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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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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部、北京市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落实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第1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将严格按照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执行,在管理制度上确保安全的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1. 方针

1.1 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为目的,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使集团能够持续地识别、评价和控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1.2 在施工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对人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已识别危险源的控制,选择先进的施工技术或手段,减少对人身造成危害。 1.3 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建筑施工方面国家的有关健康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条款等,依法规定我们的行为。 2. 目标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实现零死亡事故目标。 3. 组织管理

3.1 成立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根据作业人员情况成立8~10 人的现场“安全纠察队”,队员需佩带统一的“安全纠察”臂章,享有项目经理特许权,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3 投标人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施工负责人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得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4. 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为辨识奥体中心体育场改扩建工程施工范围内所存在的危险源,确定每个危险源的特性,识别出重大危险源,及时更新和进行风险评价,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奥体中心体育场改扩建工程的特点,对工程的基础、结构、装修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

价,确定以下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方案,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重大危险源清单见表17-1-1。 重大危险源清单 表17-1-1

危害因素 活动点/工序/部位 现场基础、结构、装修施工、安装工程 施工全过程 危害影响 (事故类型) 控制方式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程序文件 管理方案 高处坠落 死亡、重伤、轻伤 电危害 死亡 物体打击 施工全过程 重伤、轻伤 坍塌事故 施工全过程 死亡、重伤、轻伤 机械伤害 施工全过程 重伤、轻伤 起重伤害 基础、结构施工 重伤、轻伤 火灾爆炸 施工全过程 死亡、重伤、轻伤 噪声危害 安全管 理失误 中毒 施工全过程 施工全过程 (指挥、操作、监护失误) 试验室、食堂等 轻伤 死亡、重伤、轻伤 死亡、轻伤 5. 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根据辨识的危险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方案,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有效的控制。风险控制方案有:《噪声控制方案》、《粉尘控制方案》、《地基与基础坍塌事故控制方案》、《化学危险品控制方案》、《电气设施控制方案》、《防护设施控制方案》、《个人防护用品控制方案》、《机械设备运行与维护控制方案》。 6. 绩效测量和监视

执行《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对危险源控制的有效性、风险的控制程度和运行与活动的特性进行测量和监视,以及时反映体系运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1 绩效监视和测量的内容:安全方针和目标是否正在或得到实现;风险控制是否实施并有效;是否从以往的危险事件(事故和疾病)中汲取教训;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识、培训、沟通和协商方案是否有效;是否能够获得用于评审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状况的信息。 6.2 绩效监视和测量的方法:根据绩效指标的不同而采用定性测量和定量测量两种绩效测量方法,在绩效监视时应尽可能采用主动性监视方法。 7.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为识别和消除危险源,预防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发生,探测、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根源,明确控制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职责与权限,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控制要求如下:

7.1 根据已发生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类别,由主控部门负责组织处理和调查; 7.2 采取措施减小因事故、事件或不符合而产生的影响; 7.3 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在实施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价; 7.4 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7.5 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7.6 为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而采取的任何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相适应。

第2节安全管理措施

1. 工作制度

1.1 各单位入场后,必须进行入场教育,加强安全施工意识。

1.2 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1.3 各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1.4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技术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实施,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1.5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要求各施工项目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且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并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 1.6 建立并执行班前安全生产讲话制度。

1.7 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投标人项目经理部组织的,由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应每半月组织一次。根据检查情况评比打分,对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和违章现象。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根据具体情况,

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投标人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若发生重大不安全隐患时检查组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待隐患问题排除,并经检查组批准后方可施工。

1.8 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1.9 基础施工前,根据施工的特点,制定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季节性防坍塌措施。 2. 行为控制

2.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不系者视同违章。

2.2 凡从事2m 以上无法采用可靠的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2.3 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电工、信号工、翻斗车司机,必须是自有职工或长期合同工,不允许安排外施队人员担任。

