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来源:尚车旅游网
 .

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技术管理各项工作,在本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井下生产、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工作,维护技术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技术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技术工作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行业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技术原则。

第五条 技术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技术要算账。

word 资料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 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

- 2 -

(一)坚持年度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制度。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矿技术创新大会,总结上年度全矿的科技创新工作,谋划下年度的科技创新工作,并对在科技攻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上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技术人员专心技术工作,及时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经验教训。对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坚持月度总工例会制度。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总工程师例会,从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要求出发,集体研究矿井采掘接替、重大技术改造、矿井开拓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和措施。总工程师例会上确定的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利用总工程师例会每年至少要对矿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一次分析,每半年至少要对矿井各系统状况和能力进行一次分析,每月要对上月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当月安全生产中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并确定技术方案。

(三)坚持“一通三防”、防突工作周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瓦斯治本措施,落实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四)坚持重大技术方案、措施集体研究审定制度。 (五)坚持由副总工程师主持的月度专业技术例会制度。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自行组织专业内相关人员,召开本专业技术会议,分析、平衡、解决分管专业的技术问题。

- 3 -

(六)坚持规程措施会审制度。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每周二和周四)亲自主持审批规程措施,其中作业规程、贯通措施、排放瓦斯、过特殊地段、拨门、收作(封闭)等重要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发。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分工、责任范围,严把技术关,落实各自的安全技术责任。

(七)坚持总工程师月度审阅规程措施制度。每月总工程师至少要审阅一份规程措施,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审阅四份规程措施,并都要有记录。

(八)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制度。严禁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必须在现场得到严格落实。

第九条 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井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

(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

(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

(四)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 (五)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 (六)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

- 4 -

制度。

对以上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章 设计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严格矿井设计管理。设计要坚持“安全、规范、简捷、高效”原则,系统坚持“平、直、简”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做好采区和工作面的设计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测科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建设生产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地质说明书,并按要求及时提供设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要始终坚持先进的设计理念。方案设计要树立“全资源、大联合、抓中心(储量中心)、盯层位”的设计理念。重大开拓开采设计要注重联合开采,避免生产系统重复建设。井下巷道设计要充分考虑井上下关系,减少压煤、搬迁成本。要推进生产均衡高效,合理确定矿井综采工作面数量,优化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参数,做到集中高效生产。优化系统设计,为岩巷、煤巷快速掘进和工作面安全高效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要合理选择巷道施工和支护工艺与手段,降低施工费用。满足岩巷综掘施工条件的巷道,要积极采用

- 5 -

岩巷综掘快速施工;要坚持装备选型“先进、适用、集成、经济”的原则,科学选型,力争做到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大力推广动态无功补偿等节能降耗技术。

第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综合配套。

(一)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

(二)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机械化作业线。

(三)矿井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方式。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对采区、大巷运输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四)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

第十四条 采区设计的编制、会审及报批程序。 (一)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矿总工程师下达的设计任务书。 2、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3、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 6 -

4、矿井的中长期规划、采区或回采工作面接替表。 5、邻近采区同组煤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三下开采”资料以及有关瓦斯含量、涌出量、压力、瓦斯突出、瓦斯分区、被保护层区域验证、地温、历史瓦斯事故等地质资料。

6、矿井生产系统现状。

第十五条 采区设计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 (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六)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 (七)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

(八)其他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

第十六条 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必须与其它专业设计相互协调,做到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方案设计应不少于两个,并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较论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

- 7 -

科室参加审查,确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二)在选定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基础上,生产技术科负责进一步做好采区巷道布置设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认。巷道布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采区的几何尺寸、位置、边界、煤柱、采区储量、邻近采区的开采情况。

2、确定采区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个数,采区服务年限,工程量(岩、半煤、煤)及投产期。

3、确定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巷道布置方式、采掘机械、运输设备、开采程序等。

4、确定采和掘的通风及生产系统。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6、防治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附采区设计方案图(巷道布置)。

(三)在审查确认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基础上,进行其它专业设计。

1、地测科负责防治水设计,采区储量、煤柱损失、采区回采率的计算;采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提供井上、下对照图。

2、通风科负责采区通风设计(采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瓦斯抽采设计、防突设计、防火设计、防尘设计、

- 8 -

安全监控设施设计,并附系统图。

3、机电办负责采区供电设施及供电系统设计、机械设备选型设计、压风、供排水管路设计,并附设计图纸。

4、监控工区负责通信设计,并附系统图。

5、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安监处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采区方案设计说明书。

以上各专业设计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集体会审、会签,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采区方案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提出修改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井巷设计均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等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地测科根据矿井十年规划提前1年内提供采区地质资料,并报集团公司批准。矿总工程师下达设计任务书后,地测科应在提交采区地质资料联系书下达后1个月内提交审批的正式采区地质资料,施工图地质剖面资料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天内提交;采区设计中通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15天内提交,工作面设计中通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天内提交。 第十八条 提高上限、受水害威胁严重、综采放顶煤、

- 9 -

首次开采煤层的工作面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再审,一般条件开采的工作面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工作面设计必须在煤巷施工前一个月设计、审批完毕。

第十九条 施工图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中如遇地质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原方案设计时,施工单位或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写出设计变更,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维简、技改工程的设计变更,由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管理权限及程序及时报批。

