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
管理是指⼀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的活动,使别⼈同⾃⼰⼀起实现既定⽬标的活动过程。下⾯和⼩编⼀起来看,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1
第⼀章 总则
第⼀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部的⼯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建⽴起⼀⽀廉洁、⾼效、精⼲的⼲部队伍,依据集团公司有关⼲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管理范围:公司领导班⼦成员属集团和股份公司管理的⼲部,按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本《办法》适⽤于下列⼈员:
(⼀)公司代理总⼯程师、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三)分公司、⼦公司班⼦成员;
(四)分公司各部门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动⼒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党管⼲部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
(五)组织认可、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义务统⼀、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有较⾼的理论和政策⽔平,以德为先,有良好的道德情操;
(⼆)有较强的事业⼼、进取⼼和团队意识,勇于创新,廉洁从业,忠诚于公司,认真履⾏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执⾏和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突出的⼯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分析能⼒、经营管理能⼒、组织能⼒、沟通协作能⼒、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四)具有履⾏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化专业知识,熟悉本⾏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公司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五)具有良好的⼼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职责的⾝体素质。 第五条 任职资格
(⼀)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作经验;
(⼆)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级单位(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作经历;新提拔担任公司总部各部门、⼆级单位(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作经验; (三)具有⼤学专科以上⽂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初次担任副职时,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作特殊需要的⼈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对中层⼲部实⾏回避制度。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公司等的中层⼲部应做到职责清晰,各负其责。设为法⼈组织的⼦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及领导班⼦成员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运⾏。
第九条根据部门的业务覆盖⾯和分公司、⼦公司等⼆级单位的规模差异,为确保公司管控主体精⼲⾼效,合理确定和从严控制部门、单位领导⼈员职数。
分公司、⼦公司可设经理、书记(兼任⼯会主席、纪委书记)、总⼯程师、经营和⽣产副总经理各1⼈。 公司总部、分公司各部门可设经理(主任)1⼈,副经理(副主任)或经理助理1~2⼈,也可以不设副职。 公司所属社区中⼼、动⼒处可设经理1⼈,副经理或经理助理1⼈,也可以不设副职。 配备时原则上不得突破职数,也可根据单位的规模减少领导⼈员职数。
第⼗条分公司、⼦公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条件具备的可按照“双向进⼊”的原则,交叉任职。 第⼗⼀条 中层⼲部实⾏任期制
(⼀)公司管理、聘任的领导⼲部每届任期三年;正职男不超过50周岁,⼥不超过45周岁;副职男不超过45周岁,⼥不超过40周岁;
(⼆)根据党委换届与中层以上⼲部换届相协调的原则,按照每届任期三年进⾏党委换届;
(三)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续两个任期的应进⾏交流或者换岗;在年度或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四)因⼈才稀缺或确因⼯作需要,经公⽰可以延长任职期限; 第四章 选拔任⽤
第⼗⼆条选拔中层⼲部,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招聘等⽅式进⾏。对于公司稀缺岗位⼈员,可加⼤竞争性选拔的⼒度,推⾏运⽤市场⼈才机制吸引和选聘⾼层次管理⼈员。
第⼗三条任⽤中层⼲部,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三⽅式。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分公司领导班⼦成员以及分公司部门正副职实⾏聘任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委任制;
(三)各单位党委负责⼈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选任制;
(四)全资⼦公司领导班⼦成员实⾏聘任制,按照⼲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考察后,向其董事会推荐,其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向公司备案。
(五)公司所属社区中⼼、动⼒处的经理、副经理及经理助理实⾏聘任制。 第⼗四条 选聘原则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的聘任/解聘经组织考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任职⽂件;党群⼲部由党委书记提名,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签发任职⽂件。
(⼆)公司总部正副职,分(⼦)公司班⼦成员和分公司部门正副职以及所属社区中⼼、动⼒处正副职的选⽤,根据职数配备及任职资格要求,实⾏民主推荐、竞聘上岗、领导班⼦提名等⽅式进⾏聘任。 第⼗五条 民主推荐(或领导班⼦提名)选拔任⽤程序:
(⼀)民主推荐(或领导班⼦提名)→沟通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有关⽅⾯意见→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予以任职→任职谈话
(⼆)民主推荐(或领导班⼦提名)选拔任⽤程序说明:
1.民主推荐。⼲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考核组,采取⽆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式进⾏民主推荐⼯作。
