应符合JGJ3-2002第4.5.5条的相关规定。

12.1.16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与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 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12.1.17 钢筋代换

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

12.1.18 砼结构中的填充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01第3.7.3、3.7.4及13.3.3-2条、JGJ3-2002第6.1.5条的要求。

12.2 结构计算

12.2.1 结构的分析模型、计算简图应能较准确的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在对计算结果分析、判断为合理和可靠的前提下,构件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12.2.2 抗震设防标准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2条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设防标准,应符合GB50023-2008第3.0.3及

JGJ3-2002第3.3.1、4.8.1、4.8.4条的要求。其中:

1 对商业建筑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时定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1.人员密集,一个区段人流达到5000人以上;2.建筑面积约17000㎡或营业面积≥7000㎡;3.多层建筑。

2 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以及学生的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

3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4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5 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计算地震作用时,特殊设防类(甲类)的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的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

2) 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见表1;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见表2。 12.2.3 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GB50010-2002第3.2.1条的规定。 12.2.4 高层建筑结构的风荷载应按JGJ3-2002第3.2.2条规定取值。

12.2.5 地震作用 1 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第GB50011-2001第5.1.1条、JGJ3-2002第3.3.2条、JGJ149-2006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对扭转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对非高层建筑及A级高度高层建筑位移比>1.4、B级高度高层建筑位移比>1.3时,应考虑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效应。计算结构的内力和配筋时,宜考虑单向地震偶然偏心和双向地震分别作用时的不利情况。

表1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

建筑类型 甲、乙类 丙 类 丁 类 Ⅳ Ⅳ Ⅳ 类别 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05g 0.10g 8 0.15g 8 0.20g 9 0.30g 9 0.40g 9 Ⅰ~7 Ⅰ~6 7 7 8 8 9+ Ⅰ~6 7- 7- 8- 8- 9-

表2 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

建筑类别 甲、乙类 类别 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防烈度 0.05g 0.10g 7 8 8 0.15g 7 8 8+ 0.20g 8 9 9 0.30g 8 9 9+ 0.40g 9 9+ 9+ Ⅰ Ⅱ Ⅲ、Ⅳ 6 7 7 丙 类 Ⅰ Ⅱ Ⅲ、Ⅳ Ⅰ 丁 类 Ⅱ Ⅲ、Ⅳ 6 6 6 6 6 6 6 7 7 6 7- 7- 6 7 宜8 6 7- 7 7 8 8 7 8- 8- 7 8 宜9 7 8- 8 8 9 9 8 9- 9- 注:1、8+、9+表示适当提高而不是提高一度,9度时需要专门研究。

2、7-、8-、9-表示可以比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例如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可将部分构造措施按降低一个等级考虑,对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按减少一至二层(视具体要求)在<抗规>表7.3.1或表7.4.1中查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要求。

2 需进行结构抗震验算的结构,其设防烈度范围应符合GB50011-2001第5.1.6的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异形柱结构及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

3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3.2.3条、GB50011-2001第5.4.2条、JGJ3-2002第4.7.1条的要求;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照GB50011-2001第5.4.1条、JGJ3-2002第5.6.1条、第5.6.3条确定;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按GB50011-2001第5.1.3条、JGJ3-2002第5.6.2条、第5.6.4条确定。

4 水平影响系数最大值、特征周期应按GB50011-2001第5.1.4条确定。

5 抗震验算时的剪重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要求。剪重比小于第5.2.5条规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当相差较少时,可采用地震作用增大系数或修改自振周期折减系数的方法;如相差较多,说明结构整体刚度偏小,宜调整结构总体布置,增加结构刚度;如果部分楼层相差较多,说明结构存在薄弱层,也应对结构体系进行调整,如增加这些软弱层的抗侧刚度。

对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当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时,因地下室地震作用是明显衰减的,因而一般不要求核算地下室层的剪重比。

12.2.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按JGJ3-2002第3.3.16条、JGJ149-2006第4.3.6条规定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

12.2.7 结构的弹性侧向位移,应(宜)符合GB50011-2001第5.5.1条、JGJ3-2002第4.6.3条、JGJ149-2006第4.4.1条的要求;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第5.5.2条、JGJ3-2002第4.6.4条、JGJ149-2006第4.4.3条的要求。

高度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还应满足舒适度要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限值应符合JGJ3-2002第4.6.6条的规定。

12.2.8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JGJ3-2002第5.4.4条的规定。

12.2.9 按照JGJ3-2002第5.1.12及GB50011-2001第3.6.6条的要求,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复杂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按

JGJ3-2002第5.3.5条要求,转换层结构、加强层结构、连体结构,在整体计算中对转换层、加强层、连接体系做简化处理的,整体计算后应对其局部进行补充计算分析。

B级高度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应符合JGJ3-2002第5.1.13条的要求。

6度抗震设防时,下列高层建筑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JGJ3-2002 第3.3.4条、第5.1.13条)。

1 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或JGJ3-2002第4.6.4条规定的情况。 2 B级高度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12.2.10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6.1.14条、JGJ3-2002第4.5.5条、第4.8.5条、第5.3.7条的要求,地下室为一层时,满足上述要求也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计算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比时,可采用剪切刚度比,按GB50011-2001(6.1.14-1)式计算。

当高层塔楼部分带有大底盘地下室时,计算地下室楼层侧向刚度可考虑塔楼范围以外一定范围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刚度贡献,其范围尚无统一的规定,如:两个方向分别取地下第一层层高的2倍左右;在塔楼周边引45°线伸到地下室底板所划定的范围;根据SATWE或PMSAP软件提供的结构整体空间振动简图,从振型图中找出结构大底盘中受上部塔楼振动影响最显著的部位,即为其范围等。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不应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地下室层高的1/3时,不宜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12.2.11 钢筋砼楼盖

1 砼板的计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10.1.2条的规定,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满足

2009河北省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专业第二部分)

(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

GB50010-2002第9.5.1条最小配筋率的规定。异形板应选择符合板实际受力情况的软件计算。异形板的阳角处应设放射筋。

2 板的边支座为砖墙或扭转刚度较小的梁时,应按简支支座计算;板的边支座为砼墙或扭转刚度很大的梁,当砼墙的抗弯刚度或梁的扭转刚度接近或达到板的抗弯刚度的5倍及以上时,可按固定支座计算,计算出的固端弯矩应传给支承板的墙或梁,并对墙的平面外受弯或梁的扭转进行验算。板与悬挑板相连时,只有悬挑板的悬挑弯矩接近或等于相连板的固端弯矩时,才可按固定支座计算,挑出板的跨度较小时,宜按简支计算。当板边支座支承构件刚度与板的刚度相近时,宜按弹性支承计算。

3 大跨或跨高比大的板,特别是又采用高强钢筋(HRB400、冷轧带肋)时,应验算板的挠度和裂缝。

4 高层建筑结构中的楼板厚度、配筋率应符合JGJ3-2002第4.5.5条的要求。 12.2.12 框架结构

1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布置少量的剪力墙时(剪力墙的倾复弯矩小于结构底部倾覆弯矩的25%),仍属框架结构。框架结构按不计入剪力墙作用的纯框架结构和按框架—剪力墙结构分别计算,取配筋较大值,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结果配筋,抗震等级取三级或四级。剪力墙超筋时可按最大配筋率配筋,同时按框架结构验算罕遇地震时的弹塑性位移。

2 框架柱的配筋一般应考虑双向偏心,结构接近单向受力时,宜按单偏心受压计算,按双偏压复核。 3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在高烈度或高风压地区以及框架的柱梁线刚度比过大、各跨跨度或荷载相差较大、复式框架等复杂框架、框—剪结构中的框架柱宜按GB50010-2002第7.3.11-3条规定取值,在2006年8月份(以光盘日期为准)以后的SATWE程序版本,7.3.11-3条可由程序自动判断是否执行。建筑大空间的柱,有多层越层时,注意计算长度取值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地下室越层时,程序给出的长度系数未反应越层情况,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 当框架梁纵筋排数较多时,须注意输入的保护层厚度是否偏小,使实际梁的有效高度小于计算输入的有效高度,应对配筋结果进行复核。

5 框架结构中,柱中线与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12.2.13 异形柱

1 异形柱的双偏压计算,应符合JGJ149-2006第5.1.2条的要求。

2 根据JGJ149-2006第5.3.1条,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3 当采用的软件计算不符合JGJ149-2006中的条文规定(如第3.2.5-2、5.1.4、5.1.5、5.3.2、5.3.3、5.3.5条等)时,应另行校核。

4 用目前的SATWE、TAT等软件算出的受力钢筋与JGJ149-2006的规定不同(偏小),需另行调整。

12.2.14 剪力墙结构

1 墙肢截面形式的界定(用于配筋计算)

墙肢截面高度与墙肢宽度之比:<3时为柱,≥3~4时为异形柱,≥4~8时为短肢剪力墙,>8时为剪力墙。

2 如上部塔楼是短肢剪力墙结构,下部结构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支结构时,应在“结构体系”设置时,按短肢剪力墙结构和复杂高层结构各计算一次,并按各自要求进行设计。

3 当剪力墙连梁不满足JGJ3-2002第7.2.23条要求使剪压比超限时,应按JGJ3-2002第7.2.2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 连梁计算时的刚度折减系数,一般不应小于0.50。

12.2.15 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设计,框架总剪力应按JGJ3-2002第8.1.4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当调整的幅度超过2倍时,应按实际的调整倍数计算。当柱数上下分段有变化时,可以分段调整;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12.2.16 板柱—剪力墙结构

板柱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按等代框架法计算,并按板的纵横两个方向进行,纵向和横向每个方向的等代框架均应承担全部荷载。

当选用软件计算时,应具有两个方向都承担全部竖向荷载的功能。

2 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应沿两个主轴方向计算,当柱网较为规则、板面无大的集中荷载和大开孔时,可用等代框架法计算。

