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增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本办法处罚程序按珠海市实施行政处罚规程办理。
第五条 施工企业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严格执行JGJ59—99标准和各种规范,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监理企业须认真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场监管,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文明行为须及时制止。
第六条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处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一)同一安全隐患经两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
(二)阶段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均不合格;
(三)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不合格;
(四)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无装、拆方案或由不具备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或安装后未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
(五)高支模无施工方案或使用竹、木作支撑系统;
(六)深基坑开挖无施工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作安全支护;
(七)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八)使用竹、木搭设外用脚手架;
(九)使用石棉瓦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搭建工棚;
(十)消防设施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一)施工用电未实行TN-S系统、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或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企业处以停止承接任务三个月并处罚款,对监理企业处以停止承接任务一个月,对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
(一)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均不合格;
(二)同一年度内存在两个或以上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
(三)国家、省组织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不合格;
(四)故意隐瞒工伤事故;
(五)因安全生产不合格或其它原因被责令停工整顿项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便擅自开工。
第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企业处以停止承接任务三至六个月并处罚款,对监理企业处以停止承接任务一至三个月,对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
(一)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
(二)发生工人集体食物中毒但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
(三)发生火灾但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四)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连续两次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均不合格;
(五)国家、省组织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均不合格。
第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本市施工企业
处以停止承接任务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款,对外地施工企业处以停止承接任务三年并处罚款,对项目经理及项民总监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
(一)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
(二)同一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或以上四级重大安全事故;
(三)发生工人食物中毒并造成人员死亡事故;
(四)发生火灾并造成人员死亡事故。
(五)故意隐瞒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发生二级或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具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理工程师须离岗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予以恢复上岗,考核不合格的须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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