2.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内部进⾏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 3.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采取⼴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式进⾏。 5.征求有关⽅⾯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式,⼴泛征求各⽅⾯意见。
6.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
7.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8.任前公⽰。公⽰时间为5个⼯作⽇。
9.予以任职。公⽰期满,公司党政对⽆问题及⽆异议的⼈员发⽂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资源部填写《公司⼲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0.任职谈话。新提拔的中层⼲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廉政谈话。 第⼗六条 竞聘上岗选拔任⽤程序:
(⼀)公布竞聘⽅案→竞聘⼈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召开竞聘⼤会→竞聘演讲答辩→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讨论决定→任前公⽰→聘⽤任职→任职谈话 (⼆)竞聘上岗选拔任⽤程序说明:
1.公布竞聘⽅案。公司制定竞聘⽅案,⽅案中包括竞聘规则、竞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聘组织机构以及竞聘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2.竞聘⼈员申请报名。本着⾃愿的原则,由申请⼈到公司竞聘⼯作办公室申请报名,并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公司竞聘⼯作办公室对所有申请⼈员进⾏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聘⼈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上报公司。对不符合竞聘条件的,需向本⼈当⾯说明原因反馈意见。
4.组织召开竞聘⼤会。公司竞聘⼯作办公室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竞聘者准备书⾯的竞聘报告;组织公司班⼦成员、考核组成员、职⼯代表、竞聘⼈员以及纪检监察⼈员召开竞聘⼤会。
5.竞聘演讲答辩。由竞聘者在规定时间内作演讲报告;竞聘⼈员演讲后,竞聘考核⼈员针对竞聘⼈员所竞聘职位的特点和竞聘演讲内容提出⼆个或以上的问题,由竞聘者现场在规定时间内进⾏答辩。
6.竞聘演讲答辩考核打分。竞聘者答辩后,由公司班⼦成员、考核组成员、职⼯代表对竞聘者竞聘演讲答辩进⾏打分。 7.竞聘演讲答辩得分统计汇总。竞聘⼯作办公室对竞聘⼈员竞聘答辩得分进⾏统计,计算竞聘者的最后得分。
8.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竞聘⼯作办公室对竞聘、演讲答辩、演讲答辩打分以及演讲答辩得分统计等情况形成竞聘考核专项报告。
9.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作办公室提交的竞聘考核报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确定拟聘⼈选决策意见。
10.任前公⽰。将拟聘⼈选在全公司范围内公⽰5天。公⽰期内对拟聘⼈员有意见反映,竞聘⼯作办公室将如实反馈⾄公司纪委,由公司纪委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调查核实,经核实⽆误后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讨论,对情况属实且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将及时取消聘⽤资格。
11.聘⽤任职。公⽰期满,公司党政对⽆问题及⽆异议的拟聘⼈员发⽂聘任,并由总部、分公司⼈⼒资源部填写《公司⼲部任免审批表》存档备查。
12.任职谈话。对聘任的中层⼲部,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与其进⾏谈话;公司纪委领导与其进⾏廉政谈话。 第⼗七条公司进⾏社会招聘中层⼲部的程序和办法,详见《招聘管理办法》。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条公司中层⼲部的考核,按照“综合评分、共同参与、末尾淘汰”的原则每年进⾏⼀次,考核采取关联⽅相互考评、
同级末位淘汰的办法,具体考核程序详见《中层以上⼲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中层⼲部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律。党员⼲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等有关规定,⾃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条监督管理⼯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式实施。
第⼆⼗⼀条公司分公司、⼦公司的正职和分公司营销、采购及⽣产单位(部门)的正职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须依照有关规定,进⾏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条坚持职⼯代表对中层⼲部民主评议制度,要结合年度考核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条实⾏党员领导⼈员报告个⼈有关事项制度。依据《关于党员领导⼲部报告个⼈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党委报告个⼈有关事项;领导⼈员中的⾮中共党员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四条中层⼲部亲属,有下列情况之⼀的,应当实⾏任职回避; (⼀)在同⼀领导班⼦或部门中任职的;
(⼆)⼀⽅在领导班⼦任职,另⼀⽅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及⼯程项⽬、联营、投资项⽬中任领导职务的; (三)⼀⽅为各单位党政⼀把⼿,另⼀⽅在营销、财务、采购等经济部门任职的; (四)公司领导班⼦及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职权谋取私利的;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损失的;
(⼋)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培训交流
第⼆⼗七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坚持公司(分公司)党委中⼼组学习制度,制定和落实中⼼组年度学习计划,每⽉⾄少集中学习⼀次,实⾏领导⼈员参加中⼼组学习考勤制度。分公司党委每年12⽉31⽇前将学习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实⾏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中层⼲部的学习能⼒、领导能⼒、经营管理能⼒和创新能⼒。
第⼆⼗⼋条建⽴公司中层⼲部学习培训档案,⿎励和⽀持公司中层⼲部开展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学和⾃主选学。 第⼆⼗九条完善公司中层⼲部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达到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 中层⼲部交流可以在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所属单位与公司总部之间进⾏。 第⼋章 后备建设