3 对柱网不规则的平板、井式楼板、密肋板、承受大集中荷载和大开孔的板,宜用有限单元法计算。 计算可按JGJ92-2004第5.3.1~5.3.3条及JGJ140-2004第5.2.1~5.2.5条规定进行。

4 板柱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板柱节点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并符合GB50010-2002第7.7.1~7.7.3条的要求。板柱节点在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冲切计算,当考虑由板柱节点冲切破坏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一部分不平衡弯矩时,在GB50010-2002第7.7.1、7.7.3条中的集中反力值FL应以等效集中反力值FL,eq代替,FL,eq可按GB50010-2002附录G的规定计算。

12.2.17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

1 按JGJ3-2002第10.2.10条要求,当结构布置复杂、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

2 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其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JGJ3-2002第10.2.1的要求。 3 转换层上、下结构的侧向刚度,应按JGJ3-2002附录E计算,刚度比应符合JGJ3-2002第E.0.1、E.0.2条的规定。异形柱托柱转换层的刚度计算及刚度比,应符合JGJ149-2006第A.0.6条规定。

4 框支层上剪力墙与框支梁轴线不重合时,应验算框支梁的扭转。

5 转换层属薄弱楼层,不论刚度比值如何,均应按JGJ3-2002第10.2.6条规定,将地震剪力乘以增大系数。电算时应输入薄弱层楼层号。

12.2.18 连体结构,根据JGJ3-2002第10.5.2条,其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2.3 构造 12.3.1 材料

1 砼的强度等级,应符合GB50010-2002第4.1.2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3.9.2-2条的要求;砼的耐久性应符合GB50010-2002第3.4.2条及GB/T50476-2008第3、4章的要求;砼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应分别按GB50010-2002第4.1.3、4.1.4条的规定取值。

2 钢筋应符合GB50010-2002第4.2.2条的要求,冷轧带肋钢筋应符合JGJ95-2003<冷轧带肋钢筋砼结构技术规程>第3.1.3条的要求。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及设计值应分别符合GB50010-2002第4.2.2、4.2.3条、JGJ95-2003第3.1.3、3.1.4条的要求。

抗震设计时,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3.9.2-2条、JGJ149-2006第7.0.3条的要求。

3 受力预埋件的钢板宜采用Q235级钢。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及预制构件的吊环,应分别符合GB50010-2002第10.9.3和10.9.的要求。

4 住宅建筑中的结构材料,应符合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第6.2.1、6.2.2条的要求。 12.3.2 非抗震设计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02第9.5.1条的规定。钢筋的锚固与连接应符合GB50010-2002第9.3、9.4节的要求。

12.3.3 纵向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应符合GB50010-2002第9.2.1、9.2.2、9.2.3条的规定,无粘结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防火要求,见本<要点>第17.1.4条。

12.3.4 钢筋砼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0-2002第9.1.1条、JGJ3-2002第4.3.12条的要求,如有超出时,应有可靠措施。可采取的措施,见GB50010-2002第9.1.3条、JGJ3-2002第4.3.13条和第4.9.3-1、2条。

12.3.5 抗震等级

1 决定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设防烈度见本<要点>第12.2.5条表1和表2。

2 抗震设计时,砼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1-2001第6.1.2条、6.1.3条、JGJ3-2002第4.8.2、4.8.3、4.8.5、4.8.6条、JGJ149-2006第3.3.1条确定。

单层厂房结构铰接排架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0-2002第11.1.4条确定。

3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平面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部分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

4 框支框架指转换构件(如框支梁)以及其下面的框架柱和框架梁,不包括不直接支承转换构件的框架。如考虑结构变形的连续性,在水平方向上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的抗震构造设计可适当加强,加强的范围不少于相连的一个跨度。

5 裙房与主楼相连时,裙房的抗震等级不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具体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裙房为纯框架,主楼为剪力墙结构,裙房除按自身确定框架等级外,还不应低于主楼按剪力墙结构确定的抗震等级。

2) 主楼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时,框支框架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可按框架—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若低于主楼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则裙房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3) 裙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面积较大,属乙类建筑(如大型商场),地震作用全部由裙房自身承担,主楼为丙类建筑。裙房的抗震等级,按裙房高度的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查表)和主楼高度的丙类建筑二者较高等级确定。

6 GB50011-2001表6.1.2、JGJ3-2002表4.8.2为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表,当8度乙类建筑的高度提高一度后已超过9度的最大适用高度时,如高度大于25m的框架结构、高度大于60m的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度大于80m的剪力墙结构、高度大于7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高度大于80m的筒中筒结构,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主要是抗震构造措施应比一级适当加强,加强的幅度与房屋高度有关,可参照JGJ3-2002特一级的构造要求,而有关抗震设计的内力调整系数一般可不必提高。

7 按照GB50011-2001第3.3.3条、JGJ3-2002第4.8.4条的要求,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丙类建筑,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的各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选定提高一度后,就应按提高一度后的抗震等级采取构造措施。对7度0.15g时的异形柱结构,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抗震等级应符合JGJ149-2006表3.3.1的规定。

8 高度小于60m的框架一核心筒结构,可以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此时,除应满足核心筒的有关设计要求外,同时应满足JGJ3-2002对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其他要求,如剪力墙所承担的结构底部地震倾复力矩的规定等。

12.3.6 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框架柱、框架梁、框支柱、筒体、剪力墙,连梁其构造应符合JGJ3-2002第4.9.2条的要求。

12.3.7 框架结构:

1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梁端受拉纵筋最大配筋率、梁受压区高度与梁有效高度的比值、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梁箍筋加密区的要求,应符合GB50011-2001第6.3.3条、JGJ3-2002第6.3.2条的规定;框架梁受拉纵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02第11.3.6-1条及JGJ3-2002第6.3.2条的规定。

当出现大小跨相连和长悬臂的时侯,如果仅在支座处标注一次配筋,很可能造成小跨的支座处配筋率超过2.5%、支座处配筋率超过2.0%后箍筋没有增大一级、跨中配筋与支座配筋之比小于0.3或0.5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建议在支座两侧进行原位标注配筋,将大跨的部分配筋锚入框架柱内或者将小跨的箍筋直径增大一级也可增加小跨框架梁的截面高度和跨中配筋;当框架梁的梁高小于400mm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四分之一梁高;当框架梁的受力纵筋采用直径为12的钢筋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8d或6d的要求。

宽扁梁当SB=100时,应注意非加密区箍筋是否满足沿全长的面积配箍率的要求。 2 框架柱:

1) 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宜超过GB50011-2001第6.3.7条、JGJ3-2002第6.4.2条、JGJ149-2006第6.2.2条的限值。

2) 柱纵向纵筋的最小配筋率、柱箍筋在加密区的构造要求,应满足GB50011-2001第6.3.8、6.3.10、6.3.12条JGJ3-2002第6.4.3、6.4.6、6.4.7条、JGJ149-2006第6.2.5、6.2.9、6.2.10、6.2.12条的要求。

采用目前的SATWE、TAT程序计算异形柱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程序计算异形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时,包括固定钢筋和分布钢筋,而JGJ149-2006第6.2.5条规定的最小配筋率仅包括固定位置的钢筋。

程序目前暂没有执行JGJ149-2006第6.2.5条中“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建于Ⅳ类场地且高于28m的框架,全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增加0.1%”的要求。由于程序输出结果没有体现JGJ149-2006第6.2.5条的要求,因此均需另行核算。

3) 剪跨比不大于2及因填充墙设置或楼梯平台梁、雨蓬梁的设置,形成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短柱,沿柱全高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9度时不应小于1.5%,见GB50011-2001第6.3.8-2-(3)条、6.3.10-3、6.3.12条表注3。此时的1.2%和1.5%为构造要求不受钢筋种类的影响,不能进行等强代换。一级抗震时,沿柱全高箍筋间距还不应大于6倍纵筋直径。

对剪跨比小于1.5或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3的超短柱,按JGJ3-2002第6.4.2条注,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出现超短柱,无法避免时,可采取如下措施:控制轴压比,轴压比限值至少比规范规定限值降低0.1;采用性能好的箍筋,如井字复合箍、复合螺旋箍、连续复合箍筋等,体积配箍率应高于对短柱的要求;在框架柱中增加芯柱或型钢;加斜向X形交叉筋承担剪力等。

4)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箍筋全高加密。 12.3.8 剪力墙结构

1 当剪力墙结构已确定为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或简称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其中的短肢剪力墙抗震等级应比一般剪力墙提高一级,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7.1.2-3~的要求。

非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不需符合上述要求。

2 底部加强区的高度,应符合GB50011-2001第6.1.10条、JGJ3-2002第7.1.9条的要求,二者计算结果不同时,取大值。当有地下室时,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底部加强区高度从地下室顶板向上计算,并向下延伸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下可不按底部加强部位对待。

2) 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但地下一层底板可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底部加强区高度从地下一层底板向上计算,当有多层地下室时,可不再向下延伸至地下二层以下。

3) 基础顶部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底部加强区高度仍从地下室顶板向上计算,当有多层地下室时,向下延伸至地下二层。

3 剪力墙竖向、横向分布筋的配置,应符合GB50011-2001第6.4.3条、JGJ3-2002第7.2.1的要求。

4 连梁纵筋的锚固长度、箍筋的构造、顶层连梁纵筋伸入墙体范围内的构造箍筋、连梁腰筋的设置,应符合JGJ3-2002第7.2.26条的要求。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连梁应与剪力墙取相同的抗震等级;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当仅用墙体水平分布筋作为连梁的腰筋时,应注意核算梁两侧腰筋的面积配筋率是否满足0.3%的要求。如200mm厚的抗震墙配筋为8@200时腰筋的配筋率为0.2515%不满足0.3%的要求,可将梁两侧的腰筋改为10@200或另加附加腰筋。