第二十条 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会审、贯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图纸收、发、送登记制度和图纸归档制度,以备查阅。

第四章 现场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拨门、贯通、过特殊地段等都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采、掘作业规程施工必须追究区(队)相关人员的责任。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

- 10 -

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项防治灾害的安全技术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和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采、掘工作面均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组织。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区(队)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新情况,施工单位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有关职能科室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 采煤专业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矿压观测

(一)工作面初次来压的矿压观测。

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安设压力表,压力表每10架一组(两块)。要求压力表必须完好,对于损坏的、不准确的,必须及时更换。

2、压力表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主要监测工作面初

- 11 -

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期间支架的初撑力。

3、工作面初采期间,生产单位技术人员要及时掌握工作面的回采进度和老塘直接顶的垮落情况,观测、采集压力表的数据及老塘顶板跨落情况,并把采集的数据、现场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对数据及时进行处理,根据支架初撑力情况的分析来判断初次来压步距,用于指导现场生产。

4、初次放顶结束后,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编写初次来压鉴定报告(包括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初次来压步距、开始回采时间和初次来压结束时间、工作面支架初撑力、每天的回采进度、数据图形分析资料等)。

5、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根据现场跟班观测的情况和初次来压鉴定报告,分析工作面的初次来压情况和初次来压步距,总结成功的经验和不足,并把收集整理的资料存档,作为今后相邻工作面支架选型、掌握初次来压步距的参考依据。

(二)工作面周期来压的矿压观测。

1、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生产单位技术人员必须每天掌握工作面的回采进度,每隔三天采集一次压力表的数据,并把采集的数据及时报送生产技术科。

2、生产技术科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及时把采集的数据输入电脑,并将处理的数据图形打印出来,根据支架初撑力情况分析计算周期来压步距,并把采集数据处理的结果和分析计算的周期来压步距汇报给采煤矿长、采煤副总工程师和

- 12 -

生产单位,用于指导周期来压期间的顶板管理和安全生产。

3、生产技术科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面的周期来压规律,总结本工作面周期来压的步距,作为今后相邻工作面回采期间掌握周期来压的依据。

(三)两巷压力的矿压观测。

1、初放期间,工作面向外200米范围内,上下风巷每隔10米选择一个测点,生产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天测量一次每个测点的上下帮和顶底板的移近量,并把测量的数据用表格的形式记录下来。

2、根据每次记录的数据,分析两巷的煤岩应力情况,作为今后巷道掘进选择支护类型和支护参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现场技术管理

(一)工作面回采前,地测科必须在回采工作面上顺槽、下顺槽编制回采工作面相对切眼位置的“测点”(每50米一个)。编制的“测点”必须用掘进施工时的测量“导线点”校核,严禁使用拉通尺的方法编制“测点”,防止误差积累。采煤单位制作醒目的“测点”标志牌悬挂于“测点”处。地测科每月月底要对各采煤工作面下月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预报,生产单位要根据预报提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推进至预报的异常区(或断层)50米之前,地测科必须给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生产单位)下达地质预报,并加强工作面地质调查工作。生产单位要及时编制过异常区(或断层)措施,现场要严格按措施作业,进一

- 13 -

步提高对地质异常带的控制能力。业务职能部门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有权责令整改。

(三)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把握好工作面的采向,确保链板机处于合适位置,防止链板机上窜下滑。

(四)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要把握好支架状态,及时调整支架,防止出现歪架、倒架、咬架现象。

(五)回采层位、采高必须严格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执行。严禁采错层位,严禁无计划丢顶(底)煤回采。

(六)生产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回采工作面动态情况一览表,将工作面情况(包括跟顶底板情况、有无断层异常带、上下出口压力、链板机状态、支架状况、工作面采向、回采层位等)和上、下口的准确位置测量好,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科,以便掌握工作面的生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其它管理规定

(一)综采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工作面煤壁向外20米范围内)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6.4Mpa。生产单位技术人员每天必须对单体液压支柱压力进行人工抽查。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每次抽查数量各不少于10根,且测点分布大致均匀。

(二)采煤工作面必须备有单体液压支柱测压仪。 (三)上、下出口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工作面煤壁向外20米范围内)。上、下风巷断面面积≥6平方米(此

- 14 -

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小于1.8米,风速不超过4米/秒)。若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回采工作面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三直、二平、一净、两畅通”的标准。管线吊挂平直、材料堆放整齐。上风巷、下顺槽的巷道必须做到无淤煤、无积水、无杂物,出口畅通。

(五)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出口压力要≥26MPa,乳化液浓度在3%~5%之间(浓缩液浓度在1%~1.5%);乳化液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并备有检查乳化液浓度的折光仪。定时(每小班三次)检查乳化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记录簿内容齐全、完整。

(六)单体液压支柱每次注液要充分,严禁单体液压支柱上端刚接触顶板就停止供液。

第六章 掘进、开拓、巷修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并在巷道内悬挂施工图牌板,图牌板要外观整洁无破损,内容完整无缺项,字迹清晰无涂抹。

第三十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施工,每小班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班评估记录。

第三十一条 地测科要按时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测量联系书。

- 15 -

巷道掘进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经总工程师审核后,书面发至相关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区域,地测科必须配合防突部门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施工的,要根据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注意观察巷道矿压显现和支护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将情况上报给上级领导,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矿压观测相关规定如下:

(一)锚固力监测。对采用锚索网支护形式,锚固方式为加长锚固的巷道,顶部锚固力不得小于120KN,帮部锚固力不得小于90KN,顶帮部锚杆的预紧力矩不得小于180N·m,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200KN,锚索预紧力矩不得小于30MPa,对锚杆的锚固力检测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查,安监处会同生产

- 16 -

技术科每月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对锚固力不合格的锚杆、锚索,应立即补打,确保锚杆支护效果。

(二)巷道顶板离层监测。巷道拨门3~5m范围内,必须安设第一组;正常段每隔50米,安装一个顶板离层指示仪,离层指示仪应安设在巷道中部,交叉点处应安装在交叉点的中心位置。其深基点应固定在锚索上方稳定岩层内300~500mm处,浅基点应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过断层期间、顶板淋水、应力集中区等特殊地段必须增设顶板离层指示仪。

(三)巷道顶底板、两帮相对位移量监测。每隔50米,设置一处巷道顶底板和两帮相对位移量监测点。

(四)锚杆、锚索载荷监测。巷道拨门3~5m范围内,必须安设第一组;以后每个不超过50米设置1组(在有应力集中和地质变化的地方适当加密),每个监测站监测点不少于6处(顶板锚杆、锚索各2处,两帮锚杆各1处),每条巷道不少于2组全断面监测站(所有锚杆、锚索都要安设压力表)。

(五)顶板离层仪、巷道表面位移、锚杆、锚索载荷应安装在巷道内的同一断面。

(六)日常观测。各监测站必须按要求安设,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安装和观测。

(1)顶板离层监测:距掘进工作面50m内和回采工作面100m内时,每天不少于1次,在此范围之外,除非顶板

- 17 -

离层有明显增长,可每周观测一次。

(2)巷道表面位移监测及锚杆、锚索载荷监测:自安装之日起起,前半个月每3天观测一次,半个月后每周观测一次,两个月后每月观测一次,直至工作面回采结束。

(3)矿压观测人员对监测数据要及时分析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七)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监护巷道支护状况,发现断锚、断索、退索、围岩异常等现象,必须及时采取加强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生产技术科以及有关领导。

(八)当地质条件变化时,基层单位要及时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并主动修改支护参数或改变支护形式(只能加强,不能减弱),修改支护参数或改变支护形式必须要有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巷道拨门及贯通处的支护形式、支护参数、施工操作程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详细说明,并附支护图。

第三十六条 巷道拨门及贯通之前要对周围薄弱地点进行加固,加固方式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巷道贯通、预透实行通知单制度,两个相向掘进的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或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60米之前,由地测部门向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部门及施

- 18 -

工单位下达贯通、预透通知单,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工作面单向施工;交叉对贯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具体停头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具体确定。在此之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并报告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

第三十八条 重要工程贯通之前,地测部门要校核导线,长距离贯通的巷道,还要进行闭合测量,以确保贯通精度。

第三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交岔点施工之前,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措施中应明确支护的形式、参数以及施工的操作程序,并附局部放大图,以确保交岔点施工、支护安全可靠,便于使用。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要确切掌握巷道各特征点。要求现场标定及时、准确,把关到位,并根据需要及时编制补充措施。架棚巷道拐弯时,应提前在现场悬挂拐点局部放大图,水平拐弯巷道附平面放大图,起伏巷道还应该附剖面放大图。综掘机在水平拐弯角度小于100度时,还应附综掘机拐弯放大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的班评估要如实填写完整,由各区(队)保存、待查;地测科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各掘进头的月底点报和小硐室统计表填好,报送生产技术科及有关矿领导。在每一项工程竣工后两周内,做好工程竣工图,连同矿压观测数据资料及分析一并报送生技科和分管副总工程师。

第四十一条

- 19 -

第七章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矿井每年在第三季度由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组织一次巷道调查,主要风道每月检查一次,风道风速超限、失修率高于7%或严重失修率高于3%时,必须及时编制巷修计划,并安排队伍按计划施工。矿井按规定每年核定通风能力,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总进风必须大于实际需风15%。

第四十三条 采区进、回风巷(或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四十四条 采区变电所、绞车房须独立通风,现有绞车房不能实现独立通风的,应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

第四十五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工作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第四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顶板抽采钻场必须采用风幛导风通风,导风不能满足要求的,要采用局扇通风。

第四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安设符合规定。局部通风机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级均要实现风电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

- 20 -

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十八条 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局扇司机,并现场交接班;局扇配电点设置专职电工。在所有局扇安设地点设置直通调度电话。

第四十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0.5%时,通风区要根据矿井实际供风能力,请示总工程师采取增风或抽采等措施。

第五十条 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以风定产。井下每组主要风门不得少于2道,且须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并有闭锁装置,须设反向风门,且能自动关闭,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排放瓦斯管理。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严格封闭墙检查管理。所有封闭墙必须安设U型压差计,正常观测数据,分析采空区进出风状况。通风系统调整前后,必须对影响区域内封闭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封闭墙损坏、瓦斯外溢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钻孔施工有喷孔预兆地点必须使用防喷装置,并编制防止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的专项措施,并涵盖防止打钻喷孔伤人的内容。