第三⼗条加强公司后备队伍建设。制定后备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使⽤的原则,建设⼀⽀素质优
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后备队伍。 第三⼗⼀条 推选和确定公司后备⼈员
按照注重培养锻炼、备⽤结合、动态管理、提⾼质量的原则,建⽴健全企业后备⼲部队伍选拔、培养、管理、使⽤的机制。
后备⼲部的推选和确定每三年进⾏⼀次,按照领导班⼦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例确定。形成梯次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合理搭配,注重培养和选拔复合型、创新型⼈才。
第三⼗⼆条后备⼲部的选拔应当拓宽渠道、坚持条件、发扬民主。后备⼈员的考察⼯作流程为:民主推荐→研究提名→上报审定。 第九章 退出
第三⼗三条下列情形之⼀的,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任期中综合考核评分进⼊末位淘汰率2%以内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作的; (六)因⼯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四条实⾏公司中层⼲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因⼯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
⾃愿辞职是指公司中层⼲部因个⼈或者其他原因,⾃⾏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员因⼯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领导⼈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未提出辞职的,通过⼀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五条公司中层⼲部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提出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重要项⽬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继续完成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即辞职的。
第三⼗六条公司中层⼲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续,确因⼈才稀缺或⼯作需要须返聘的,可履⾏返聘⼿续。
第三⼗七条公司领导⼈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
第三⼗⼋条公司中层⼲部因年龄限期原因退下来,条件符合的正职可聘副职,如不任职可享受下⼀级⼯资等待遇。 第⼗章 附则
第三⼗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起施⾏。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2
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部管理⼯作,进⼀步推进公司⼲部⼯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号⽂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部和公司部室负责⼈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
⼀、离任交接制度
1、因⼯作岗位变动、分⼯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部不再履⾏现岗位职责时要进⾏离任交接。
2、交接⼯作要本着服务于公司改⾰、发展和本单位、部门⼯作需要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全⾯、细致、重点突出的原则。
3、交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作和分管的其他⼯作及离任⼈或继任⼈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作。 4、交接⼯作要履⾏⽂字⼿续,经双⽅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份备查。
5、交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
6、交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 7、如本岗位暂时⽆继任⼈,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本岗⼈员交接。
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交接或组成⼯作组监督交接。
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法进⾏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成⽴调查⼩组进⾏了解、调查,出据书⾯材料,以备接收。
10、领导⼲部离任后没有履⾏交接⼿续,或交接时有意隐瞒问题,影响⼯作的,要追究有关⼈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 ⼆、述职制度
1、每年年终,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部和公司部室负责⼈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XX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交公司党委组织部),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年来思想、学习、履⾏岗位职责、完成分管⼯作情况进⾏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代笔。
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客观,既要有⼯作成绩说明,⼜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在领导班⼦集体中发挥的作⽤,⼜要分析成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不⾜或问题。
3、两级领导⼲部应在⼀定范围内述职,其他⼈员述职要按照组织部门要求进⾏。 三、公⽰制度
1、凡拟任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机关部门)领导⼲部职务和相应后备⼲部⼈选,经公司党委(扩⼤)会议研究后,均应公⽰。
2、公⽰形式⼀般为布告、召开会议、报刊、⽹络公布等形式,期限⼀般为7天。
3、公⽰内容主要为拟提任⼈选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治⾯貌、主要⼯作学习经历、拟任职务以及公⽰受理部门联系⽅式、联系⼈员等内容。
4、反映问题者应具署真实姓名、⾝份及所在单位,反映问题应具体、明确,有据可查。对反映出问题的⼈员和问题要严格保密,对违纪⼈员,要追究责任,保护反映问题的⼈员不受打击报复。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影响公司⼲部⼯作正常进⾏的,经查实,视情节对有关责任⼈进⾏严肃处理。