5 矩形截面的小墙肢,墙肢截面高度hw与截面厚度bw之比hw/bw为3~5时,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应符合JGJ3-2002第7.2.5条规定,其纵向构造配筋率可按JGJ3-2002第7.1.2条第6款短肢剪力墙的规定设计(底部加强区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配筋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设计习惯按框架柱或剪力墙设计,一般可考虑hw/bw<4时按柱、hw/bw≥4时按墙的方式配筋;其箍筋可均按剪力墙的边缘构件要求设计。

当hw/bw≤3时,根据JGJ3-2002第7.2.5条、GB50011-2001第6.4.9条的规定,按框架柱设计,矩形小墙肢的纵筋配筋率,对高层建筑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不应小于1.2%,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0%;箍筋应沿全高加密。

6 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配置,对照JGJ3-2002图7.2.16,分阴影区和非阴影区两部分。在阴影区应有封闭箍筋,可部分采用拉筋,拉筋可计入体积配箍率计算;在非阴影区可采用箍筋和拉筋相结合的方式,也可完全采用拉筋,拉筋计入体积配箍率的计算。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在约束边缘构件内确有可靠锚固时,可以与其他封闭箍筋、拉筋一起作为约束箍筋计算。

计算剪力墙边缘构件或框架柱的体积配箍率时,根据GB50010-2002第7.8.3条,砼的体积是箍筋内核心砼的体积,砼核心面积取箍筋内表面范围的面积Acor。

7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可随剪力墙轴压比的减小而降低。对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剪力墙当轴压比小于GB50011-2001表6.4.6的限值时[一级(9度)为0.1,一级(8度)为0.2,二级为(0.3)],仍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取0.1,箍筋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特一级和一级)或150mm(二级),约束边缘构件阴影范围内的纵向钢筋仍应符合JGJ3-2002第7.2.16-2条的要求;高层剪力墙的轴压比等于或接近JGJ3-2002表7.2.14的限值时[一级(9度)为0.4,一级(7、8度)为0.5,二级为0.6],箍筋配箍特征值对一、二级取0.2(特一级取0.24);轴压比在GB50011-2001表6.4.6限值和JGJ3-2002表7.2.14限值之间时,箍筋配箍特征值可按轴压比大小在0.1和0.2(特一级为0.24)之间插值。

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高度应符合JGJ3-2002第7.2.15条的要求。

12.3.9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

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筋的配筋率、拉筋设置应符合GB50011-2001第6.5.2条、JGJ3-2002第8.2.1条的要求。

2 剪力墙宜设计成周边有梁、柱(或暗梁、暗柱)的带边框剪力墙,在楼层标高处,与剪力墙平面重合的框架梁宜通过剪力墙,或在剪力墙内设置暗框架梁;与框架平面不重合的剪力墙内不是必须设置暗框架梁。暗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应符合JGJ3-2002第8.2.2-4条的要求。

3 剪力墙的边框柱,应符合框架柱的构造配筋规定,抗震等级与框—剪结构中的剪力墙相同。 4 当框架与剪力墙抗震等级不同时(如7度区,高度<60m,框架为三级,剪力墙为二级),连梁跨高比不小于5,按框架梁输入计算,其抗震等级可取框—剪结构中框架的抗震等级。

5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01第6.6.7、6.6.9、JGJ3-2002第8.2.3、8.2.4条的要求。

12.3.10 带转换层的结构:

1 抗震等级: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应符合JGJ3-2002第4.8节的规定。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根据JGJ3-2002第10.2.5条,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JGJ3-2002表4.8.2、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对8度设防的A级高度乙类建筑,高度≤80m,转换层在3层,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在表4.8.2中没有9度抗震等级的规定,对此,框支柱和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抗震等级取特一级,并适当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上部剪力墙抗震等级取一级。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应符合GB50011-2001第6.1.10条、JGJ3-2002第10.2.4条的规定,当得出结果不同时,应取较大值。

3 框支层在地下室顶板,框支结构在地下室,当结构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时,地下一层的框支柱和转换构件仍应执行JGJ3-2002的有关规定;地下一层以下的框支柱的轴压比可按普通框架柱对待,但其截面、砼强度等级和配筋不宜小于其上面对应的柱。

4 框支梁纵筋的最小配筋率、纵筋的拉通、腰筋的设置、支座处箍筋加密及最小含箍率,应满足JGJ3-2002第10.2.的要求;框支梁的构造还应符合JGJ3-2002第10.2.9条的规定。

5 托柱转换梁的构造,应符合JGJ3-2002第10.2.9-2、4、5条的有关要求;当托柱梁与柱形成空腹桁架的受力状态,托柱梁受拉力时,其纵筋和腰筋的设置应符合JGJ3-2002第10.2.8-2条的要求,托柱转换梁还应符合一般框架梁的抗震构造要求。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中的托柱转换梁,其构造应满足JGJ149-2006第A.0.7、A.0.8、A.0.9、A.0.10条的要求。

托柱梁在托柱处无与之垂直方向的梁时,宜设置次梁或拉梁,以平衡柱根弯矩,保证托柱梁的剪扭承载力。

6 框支柱纵筋最小配筋率、箍筋设置的要求,应符合JGJ3-2002第10.2.11条要求;框支柱的构造还应(宜)符合JGJ3-2002第10.2.12-7.8.9条的要求。

7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分布筋,应符合JGJ3-2002第10.2.15条的要求。 8 转换层楼板应符合JGJ3-2002第10.2.20、10.2.21条的要求。

9 转换层以下带端柱(边框柱)的剪力墙,与之重合的框架梁或框支梁应在墙内拉通,或至少设暗梁。当落地剪力墙的端柱同时承托转换构件时,其有关内力调整可不按框支柱的规定执行,但有关构造要求应符合框支柱的规定。

12.3.11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加密、轴压比限值,应符合JGJ3-2002第10.3.3条的要求。

12.3.12 错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及一般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局部错层部位,错层处的框架柱、剪力墙应符合JGJ3-2002第10.4.4、10.4.5条的要求。多层建筑可参照执行。

12.3.13 连体结构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其抗震等级应按JGJ3-2002第10.5.5条采用。

12.3.14 筒中筒结构的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JGJ3-2002第9.3.7条的要求。

问题分析与建议

12.4 强制性标准条文问题

【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和审查时,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和错审、漏审的情况尽管已大大减少,但仍然存在,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应引起施工图审查人员的注意,尽力避免。

违反强制性标准强条或漏审、错审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2.4.1 一是认为强制性条文“无实际意义”,写与不写无所谓,故意不写而造成漏写或漏审。常见的有: 1)混凝土规范(GB50010-2002)第3.1.,即“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2)第4.2.2条: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10.9.3条: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级、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4)10.9.:预制构件吊环应采用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这一条延伸到所有受力吊环都应满足这一条要求。这主要是除了条文规定的计算构造外,对材料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冷加工钢筋硬度大,物理性能差,延性差,在动载作用下会引起脆性破坏。

5)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7.2.7条: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实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在设计时,有些不写这条要求,或写成应进行复合地基检测。认为复合地基检测可以代替载荷试验。其实检测时主要是检测桩身的完整性、单桩承载力及强度。如果设计不强调要求,不一定做复合地基的载荷试验,这凭经验确定,当经验不足时承载是不准确的,应强调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特别是高层建筑应控制变形满足规范要求。

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第3.9节,第3.9.1、3.9.2、3.9.3、3.9.6条结构材料与施工的强制性条文,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有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实际上设计文件大部分未注明或注明不全。怎么理解这些规定,详见“条文说明”。注意新规范(2008年版)较GB50011-2001年版增加了许多内容。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是因为经过汶川地震后的受灾情况而修改。这些对材料的要求主要是为贯彻设计文件的实施和体现设计意图和减少材料的脆性。设计文件注明后加强对施工的监督和控制,其他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有些类似和重复,但不能完全代替设计要求。甚至于设计要求不写会误认为可以不按要求施工。施工单位常认为以按图施工为准,这将达不到设计意图和工程质量标准。

7)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3.2.3条规定:“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这一条是来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民用建筑通则》GB50352-2005及《民用建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JJ/T53-93。这些规范都相应的规定了一些保证建筑安全和实现原设计质量要求的条文。住宅装修装饰时,对建筑物结构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层情况也不少。在设计文件中写上这一条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保护性要求和分清质量事故责任的要求。所以应该在住宅建筑设计文件中应加以注明。

【建议】:

凡是各规范规定强制性条文无论理解程度如何或看法不同,应先执行规范规定。这些条文应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并应用规范条文的用语,不应按自己理解随意简化编写。

12.4.2 【问题】: 由于对强制性规范标准不掌握,理解不全面或设计时不认真、施工图审查不细致造成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或错审、漏审强制性标准条文。

1. 结构构件配筋率不满足要求。 【分析】:

规定结构构件最小配筋率有几种类型:一种是混凝土规范(GB50010-2002)9.5.1条规定的目的是当钢筋砼构件配筋率小到一定程度后,构件的延性性能很差,与素砼相差无几,改变了钢筋砼的性能成为非延性材料。我们在施工图审查中经常发现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特别明显的是不满足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规范规定的最小配筋率是双向控制,一是不少于0.20%,一是钢筋砼强度等级有关的,ρmin=45 的计算值,有的设计人员往往以0.2%控制而忽略了计算值。审图人员没加以严格审查而发生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受压构件违反强条的情况较少,本次汇总的资料中没提及,但也应引起审图人员注意。发生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要求的原因,还有的因结构方案改变,构件截面修改,而计算时没有重新复算,审校时也不认真核对。

2. 抗震构造要求梁的纵向配筋率不满足规范要求。 【分析】:

GB50011-2001(2008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JGJ3-200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都规定了框架梁设计应符合的要求内容。对于框架梁,JGJ3-2002第6.3.2条、GB50011-2001的6.3.3条、GB50010-2002第9.5.1条10.1.10.2.6条等处都是强制性条文,在施工图审查时,还是发现存在一些违反这些条文的设计。

