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职工平安生产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坐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展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顿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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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平安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平安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二、煤矿职工平安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保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保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品。
3、承受平安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承受平安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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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平安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平安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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