5、公司组⼲部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汇总分析,对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的,不予调查;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了解;对反映拟选任⼈选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进⾏核实。 6、公⽰后⽆问题或有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的,按程序任命(聘任);有问题反映经认定不符合《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暂⾏条例》规定的选拔任⽤⼯作资格的,需再次提交党委(扩⼤)会议重新研究,取消任职资格,同时向公⽰对象所在单位进⾏通报和说明;问题⼀时难以澄清的,暂缓提交党委(扩⼤)会研究,组⼯部门继续对有关问题进⾏核实,⼀般应在专题会前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见习期制度
1、对新提拔的领导⼲部均实⾏⼲部见习期制度(选举产⽣的领导⼲部除外)。 2、见习期为⼀年,见习时间⾃任⽤⽂件下发之⽇起计算。
3、见习期间,见习者本⼈应定时写出见习总结,对⼀年来履⾏岗位职责过程中德、能、勤、绩、廉德主要表现进⾏全⾯、客观的总结汇报。
4、本单位(部门)负责出具据试⽤期鉴定,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经考核不胜任见习职务的,免(解聘)见习职务,按试⽤前相应职级安排⼯作。 5、见习期间,享有现领导岗位低⼀岗级的待遇。 五、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部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作正常运转,现就两级领导⼲部请假制度重申如下: 1、所属各单位领导⼲部成员、公司机关部室负责⼈外出必须履⾏请销假⼿续。 2、本制度所指请假是领导⼲部离开现⼯作场所、不能正常履⾏岗位职责。
3、所属各单位两位主要领导不得同时外出,正职外出必须明确⼀名班⼦成员代其主持⼯作。
4、根据上级⽂件精神,公司⾏政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总经理请假,党委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党委书记请假。其他领导⼲部三天之内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3—10天应向公司组织(⼈⼒资源部)请假办理相关⼿续,回来后及时销假。以上⼿续必须严格执⾏,违者提出严肃批评。对⼯作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国有企业⼲部管理规定3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部管理⼯作,进⼀步加强⼲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为集团改⾰发展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适⽤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部管理⼯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中层管理⼈员、科级管理⼈员和在管理部门从事业务⼯作的⼈员。
第⼆ 第⼆章中层管理⼈员选拔任⽤ 第⼀节⼀般要求
第四条中层管理⼈员选拔任⽤⼯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坚持党管⼲部的原则;
(三)坚持任⼈唯贤、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选拔任⽤中层管理⼈员,应建⽴健全以品德、知识、能⼒和业绩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选⽤标准,树⽴正确的⽤⼈导向,及时发现、选拔任⽤政治上靠得住、⼯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才。
第六条选拔任⽤中层管理⼈员,应根据中层管理⼈员队伍⼯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适合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空缺职位,应积极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节选拔任⽤程序
第七条选拔任⽤中层管理⼈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根据⼯作需要,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补缺; (⼆)成⽴考察组,制定⼯作⽅案;
(三)采取公司班⼦集体推荐、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式进⾏民主推荐;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提出重点考察⼈选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五)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确定重点考察⼈选; (六)发布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
(⼋)考察组提出拟任⽤⼈选意见,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酝酿; (九)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会议讨论决定任⽤⼈选; (⼗)任前公⽰;
(⼗⼀)组织谈话,下发任命或聘任⽂件,履⾏有关法律和规定⼿续。 第⼋条选拔任⽤中层管理⼈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平级调动的可以不经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程序。 第三节公告、资格审查
第⼗条选拔任⽤中层管理⼈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推荐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条根据职位需要,合理确定推荐⼈员的范围。被推荐⼈员应符合《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岗位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
第⼗⼆条特别优秀的青年⼈才或者⼯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四节组织考察
第⼗三条实⾏考察预告制,根据公司党委决定,将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式等,在⼀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第⼗四条考察组依据⼲部选拔任⽤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进⾏德、能、勤、绩、廉全⾯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
考察⼯作注重考察对象的⼯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理素质、⾝体素质、沟通能⼒等。 第⼗五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等⽅法进⾏。 第五节决定任⽤
第⼗六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七条在确定初步⼈选后、讨论决定任⽤前,应听取纪委意见和充分酝酿。酝酿在公司规定的适当范围内进⾏。 第⼗⼋条公司党委会讨论做出任⽤决定。意见分歧较⼤,或者有重⼤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九条在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职⼈员应进⾏公⽰。公⽰期⼀般为七天。公⽰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续。 第六节纪律和监督