抗震设计时,(我们已审查的建筑工程都属于抗震设计)对配筋加以控制,框架梁的最大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应超过2.5%是为了防止在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下,截面发生非延性的混凝土区域破坏(超筋破坏)。而最小配筋率的要求则是为了防止截面承载力过小,在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下,混凝土开裂后即发生钢筋拉断的破坏。规范中的规定是考虑抗震作用的纵向钢筋配筋率的数值是在非抗震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抗震等级受力情况作适当调整而确定的。因此,应特别注意框架梁的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与抗震等级有关,与采用的钢筋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有关。最小配筋率是双控,既要满足一级抗震等级时支座配筋百分率0.4,又要满足80ft/fy;二级时0.3%,又要满足65ft/fy;三级时0.25,又要满足55ft/fy;跨中分别为一级时0.3且65ft/fy,二级时0.25且55ft/fy;三级时0.2且45ft/fy。这可看出一个规律,即是支座处的最小配筋率高于跨中的最小配筋率。施工图审查时发现出现最小配筋率不满足要求的原因之一是结构布置调整、梁的截面高度调整或计算梁的裂缝、挠度时调整而造成的,所以设计时如经过这些方面的修改应验算最小配筋率。规范JGJ3-2002和GB50010-2002还规定框架梁端纵向受压钢筋(底面)和纵向受拉(顶面)钢筋的比值,除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如果能满足这些要求,一般将受压区的实际配筋计入,则受压区高度较易满足。但当受压区配筋不满足A’s/As≥05(一级)或0.3(二、三级)时,就不能保证受压高度X与有效高度之比值的要求。在施工图审查时,经常有设计人员计算后又随意加大梁端的上部钢筋或跨中下部钢筋(全部伸入支座增加梁端底部钢筋)。实际配筋后应验算它们之间的比值,如果不满足要求则必须修改。当不满足要求时将减少梁的位移延性系数,影响梁的变形能力,梁底面钢筋可增加负弯矩的塑性转动能力,还能防止在地震中梁底出现正弯矩时过早屈服和严重破坏,保证承载力和变形能力正常发挥。

【建议】:

综上所述,框架梁必须严格审查控制纵向钢筋最大、最小配筋率,满足规范要求,保证建筑物抗震性能和安全。对于计算不需要而人为加大钢筋的设计是不合理的,一是不经济,二是在地震作用下,如果钢筋全部受力将会产生受压区压碎而破坏。

13、砌体承重结构 13.1 结构布置

13.1.1 房屋总高度、层数、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分别符合GB50011-2001第7.1.2、第

7.1.4、7.1.5条的规定;对多孔砖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还应符合JGJ137-2001第5.1.5 条的规定。

13.1.2 规范未作明确规定时,房屋总高度、层数的计算。

1 带半地下室的砌体承重结构,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为是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计算总层数时可不作为一层考虑,建筑物的总高度从室外地坪算起。

1) 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小于地下室层高的1/2,地下室外墙无窗洞口或地下室层所开窗洞处均有窗井墙,且每道横墙均延伸到室外窗井处,与周围挡土墙连成整体。

2) 自室外地坪至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小于1.5m,室外地坪至地下室顶板上皮的高度不大于0.9m,开窗的宽度不大于0.6m和开间尺寸的1/5,窗高不大于0.4m。如地下室用隔墙将一个开间分为两个开间时,这两个开间开窗的宽度之和不大于0.6m和开间总尺寸的1/5,且两个窗外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地面以上对应位置楼层的开窗宽度。

不论是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和受压计算时均应当作一层,并应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

2 带阁楼的房屋

1) 坡屋面无吊顶或有轻质材料吊顶,无使用功能,坡屋顶可不作为一层,但总高度应算到山墙尖的1/2高度处。

2) 坡屋面有阁楼层,阁楼地面为刚性地面或木楼盖,有使用功能,阁楼层作为储藏或居住之用时,最低处高度在1.8m以上时应算一层,总高度仍算至山墙尖1/2高度处;最低处高度不超过1.8m,但算至山墙尖1/2处的高度超过3.0m时也应算一层。

3) 坡屋面有局部突出的阁楼层,其面积小于1/2顶层面积,且阁楼最低处高度不超过1.8m时,可以不算一层,高度也不计入总高度内。此阁楼层作为房屋的局部突出构件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按GB50011-2001第5.2.4条将局部阁楼层作为荷载,并乘以增大系数3.0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此增大部分不往下传递。

4) 当局部突出阁楼层的面积大于1/2顶层面积时,应看作与整层面积相同,按上述第(2)款规定处理。

3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指开间大于4.2m的房间面积占该层开间面积总和(扣除走廊)的80%以上,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应比GB50011-2001第7.1.2条减少2层和6.0m。

4 横墙较少指全部楼层均符合横墙较少的条件,此时应按照GB50011第7.1.2-2条的规定,总高度比表7.1.2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当仅个别房屋符合横墙较少的条件,可根据大开间房屋的数量、位置、开间大小等采取相应措施,而不要求降低层数。

13.1.3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1 当建筑设计造成墙体上下不连续,如带跃层的住宅,不应出现连续多开间上下不连续的情况。个别墙体不能上下对齐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如增加并加强构造柱、适当加厚楼板厚度、设置托墙梁等。当托墙梁按墙梁设计时,应符合GB50003-2001第7.3.2、7.3.12条及第7.3节的其他要求。

2 多层砌体房屋应至少有一道基本贯通的内纵墙,平面上如有错位不宜大于700mm,每段纵墙的高长比不应超过相应烈度的房屋高宽比的限值,并在较窄墙段增设构造柱。个别小墙段墙长不应小于层高的1/4和800mm,并不应有单片的承重墙,如有应加翼墙。

13.1.4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个别楼层超高时,应于该楼层沿承重墙长每隔不大于2m增设构造柱。当使用功能(学校的教学楼)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墙体的层高不应超过3.9m。

13.1.5 抗震设防地区,房屋有错层时,相邻楼板高差一般不应超过500mm。错层不超过梁高或500mm时,错层部分的圈梁或大梁应采取抗扭措施;错层超过500mm时,应将两侧楼盖质量作为两个质点,层数按二层进行抗震计算。当相邻楼板高差≥500mm但不超过1/4层高且不大于800mm时,错层交界处的墙体,除两侧楼盖处圈梁照常设置外,还应沿墙长每隔不大于2m在墙中增设构造柱。高差超过1/4层高或800mm时,宜按GB50011-2001第7.1.7条设置防震缝。

13.1.6 不应采用砌体和框架结构混合承重的体系。

1 在不形成内框架的情况下,可以在个别横墙间距不超过两开间(≤7.2m)的范围内设置仅承受竖向力的钢筋砼柱。

2 多层砌体房屋设置通长的阳台时,不应采取通长的框架结构承重。

3 不应采用砌体和钢筋砼墙体混合承重的体系,包括在砌体结构中局部增加少量的砼剪力墙的体系。

13.1.7 当房屋总高度与总层数已达到规范的限值,如再增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时,由于两种结构阻尼不同,上下刚度存在突变,属超规范设计,应由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对设计进行审定。

13.1.8 房屋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下时,在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后,可以在房屋转角部位设置转角窗。

1 角窗两端增设构造框架,构造框架由柱和对角线明梁(或暗梁)构成,柱与墙体应有可靠的拉结。 2 加大角窗处房间的楼板厚度,使楼板厚度≥120mm,增加角窗范围内的楼板配筋。 3 尽量加大角窗梁的刚度。 4 洞口尺寸尽量减小。

13.1.9 墙梁(由钢筋砼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构件)的墙体总高度、跨度、墙高、托梁高及梁上砌体的开洞要求,应符合GB50003-2001第7.3.2条要求。

13.2 结构计算

13.2.1 砌体的受压计算、梁端砌体的局部承压计算,应符合GB50003-2001第5.1.1条和第5.2.4条、5.2.5条的要求,受压和局部受压计算时应去掉构造柱。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GB50003-2001第3.2.1条、JGJ137-2001第3.0.2条的规定取值;砌体的轴心抗拉、弯曲抗拉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GB50003-2001第3.2.2条、JGJ137-2001第3.0.3条的规定取值。

1 对GB50003-2001第3.2.3条及JGJ137-2001第3.0.4条中所示各种情况的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或提高系数。

2 对门窗洞边的小墙垛以及墙体开洞较多(如楼梯间各专业开洞集中处)削弱墙体截面时,应注意验算受压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

3 验算教学楼等横墙较少多层砌体房屋纵墙窗间墙,当计算软件未考虑梁端反力的偏心影响时,应补充偏心受压的验算。

4 偏心受压砌体,当e<0.6y (任意形状截面)或e<0.3h (矩形截面)时,才可用式(5.1.1)计算受压构件的承载力。

13.2.2 多层砌体房屋应沿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验算结果应符合GB50011-2001第5.4.2条的要求。

13.2.3 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的验算,抗倾覆验算应符合GB50003-2001第7.4.1条要求。

13.2.4 梁跨度大于9m的墙承重多层房屋,宜按GB50003-2001第4.2.5-4条考虑梁端局部嵌固对墙体产生的弯矩影响。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意味着,在支撑部位仅仅设置构造柱是不够的,而且需要进行沿楼面大梁平面内、外的静力和抗震承载力的验算。可采用梁下设受力柱,柱下设混凝土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柱垫,柱的受力钢筋按受拉锚入混凝土基础内。

13.2.5 当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宽比不符合GB50011-2001第7.1.4条的要求时,应验算整体受弯承载力。

13.2.6 屋顶女儿墙较高时应进行抗震验算,地震作用可按GB50011-2001第13.2.3条计算。 悬臂高度较高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可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及配筋应由计算确定。 13.3 构造

13.3.1 砌体材料应符合GB50003-2001第6.2.1、6.2.2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 GB50011-2001第3.9.2-1条的要求。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GB50003-2001第3.1.1 条、JGJ137-2001第3.0.1条的规定采用。