- 21 -

第五十四条 高瓦斯、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确保抽采钻孔封孔严密不漏气。所有预抽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工艺,确保24h内单孔浓度达到40%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地面抽采泵站和抽采系统的分支管路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自动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

第五十七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矿钻孔设计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计划停泵、切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管网维修等,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施工要为“一通三防”创造条件,按防突要求组织设计施工。

第六十条 严格落实保护层开采月度、年度计划。 第六十一条 优化设计施工。具备反揭煤条件的,必须优先进行反揭煤。不具备反揭煤条件的,严格按要求编报揭煤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十二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地质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编制地质预报,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十三条 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原则上应布置在

- 22 -

距突出煤层法距20米以外。

第六十四条 顶(底)板巷道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地测科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法距大于等于15米小于20米的,每80米前探一次;法距大于等于10米小于15米的,每50米前探一次;法距大于等于7米小于10米的,必须执行边探边掘措施;法距小于7米的,必须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掘进巷道前方预测的地质构造,应根据其预测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前探措施。所有前探钻孔应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及构造。前探钻孔施工由地测人员现场指导。

第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内,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第六十七条 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和“四人联锁”综合防治管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无突出危险区域及措施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施工防突前探钻孔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施工防突前探钻孔,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深度不小于60米,且前探钻孔

- 23 -

在巷道掘进方向轴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米。符合要求的措施孔可兼作防突前探钻孔。

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在进行预测(效检)时,至少施工3个孔,其中一个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左右各一个帮孔,帮孔终孔点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米处。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允许进尺标志点必须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

第七十条 新开采煤层在进行煤巷掘进时,必须按规定收集瓦斯资料。

第七十一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地质说明书、揭煤防突设计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新水平(区段)、新采区以及井筒首次揭穿非突出煤层,揭煤地质说明书、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十二条 井巷揭煤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凡经集团公司审批的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经预验收合格后,必须书面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第七十三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测定瓦斯压力,根据瓦斯压力进行分级治理,并严格控制远距离放炮期间的循环进尺量。

第七十四条 及时对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或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分钟的掘进工作面监控曲线进

- 24 -

行分析,发现异常,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七十五条 加强瓦斯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各采区未采块段在进行采掘活动前,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相关参数测定情况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十六条 按季度修编瓦斯地质图(包括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预测图(电子版),按月上报集团公司。

第七十七条 防突仪器必须调校。正常使用的防突仪器,必须每十天校验一次,且下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性检查。长期存放的防突仪器,下井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第七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人牌网三警戒”、“三人联锁”、“底眼装药敷设彩带”等放炮制度。

第七十九条 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汇报炮眼布置、装药及瓦斯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矿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牢固树立“落炮就是事故”的理念。推广使用铜脚线雷管。发生落炮事故,现场班队长、放炮员、测气员、安监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十一条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管理规范》规定设置外,还必须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

- 25 -

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大于等于0.8%、断电点为大于等于1.0%,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二)长距离煤巷掘进,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与回风传感器相同。

(三)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点浓度大于等于0.8%。

第八十二条 监控计算机中应绘制监控系统图,图中应标明瓦斯传感器的位置,并显示实时监测值。

第八十三条 应使用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八十四条 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瓦斯超限信息必须实时发布。

第八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投产前,注氮管路必须接至工作面下隅角,灌浆管路必须敷设至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否则,工作面严禁生产。

第八十六条 煤巷封闭墙位置前后5m范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对围岩(煤)破碎的地点,进行喷注加固。收作面封闭墙必须采用双墙结构,墙体厚不小于0.5m,两墙间距不小于1.0m,两墙间用水泥砂浆等防火材料带压注实,封闭墙严密不漏风。达不到严密封闭效果的,必须扩大范围外封。

第八十七条 采空区封闭墙内、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采空区,巷道高冒处,距邻近采空区宽度≤20m的

- 26 -

煤柱内,抽采支管、地面钻井抽采管路、抽采巷道及抽采钻孔等地点,必须设点检查CO,检查次数符合规定。凡出现一氧化碳或其它自然发火预兆的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有自然发火隐患的采煤工作面,初采、正常回采、回采月退尺小于40米的、收作期间,必须分别编制专项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九条 沿空掘进净煤柱小于7m或掘进过断层、破碎带,巷道必须进行喷、注浆堵漏。煤巷及高冒可能导致顶板煤层发生自燃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高冒。发生高冒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将冒落空间用不燃性材料充填严实,并严格按措施规定进行喷、注浆处理。石门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30m范围,必须采取防冒顶措施,并及时喷注浆。

第九十条 综采(掘)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喷雾装置;综采工作面必须装备移架喷雾。

第九十一条 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其它具备注水条件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并对防尘效果进行考察。

第九十二条 采煤机应设置内外喷雾装置、综掘机应设置外喷雾装置、岩巷综掘进应加设除尘风机等降尘设施;皮带机转载点应安装使用自动喷雾。积极推广使用综掘机高效泡沫降尘技术。

- 27 -

第九十三条 采用压风排渣施工时,钻孔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有效降低粉尘危害。应使用孔口水射流除尘装置,下风侧2m内挂防尘网(防尘网20m范围内的积尘当班必须清理一次),20m外安设三道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的除尘净化喷雾。

