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结合部产业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城乡结合部产业转型发展,设立“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结合部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设立宗旨是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乡结合部地区产业发展。基金运作遵循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运行初期主要以我区六个试点乡为支持重点,积累试点经验,做好示范作用。待基金运作较为成熟后,再推广到我区其他城乡结合部地区。 第四条 基金围绕“高精尖”产业结构要求,重点支持城乡结合部地区产业疏解、产业培育、产业转型项目。 第二章 基金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五条 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出资初期规模15亿元(包括市、区财政资金),区国有企业和乡集体企业出资5亿元,共计20亿元。
第六条 市、区财政资金委托区国资中心作为出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基金设立方式为有限合伙制,出资人包括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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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由区国资中心负责组建,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并可根据基金发展需求,适时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包括区国资中心、区国有企业和乡集体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基金债务。 第 基金运行初期,市、区财政资金不考虑投资收益,区国有企业、乡集体企业出资享受合理收益。 第九条 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对项目进行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基金总规模根据项目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设立决策指导委员会,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审定向基金派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选; (三)遴选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四)对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五)对重大项目进行审批;
(六)研究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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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区领导担任,决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国资中心负责组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基金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征集项目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基金投资方案; (四)受托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适时提出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退出工作; (五)组织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基金及其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定期向决策指导委员会汇报; (六)执行决策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区国资中心代表、基金普通合伙人代表以及选聘的外部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审批基金的合作机构、项目投资方案以及基金退出方案等。
第十三条 基金按年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在基金中列支。支付标准由决策指导委员会按基金未收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初期暂按年化0.5%)和基金绩效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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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申请基金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区域规划及产业定位,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应经过区相关程序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确定项目需求。由申请基金的项目单位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投资申请,具体内容应包括资金需求、到位时间、资金平衡方案和基金退出计划等内容。 (二)征集合作机构。由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依据项目情况、资金需求,征集合作机构。 (三)合作机构申报。拟合作机构向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投资方案。 (四)投资方案评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上述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五)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管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需报决策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依据投资方案,组织基金、合作机构与项目公司共同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项目进行投资。基金投资不先于合作机构资金到位。
第五章 基金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基金设立后,区国资中心将市、区财政资金拨付至基金托管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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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投资方案确定区国有企业、乡集体企业出资进度。区国有企业、乡集体应根据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缴付通知,及时将资金缴至基金托管银行专户。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资金到位后,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决策指导委员会提出拨付资金额度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托管银行下达支付指令,托管银行方可向项目公司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基金对单个项目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同期投资规模的50%。 第六章 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按照协议约定可通过转让、企业回购、兼并收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参股项目公司应当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基金退出; (三)项目公司如发生破产清算,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清偿基金。
第二十三条 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可用于滚动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存续期暂定10年,其中退出期2年。基金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决策指导委员会决定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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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存续期限。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外汇投资,不得对外负债,不得对外提供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闲置资金处置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相关收益纳入基金规模,用于基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定期对基金的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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