13.3.2 圈梁的设置应符合GB50003-2001第7.1.2、7.1.3条或JGJ137-2001第4.5.1条(多孔砖砌体时)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圈梁的设置尚应符合GB50011-2001第7.3.3条要求,对多孔砖砌体,还

应符合JGJ137-2001第5.3.5、5.3.6条的要求。带走廊的横墙较少或很少的房屋,当屋顶横墙间距超过7m时,走廊处应每隔不大于7m增设圈梁、拉梁或拉筋,并与进深梁的钢筋搭接。

13.3.3 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GB50011-2001第7.3.1条及JGJ137-2001第5.3.1条的要求。 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必须设置构造柱。

13.3.4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设置,除按增加二层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外,所有外墙交接部位及纵横墙交接部位均应设构造柱,其截面尺寸不小于240×240或190×240,中柱配筋不小于4 14,边角柱不小于4 16。设防烈度为7、8度时,纵墙上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4.2m,横墙中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层高,构造柱沿柱全高箍筋取φ6@100,楼梯间构造柱,适当加大截面尺寸和配筋。

13.3.5 横墙较少的带单面走廊或外廊式多层砌体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以后的层数设置构造柱,对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1 封闭的单面走廊,走廊的外纵墙按与内纵墙的对应部位设置构造柱,并用拉梁连接。

2 开敞式外廊并在外廊外侧设承重柱时,外廊内侧纵墙按增加一层设置构造柱,走廊外侧承重柱用拉梁与纵墙连接。

3 开敞式外廊不设柱时,悬挑式外廊房屋的构造柱与一般多层砌体房屋相同,不再按增加一层计算层数。

13.3.6 构造柱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墙体的拉结等应符合GB50011-2001第7.3.2条的要求。 柱纵筋保护层厚度,室内正常环境取25mm;构造柱与墙体不接触的部位,在二a,二b类环 境中取35mm;与墙体接触处,不分环境类别均取25mm;当面层为水泥砂浆时,可减小5mm。 墙体受压考虑了构造柱的共同作用,并按GB50003-2001式(8.2.7-1、2)按组合砖墙计算受压承载力才能符合承载力要求时,则墙体、构造柱、圈梁等构造应符合该规范第8.2.的要求,构造柱的厚度不应小于墙厚,构造柱和圈梁的纵筋按受拉钢筋锚固。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13.3.7 楼梯间是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薄弱部位,应按GB50011-2001第7.3.1及7.3.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多层多孔砖砌体房屋,应符合JGJ137-2001第5.3.10条的要求。

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厚60mm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小于2φ10。

楼梯间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

楼梯间设在房屋尽端或房屋转角处,可在楼梯间四周的墙体设水平钢筋,在水平方向交

圈(遇洞口断开),6、7度每隔500mm、8度时每隔300mm设一道,从底层到顶层均设置,并加大楼板标高处圈梁的尺寸和楼梯间构造柱的尺寸和配筋。

13.3.8 多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楼屋盖中楼板、屋面板的支承长度及墙或圈梁的拉结,应符合GB50011-2001第7.3.5条或JGJ137-2001第5.3.7条的要求。第7.3.5-4条中的房屋端部大房间,指开间大于4.2m的房间。

13.3.9 挑梁的受力钢筋及挑梁埋入砌体的长度,应符合GB50003-2001第7.4.6条的要求。 13.3.10 墙梁的墙体总高度、跨度、墙高、托梁高及梁上砌体的开洞等,应符合GB50003-2001第7.3.2条的要求。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的圈梁设置,还应符合该规范第7.1.3条的要求。墙梁的材料,梁上砌体及托梁的构造,应满足该规范第7.3.12条的要求。

未考虑梁与墙体组合作用的托墙梁和墙体,可参照第7.3.12条的要求加强。

13.3.11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按JGJ137-2001第5.3.4条的规定与承重墙体或柱拉结。 13.3.12 屋架和梁下在支承面下设置梁垫时,应符合GB50003-2001第6.2.4条或JGJ137-2001第4.4.1条的规定(多孔砖砌体时)。刚性垫块的构造还应符合GB50003-2001第5.2.5-2条的规定。

13.3.13 墙、柱的高厚比应符合GB50003-2001第6.1.1条的规定。多层砌体房屋大多数能符合高厚比的要求,对楼梯间的顶层墙体以及带坡顶的顶层墙体山尖高度大的部位的墙体,特别是该部位有120mm厚非承重墙时,须注意审查墙体高厚比。

13.3.14 砌体房屋应按规范规定设置伸缩缝。设置伸缩缝后,仍应采取预防或减轻墙体裂缝的措施,如GB50003-2001第6.3.2~6.3.9条以及JGJ137-2001第4.6.1条。砌体房屋长度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未设缝时,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或有充分的实践经验依据。

13.3.15 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使墙体削弱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3.3.16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GB50011-2001表7.1.2的限值时,应按该规范第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本条不适用于医院、教学楼等公共建筑。

14、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与多层内框架结构 14.1 结构布置

14.1.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层数、总高度限值以及抗震墙最大间距,应分别符合GB50011-2001第7.1.2和7.1.5条的规定,层高不应超过4.5m。

14.1.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抗震墙的设置、底部结构层刚度比以及抗震墙基础的设置应符合GB50011-2001第7.1.的要求。第7.1.第1款中的基本对齐,指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不能对齐墙的道数不超过1/3,且不对齐的墙体不应连续超过二道,不能对齐的墙应设置托墙的次梁。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砼托墙梁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01第7.5.4条的规定。

14.1.3 多层内框房屋不应采用单排内框架,多层多排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GB50011-2001第7.1.9条的要求。建筑应尽量采用矩形平面,楼梯间应尽量布置在中部,如布置在尽端应另行采取加强措施。楼梯间的横墙宜贯通房屋全宽,至少应有一道贯通全宽。纵墙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14.2 结构计算

14.2.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GB50011-2001第7.2.4条进行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力,应按GB50011-2001第7.2.5-1条、GB50003-2001第10.5.5条进行调整。

14.2.2 托墙梁的计算。

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砼托墙梁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如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则应按GB50011-2001第7.2.5-2和GB50003-2001第10.5.6条的要求,托梁的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时,分别为1.10、1.05和1.00。

2 折减荷载法:为简化计算并从偏于安全考虑,在托墙梁上部各层墙体不开洞和跨中1/3范围内开一个洞的情况下,四层以下的荷载全部计入,四层以上可有所折减;托墙梁剪力计算时,由重力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折减。墙梁在过渡层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洞口时,荷载不折减。

3 《建筑抗震设计手册》〈第二版〉第793页提供的方法,也是一种折减荷载法。 14.2.3 托墙次梁的计算

1 托墙次梁可以参照托墙梁考虑墙体与托梁的共同工作,也可不考虑共同作用,按全部荷载计算,由设计者自定。

2 按照GB50011-2001第3.4.3-2条第1款,考虑墙体传给托墙次梁地震内力的放大。 3 托墙梁按两端弹性支承考虑,计算出的梁两端竖向反力和弯矩,应作为集中力集中扭矩传给支承托墙次梁的托墙主梁。

14.2.4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框架柱或外墙组合砖柱,地震作用下的剪力设计值宜按GB50011-2001 第7.2.6条计算,地震作用应按第5.2.1条考虑顶部附加值。砖墙应进行受压计算、局部承压验算及抗震承载力验算,内框架对应外纵墙的位置未设组合砖柱而为砌体墙时,应验算偏心受压承载力,计算偏心距时,应考虑梁局部嵌固产生的弯矩。

14.3 构造

14.3.1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和多层多排内框架结构中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按GB50011-2001第7.1.10条确定。

14.3.2 多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楼盖、钢筋砼托墙梁,应分别符合GB50011-2001第7.5.3和7.5.4条的要求。托墙次梁的构造应符合托墙梁的构造要求。

14.3.3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砌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GB50011-2001第7.5.1条要求,其中过渡层的构造柱应符合其中第1、4款的要求。当底框结构的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条的限值时,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第7.3.2-5条的规定。砖抗震墙的构造应符合第7.5.6条的要求。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14.3.4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GB50011-2001第7.6节的要求。

14.3.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柱,抗震墙和托墙梁砼强度等级不低于C30;过渡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15 幕墙外围护结构 15.1 一般规定

15.1.1 建筑幕墙是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所以,固定玻璃面积再大,由于不具备以上特点,也不能称之为玻璃幕墙;砂浆或胶粘结的外墙石板,用螺栓或后加螺栓直接固定在主体结构的外墙石板,既不是的结构,也无法相对于主体结构运动,因此也只能是外装修而不是石板幕墙。

15.1.2 设计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JGJ102-2003中第3.1.4条、第3.1.5条、第3.6.2条、第9.1.4条。

2 JGJ133-2001中第3.1.3条、第3.1.5条、第3.2.2条、第3.5.2条、第3.5.3条、第3.5.4 条的有关内容及JGJ145-2004中第4.2.7条。

3 所采用焊缝的形式,焊缝的质量等级,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

15.1.3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一般情况下,对建筑幕墙起控制作用的是风荷载,在风荷载作用下,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发生拔出、拉断等严重破坏的情况比较少见;在地震作用下幕墙构件和连接件会受到强烈的动力作用,相对更容易发生破坏,尤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要求骨架不得脱落倒塌,所以骨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尤为重要。

1 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幕墙与主体结构宜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预埋件应按JGJ133-2001附录C

和JGJ102-2003附录C进行设计,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HPB335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当受剪预埋件在梁侧下部时应注意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6d及70mm。

2 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3 幕墙构件属非结构构件,按JGJ145-2004第4.1.2条,膨胀型锚栓、扩孔型锚栓、化学植筋可用作非结构构件的后锚固连接。

4 按JGJ145-2004第7.0.1条,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锚固连接所用之锚栓,应选用化学植筋和能防止膨胀片松弛的扩孔型锚栓或扭矩控制式膨胀型锚栓,不应选用锥体与套筒分离的位移控制式膨胀型锚栓。