第八章 地测技术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执行地质工作“三级”管理制度。采掘单位,管生产必须管技术,管技术必须管地质。必须明确一名技术人员分管本单位的“小地质”工作,对现场地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收集地质信息,及时反馈地测科等单位;地测科负责矿井的“大地质”;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重大地质问题的处理。

第九十五条 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突出煤层煤巷、石门揭煤掘进巷道地质资料,根据现场及相邻块段实际揭露的情况,及时进行动态修编预报。

第九十六条 执行月度地质预报、地质点报及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单制度。地测科必须做到资料提供及时、准确。

第九十七条 地测科配合通风科每月填绘一次煤层瓦斯地质图,图中要标明地质构造、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通风科根据瓦斯地质图,及时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和突出危

- 28 -

险性,并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第九十八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探钻孔及突出煤层顶(底)板巷层位控制钻孔,必须取芯或测斜,以准确控制层位。钻孔(单孔)施工结束后,24小时内必须提交正式钻探资料,包括测斜资料。

第九十九条 地测科于每月月底前,将地质平剖面图填绘齐全后提供给通风科,通风科根据防突预测图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及时上报。

第一百条 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引起瓦斯超限事故。

第一百零一条 突出煤层掘进遇到隐伏断层或煤层发生异常变化时,施工单位要立即停头,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地测科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地测科及时下达点报,相关单位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过地质构造期间的安全。

第一百零二条 地测科负责提供地质基础资料,编制地质钻孔设计;通风科负责编制防突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并认真记录;测气员、安监员负责对钻孔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验收;通风科负责对钻孔资料进行分析;地测科负责对地质异常进行分析,对钻孔进行反演。

第一百零三条 中腰线管理的部门职责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的设计、图纸会

- 29 -

审及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

(二)地测科负责按设计进行现场标定中、腰线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监处负责按中、腰线进行质量验收检查工作。 (四)各施工单位是中、腰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中腰线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延设保护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巷道设计

(一)设计部门应根据巷道使用功能和服务年限,在设计图中标明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尺寸,并标明各种管路、轨道、皮带机在巷道中的空间位置。

(二)各类采掘开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平面上和高程上进行闭合计算。

(三)各类钻场、躲避硐、绞车窝等小硐室,也应在设计图中标明。

(四)跟煤层掘进的巷道要确定施工层位,设计说明跟顶或跟底。

第一百零五条 中腰线标定

(一)测量人员在接到设计图纸后,由主管工程师负责及时进行几何要素闭合验算,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

(二)测量人员以设计图纸为依据,严格按设计进行现场中、腰线标定。严禁无设计进行中、腰线标定。严禁擅自更改巷道的方位、坡度、改向位置等参数。因现场条件变化,需要变更设计的,生产技术科修改设计并经总工程师审定,

- 30 -

测量以变更后的图纸为准,进行中腰线标定。

(三)测量每次放线后,应及时计算、填图。采掘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安全技术边界、巷道拨门、拐弯、变坡、过巷等应及时编制测量联系书,经相关矿领导签字后,发放至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

(四)使用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每掘进70~100米,无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每掘进30~40米,压力大、变形快的特殊巷道只要发现测点有异常,地测科应对中、腰线进行一次检查校正。

(五)发现巷道出现偏差后,应实测偏差范围、偏差量,经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拿出会审意见及纠偏办法,地测科及时调整、挂线。

(六)若掘进巷道需要停头封闭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地测科进行实测并填绘图纸。

第一百零六条 现场管理

(一)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是中、腰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必须要求施工人员按设计图、掘进作业规程及测量所下达的联系单要求施工。

(二)跟煤层掘进的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措施规定的层位施工,跟煤层顶、底板施工,不得随意破顶、破底。因现场地质构造等影响,必须破顶、破底施工的,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方可施工。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中腰线施工,必须及时将中

- 31 -

腰线延设到迎头。施工单位延设的中腰线点和测量人员标定的中腰线点要有明显的区别。测量人员标定的腰线点以红色倒三角形为标志,以倒三角形上平面为基准,腰线距轨道面的法线距离为1000mm。

(四)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巷道内的风筒、支护点柱及各种管线等至少偏离中腰线点0.3米,确保中、腰线通视良好。严禁随意破坏中、腰线点,放炮、喷浆、注浆等施工前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腰线点,故意破坏井下7秒级测量导线点,按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行为有关规定执行。

(五)激光指向仪由地测科统一发放、登记、建档,负责委托维修、检校,保证激光指向仪各部件完好,光斑清晰、稳定。施工单位申领激光后必须经机电办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到井下安装、调试,并负责维护工作。机电办应加强对激光使用过程中防爆性能的检查。激光指向仪必须安置在安全牢固、没有淋水的地点,炮掘工作面激光指向仪安置距迎头不得小于70米。

(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激光指向仪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每次使用前,技术人员或班队长必须检查激光光束,使其正确指向巷道掘进方向。同时,加强对激光指向仪的维护,严禁碰撞、敲打仪器。因安装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仪器损坏的,按仪器价格的2倍进行处罚。

- 32 -

第一百零七条 验收检查

(一)由安监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掘进巷道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应以测量中腰线为基础,使用激光指向仪的巷道,激光指向仪应通电,否则,不予验收。中、腰线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巷道,视为不合格品。

