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类记忆点
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 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过程评价、经济评价、社会影响及移民安置评价、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综合评价。
2、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 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 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 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 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3、病险水库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
4、开工申请
〔1〕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开工审批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2〕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3〕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4〕国家重点、流域控制性、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审批;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及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审批;2亿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5亿及以上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由水利部审批;5亿以下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由流域机构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资格预审:
〔1〕招标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 日。
〔2〕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格预审文件从出售结束之日起到资格预审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5天前。 〔5〕招标人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3天前。
〔6〕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时间为收到澄清通知后1天内。 6、招投标有关:
〔1〕招标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 日。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 日。
〔3〕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有效期一般为56 天。
〔4〕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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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标人确定后,应在30 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7〕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3 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6 个月。 〔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 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收到澄清和修改通知后1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通知。
〔11〕投标人资格要求:近3年完成财务状况表;近5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7、施工分包:
〔1〕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8、发包人义务及责任
〔1〕监理人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
〔3〕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签订后的14天内,将本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交给承包人。 〔4〕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等。承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收到报批件14天内批复。
〔5〕发包人应在材料和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
〔6〕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在收到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书面确认函;监理人24小时内予以回复。
9、承包人义务及责任
〔1〕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情况紧急且无法联系监理人,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10、合同管理
10-1、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10-2、合同进度计划 〔1〕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l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 天内批复。
10-3、暂停施工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2〕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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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责任外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3〕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10-4、合同变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l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0-5、工程量及付款
〔1〕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l4 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0-6、完工结算 〔1〕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2〕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5〕发包人应在收到后l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6〕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l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7〕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l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8〕发包人应在收到后l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9〕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l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0-7、质量保修期 〔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修期通常为一年,河湖疏浚工程无工程质量保修期。屋面、卫生间等防水为5年;供热和供冷为2个采暖、供冷期;电线、给排水、设备安装和装修为2年。
10-8、不可抗力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和监理人。如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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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持续发生,应及时向另一方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9、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4〕监理人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5〕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
〔6〕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l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
〔7〕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执行赔付。
11、质量与安全管理
〔1〕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 小时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 小时内 向上述单位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 小时。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报告。
〔3〕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部直属单位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小时内报送到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交通、火灾7日〕,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有变化,应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施工单位近5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招标时视其整改情况决定;近一年内发生特大质量事故,不得中标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
12、验收
〔1〕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中间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验收包括阶段、专项、竣工验收。
〔2〕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且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法人应在验收通过之日10个工作日,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且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法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4〕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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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5〕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且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阶段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7〕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一定运行条件时指: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3.其他工程经过6 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且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如延期,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9〕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自竣工验收自查完成起10个工作日,将自查的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自查工作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10〕项目法人自收到质量抽样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1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
〔12〕自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13〕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4〕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15〕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及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
〔16〕验收的组织: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
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与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
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
环保、消防、劳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验收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竣工验收由工程项目的审批部门组织。
13、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 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 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快凝水泥一个月。
1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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