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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

来源:尚车旅游网
 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完善市、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逐级晋升机制,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评价考核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9〕51号),对原《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工信规〔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长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1年2月4日

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完善市、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逐级晋升机制,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长春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局(经济局、经发局、发改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市工信局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第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领先的规模以上企业及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至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年度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引入行业系数调节后,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含100亿元)为1%,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企业为1.2%,主营业务收入1-10亿元(含1亿元)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企业为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信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市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市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市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市工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以及产业政策、年度方案等综合评估,择优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受理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工信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市工信局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每年对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市企业技术中心分

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市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法人企业终止。

第二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五条 依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长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工信规﹝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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