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834—2015
代替DB11/ 834—2011
北京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retail outlets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2015 - 12 - 30发布
2016 - 01 - 05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834—201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 1 5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管理要求 ........................................................... 4
I
DB11/ 834—2015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1.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834—201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要求》。与DB11/ 834—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 ——修改了零售网点定义(见3.1);
——在“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第一栏中,删除了“重要军事设施围墙,残障人员康复院所、
养老院、医院建筑物,区级文物古迹,”(见表1);
——在“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中增加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一栏(见
表1),距离为100米;
——删除了“10kV(含10kV以下)”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的线路中,增加了“通信线路”(见4.1.5); ——增加了“零售网点的存放量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存放量,且不宜超过300kg”(见4.2.1); ——将“零售网点面积 S≥50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m”中,存放箱数从500箱减少到400箱(见表2); ——增加了隔断要求,修改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设置到顶,
不留空隙”(见4.2.2);
——删除了“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全部封存且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一层可作为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使用。”(见4.3.1);
——将承重轻质混凝土砌块墙对应的结构厚度或截面最小尺寸修改为250mm(见表3);
——增加了 “可通过直接地面铆固,或对大棚周边斜拉,或单面对角斜拉等方式固定”(见4.3.3.3); ——增加了电气安全大部分要求(见4.4.1、4.4.2、4.4.3、4.4.4、4.4.5、4.4.6、4.4.7、4.4.10、
4.4.11、4.4.12);
——删除了“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见4.5.3); ——增加了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区域、摄像机要求(见4.7.2); ——增加了出入库登记要求(见5.3.1);
——增加了“职守人员应及时报告各类安全问题。”(见5.3.2)。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兰、董文学、李素灵、张珊珊、白春光、曾丹等。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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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384(所有部分)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售网点 retail outlets
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场所。零售网点分为固定零售点和临建零售点;固定零售点指采用永久性建筑物做为销售场所的零售点;临建零售点指专为烟花爆竹销售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做为销售场所的零售点。
4 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零售网点距周边目标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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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
周边目标
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锅炉房,公交电气车总站围墙,市和区、县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20kV以下、35kV以上(含35kV)架空输电线路 220kV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
重要的大型图书馆,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馆等建筑物 长途客运总站围墙,影剧院,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
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重要的通信和指挥调度建筑物,省部级及以上的大型金融机构办公楼,省部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物 城市干道交叉路口
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50 60 70 100 35 40 50 最小允许距离
m 20 30
注1:医院指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所列的三个等级的医院,无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下的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不在此列。
注2: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指《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中规定的区、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或私人开办的建筑面积在3000
m以上,阅览座位在300席以上的图书馆。
注3:重点消防单位指《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中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注4:城市干道指机动车道数量不少于6车道的城市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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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临建零售点不应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盲道,不应占压燃气、电力、热力、污水等管线操作井口。
4.1.3 居民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零售网点不应影响居民进出小区。
4.1.4 零售网点距10kV(含10kV)以下箱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3m,距杆上式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5m。
4.1.5 架空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 4.1.6 零售网点应选择在应急救援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位置。 4.2 存放要求
4.2.1 零售网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存放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且最大药量不宜超过3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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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零售网点存放量