5 按JGJ133-2001第5.8.7条条文说明和JGJ102-2003第5.5.7条可采用后锚固螺栓(膨胀螺栓或化学螺栓),但应注意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质量可靠的品牌,有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2) 螺栓应采用不锈钢或热镀锌碳素钢。

3) 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JGJ102-2003);必须进行现场拉拔试验,有试验合格报告书(JGJ133-2001)。

4)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长度不小于110mm。 5) 采用的化学锚栓应为定型化学锚栓。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6) 锚栓承载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

6 受力预埋件及锚筋、锚栓的位置应经原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认可,确保有效锚在混凝土内。 15.1.4 图纸

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施工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目录(单另成册时);

2)幕墙构件立面布置图,图中标注墙面材料、竖向和水平龙骨(或钢索)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

3)墙材与龙骨、各向龙骨间的连接、安装详图;

4)主龙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造详图及连接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

注:当建筑幕墙结构设计由有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按建筑设计要求承担时,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应复核与幕墙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幕墙本身及幕墙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件的安全性由建筑幕墙设计单位负责)。

另每一标准层平面都应有预埋件平面布置图,并在混凝土浇筑前送达施工单位,按图放入并固定好预埋件,以免弄错和遗漏,图中应表示预埋件的类型和轴线位置,必要时给出预埋件局部大样,说明预埋件与周围钢筋的关系,以保证位置的准确。

节点详图应包括:立柱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横梁和立柱的连接,立柱间的连接,预埋件详图等。 15.2 计算

15.2.1 应采用幕墙专用软件进行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各构件强度和变形的计算;各构件间的连接计算;预埋件的计算和后锚固连接的计算。

15.2.2 横梁和立柱的计算应满足JGJ102-2003第6.2.4条、第6.2.5条、第6.2.6条、第6.2.7条、第6.3.7条、第6.3.、第6.3.10条和JGJ133-2001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第5.7.6条、第5.7.7条、第5.7.10条的要求;立柱的计算跨度应采取受力预埋件之间的距离,对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宜取层高;对剪力墙实体墙面支承点可加密;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15.2.3 框支承玻璃幕墙中玻璃应进行强度及挠度的计算。

15.2.4 金属板应进行强度和挠度的计算,如需加肋,应使中肋有足够的刚度,其挠度不应大于中肋跨度的1/300,单跨中肋可按简支梁设计,多跨中肋可按交叉梁设计。

15.2.5 石板应进行抗弯和抗剪的计算。 15.3 玻璃幕墙

15.3.1 规范JGJ102-2003仅适用于与水平面夹角大于75度、小于或等于90度的斜玻璃幕墙或竖向玻璃幕墙,且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

结构胶要承受玻璃的自重、玻璃所承受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还有温度变化的影响,因此结构胶是隐框幕墙安全性的关键环节。结构胶必须能有效地粘结所有之接触的材料(玻璃、铝材、耐候胶、垫块等)。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按JGJ102-2003第5.6.2条进行计算且粘结宽度及厚度应满足第5.6.1条的要求。结构胶的宽度和厚度应在节点图中表示或写入总说明。

15.3.2 横梁和立柱的厚度应满足JGJ102-2003第6.2.1条、第6.3.1条的要求。 15.3.3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11条的要求。

15.3.4 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12条、第6.3.13条的要求。 15.3.5 立柱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3条的要求。

15.3.6 全玻幕墙应满足JGJ102-2003第7.1.6条、第7.3.1条、第7.4.1条的要求。 15.3.7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满足JGJ102-2003第8.1.2条、第8.1.3条的要求。

15.4 金属幕墙

15.4.1 金属板材应沿周边用螺栓固定于横梁与立柱上,螺栓直径和数量应有说明。复合铝板应按需要设置边肋和中肋,复合铝板弯折处应设边肋。加劲肋可采用方管、槽形或角形型材。加劲肋应与铝板可靠连接,并应有防腐措施,连结方式可采用电螺栓、双面胶带,也可以采用硅酮结构胶。

15.4.2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6.6条的要求。 15.4.3 立柱间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2条的要求。 15.4.4 立柱与角码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11条的要求。 15.5 石材幕墙

15.5.1 幕墙石材宜选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多采用30mm。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石板与骨架的连接方式有:钢销式、短槽式、通槽式、结构装配式、背栓式连接。其中钢销式连接是通过钢销与石板之间接触传力,受力集中,容易破损,所有只在下面三个范围内应用,高度不超过20m,地震设防烈度不超过7度,石板面积不超1平方米。钢销式石材幕墙还应满足JGJ133-2001中第5.5.2条的规定。

15.5.2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6.6条的要求。 15.5.3 立柱间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2条的要求。 15.5.4 立柱与角码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11条的要求。

15.5.5 石材幕墙的新型材料:人工加强超薄花岗岩、铝蜂窝花岗岩板、微晶石材、陶瓷板等。

16、大跨度屋盖结构(网架与网壳)

16.0.1 根据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件,高度大于28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其范围包括: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侯车室、一级汽车客运侯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以上的大型建筑工程的规模,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16.1 网架结构

16.1.1 网架结构的形式,可根据平面形状和支承方式,按照JGJ7-91<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第2.0.3~2.0.选用,宜选用附录一中的常用网架形式。

16.1.2 网架杆件的布置必须保证不出现几何可变的情况;网架的外部支承应使网架不出现整体移动和转动。

16.1.3 网架结构的支承条件,按照第3.1.4条(除注明外,均指JGJ7-91中的条文,下同),可根据支承结构刚度、支座节点的构造情况,分别假定为二向可侧移、一向可侧移、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或弹性支承。

假定支承条件为可侧移(活动)时,应使网架在支承处接近可自由位移。小跨度网架采用平板压力支座时,螺栓孔在自由位移方向的可位移尺寸,应大于网架在该方向计算的位移值。大、中跨度网架应采用更可靠的做法。

假定支承条件为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时,相应的支承结构在不可侧移的方向必须有足够的侧向刚度;当不能提供足够的侧向刚度时,可假定支承条件为弹性支承,输入支承结构的侧向刚度作为网架计算的支座弹簧刚度,其定义为产生单位位移所需施加的水平力。考虑到实际结构的刚度与理论计算的刚度的误差,对重要结构,宜考虑刚度增大或减小的可能。

支座假定为铰接支座或弹性支承时计算出的支座水平反力,应作用在结构上,对支承结构进行验算。对网架的竖向支承,当支承在柱或墙上时,可假定为无位移;当支承在刚度较小的梁上时,应按竖向的弹性支承考虑,计算网架时,应输入支承的竖向弹簧刚度。大跨度、重要结构的网架,宜将网架结构与下部支承结构整体计算。

16.1.4 网架应按第3.1.1条的规定进行在外荷载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计算,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地震、温度变化、支座沉降及施工安装荷载等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进行计算。

当杆件上作用有局部荷载时,应另考虑受弯的影响,按压弯或拉弯杆件验算杆件的承载力。网架的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应分别符合第3.4.1、3.4.2条的规定。

网架结构符合第3.4.3条中条件之一者,可不进行温度变化验算。

网架施工安装阶段与使用阶段支承情况不一致时,应进行施工安装阶段验算。

16.1.5 确定网架杆件的长细比时,其计算长度应按第4.1.2条采用,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第4.1.3条的规定。网架的挠度不应超过第2.0.17条的规定。

网架边界附近的拉杆,当拉力≤50KN时,杆件的长细比宜按受压杆件控制。

16.1.6 焊接空心球节点中的空心球,当直径为120~550mm时,其受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可按第4.3.2条中的公式计算。

16.1.7 焊接空心球节点,空心球与钢管的连接焊缝,应与钢管等强,按照第4.3.5条的要求,钢管应开坡口,钢管与空心球之间应留一定空隙保证焊透,否则应按角焊缝计算。

16.1.8 螺栓球节点中的高强螺栓,其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第4.4.4条计算。杆件与锥头或封板的连接焊缝,应与钢管等强,并符合第4.4.7条的要求。

16.1.9 网架支座节点的构造应符合或接近网架计算采用的支承条件(边界条件、约束条件)、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可根据受力情况、支承条件、跨度大小等,按第4.5.2条、4.5.3条选用。

1 压力支座节点按4.5.2条选用。

1) 平板压力支座(可加过渡板),适用于较小跨度网架(跨度宜30m以下)。

2) 单面弧形压力支座,可沿园弧面单向转动,比较符合不动圆柱铰的支承条件,适用于中小跨度网架。

3) 双面弧形压力支座,可沿垫块圆弧面单向转动,支座转动的同时又产生一定的线位移,适用于要求支座节点既有转动又有一定侧移的大跨度网架。

4) 球铰压力支座,可沿两个方向转动,比较符合不动球铰的支承条件,适用于多点支承的大跨度网架。

5) 板式橡胶支座,适应网架支座的转动要求,又能适应网架支座节点由于温度变化、地震作用所产生的位移,适用于大、中跨度的网架。在橡胶垫板上加聚四氟乙烯板,较符合可侧移支承的要求。

2 拉力支座节点,按第4.5.3条选用于平板拉力支座节点(小跨度)或单向弧形拉力支座节点(中、小跨度)。

3 计算网架时,如假定边界为无侧移支承条件时,除支座本身的构造和性能外,还应考虑网架支承结构的刚度是否足够。

4 网架支座应根据受力情况,(如支座为两向可侧移时为竖向力,支座为固定铰支承或弹性支承时,还有剪力和弯矩),对支座底板、节点板、节点板的连接焊缝、锚栓等进行计算。

16.1.10 焊缝要求:焊接空心球与钢管、螺栓球节点网架中封板或锥头与钢管连接焊缝应与钢管等强,对接焊缝,应符合二级焊缝的质量要求;角焊缝应符合三级焊缝的质量要求。大、中跨度钢管网架的拉杆与空心球的对接焊缝,应按照第5.2.的规定,作无损探伤的检验;其抽样数不小于焊口总数的20%,取样部位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6.1.11 网架施工完成后,应按照第5.10.3条的要求测量网架的挠度,网架自重作用及屋面完成后,所测控制点的位移应不大于相应荷载作用下设计值的1.15倍。