(二)中、腰线发生偏差但经过整改的巷道,质量标准化验收降一等级;中腰线偏差给整改带来安全威胁的,视为不合格品。

第一百零八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掘)”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安检处负责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防治水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条 地测科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贯通或透硐前,被透巷道或老硐内有积水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排尽,否则,不允许贯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地测科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交钻孔施工单位。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探放水由钻孔施工单位负责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实

- 33 -

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地测科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准备条件进行验收,并负责现场标定钻孔参数;钻孔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钻孔参数进行施工,地测科负责监督;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安监员、测气员进行现场监督;探放水工作结束后,地测科必须进行效果评价,评价合格,确认安全后,下达恢复施工通知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采掘工作面突然遇到有突水预兆或突水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头撤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地测科应立即派专业人员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及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技术科在设计时,必须按规程要求将所有应设置的绞车窝、躲避硐室、打点硐室、排水硐室及其他各类小硐室在设计图上表示出来,并注明其规格大小、坡度、支护形式及所在巷道位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施工单位(包括开拓、掘进、修护等各区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在编制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时,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根据设计,对所需的各类硐室应有专门章节予以详细说明,并注明各类硐室的位置、规格及支护方式,严禁随意开掘任何硐室。如因特殊需要,可提出设计变更,经生产技术科补充设计,经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测科技术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月

- 34 -

所施工的巷道及各类小硐室填绘专用图表。图表上必须注明各类小硐室在巷道的位置(与测点的关系)、规格及支护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安监处每月验收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对各类小硐室进行验收。对于不按照设计施工,随意开掘的小硐室,不予验收。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包括采煤区队)对不再使用的小硐室(主要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时用的小硐室),必须及时予以充填,并经安监处牵头,生产技术科、通风科等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后,将验收后的资料提供给地测科,包括充填材料、充填方式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 每个工作面贯通后(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竣工图上须注明各类小硐室位置、规格、处理方式,以及高冒带位置、范围,报送地测科、生产技术科,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地测科加强各类小硐室管理,确保小硐室及时准确上图、无遗漏。采掘头面接近小硐室前及时预测预报,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地测科提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时,必须附有邻近巷道地测资料。生产技术科在设计时,必须考虑与相邻巷道的位置关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测科负责准备好采掘工作面图

- 35 -

册,专人保管,以备采区技术人员填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测科负责提供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现场调查表,供采区技术员按要求填写现场调查内容。

第九章 机电专业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机电设计必须坚持“先进、实用、经济、集成”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充分协调,收集相关数据,掌握现场资料,确定供电线路和设备位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向机电管理办公室提供巷道设计布置图、生产系统及施工工艺说明,使用设备类型,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及局扇容量并指定局扇安装位置等有关资料,由机电办确定机电设备的选型及供电设计方案,并报送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方案确定后,由机电办进行机电设计(设计内容包括:设计计算说明书,供电系统图及电气设备布置图),设计好后将图纸上网,通知有关单位预审,然后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对图纸进行会审并签字生效。施工单位必须按供电设计领取设备及电缆并按照设计施,安装过程中接收单位、监管单位应提前介入进行过程控制。电管队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新配电点及采掘工作面首次供电,安装单位提前一天向机电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机电管理办公室组织供电队及相关单位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交

- 36 -

接手续。对保护不齐全影响安全用电以及质量标准化不合格的供电系统,不予验收,严禁供电,且对机电负责人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供电队负责矿井10kV高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的继保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整定工作。继保方案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井下10kV以下供电线路的整定计算由机电办负责,由设备包机电工整定;开关的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识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的按失保论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供电线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供电图板,保证与实际供电线路一致,矿井10kV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地面供电系统图由供电队负责,井下10kV以下供电线路图纸由机电办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煤巷及半煤岩巷主备局扇电源实行“双三

- 37 -

专”并由变电所直供模式,使用自动切换开关供电。所有局扇电源电缆都必须敷设在新鲜风流的巷道内,串联通风的局扇电源电缆必须在新鲜风流处设有分断开关,以便排放瓦斯时切断回风流中的电源。

第一百三十五条 每年春季由供电队完成矿井防雷设施试验(110kV由供电队联系委托集团公司或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试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要对各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进行试验,并保存安全保护试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试验记录,井下接地电阻季度测试由设备责任单位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矿井下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由机电管理办公室统一收集保管,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试验记录上交机电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电气设备的检修,加强高低压线路的检查、维护,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电管队,并积极配合处理事故,确保井下供电安全。危及高压供电系统的要及时与供电队汇报,不得擅自试送电。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两个月以

- 38 -

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及以上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井下工作面使用3300v供电系统前,必须对有关使用、维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井下3300v供电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必须配有合格的验电装置,在操作主回路时应执行高压设备操作程序;井下3300v供电系统必须执行月度强制性检修,检修、挪移时必须在前级开关停电后方可进行;3300V电缆吊挂整齐,每班设专人检查工作面电缆,避免挤伤、压伤。若有挤伤破损现象,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带伤继续使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停电申请单为一式六份,内容包含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一百四十条 防爆合格证要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防爆检验专职人员签字认可,并加盖防爆检验专用章。

