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盈鳗 __●l_Il●_-lI__IlI_lrI●,__J_l●l,I_ll 2oo6年第3撕 > 法律方法研究 ■■■■当人类理性的思维能力在法典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的时候,法学家却又发现即使是细致入微 的法律条文也难以涵盖丰富多彩的生活事实。抽象的法律规则总是与事实有或多或少的出入 这一发 现被现实主义法学用来揭示司法过程的“”——法官办案不可能完全依法。“依法”仅仅是法官任意 判决的托词和掩饰。罪刑法定、依法判案被讥为“神话”或“恋父情结”。根据这种观点。以规则为中心的 法治大厦倾刻倒塌。但是,法治毕竟优于,单纯的人治更难长久。奠基于理性基础上的法治不可能 因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忧思而失去生命。时至今日,法学研究的主流仍在探寻法治实现的途径。由现实主 义法学对法治的批评所引发的失望情绪.促动了一代叉一代的法律学人积极探索法治实现的方法。法 学因而变得更加细腻,更加关注司法过程。可以说,关于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司 法方法的研究。使理论家们逐步摆脱了一味追求法律普适化倾向。法律方法引导着法学家们更加关注 具体与特定问题。原本法学家关于法律普适化的努力就是要给法律人指出大致的思维路径.并没有想 着为每一个案件准备好现成的答案。但是,政治哲学家们把一般法律的功能神化了。虽然现实主义法学 运动部分还原了司法的“”,但这种还原产生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法律人乃至公众失去了对法 治的迷信,甚而在个别学人中也产生了恐慌;另一方面也激发了学人拯救法治的信念,并由此带动对法 律方法的深入探索。近几十年来,关于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的研究一直是世界范围内法理学 界的热点问题。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也开始关注法律方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的成果。在研究中 我们逐渐认识到:对法治必须综合看待,法治的实现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 等因素的互动。简单地以为有法律就有法治的想法是幼稚的。以规则为核心的法律只是我们思考待解 决问题的出发点和指南,一般的法律并不是为人们预设的行动方案。人们接受法律的约束并不是要做 法律的奴隶,法治的目标并不是依法办事,而是要限权并排斥决断的任意因素。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决 不是在社会中引入法律规则就一劳永逸了。法律规则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相互支持, 也需要法学家积极探寻一般法律个别化的方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方是法学研究的永恒 主题。我们深知,法律方的研究能够促进法学的专业化与技术化。会使得法学专业知识进一步增 长,但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法学这一古老的学科已有丰厚的积淀。我们向往的是,法律学人不仅 有丰富的思想,而且有解决纷争的能力。法律方的研究就是要促成知识向智慧的转化、智慧向能力 的提升。为促动法律方的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部专门开辟专栏进行研究。本期刊发了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熊明辉博士的《刑事法律论证的逻辑基础探析》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 院王瑞君副教授的《论刑法的表达技术》两篇论文。我们欢迎法学界更多的同仁积极参与。 遮直蕉 兰±5l箜 垦童5重j 垦 ! !曼!ill,cn。 (主持人:陈金钊)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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