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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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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过程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它的存在远远早于自由刑和财产刑。它在刑罚的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死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是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演变为无节制的氏族混战,结果是导致了氏族的削弱与解体。这种冲突解决方式显 然造成了社会的严重破坏。恩格斯曾指出:“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从而使 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演变成奴隶制国家,血亲复仇权逐渐受到了,取而代之地是国家刑罚权,其中包括死刑的适用。马克思曾经指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恩格斯也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血亲复仇的文明形式。”清楚的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 奴隶社会中后期和封建社会是死刑的“黄金季节”。 由于死刑具有极大的报应和威慑作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利益和统治秩序无不在其刑法中加以规定,甚至泛滥一时。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旨在剥夺人的生命的死刑制度被历代君主王臣奉为万能的治国之术,其手段之血腥、残忍,简直让人瞠目。以我国为例,商朝有炮烙、凌迟。西周时期所定的《吕刑》,五刑之律三千条,其中大辟(砍头)二百条。秦朝的《秦律》处死方式有四种:一为戮,在处死之前先予刑

辱,然后斩首;二为弃市,杀之于市;三为磔,指裂其肢体而杀之;四为溺,即抛入水中而淹死。乃至封建社会的《唐律》,死刑虽只定位绞、斩二等,但在死法中往往累及无辜,有灭九族、夷三族之刑[4]。在欧洲的中世纪,死刑的滥用也是十分严重的,恩格斯指出:“谁都知道,英国的刑法在欧洲是最森严的,就野蛮来说,早在1810年它就毫不亚于加洛林刑法典了,焚烧轮辗、砍四块、从活人身上挖出内脏等等曾是惯用的几种刑罚。”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人的生命一旦被剥夺便永远无法恢

复。而其他刑罚无论如何严厉,总还有生的希望。罪犯们通过增加作案技巧来逃避被发现或者避开死罪的现象正是说明了他们对于死刑的惧怕。死刑对于那些因为畏惧被处死而没有犯罪的人有着其他任何刑罚所无法达到的预防性。

到了现代,由于人类进程的使然,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三种死刑执行方式为:绞、斩、决。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绞刑或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决或注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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