零售网点建筑面积S
m 10≤S<20 20≤S<40
S≥40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6m S≥50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m
2
存放量 箱 ≤50 ≤150 ≤300 ≤400
4.2.2 内部布置及产品堆垛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零售网点内应分为销售区与储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设
置到顶,不留空隙;
b) 产品堆垛或货架存放应分类,堆垛或货架距墙体宜大于0.1m,堆垛高度不应大于2m,产品包
装距屋顶或横梁宜大于0.5m。
4.3 建筑结构要求 4.3.1 结构形式
零售网点应设置在无地下和半地下室的单层地上建筑内。 4.3.2 固定零售点
4.3.2.1 固定零售点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面应为钢筋混凝土屋面或其他不燃烧成的屋面。
4.3.2.2 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体(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 4.3.2.3 主要结构构件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3 固定零售点主要结构构件最小尺寸
构件名称
结构厚度或截面最小尺寸
mm
承重砖墙、承重混凝土墙
天然石料墙 承重轻质混凝土砌块墙 承重钢筋混凝土柱 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80 240 250
方柱:300×300;圆柱直径:300
100
4.3.3 临建零售点
4.3.3.1 临建网点建筑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体。 4.3.3.2 临建零售点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板式结构,板厚不应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心板做墙面和屋面;
b) 型钢梁、柱承重的插板结构,板厚不应小于0.4mm的压型钢板做墙面和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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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 临建零售点应至少能承受的风荷载和雪荷载分别为:风荷载0.3kN/ m2;雪荷载0.25kN/ m2,可通过直接地面铆固,或对大棚周边斜拉,或单面对角斜拉等方式固定。
4.3.3.4 临建零售点屋面板与墙板之间缝隙宜小于0.01m,墙板与地面间缝隙应用水泥或砂土封堵。对于屋面板与墙板、墙板与墙板之间较大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4.4 电气安全要求
4.4.1 零售网点的电源应为单相电源,电源进线应有相线(L线)、零线(N线)和保护线(PE线),PE线在进线处应尽量重复接地,电源进线处宜安装SPD保护器。
4.4.2 零售网点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外, 固定零售点配电箱确需安装在室内的,应固定在销售区墙上,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5m,正下方不应摆放烟花爆竹产品。
4.4.3 零售网点配电箱以及灯具、开关、插座等距离烟花爆竹产品不应小于1m。
4.4.4 零售网点的供电回路应有过载和短路保护,网点内电气线路应有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插座回路应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为一般型。
4.4.5 零售网点内配电线路应穿钢管敷设,穿过墙体处应对墙洞进行平整打磨及密封处理。 4.4.6 零售网点内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沿墙或屋面平行敷设,不应悬空。通信线路与电气线路不应同管敷设。
4.4.7 零售网点内不应有除照明灯具及音、视频监控设备以外的用电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专用配电回路。语音对讲装置应牢固安装,方便使用,其下方及周围1m范围内不应摆放烟花爆竹产品。 4.4.8 零售网点内开关及插座均应选用IP以上防水防尘型。
4.4.9 零售网点内照明灯具应选用IP以上防水防尘型,宜选用节能灯,不应使用白炽灯。 4.4.10 零售网点内的语音对讲装置,宜选用能长时间工作的有源音箱,正弦波输出功率不宜大于5W,其电源输入端应有过载保护,,配电回路应用空气开关做线路保护,电源输出端宜有直流过流保护。 4.4.11 零售网点内的非带电金属体,包括金属管道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可靠接地(不便接地时应与PE线连接)。
4.4.12 零售网点内不应使用电器加热。 4.5 消防要求
4.5.1 零售网点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应至少配备两具5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5.2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处。
4.5.3 消防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并应对损坏、丢失、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更换。 4.5.4 零售网点内不应设置明火设施。 4.6 安全疏散要求
4.6.1 当零售网点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或长度大于等于18m)时,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4.6.2 安全出口宽度宜大于0.9m。 4.7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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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零售网点内不应住宿。
4.7.2 在零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区域范围”、“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4.7.3 零售网点宜设置视频监视装置,视频监视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零售网点内销售区与储存区应分别至少设置一个视频监视装置,监视区域应覆盖全部产品及出
入口,零售网点外应设置周界视频监视装置;
b) 视频监控系统可参照DB11/T 384的要求来建立;
c) 视频监视装置应具备防水功能,视频监视信号应发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d) 零售网点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安装高度不应低于产品码垛高度,安装位置应尽可能覆盖较大的
监视区域;
e) 零售网点内视频监控宜选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宜采用红外灯光源,周界视频监视可选用红外灯
光源。
5 安全管理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1.2 应存放、销售本市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的产品。 5.1.3 应按经营许可的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产品。 5.2 制度要求
5.2.1 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值守人员岗位责任制。
5.2.2 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夜间职守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 5.3 安全操作要求
5.3.1 应对每天的流入、流出和库存的烟花爆竹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记录的内容准确。 5.3.2 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各类安全问题。
5.3.3 从业人员实施产品搬运作业,应单件搬运,不应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产品,不使用铁质工具。
5.3.4 不应在零售网点外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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