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地 址: 承租方(乙方): 现住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 市 区 商铺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
1、租赁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 使用。商铺内绝对不得住人,如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向甲方提出请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日期
1、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定金 ¥ 元正(人民币)。本合同期满的第二天乙方交回商铺全部钥匙并付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定金如数退回给乙方,退回定金不计利息。
2、租赁期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租金合计共 ¥ 元。租金具体交纳办法如下:按租赁年度计算,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元。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元。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 元。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元。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 元。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元。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 元。
3、公共照明费1元/每平方米/月。 4、公共场地清洁费1元/每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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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交纳当月租金、公共照明费、公共场地清洁费。 第四条: 租赁期内税金及费用
1、租赁期内,租赁税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向税务部门交付。
2、租赁期内,该商铺的水、电费、清洁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及依法应交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出租的商铺,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商铺,如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商铺交付、修缮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商铺本身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水电设施供应到门口,室内安装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租赁期间保证所使用商铺的下水道畅通,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疏通。
2、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商铺人为性及生产性损坏的维修及保养。如乙方需对商铺进行结构性改造或增加新的构筑物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凡落水管有检查口的位置,装修时须预留40㎝×40㎝的活动检查口。招牌和广告的安装应服从甲方和城管部门的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的当天将商铺完好交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商铺 ,视为乙方同意自行交还,并视为甲方收回时商铺内无乙方的财产。
4、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承租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除自购活动的设备及器具(即用螺丝刀可进行拆卸的)可自行拆走外,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损坏。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
第七条:乙方生产经营、安全防火、环保卫生等工作要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并直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乙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违反有关安全环境规定与标准,不加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定金不予退回。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遇国家及有关部门征地拆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属甲方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属乙方的搬迁费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依时发放工人工资,若因工人工资发生纠纷、闹事、罢工、游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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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乙方拖欠工资,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所收定金不予退回。
如因乙方原因拖欠工资,而甲方被管理部门要求代行垫付的,甲方有权按垫付额1.5倍向乙方追讨。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依时提供商铺,逾期达30天。
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 (1)对外转让、转包、抵押该商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该商铺。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商铺进行结构性改造或增加新的构筑物。 (4)损坏承租商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6)利用承租商铺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8)拖欠租金或公共照明费或公共场地清洁费满累计15日。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依时提供商铺,逾期达30天的,或中途无故收回商铺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逾期交付商铺使用权的,则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如有合同约定第十条第3款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商铺并不予退回乙方预先支付的定金。乙方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依时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应按欠款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及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怠于支付而导致甲方代为缴交的,甲方除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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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追付相应费用外,还有权按相应费用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4、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定金不作退回。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商铺。如乙方逾期交还,则当月租金双倍计算,此外,每逾期一日,必须按月租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行使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解除权,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合同,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收回商铺,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十天内迁出,否则,甲方收回商铺,并视为商铺内无乙方财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7、乙方出现违约,无论甲方是否行使解除权,甲方均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三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或政府行为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商铺,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如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 乙方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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