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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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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核心要点:

(一)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伤残或死亡),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详见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赔偿数额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属于“人身伤亡”的部分,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畴。即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11万元的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

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侵害生命权)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侵害健康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第十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可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属于“人身伤亡”的部分,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畴。即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11万元的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

(4)《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

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司法实践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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