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符合开发要求,方便物业管理,减少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明确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及物业与开发单位之间的管理界限,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的交接验收过程。
第二章 交接内容、组织、程序
第三条 交接验收的依据 (一)工程发包合同;
(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料; (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 (四)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意见; (五)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六)销售合同、业主入住手册; (七)国家有关其他规定。 第四条 交接验收的组织
(一)在质量监督站最后一次整改报告批复后。 (二)由项目部组织、安排。
(三)参加人包括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营销策划部、物业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
(四)项目部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完成后请相关责任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于三天内将整理记录发于各参与单位。
第五条 交接验收的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营销策划部的侧重点在于工程的使用功能、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部主要以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的完整性为重点。 (三)物业公司的验收重点除工程质量外,更要着重于检修的方便、设备的运行、技术资料的完整等。
(四)按照专业分组进行验收,一般划分为土建(含建筑、结构、装饰等)、设备(含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等)、电气(含变配电、动力电、照明电、消防、通讯、安防等)。
(五)每天(或每单位工程)验收完毕后,各组进行分组整理交给记录人员统一汇总。
(六)属于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要求监理公司针对汇总情况下达整改通知,限期完成。
(七)属于开发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项目部督促完善。 (八)各方整改完毕后,经验收通过后由项目部经理签字,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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