2.4 参加现场施工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证件复印件报投标人项目经理部安全文施管理部门备案。 3. 劳务用工管理

3.1 各施工单位使用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3.2 外施队人员上岗作业前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分别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总学时不少于24 学时。

3.3 外施队人员上岗前须由施工单位劳务部门负责人将外施队人员名单提供给本单位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授课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3.3.1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3.3.2 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3.3.3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特点。 3.3.4 奥体中心体育场改扩建施工现场的概况。

3.3.5 讲解奥体中心体育场改扩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3.3.6 建筑施工中因工伤亡事故的典型案例和建筑施工中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起重)伤害、坍塌等五大伤害事故的控制预防措施。

3.3.7 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有毒、有害化学材料的用途和预防中毒的知识。

3.4 外施队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由外施队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本队(组)学习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一般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内容如下: 3.4.1 北京市建委编写的《危险预知训练》初级教材。

3.4.2 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地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生产须知》。

3.4.3 关于班组安全生产教育的基本要求。

3.5 外施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工、卷扬机司机、电焊工、气焊工、架子工等,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并换领北京市临时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从事特种作业。在向外施队(班组)下达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凡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讲解的,外施队(班组)有权拒绝接受任务。

3.6 每日上班前,外施队(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3.7 强化对外施队人员的管理,用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私招乱雇,杜绝违法用工。 4. 安全防护管理

4.1 基坑内设置人员上下坡道。基坑四周必须在边沿处设置两道护身栏杆,内侧挂密目网,栏杆涂红白相间的油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4.2 基坑边1m 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基坑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

4.3 各类施工脚手架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支搭规范搭设,脚手架立网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安全网防护,密目网应绷拉平直,封闭严密。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钢管,但严禁将外径48mm 和51mm 的钢管混用。脚手架严禁钢木混搭。

4.4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他材料绑扎。 4.5 脚手架必须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高大脚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4.6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架,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施工层脚手板下一步架处兜设水平安全网。操作面外侧应设置两道护身栏,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5m。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挖掘作业。

4.7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m 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 根立杆,与水平夹角应为45~60 度。高度在20m 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4.8 建筑物出入口处应搭设3~6m,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m 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5cm 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闭严密。

4.9 结构内的1.5m×1.5m 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m×1.5m 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4.10 建筑物楼层临边的四周,无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立挂安全网封闭。 5. 临时用电管理

5.1 建立现场临时用电的检查制度,按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委关于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5.2 现场采用双路供电系统,确保电源供应。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5.3 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5.4 配电系统 必须实行分级配电。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电闸箱内电器系统必须统一式样、统一配置,箱体刷统一颜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联系,采用外插连接方式。

5.5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5.6 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5.7 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5.8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5.9 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220V 电源照明,结构施工时,应在顶板施工中预埋线管,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应穿管布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5.10 土方基础施工,内部照明应使用24V 低压照明设备,结构施工内部照明使用行灯照明的,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须使用橡胶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外围的强电照明,必须搭设灯架,灯架的高度不得低于2m,并做好绝缘。

5.11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为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5.12 施工现场开挖的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13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的电线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5.14 电缆穿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度垂距距地不小于2.5m。

5.15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16 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前侧。 6. 施工机械管理

6.1 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电梯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测。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6.2 井字架、龙门架的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并将吊笼降至地面。

6.3 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安全可靠。从搅拌机停止使用到搅拌机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专人监护。

6.4 机动反斗车在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向基坑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档墩。

6.5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手柄应采取绝缘措施。打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严禁在打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

6.6 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放使用,瓶口处禁止沾油。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瓶同焊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如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应严格执行各项有关安全规定,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不得在密闭场所施工,施工人员与焊接点应保持在安全距离。 6.7 圆锯发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应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0m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6.8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 度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 的砂轮。 6.9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6.10 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更换,并应注意:

6.10.1 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大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6.10.2 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6.10.3 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构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6.11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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