第一百四十一条 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电缆应有编号(型号、规格及长度),

- 39 -

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并存档。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一百四十四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明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证书,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按集团公司 “ 一机一档标”准建立大型固定机电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好大型固定机电设备的技术测定、探伤及季节性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增设备到矿后,由机电办组织按技术协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后设备各种资料的存档。设备下井前,必须由机电办安排进行严格调试,防爆设备必须经防爆检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验收报告中必须有设备检修调试项目清单及测试数据,机电办备案存档。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招、议标机电设备技术规格书由机电办组织相关使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并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审查后,送集团公司审批。技术规格书的编制要符合现场使用条件,并兼顾设备的通用性、可靠性及节能效果。

第一百五十条 根据主提升机和主运皮带使用情况和

- 40 -

设计寿命,有计划地安排维修,每天的检修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其安全保护严格按规程要求试验,并留存记录备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每天检查一次提升机主绳、悬挂装置、滚轮罐耳和角罐耳;每天对井筒管道、井筒设施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尾绳。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主、副井提升机主绳的使用期限为2年,尾绳的使用期限为4年。延期使用必须有专项措施,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每月至少进行2次井筒装备全面检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周试验一次井上、下安全门、摇台、推车机、信号等的闭锁功能。

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周测量一次盘形闸间隙;每半年检查一次提升机主轴承、滚动轴承,每年更换一次油脂,异常情况时要酌情处理;滑动轴承每季度测压间隙一次;每年打开检查一次蛇形弹簧联轴器;每2年打开检查一次提升机齿轮联轴器。

第一百五十六条 每年清洗一次提升机液压站、润滑站的阀组、油管,每年清洗一次盘形制动闸。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主运皮带每班试验一次堆煤、跑偏保护,每日试验一次打滑、温度、烟雾保护,每月试验一次洒水、撕带保护。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按期编制年度

- 41 -

技术测定和探伤计划。

第一百五十九条 每3年进行一次主、副井提升机制动力矩、空行程时间、制动加减速度和重载全速急停的性能试验。

第一百六十条 每3年对提升机的主轴、天轮轴进行一次探伤。立井提升机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板、销轴、楔形连接装置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5年必须对罐笼、箕斗等提升容器的主销轴检查探伤一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新进的主绳悬挂装置、尾绳悬挂装置、尾绳卸力装置、连接板、销轴、楔形连接装置等在更换前必须进行探伤。

第一百六十二条 提升钢丝绳在悬挂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主管工程师必须对每台提升机建立技术档案和系统图。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件必须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毫米。

(二)直线段二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均不得大于5毫米。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毫米,下偏差为-2毫米。

- 42 -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毫米,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定时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六)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有“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一百六十六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二)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

- 43 -

(三)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使用中每周至少检查1次,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面积与钢丝总断面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

(四)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立即更换。

(五)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六)斜巷提升信号必须声光兼备,清晰可靠,应有通话功能。

(七)安设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八)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下的斜井,斜长25~200米的,在斜井井身距下口变坡点5~20米处,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在躲避硐室(信号硐室)内操作。斜长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根据需要增设一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九)绞车滚筒直径1.2米及以上的斜井,在斜井井身内挡车栏以下,必须安设自动跑车防护装置。距下口变坡点20~30米处必须安设一套,中部可根据斜井长度安设若干套。自动跑车防护装置每天必须实验一次并留有记录,确保自动跑车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十)斜井打运必须由绞车的使用单位进行措施编制,措施必须注明打运的物料及最大重量,验算拉力、钢丝绳安

- 44 -

全系数、绞车功率,相关单位参加措施的会审,绞车安装后按运输管理固定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电机车司机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一百七十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严禁放飞车。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

- 45 -

度较大的地方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电机车制动距离每年测定一次。电机车制动距离的测定由安监处和机电办负责现场监督电机车制动距离测定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电办负责机电专业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电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技术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准确。同时,本单位管技人员要将新的技术资料及时归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大型固定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淮南矿业集团大型固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矿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技术档案、各种图纸齐全、完整,并按要求及时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测定、探伤、检验及各种试验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淮南矿业集团大型固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矿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时间及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报告归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各种技术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变更、归档,做到动态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如行车、电梯及压力设备等,按相关规程规定的时间对规定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报

- 46 -

告归档。

第一百八十条 电气试验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气试验规程》,试验后要认真填写试验报表,并存档。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机电口各单位定期向机电办提供本单位的各种技术资料和图纸列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每年必须制定业务技术培训计划,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技术骨干为师资的业务技术培训队伍,报机电办备案,使本单位业务技术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训资料必须整理、保存,确保培训资料完整、齐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培训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排查无证人员,到期的要及时复审或换证,工种变更的人要及时换证。

第十章 技术管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

(一)编制规程措施前,由分管副总或职能科室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勘察现场,集体讨论,要吸取在实践中好的做法,对现场做不到的不能在规程措施中作出要求,保证规程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 47 -

(二)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矿下达的作业计划,提前向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所需要提供资料申请,职能科室负责将有关要求和相关技术资料按质、按量、按时提供。

(三)在编制规程措施时,必须依据各职能科室提供的设计图纸、地质说明书等资料,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写,设备型号以及管路吊挂尺寸、布置位置必须在规程措施里明确规定。规程措施必须充分体现技术经济一体化。