16.1.12 网架上弦节点设小立柱找坡,当起坡杆最高处达到2m时,必须设置支撑。

16.1.13 网架杆件的材料,可按第4.1.1条选用,并应符合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空心球的钢材宜采用GB700<碳素结构钢>规定的的Q235B号钢或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规定的Q345钢,产品质量应符合JG11<钢网架焊接球节点>的规定。螺栓球节点钢球、封板、锥头、套筒的材料,可按JGJ61-2003<网壳结构技术规程>第5.3.2条选用。

网架设计应对网架的除锈、涂装、防火、焊缝、制作拼装等提出要求。钢管的端部应进行封闭。 16.2 网壳结构

16.2.1 网壳可采用单层或双层,网壳结构的形式可按JGJ61-2003<网壳结构技术规程>第3.0.2条选用,单层网壳、双层网壳可分别按3.0.3条(除注明外,均指JGJ61-2003中的条文,下同)及第3.0.4条或3.0.7条、3.0.选用。小跨度球面网壳的网格布置可采用肋环型,小跨度的圆柱面网壳的网格布置可采用葵花型(联方型);大跨度球面网壳及大中跨度的圆柱面网壳宜采用能形成三角形网格的各种网格类型。单层网壳的跨度,宜符合第3.0.9~3.0.12条的要求。

16.2.2 按照第3.0.5条的要求,单层网壳应采用刚接节点,双层网壳可采用铰接节点。

16.2.3 网壳的支承构造除可靠传递竖向反力外,还应满足不同网壳结构形式必须的边缘约束条件。圆柱面网壳、球面网壳、椭圆抛物面网壳及四块组合双曲抛物面网壳的支承及边缘构件应符合第3.0.6条的要求。

16.2.4 网壳结构的最大位移计算值应符合第3.0.14条的规定。

16.2.5 网壳结构按第4.1.1条的规定,应进行在外荷载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计算和必要的稳定性计算,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地震、温度变化、支座沉降及施工安装荷载等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进行计算。

16.2.6 网壳结构的风载、体形系数,应按第4.1.3条的规定取值,根据GB50009-2001第7.4.1条的规定,对自振周期T1>0.25秒的大跨度屋盖结构,应考虑风振影响。

16.2.7 网壳结构的支承条件,按照第4.1.5条,可根据支座节点的位置、数量和构造情况以及支承结构的刚度确定,对于双层网壳分别假定为二向可侧移、一向可侧移、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或弹性支承;对于单层网壳分别假定为二向或一向可侧移、无侧移的铰接支座、刚接支座或弹性支承。

网壳结构的支承必须保证在任意竖向和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几何不变性和各种网壳模型时支承条件的要求。

16.2.8 网壳结构应按第4.3.1条规定进行稳定性计算。网壳的稳定性可按第4.3.2~4.3.4条的要求计算;当单层球面网壳跨度小于45m,单层圆柱面网壳宽度小于18m,单层椭圆抛物面网壳跨度小于30m,或对网壳稳定性进行初步计算时,其允许承载力标准值可按第4.3.5条提供的公式计算。

16.2.9 网壳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第4.4.1条的要求。抗震计算时,当网壳结构支承在单排的柱、框架柱或承重墙时,可按第4.4.7条规定,把支承结构简化为弹性支座。

16.2.10 确定网壳杆件的长细比时,计算长度的取值应符合第5.1.2条的规定,单层网壳杆件的计算长度,应注意区分壳体曲面内和壳体曲面外不同的取值。网壳杆件的容许长细比不宜超出第5.1.3条的规定。

16.2.11 焊接空心球节点适用于单层网壳和双层网壳,当空心球的直径为120~900mm时,其受拉和受压承载力可按第5.2.2条计算。焊接空心球节点的构造应符合第5.2.3~5.2.5条的要求。

16.2.12 螺栓球节点可用于双层网壳(不可用于单层网壳),螺栓球直径按第5.3.3条规定采用,高强螺栓的受拉承载力按第5.3.4条中的公式计算,螺栓球节点的构造应符合第5.3.6~5.3.要求。

16.2.13 跨度不大于50m的单层球面网壳以及跨度不大于25m的圆柱面网壳采用嵌入式毂节点时,应符合第5.4节的规定。

16.2.14 支座节点应采用传力可靠、连接简单的构造形式,并应符合计算假定。网壳支座受到较大剪力时,应采用砼来承受剪力。

网壳支座节点可根据计算假定选用固定铰支座、弹性支座、刚性支座以及可以沿指定方向产生线位移的滚轴铰支座。各种支座的构造及适合的支承条件见第5.5.3~5.5.6条。

16.2.15 网壳支座球节点底部至支座底板间的距离宜尽量减少,构造高度可取100~250mm,但应防止支座斜杆与支承柱边相碰。网壳支座应根据受力情况,对支座底板、节点板、节点板间的连接焊缝、锚栓等进行计算。支座十字节点板厚度不宜小于10mm,支座底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支座锚栓按构造设置时直径可取20~25mm,数量取2~4个。受拉锚栓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5倍锚栓直径,并应设双螺母。

16.2.16 焊接要求:钢管杆件与空心球的连接焊缝、螺栓球节点的钢管杆件与锥头或封板的连接焊缝,应分别满足第5.2.3-3及第5.3.7条的要求,焊缝的质量等级为二级;贴角焊缝的质量等级为三级。

网壳结构制作与安装中的对接焊缝的无损探伤及质量检验等级,应符合第6.2.2条的要求;拉杆与球的对接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符合第6.2.的要求。

16.2.17 网壳安装完成后,应测量网壳若干控制点的竖向位移,并符合第6.7.3条的要求。 16.2.18 网架杆件的材料可按第5.1.1条选用;空心球的钢材宜按第5.2.1条规定选用;螺栓球节点中的钢球、锥头或封板、套筒、高强度螺栓,宜按第5.3.2条所推荐的材料选用。

按照第6.7.1条的要求,焊接球、螺栓球、杆件、高强度螺栓、柱状毂体、杆端嵌入件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记录。

网壳设计应对网壳的除锈、涂装、防火、焊缝、制作拼装等提出要求。钢管的端部应进行封闭。

17、预应力砼结构

17.0.1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类型及构件部位,按照JGJ140-2004<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规程>第3.2.5~3.2.7条的规定,选择有粘结或无粘结预应力。

1后张预应力框架、门架、转换大梁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主要承重构件和抵抗地震作用的构件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

2分散配置预应力筋的板类结构及楼盖的次梁宜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抗震设计时,当符合JGJ140-2004第3.2.7条第1、2款中之一时,无粘结预应力筋可以在二、三级框架梁中应用;当符合第3.2.7条的第1款时,可以在悬臂梁中应用。

3无粘结预应力筋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受拉构件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在水下或高腐蚀性环境中的结构构件不应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

17.1 预应力砼结构的非抗震设计

17.1.1 预应力砼结构中,砼的强度等级应符合GB50010-2002第4.1.2条、JGJ92-2004<无粘结预应力砼结构技术规程>第3.1.1条的要求。预应力钢筋宜按GB50010-2002第4.2.1条采用,其强度标准值、强度设计值应分别按GB50010-2002表4.2.2-2和4.2.3-2条取值。无粘结预应力筋宜按JGJ92-2004第3.1.2条,选用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主要力学性能按表3.1.2采用。

17.1.2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应按GB50010-2002第6.1.1条及JGJ92-2004第4.1.1条的规定,除进行使用条件下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控制宽度和应力验算外,尚应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验算。预应力项的分项系数应按上述规范条文取值。

17.1.3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正截面裂缝控制等级划分及裂缝控制的要求,应符合GB50010-2002 第3.3.3、3.3.4条的要求,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时,应符合JGJ92-2004第4.1.2条的要求。

17.1.4 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GB50010-2002第9.2.1条的要求,对无粘结预应力筋,其保护层厚度应根据构件不同的耐火极限,按JGJ92-2004第4.2.1条取值。

17.1.5 根据JGJ92-2004第4.2.3条,在无粘结预应力结构砼中不得掺用氯盐,在砼施工中氯离子总含量应符合第4.2.3条的规定。

17.1.6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在使用阶段的承载力计算及裂缝控制

1正截面的受弯承载力,应按GB50010-2002第7.2.1~7.2.6条的规定计算。对无粘结预应力砼,为防止无粘结预应力受弯构件开裂后突然脆断,受弯构件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还应符合JGJ92-2004第5.2.2条的要求。

2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应按GB50010-2002第7.5.4、7.5.5条、JGJ92-2004第5.2.3条的规定计算。

3正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8.1.1条的要求;对无粘结预应力砼,正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JGJ92-2004第4.1.2条的要求。

4斜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8.1.5条的要求。 14.1.7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在施工阶段的验算

1构件在制作、运输和吊装过程中,除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外,还应对截面边缘砼的最大受拉和受压的法向应力进行验算。

1)对预拉区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或预压时全截面受压的构件,砼边缘的法向拉、压应力应符合GB50010-2002第6.1.11条的规定。

2)对预拉区允许出现裂缝而在预拉区不配置纵向预应力钢筋的构件,砼边缘的法向拉、压应力应符合GB50010-2002第6.1.12条的规定。

2后张法预应力砼构件端锚区应进行局部承压验算,并符合GB50010-2002第7.8.1~7.8.3条、JGJ92-2004第5.1.13条的要求。

17.1.8 预应力受弯构件的挠度,可按GB50010-2002第8.2.1~8.2.6条计算;无粘结预应力砼受弯构件,可按JGJ92-2004第5.1.15~5.1.1计算,计算得出的挠度值,应符合<砼规>第3.3.2条的要求。