第⼆⼗条选拔任⽤中层管理⼈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抓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按照⼯作⽅案中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严格执⾏⼲部选拔任⽤回避制度;
(四)参与⼈员应⾃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组织活动; (五)考察组⼈员应严格遵守⼯作纪律,特别是严格执⾏保密制度;
(六)应客观、全⾯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条纪委应加强对⼲部选拔任⽤⼯作的监督。
第⼆⼗⼆条对违反本制度第⼆⼗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第三章⼲部选拔任⽤事项报告⼲部选拔任⽤事项报告
第⼆⼗三条各级组织⼈事部门按照⼲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部选拔任⽤⼯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作,并负责审核下⼀级组织⼈事部门报告的⼲部选拔任⽤⼯作有关事项。
第⼆⼗四条在⼲部选拔任⽤⼯作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按照要求书⾯报告上⼀级组织⼈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可继续进⾏:
(⼀)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作需要提拔、调整⼲部的; (⼆)越级提拔⼲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超职数配备⼲部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情况、任⽤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报“⼲部选拔任⽤⼯作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五条在⼲部选拔任⽤⼯作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级组织⼈事部门的意见: (⼀)破格提拔⼲部的;
(⼆)提拔任⽤⼲部民主推荐得票较低的;
(三)除领导班⼦换届、机构改⾰、竞争上岗外,⼀次提拔调整⼲部五⼈以上的; (四)领导⼲部的近亲属在其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的; (五)随领导⼲部从原⼯作单位调⼊直接提拔的;
(六)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的; (七)重要岗位提拔任⽤⼲部的; (⼋)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所称领导⼲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各⼦公司、分公司领导班⼦成员及公司机关中层管理⼈员;所称领导⼲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部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员。 本条第七项所称重要岗位,是指与⼈、财、物有直接或密切关系的岗位。
征求意见以书⾯形式报告上⼀级组织⼈事部门,并附报拟提拔任⽤⼲部的“⼲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六条上级组织⼈事部门审核⼲部选拔任⽤⼯作有关事项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起⼗五个⼯作⽇内予以答复。 不能在⼗五个⼯作⽇内做出明确答复的,应当与报告单位进⾏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暂不要提交党委(扩⼤)会议讨论研究。
第⼆⼗七条集团公司组织⼈事部门受理⼲部选拔任⽤⼯作有关事项报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受理。接收报告。
(⼆)审核。提出审核建议意见。
(三)决定。将提出的审核建议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出审核意见。 (四)答复。按照公司领导批⽰将审核意见批复报告单位。
第⼆⼗⼋条报告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扩⼤)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事项。党委(扩⼤)会议讨论研究有关⼲部任⽤时,本级组织⼈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九条凡违反本制度做出的⼲部任⽤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的责任。
第三⼗条凡应报告⽽未报告或者在报告和受理审核⼯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的责任。
第四 第四章⼲部调配⼲部调配 第⼀节⼀般要求
第三⼗⼀条⼲部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规划、按需调配。⼲部调配⼯作要在科学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集团总体发展规划和⼲部⼈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调配⼈员。
(⼆)保证重点、统筹兼顾。⼲部调配要在保证重点管理岗位需要的同时,统筹考虑集团整体发展需求。同时应确保⼲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注重结构、优化队伍。⼲部调配要本着发挥⼈才效⽤最⼤化的原则,根据调配⼈员专业特长、能⼒特点合理调配。 第三⼗⼆条调配⼯作相关单位和⼈员要树⽴全局意识,坚持按原则办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第⼆节调配的主要⽅式
第三⼗三条⼲部调配的⽅式主要有两种:⼀种是因⼯作需要调动;⼀种是个⼈申请调动。 第三节调配的程序
第三⼗四条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部因⼯作需要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集团公司组织⼈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下达调令;
(⼆)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组织⼈事部门根据调令开具⼲部⼈事关系介绍信; (三)调配⼈员持⼲部⼈事关系介绍信到集团公司组织⼈事部门报到;
(四)集团公司组织⼈事部门办理相关调动⼿续,介绍调配⼈员到相应单位报到。
集团公司⼲部因⼯作需要调动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直接办理相关⼿续。 第三⼗五条个⼈申请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个⼈提出书⾯申请,经原单位同意调出后,开具“⼲部商调函”,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拟调⼊单位同意接收后,签署同意调⼊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签署同意调出、调⼊意见的“⼲部商调函”报集团公司组织⼈事部门,经集团公司组织⼈事部门对拟调动⼈员进⾏相关情况了解后,提出调动意见或建议;
(四)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续。
第三⼗六条调配⼈员要按调令或⼲部⼈事关系介绍信所限⽇期报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