第一百八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 (一)施工组织设计、规程措施提前3天发布在协同办公系统上,相关人员必须先行预审,然后由生产技术科、通风科、机电办、地测科、安检处等单位牵头,由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二)作业规程必须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月度复审,复审人员要与作业规程会审人员具有同等资质,实行会审联签制度,严禁传签。对施工现场发生较大变化,原作业规程急需进行复审的,要及时复审。

(三)井下烧焊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主持审批,并在现场严格落实。采区内部严禁烧焊。

(四)机电、运输、拆除、安装措施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主持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作要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实施。

- 48 -

(六)采煤、掘进工作面,根据地质联系书,编制有针对性的过断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实施。

(七)设计以及需报上级的特殊专项措施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措施审批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不及时发放造成施工影响的将对发放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规程措施贯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必须贯彻到每一位管理和施工人员,并签字留名,被贯彻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各单位负责人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跟班队长、班长是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的主要责任者。

(四)各职能科室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负监管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程措施的评比

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牵头对采、掘、开、修、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各点评1份规程或措施,对好的予以表扬,差的予以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科技创新体制

(一)建立健全与矿井自身发展相结合,以总工程师为核心,各专业技术协作组相互配合,层次清晰的科技创新体

- 49 -

系。

(二)形成年龄结构梯次合理的技术人才支撑体系,重点是建设创新型的专业技术队伍、高技能的技师队伍。

(三)激励机制。矿每年对自主创新成果评审一次,主要奖励在年度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鼓励全员创新。

第一百九十条 科技创新重点

(一)科技创新工作必须有前瞻性,以解决制约矿井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科技创新必须结合矿井生产规划,在矿井瓦斯综合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地温、深部井巷支护、采场布局、岩巷快掘技术、高瓦斯厚煤层大采高开采技术等方面进行重点攻关,充分发挥广大技术人员的作用,系统总结形成具有核心价值、自主创新的矿井安全高效开采技术。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五小”科技竞赛

(一)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以“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为主要内容的“五小”科技竞赛活动,其成果具有新颖、实用、直观、实效的特点,充分体现职工技能水平、理论水平,是对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充,是矿井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专业组要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把“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体现

- 50 -

在生产过程中,随时发掘“五小”项目的来源,随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高度重视“五小”科技成果的应用及推广工作,使“五小”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其安全、经济和技术效益。

第一百九十二条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一)总工程师是矿井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专业科研项目的具体落实工作,生产技术科负责各科研项目的实施、协调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类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经费筹措的落实情况、基本科研条件的能力保证和项目预期目标的完成与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经总工程师例会审定,列项上报。

(三)科研项目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的商谈由总工程师牵头,项目负责人、党委工作部(审计、纪委)、企管科(法律顾问)、财务科、生产技术科及相关职能科室参加,报矿长(或矿长授权指定人员)签订。

(四)科研项目立项后,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动态跟踪,及时在科研生产、应用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提炼,形成科研

- 51 -

报告,进行项目鉴定。鉴定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科研项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研究成果及专利要妥善保管。对泄密的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经费严格按“合同、计划、进展”拨款,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党委工作部(审计、纪委)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确保项目经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章 技术经济一体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指导原则:技术要算账,技术服务经济,经济支持技术,技术要有刚性。

第一百九十四条 突出技术的前瞻性、敏锐性和创新性,从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上推进技术经济一体化。

第一百九十五条 突破思维定势,用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用全面、协调、平衡、立体、长远的眼光,找准技术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做到技术靠得住、成本低、效益高。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

(一)地测科主要围绕地质预报的准确性,研究好开采先与后、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兼顾资源环境,提高回采率,减少搬迁成本等开展技术经济一体化工作。

(二)生产技术科主要围绕优化采区设计、技术方案和

- 52 -

沿空留巷开展技术经济一体化工作,推广岩巷快速掘进技术开展技术经济一体化工作。

(三)机电办主要围绕装备现代化、设备集约化、优化设备运行状况开展技术经济一体化工作。

(四)通风科主要围绕优化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治理、降低通风阻力、抽采最大化以及防突工作分级治理开展技术经济一体化工作。

第十二章 技术问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它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九十八条 凡出现技术责任事故,由矿长授权安监处处长、总工程师追查分析,相关副总工程师参与,企管、财务、技术等部门参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报矿长办公会通过。因技术失误造成经济损失5~10万元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罚款,并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批评;造成20~5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0元罚款,处以警告处分;5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关责任人3000元以上罚款,处以记大过

- 53 -

以上处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因规程、措施编制存在问题造成技术失误或事故的,给予措施编制和参与会审的相关专业人员500~2000元罚款,直至取消技术职称等处分。

第二百条 因地测预报或资料提供有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相关单位对设计所需要的资料没有按时提供的罚相关责任人及科长500~10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规程措施要求施工,给予相关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并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 严禁无措施施工,对发生无设计、规程措施施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取消技术职称、撤职等处分。

第二百零四条 在规程措施贯彻中涂改的,每人次罚责任人100元;措施漏贯的,每次罚责任人500元;同时给予技术副区长(技术主管)不少于200元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对于施工中突然出现的断层等新情况必须及时编制补充措施并可要求从快审批,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规程措施审批单位未经请假,不参加会审的,罚责任人200元/次,迟到一次罚100元。

第二百零七条 凡是在规程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实

- 54 -

施中造假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每年对上一年度参与规程措施审批的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百零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矿有关规定执行。

- 55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