17.1.9 在计算后张预应力超静定结构时,应计入次弯矩和次剪力的影响。次弯矩、次剪力的计算以及其参与组合的计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6.1.7条、JGJ92-2004第5.1.12条的要求。

17.1.10 预应力板柱体系、预应力板柱—剪力墙体系的计算方法以及板柱节点的冲切承载力计算,见本<要点>第12.2.16条。板柱节点冲切承载不足、板厚又受到而配置抗冲切锚栓、型钢剪力架时,其计算和构造应符合JGJ92-2004第5.3.7、5.3.的要求。

17.1.11 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其数量应符合JGJ92-2004第6.3.7条的要求。

17.1.12 单向板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面积、梁中受拉区配置的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JGJ92-2004第5.2.1条的规定。

板柱结构中实心双向平板,负弯矩区与正弯矩区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面积,应符合JGJ92-2004第5.3.4条的规定。平板的边缘或拐角处应设置暗圈梁或钢筋的砼边梁。

17.1.13 在主梁、次梁和密肋板中,必须按JGJ92-2004第5.2.5条的规定设置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支撑钢筋。

17.1.14 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现浇平板结构中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布置和分配,宜符合JGJ92-2004第5.3.14条的要求。平板和密肋板局部开洞及洞边的构造加强应符合JGJ92-2004第5.3.12条的要求。

17.2 预应力砼结构的抗震设计

17.2.1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特征周期应按JGJ140-2004<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取值。

按照第3.1.2条的规定,以预应力砼框架结构、板柱—框架结构为主要抗侧力体系的建筑结构,阻尼比应取0.03,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有关参数应按第3.1.2条规定调整。

17.2.2 构件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时,应加入预应力项,预应力分项系数以及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第3.1.5条(除注明外以下,均指JGJ140-2004中的条文)的规定取值。

17.2.3 抗震设计时,现浇预应力砼房屋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第3.2.1条的规定,超过规定时,属超限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7.2.4 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根据第3.2.2条确定。

17.2.5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第3.3.1条的要求,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锚固性能应符合第3.3.2条的规定。

17.2.6 预应力砼框架梁端,考虑受压钢筋的截面砼受压区高度以及按非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的最大配筋率,应符合第4.2.2条、GB50010-2002第11.8.3条的要求。

17.2.7 预应力砼框架梁,应采用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预应力框架梁的预应力强度比λ宜符合第4.2.3条的要求;预应力砼平板的板端截面的预应力强度比λ宜符合第3.2.第4款的要求。

17.2.8 预应力砼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钢筋截面积比值以及梁底面纵向非预应力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第4.2.4条的要求。

17.2.9 在与板整体浇筑的T形和L形预应力砼框架梁中,当考虑板中的部分钢筋时抵抗弯矩的有利作用时,宜符合第4.2.5条的规定;现浇砼框架采用砼宽扁梁时,宜(应)符合第4.2.7~4.2.9条的规定。预应力砼长悬臂梁的设计应符合第4.2.10条的规定。

17.2.10 在预应力砼框架中,与预应力砼梁相连接的预应力砼柱或钢筋砼柱,除按<抗规>第6.2.2、6.2.7条的规定对柱端截面组合弯矩值进行调整外,还应按4.3.2条的规定,对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边柱进行调整,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二级应取1.4,三级应取1.2。如计算软件未作此项调整时,应另行核算。

17.2.11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预应力框架柱的轴压比宜符合第4.3.3条的要求。

17.2.12 预应力砼框架柱纵向非预应力筋的最小配筋率、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按非 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的最大配筋率,应符合第4.3.5条第1、2款的规定。按照第4.3.6条,预应力砼框架柱柱端加密区配箍要求不低于普通钢筋砼框架柱的要求;对预应力纯框架结构,柱箍筋应沿柱全高加密。

17.2.13 预应力砼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第4.4.1条的规定。

17.2.14 预应力砼板柱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第5.1.2、5.1.3条的要求;预应力砼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第5.1.7、5.1.的要求。

设防烈度为8度时,应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6、7度时宜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板柱—框架结构。采用板柱—框架结构时,其单列柱数不得少于3根。

板柱中的柱、框架的抗震等级,6、7度时分别采用三级、二级;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墙、柱的抗震等级,按GB50011-2001第6.1.2条确定。

17.2.15 板柱节点在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冲切计算,按照第5.2.7条的规定,应考虑由板柱节点冲切破坏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一部分不平衡弯矩,以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冲切荷载。

17.2.16 板柱结构的配筋与构造。

1按照第5.2.6条的要求,地震作用在板支座处产生的弯矩应与按等代框架梁和受竖向荷载计算出的弯矩进行组合,按组合弯矩计算出的全部钢筋应设置在柱上板带中。

2柱上板带应设置暗梁,暗梁的宽度为在柱或柱帽两侧各1.5h(h为板厚或平托板的厚度),暗梁上、下纵向钢筋应分别取不少于柱上板带上、下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且下部钢筋不少于上部钢筋的1/2,暗梁的1/2上部纵向的钢筋应连续通长布置。

由弯矩传递的部分不平衡弯矩,应由配置在暗梁范围内的无粘结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筋来承受。 3暗梁梁端在不小于3h的范围内箍筋应加密,箍筋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应大于250mm

4双向板带配筋计算时,应考虑两个方向钢筋的实际有效高度。

5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内节点柱截面的连续预应力筋及板底非预应力筋总截面面积,应符合第5.1.6条1款的要求。

6按照第5.1.7条,板柱—框架结构的柱箍筋应沿全高加密。

7后张预应力砼板柱—剪力墙结构周边设置的框架梁,其配筋和箍筋应符合第5.1.的要求。

18 结构节能专篇

18.1 凡需作节能设计的工程,结构专业应积极配合建筑专业优先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采取合理的结构措施,使建筑的围护结构在满足节能标准的同时,确保自身的结构合理,及和主体结构的连接安全。

18.2 常用墙体材料

18.2.1 加气砌块:根据其干密度分为B03、B04、B05、B06、B07和B08共六个级别及对应的强度级别。

1 当用于屋顶保温时,应用低密度级别的B03和B04。 2当用于非承重时,应用中密度级别的B05和B06。 3 当用于承重时,应用高密度级别的B07和B08。

4 砌筑砂浆:可用普通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专用砂浆;薄层砂浆(亦称粘结剂),但是应注意使用条件。

18.2.2 复合保温砌块:

1复合保温砌块是由内层混凝土小型砌块、外部装饰砌块和中间的保温板通过齿槽或拉结钢筋相互拉结而成。

2 各种建材必须满足各自的规范要求。如:重度、导热系数、尺寸、强度、含水率、抗渗性、抗冻性、吸水率等。

18.2.3 多孔砖:烧结多孔砖(其孔洞率应大于、等于25%)、混凝土多孔砖(其孔洞率应大于30%),由于都有各自的规范,本要点不再复述。

18.2.4 墙体板材:分为加气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板、金属面夹芯板等等。

综上所述,适合于我省的围护墙体中:实心砖有蒸压粉煤灰砖、煤矸石砖;多孔砌体有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有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对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不仅完全适合于我省大部分地区,还可用于我省北部的严寒地区。

18.3 砌体结构围护墙体的连接与构造

18.3.1 复合保温砌块围护墙体:可用作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结构的承重围护墙体。 1 要求:平面设计应整洁,不宜有过多的凹凸。

2 复合保温砌块的施工,应上下皮错缝、对孔搭砌,其搭接长度一般为主砌块的一半,最小的搭接长度为90㎜。

3 为避免出现热桥,应在灰缝内设置保温压条,或将保温块高于砌块高度10㎜宽度同保温层。砌筑时与保温材料连在一起,以阻断灰缝中的热桥。

4 内层承重墙中应设置构造柱或芯柱,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必须满足规范的要求。为保证墙体的整体性,芯柱或构造柱应沿墙身全高贯通。

5 门窗安装点及设备固定点,处砌块的孔洞用C20混凝土填实。设备管线均以明装。

18.3.2 对夹芯墙围护墙体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结构,要求和使用范围均详见有关规范的规定。 18.4 混凝土结构的围护墙体 18.4.1 基本要求:

1满足承重、保温、隔热、防火、抗渗、安全、抗震、抗风和装饰的结构和使用性能的要求。 2 围护墙体必须在自身稳定、平面外变形、墙体和周边及装饰面的连接,达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3 连接使用锚件时。锚板应用Q235-B级钢,锚筋应用HPB235和HRB335级钢,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所有的连接用钢筋、金属配件、铁件、预埋铁等,都应作防腐、防锈处理。连接中使用的锚栓,其材料和使用要求应按照《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160-2004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的规定执行。

18.4.2 对各种建材,都必须满足各规范(含抗震规范)要求的条件,要验算围护墙体的高厚比、受弯、受剪等是否满足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裂措施。

18.4.3 如果没有切实有效措施,不宜进行冬季施工。

18.5 钢结构的围护墙体

18.5.1自承重砌体围护墙体在地震区不应超过二层,高度不宜超过6米;非地震区不应超过三层,高度不宜超过9米。

18.5.2砌体围护墙体与钢构件应采用柔性连接,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当直接砌筑在钢梁上时,宜对钢梁表面进行处理,增加钢材表面与砂浆的粘结能力。

18.5.3当围护墙体采用金属复合板材时:

1在主体结构抗震设计中,不计入其刚度作用,也不计入其抗震承载能力。 2 应特别注意金属复合板材在接缝处的防水和热桥的处理。

18.6 各种保温材料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久性,和主体之间有牢固的连接,防止脱落伤人。

18.7 围护墙体的厚度,应满足其强度、刚度、热工、隔声和使用功能。

18.8外墙保温系统和基层墙体连接时,其基层墙体的厚度,除满足强度、刚度外,尚不小于:混凝土墙体100㎜;多孔砌体墙体125㎜;其他砌体墙体100㎜。

18.9宜优先采用与构件间留设隔离缝的外包式做法;当采用嵌填式做法时,应对外露构件进行保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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