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开具医疗证明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不可伪造.乱开。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经治医师有权开具相关医疗证明文书,但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证明文书。
二.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疗证明文书,必须亲自.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书。
三.经治医师可开一周以内的病明并签名.盖章,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必须由科主任签名.盖章;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中风等特殊疾病及结核.肝炎等慢性传染病患者经治医师可开一个月以内病明;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交通事故患者的出院医疗证明必须经科主任签名.盖章,并经医务科审查盖章方能有效。
五.本院职工的疾病证明.病明由本院相关专科的科主任开具并签名.盖章。
六.住院患者的疾病证明.病明.死亡证明等,均到住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有效,门诊患者到门诊一楼咨询台盖章后方能有效。
七.发现临床医师伪造或乱开医疗证明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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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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