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镇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批准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土地管理部
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镇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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